“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唐六典》描述中书门下体制的方式与态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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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六典 的重要编纂体例,是依托当时行用的职员令设置篇目,同时对官员职掌另作概括。在重新概括官员职能时,其借用 周礼 的记载方式,以“掌政令”为线索,建立中书令与诸多机构长官之间的统属关系,凸显了中书令的首脑身份。而这种编纂体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用旧制度解释开元时期出现的新体制,如中书门下和使职机构,皆可使用中书令与相关机构长官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予以描述。关键词:唐六典;编纂体例;“掌政令”;周礼;中书中图分类号:K 0 6 2;D 6 9 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1-0 2 2 X(2 0 2 3)0 5-0 0 4 1-0 8开元十一年(7 2 3),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
2、中书门下,唐代中枢体制为之一变。而成书于开元后期的 唐六典 并未记述中书门下的职能与建制状况,仅在叙述具体政务处理环节时提及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刘后滨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开元、天宝年间中书门下作为宰相施政机构的性质还没有完全立法”,“中书门下作为施政机构还没有完全取得法令上的依据”,此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过未将编纂者对新制的看法纳入考察范围,也未深究编纂者在记述中书门下体制时采取的特殊表述方式。本文将立足于 六典 文本的表述特点与内在联系,对此问题略作分析。一 唐六典 卷一“尚书令”条将唐前期中枢权力变化集中于对尚书令置废的叙述中:尚书令掌总领百官,仪形端揆。其属有六尚书,法周之六卿,一曰吏部
3、,二曰户部,三曰礼部,四曰兵部,五曰刑部,六曰工部,凡庶务皆会而决之皇朝武德中,太宗初为秦王,尝亲其职,自是阙不复置,其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此段记载中“国政枢密皆委中书”概括了唐前期决策与行政权力转移的过程,而“中书”所指究竟是中书省还是中书门下,是需要详究的细节。罗永生对此的判断是“中书一词应是中书门下的简称。固然,就字面解释而言,中书也可看成中书省的简称,但从唐前期三省整体发展关系而言,中书省是14无权指令尚书省的;反之在玄宗开元初年的一段时间内,政事堂(中书门下)却表现出决策机构兼管行政事务的姿态。所以,上引 六典 文中的中书应指中书门下,而非中书省”。吴宗国也持此
4、观点,并认为因有 六典 的此段描述,“中书门下体制由此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他们的看法代表了解读 六典 的一种倾向 为 六典 中语意不确定的表述寻找与之对应的制度现实,而对 六典文本表述的特性关注度相对不足。就以此处对“中书”的解释为例,六典 提及中书门下时,几乎皆使用全称,而非以“中书”代之,在讲述“国政枢密”处分权的转移时,若使用易混淆的“中书”一词指代中书门下,似乎有违情理。因而,在开元时期的制度运行中,掌握“国政枢密”裁决权的机构为中书门下应是事实,但在 六典 文本系 统内部,此处“中书”所 指的官职(机构)应 是 中 书 令(中书省)。可以作为证据的是 六典 记述中书令职权时“中书令之
5、职,掌军国之政令”的表述,这一说法在形式上与 六典 对六部尚书、侍郎职掌的概括极为相似。六典 记载六部尚书、侍郎时,皆以“掌天下某某之政令”的方式描述其职权。严耕望立足于此,概括出唐代六部主政务、寺监掌事务的说法,无论其判断是否正确,“掌天下某某之政令”作为 六典 描述六部尚书、侍郎职权的一般格式应无问题。而“掌军国之政令”系于中书令职权之下,似乎说明中书令与尚书、侍郎之间在政务处理方面存在关联性。以“掌政令”为线索观察中书令与六部尚书、侍郎的职权关系,可发现 六典 划分出了这些官员之间的权力层级。中书令所掌的“军国之政令”为整体概念,是六部尚书、侍郎所掌各类“政令”的总和,因此中书令与六部尚
