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及治理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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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及治理路径夏元楷,王宏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北京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夏元楷(),男,山东滨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王宏玉(),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摘要:集资诈骗犯罪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一)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 主要集中于对集资诈骗罪刑罚
2、内容的修改。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犯罪越严重,刑罚相对越轻;刑罚种类搭配不合理;刑罚的威慑作用存在局限性;刑罚的确定性较低等。从犯罪经济学视角出发,治理该犯罪的路径主要包括提高犯罪直接成本、刑罚的严厉性和刑罚的确定性等。关键词:集资诈骗犯罪;犯罪经济学;刑罚困境;治理路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拨转贷”改革后,国有企业需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公平竞争,但是国有企业在银行贷款中存在优势地位,其他所有制企业向银行贷款较难
3、,由此民间集资活动开始出现。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金融体系逐渐完善。由于民间集资活动严重威胁国有银行有效组织信贷资金来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任务 ,因而对于“凡是超过银行规定利率的集资,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允许开办的各种金融机构、钱庄、当铺的集资”等一律认定为非法集资 。年颁布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首次将集资诈骗罪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随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各构成要件的含义。集资诈骗行为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给民众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导致民众可能对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4、展,需要予以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十一)”)提高了集资诈骗行为的所有刑期档次的起刑点与最高刑,从而整体加大了对集资诈骗行为的惩罚力度。自 年 月日开始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 刑(十一)所调整的刑期档次、起刑点、最高刑,修改了集资诈骗犯罪所得“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使其更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与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对打击该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十一)与 决定 对集资诈骗罪的修改主要集中于刑罚方面,可见我国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惩罚存
5、在些许问题。本研究拟运用犯罪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从而为治理该犯罪提供新的路径。二、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条之规定,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条第 款规定了以下八种情形: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
6、、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除了具有上述犯罪情节,若要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犯罪所得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 解释 第 条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对于集资诈骗所得数额的认定,根据 解释 第条第 款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按照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另外,该条还列举了需要扣除和不应扣除的情况,主要涉及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及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等。集资活动并非一蹴而就,其对投资人的多
7、次返利造成了不同数额的出现,张明楷将其总结为行为人非法集资获得的总数额、总数额减去集资开始阶段为掩盖非法占有目的而返还给出资人的数额、被害人最终损失的财产总额、总数额减去返还给出资人的数额和自身投资失败损失的数额及行为后的隐匿数额和潜逃时的携款数额等 。学界关于该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出现了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行为人非法集资获得的总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也有学者认为,将行为人非法集资实际所得的数额即总数额减去案发前已经返还的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自 年起,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开始试行“拨改贷”改革;年月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
8、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基本建设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具体可参见 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 和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以及 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 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等文件。综上,尽管目前学界对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存在争议,但本研究是在刑法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以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对集资诈骗犯罪开展研究。三、基于成本收益模型的实证检验为了探究集资诈骗犯罪的成本收益关系,本研究检索了 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集资诈骗罪的