6、书、侍郎在“掌政令”层面构成统管与分管关系,中书省与尚书六部同样存在这种层级差别。可为此说提供旁证的是 六典 对太子詹事和东宫三寺关系的表述。其对太子詹事的职权描述为“统东宫三寺、十率府之政令,举其纲纪,而修其职务;少詹事为之贰。凡天子六官之典制,皆视其事而承受焉”。在概括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和左右卫率职掌时,也以“掌某某之政令”的记载方式与之呼应,表述形式和前述中书令与六部尚书、侍郎的关系几乎完全相同。唐前期代东宫体制中,詹事府与朝廷尚书都省职能相近,家令寺、率更寺、仆寺等三寺职掌则类似于朝廷寺监,而十率府职权与朝廷十六卫约略相近。詹事府与三寺、十率府虽属不同机构,但太子詹事作为东宫
7、首脑,与东宫三寺十率府长官在政务处置权上形成层级关系,六典 以“政令”为纽带,在描述东宫官员之间的关系时,以太子詹事“统政令”,受其管辖的的若干官员分掌某一类政令,表现了这些分属不同机构之间的官员存在的权力层级。六典 对中书令统管六部尚书、侍郎之权的记述,或可作为前引“尚书令”条的补充:最初与下24 齐鲁学刊2 0 2 3年第5期 罗永生:唐前期三省地位的变化,历史研究1 9 9 2年第2期,第9 8页。吴宗国主编,刘后滨副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9年,第7页。王素提出“唐宋史籍所称 中书 多为 中书门下 之简称”,见氏著 三省制略论(增订本),上海:中西
8、书局,2 0 2 1年,第2 1 9页注1。按:此说对于一般史料而言可以成立,但 唐六典 的情况并非如此。唐六典 在六部二十四司政务处理环节中提及中书门下的内容,刘后滨已搜集并加以辨析,其中仅有金部郎中员外郎条述及中书门下时使用“中书”,其他各条皆为“中书门下”。见 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1 8 11 8 6页。唐六典 卷九 中书省,第2 7 3页。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最初刊载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第二十四本(1 9 5 3年),兹引自 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0 9年,第2 6 22 6 4页。唐六典 卷二六 太子詹事府,第6 6 2页。
9、属六尚书(也包括尚书仆射)“凡庶务皆会而决之”的尚书令“阙不复置”,原属尚书令统管的“国政枢密”,因“皆委中书”而转入中书令之手。在此新格局下,不再参决庶务的尚书、侍郎及其下属机构、官员作为朝廷的行政官员与行政机构,在政务决策与处理机制中,接受中书令的统率,并执掌某一具体类别的政务工作。中书令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和上述太子詹事与东宫三寺长官的权力关系相近,“掌政令”即为这种关系的标记。除六部尚书外,尚书仆射也不再参掌“国政枢密”,即“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只不过尚书仆射因尚书令阙置后“专统”尚书省,不负责具体政务,故未与中书令在“掌政令”方面形成层级关系。要之,六典 在记载六部与中书省的各
10、卷中分散出现的“掌天下某某之政令”与“掌军国之政令”,将中书令与六部尚书、侍郎职权定义为统管与分管的上下级关系,这一定义恰可与“国政枢密皆委中书”之说相呼应。需要说明的是,尚书省不再掌握“国政枢密”与中书令“掌军国之政令”这样互为表里的记述,只是 六典 文本中构建的共时性关系。从事实层面而论,二事并非发生于同一时间,且其中勾勒出的中书令与六部尚书、侍郎之间的统属关系并未成为被接受并流传的知识,更未曾作为唐代实存的制度被学界发现并认可。这正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六典 为何要通过模糊时间、简化过程的方式,将复杂的制度变迁描述成尚书令(尚书省)之权直接转移至中书令(中书省)的政治现象?又为何以此权势转移
11、事件为背景,通过“掌政令”建立中书令与尚书、侍郎的层级关系?应如何理解 六典 中关于“掌政令”的表述?以上三事彼此关联,且皆与 六典 文本特性有关,而 六典 的表述方式与概念使用,恰是过去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如果说过去的唐代政治制度史研究更多地是以 六典 为史料考察制度,现在则可以利用制度史研究成果观察 六典 记述唐代制度的方式。在这个维度上,彼此关联的“尚书令”条“国政枢密,皆委中书”之语与“中书令”条“掌军国之政令”之辞或可作为详细探究 六典 体例与书法的案例。二若要理解“掌政令”这一表述在 六典 中的含义,应先从中书令“掌军国之政令”入手,分析这一职权表述在 六典 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12、六典 所载中书令职掌如下: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釐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凡王言之制有七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凡大祭祀群神,则从升坛以相礼;享宗庙,则从升阼阶;亲征纂严,则使戒敕百寮。册命亲贤,临轩则使读册;若命之于朝,则宣而授之。凡册太子,则授玺、绶。凡制诏宣传,文章献纳,皆授34 “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唐六典 描述中书门下体制的方式与态度 六典 以小注形式概括了尚书左右丞相(仆射)失去宰相地位的过程:“初亦宰相之职也。开元中,张说兼之,后罢知政,犹为丞相。自此已后,遂不知国政。”(唐六典 卷一 尚书都省,第7页)但此说法与史实不符
13、,且与“尚书令”条的说法略有差异。因其不在本文要讨论的范围之内,兹不赘述。吴宗国较早注意到 六典 在记载唐前期政治制度时的特殊性,见 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第6 1 1页。刘后滨近年来也对 六典 中一些概念的性质提出新见,见氏著 的性质与制度描述方式,初刊于 中国社会科学报2 0 2 0年4月1 3日,第6版。兹引自 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6页。此外,有关 六典 的编纂过程与撰写目的及文本性质的相关研究,唐瑾 如何认识和利用制度史文献的史料价值?相关问题研究述评 一文中有较好的总结,此文刊于 唐宋历史评论 第十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 0 2 3年,第2 0 92 2 4页。之于记事之官
14、。通典 在记述唐代中书令职掌时曾引职员令之文,与 六典 此段记载差异较大:按令文:掌侍从,献替,制敕,册命,敷奏文表,授册,监起居注,总判省事。李锦绣在考察 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 残卷时,通过比对该残卷与 唐六典 通典 等史料后指出,“六典 在叙述官吏职掌条中,单单没有照抄职员令,而是别出新裁,自行概括或改易文字,力求与职员令不同”。若以此视角考察 六典 关于中书令的记载,可发现同样存在不依令文、自行概括的情况。对照 通典 所引职员令,既能发现 六典 对职员令的改写与重新概括,又可窥见 六典 溢出职员令的内容,即“掌军国之政令”与“佐天子而执大政”。或可将这两处文字视为对宰相身份与权力的描述,不
15、过相对于史乘中不乏前例的“佐天子”之文,“掌政令”并非史志中界定宰相职权的习惯用语,应是 六典 编者采用的新说。称其为新说,是就史志中记录官制的常例而言,“掌政令”用以描述官员职掌自有其渊源,周礼 记各类官吏时,常用“掌(治)某某之政令”说明其职权,或在列举该官员管辖范围后以“掌(治)其政令”为结语。西魏北周设六官制,不但借用 周礼 六官之名,记述官员职掌时也搬用其行文方式,隋书食货志 记北周司均、司赋、司役、掌盐等官员职掌,以及 六典 小注中言及北周司农上士、司木中大夫,皆为“掌某某之政令”的形式。六典 在记载唐代职官时使用“掌政令”之语,是在宇文氏之后对 周礼 行文格式的再次套用。值得注意
16、的是,六典 中“掌政令”并非只出现在前文提及的中书令与六部尚书、侍郎及太子詹事与东宫三寺长官、左右卫率各条。工部下属屯田郎中、员外郎与水部郎中、员外郎,以及殿中监、御史大夫和多数寺监长官职掌,均采用“掌政令”格式加以描述,这说明模仿 周礼 行文格式在 六典 中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大唐新语 在讲述 六典 编纂经过时,有“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的说法,前人多着眼于制度结构,将其解释为 六典 以尚书六部比附 周礼 六官,若深入文本内部,则照搬 周礼 叙述官吏职掌的写法也可属于“象周官之制”的范畴。套用 周礼 行文格式的写法虽在 六典 中较为常见,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使用“掌政令”描述官员职权的情况大