9、份刑事一审判决书,其中有 份未公开内容,剔除信息不全的案例,共收集 个案例,涉及被告人 人,被害人至少 人,集资金额达 亿元人民币,造成损失 亿元人民币。可见,集资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司法机关一旦没能妥善处理,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模型描述在犯罪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模型中,犯罪成本主要包含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预期惩罚成本等,犯罪收益可分为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相互作用决定着理性的犯罪人是否实施犯罪,而刑罚规则通过改变犯罪的成本结构从而影响犯罪人的犯罪决策,因而可运用成本收益模型来研究我国刑罚对集资诈骗犯罪的规制情况。物质收益指行
10、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性利益。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首要目的是获得财产性收益,行为人将所吸收的巨额资金据为己有,从而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通过分析所收集的 个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被告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量刑。因此,在集资诈骗犯罪中犯罪的物质收益即为行为人所吸收的全部资金,也是被害人的具体损失,用 来表示。精神收益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所得到的精神性收益。集资诈骗犯罪的目的是获得物质收益,通过犯罪获得的精神收益较少,可忽略不计。精神收益用 来表示。犯罪直接成本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所要付出的全部代价,包括所使用的人力、工具和经费等成本。犯罪直接成本的投入是为犯罪活动
11、创造良好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成就的难度也直接决定了犯罪直接成本的投入量。从本研究收集的 个案例来看,有犯罪个人与犯罪集团两种犯罪主体。对于个人犯罪来说,犯罪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隐瞒占有他人财产的真实目的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产,这种传统的、口口相传的犯罪实施方式所要付出的成本极低,可以忽略不计。对于集团犯罪来说,集资诈骗活动的高收益性可吸引较多的犯罪人加入犯罪团伙,而目前的集资诈骗团伙产业化特征明显,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犯罪人不需全程参与集资诈骗过程,降低了直接成本。与动辄上百万的犯罪所得收益相比,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成本可忽略不计。犯罪直接成本用 表示。犯罪间接成本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担负的精神压
12、力与心理负担。集资诈骗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并非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人实施该犯罪的心理负担较小。在收集的案例中存在案件主犯的本意并非犯罪的情况,主犯因不能合法融资,铤而走险转向非法集资,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管理人员,资金链断裂,从而造成投资人的财产损失,而从犯往往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素养较差,并没有认识到其在犯罪集团中发挥的辅助作用为非法行为。犯罪人并没有清晰、明确的犯罪意图,因而实施该犯罪而产生的负罪感较轻。综上所述,该类犯罪的间接成本较低,可忽略不计。犯罪间接成本用 表示。时间机会成本指行为人在投入时间、精力和财力实施犯罪时所失去的把同等资源投入合法活动而获得的纯收益。合法活动的纯
13、收益以开始实施犯罪时我国各省份(港澳台除外)居民的年平均工资表示,将该平均工资与被告人数量、犯罪的持续时间相乘,即可得到时间机会成本。时间机会成本用 表示。预期惩罚成本是犯罪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威慑效应的量化表示,受刑罚的严厉性和刑罚的确定性影响。将预期惩罚成本公式列为:预期惩罚成本 受惩罚的概率 受惩罚的严厉程度。若预期惩罚成本用 表示,其与刑罚的确定性 和刑罚的严厉性 的数量关系为:。刑罚的确定性指犯罪人被定罪的可能性。作为一种隐形的犯罪成本,刑罚的确定性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及公检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度有关,可以通过分析案例数据或运用成本收益模型得出具体夏元楷,王宏玉犯罪经济学视角下
14、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境及治理路径数值。刑罚的严厉性体现为法律所规定承担的刑事责任。为方便研究,本研究对刑罚的严厉性进行量化分析,把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种类分为自由刑和罚金刑,将自由刑换算为与罚金刑相同的货币单位,即以自由刑期间若从事合法活动所得的工资收入与罚金刑的总和来代表刑罚的严厉性。对于“自由刑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取值,由于本研究是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年全年判决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探讨的是刑罚与犯罪收益的短期效应,不考虑时间变量对其他变量的影响,且涉及的案例均发生于 年之前,涉及的人员均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故取 年全国各省份(港澳台除外)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
15、员的平均工资 作为工资收入。根据刑法学共同犯罪理论中刑事责任归属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集资诈骗案中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承担责任,从犯则根据参与的金额大小确定刑责。因为各案例中的损失金额大小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从犯的量刑也参差不齐,因而本研究只考虑案例中所有主犯的量刑情况,以消除个别案件中涉及多人判罚不均而带来的误差。集资诈骗案件中也存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由于个人被判罚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长为 年,所以本研究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罚的严厉性计算为 年内的工资收入与其被判处的罚金刑的总和。以上的量化工作可更直观具体地反映刑罚的严厉性情况。(二)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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