17、都集中于各卷所述机构长官,仅有工部下属屯田、水部二司郎中、员外郎条是例外;二是宰相中只有中书令条采用此写法。44 齐鲁学刊2 0 2 3年第5期 唐六典 卷九 中书省,第2 7 32 7 4页。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 卷二一 职官典三“中书令”条,北京:中华书局,1 9 8 8年,第5 6 2页。此说见李锦绣: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考释 兼论唐前期东宫王府官设置变化,收入氏著 唐代制度史略论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9 8年,第8 38 4页。隋书 卷二四 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 9 7 3年,第6 7 9页。王仲荦对这些官职品级与渊源有详细考证,见氏著 北周六典,北京:中
18、华书局,1 9 7 9年,第1 0 61 2 3页。此两条分别见于 唐六典 卷一九 司农寺“司农卿”条下小注,第5 2 3页;卷二三 将作监“将作大匠”条下小注,第5 9 3页。严耕望 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 认为 六典 记九寺长官职掌多为“掌某某事”,凡 六典 做“政令”处,多据 太平御览 所引 六典 之文改为“事”(严耕望史学论文集,第2 9 5 2 9 7页),不确。在缺乏版本依据的情况下以 太平御览 为 六典 做他校,本就存在风险,故本文暂以 六典 文字为准。刘肃撰,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 卷九 著述,北京:中华书局,1 9 8 4年,第1 3 6页。持此说法者中,以陈寅恪的观
19、点最有代表性,见氏著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 0 0 9年,第1 0 71 1 0页。只有机构长官使用“掌政令”格式叙其职掌,其下属不采用此格式,应是 六典 编纂中逐渐形成的体例。考虑到编纂过程历经十余载,各阶段主持编修的宰相又委派不同人士负责撰写,偶有不合体例之处亦属正常,九寺长官中有未遵循此例者即为明证;作为例外的屯田与水部郎中、员外郎职掌在工部四司中并无值得特别称道处,在尚书二十四司中也并不处于关键地位,这两个例子揭示出一种可能性,即早期编写过程中不分机构长官与下属,叙述官吏职权时多使用“掌政令”的格式,以求形式上接近 周礼 之面貌(北周六官制亦采取此方法作为
20、比附周官的一种形式),之后的某一阶段才确立仅有机构长官使用“掌政令”格式的体例,而修改时仍有遗漏,屯田、水部两例即为意外被保留的早期文本面貌。可惜文献不足,无法确知 六典 编纂中的体例制定与改易过程,仅能以现有文本做此假设。至于宰相中仅有中书令采用“掌政令”之格式,从 周礼 文本而言,因为其中本无宰相的位置,无法提供可参考的成例;从 六典 自身而言,恐怕仍如前文所述,是为了表明中书令对主要行政机构及其长官的统属权。若对 六典 中关涉宰相职权的用语加以归纳,可发现概括其他宰相职权时常用“庶务”指代宰相对政务的处置权。记载尚书令时,除了对其曾掌握“国政枢密”处理权的记述,还追记其与六尚书“凡庶务皆
21、会而决之”。关于侍中的记载中有“总典吏职”“以弼庶务”“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几项与宰相职权相关,在表明侍中拥有参决“军国之务”权力的同时,也强调其对“庶务”具有处分权。而以“庶务”指代国家政务的记载也出现在中书侍郎职掌之中:“中书侍郎掌贰令之职,凡邦国之庶务,朝廷之大政,皆参议焉。”中书侍郎作为中书省副长官,协助中书令处理政务(且在唐高宗至玄宗时期逐渐获得宰相资格),“邦国之庶务,朝廷之大政”对应的正是中书令职掌中的“军国之政令”,而 六典 在记述中书侍郎职权时用“庶务”替代“政令”,符合上文关于 六典 体例(每一机构仅长官使用“掌政令”格式记述职掌)的假设,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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