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建议书(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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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建议书 诚信 专业 【商业机密·请勿外泄】 保险建议书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XX分公司 年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二部分 风险分析................................ 第三部分 推介方案................................ 第四部分 承保经验................................ 第五部分 再保安排................................ 第六部分 服务承诺................................ 第七部分 附加(条款)............................ 第八部分 理赔指南............................... 第一部分 前 言 致: XXX公司 我们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向贵公司恭呈我们为贵公司专门设计的保险建议书。 本方案是经我公司多名专业人士集结多年工程项目保险的经验基础上,根据贵公司具体情况,经过对贵公司的项目风险构成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后提出的保险建议,目的是通过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进行分类和控制,力求以最经济的费用为贵公司提供最完善的风险保障。 如果贵公司对本建议书中的各项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衷心希望能够与贵公司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风险分析 注:风险分析为参考格式,内容根据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一、项目概况 二、风险分析 1、 自然灾害 暴雨、水灾、洪水泛滥 造成地下水位的明显上升,使建筑物的基坑塌陷,地基、地下室、水箱、管道、临时结构等浮起和浮动。 风暴、飓风、台风、龙卷风 受强大的风力影响,未完工的结构非常容易遭受风暴破坏。如货棚的钢结构在没有加入起稳定作用的斜撑之前,经受不住水平方向来的风压;薄壳结构在只完成部分覆面镶板时十分脆弱。 地震、地崩 不对称的设计和不同性质材料结合的建筑物在地震中比较容易受损;砖混或装配材料结构的房屋很容易受损。如遇到灾难性地震或地崩,将会对建筑物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地面下陷、下沉 地面下陷、下沉使桩的承载力量发生变化,建筑物可能因为开裂或倾斜危及安全。圈中人保险网 风险管理 海啸、雷电、冻灾、冰雹、雪崩、火山爆发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 意外事故: 火灾 火灾是最频繁的威胁,也是最具破坏力的。对于木制脚手架和模板等临时建筑物、储存的木材和塑料建筑材料、临时工棚和临时仓库、机械设备、修理车间(有燃料和润滑剂),施工管理人员都要特别注意火灾的防范,否则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 爆炸 常常与火灾相伴,给予建筑物毁灭性的破坏。圈中人保险网 风险管理 塌方 一般如工地位于持续缓慢位移的坡地,或因雨水、雪水融化渗入软土层而可能位移的斜披上,人为的扰动很容易引发泥土或岩石层的滑坡。若围护墙或其它临时措施不合适也可能造成该事故的发生。 其它不可预料的以及人力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1、财产损失 所有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工程本身的财产和施工机械的损失,造成工程在财务资金的被动以及施工进程的延误,从而也可能产生无法预计的间接损失。 2、人员的人身伤亡风险 虽然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已经过仔细的评估,但人员在施工作业中仍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健康甚至生命的威胁。这种风险贯穿于作业过程的始终,而且在主险中无法提供对此的保障。承建商必须投保雇主责任险和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控制此类风险,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险。 需考虑到邻近的财产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和价值、附近地区的人口密度、施工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可能性等因素,以此来衡量施工作业方案的合理性。但即便如此,在现场作业中仍会发现由于对自然力和工地施工强度所造成后果的错误估计,造成一些无法预见的事故发生:如挖掘机切断地下电力或电话线路;空中吊运重物跌落;临时性结构坍塌;打桩造成附近房屋产生裂缝等。 第三部分 推介方案 一、风险转嫁方案建议 安邦保险公司作为国内保险市场上第二大注册资本的财产险公司,拥有充足的保险偿付实力,安邦保险公司愿将最优质的、最人性化的服务为贵公司提供保险保障。 建议方案:依据贵公司的风险特点性质,选用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国内货物水路、陆路运输保险组合成一套保险方案,敬请选择: (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该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在保险期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工程(包括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物质毁损或灭失;或引起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所需恢复工程、重置设备或修理、修复、替换受损财产等的全部费用。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除外责任外,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含被保险人的工程探访者)按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包括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 明确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三者意外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赔偿限额。特别约定: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国内货物水路、陆路运输保险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开办本保险。 (三)、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二、方案明细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1.险 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被保险人: (XX公司和/或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或承包商/监理方和/或有关权益方) 3.工程地点: 4.保险期限: 5.保险项目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6.扩展条款:(根据项目情况和客户需求设定) 7.保险金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7.1.合同工程: (按工程概算价) 7.2.附加扩展条款:(根据附加条款确定)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8.保险费支付:(约定期限) 9.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1.被保险人: 2.预约保险合约有效期限:共十二个月 3.营业性质: 4.保险标的: 5.适用条款: 6.运输工具: 7.每航程责任限额: 8.区域限定:中国大陆境内 9. 保险金额(预定): 10. 免赔额(每批货物): 11.保险费率: 12.承保方式:根据“调拨单”、“发货单”、“起运通知书”办理。如一笔发运货物的保险金额达到或超过每航程责任限额时,起运前请事先通知本公司确认承保条件。 13.保险费支付:每月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 (三)雇主责任险 1、被保险人名称: 2、营业场所: 3、营业性质: 4、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数: 5、保险期限: 6、保险项目 6.1每人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 2)医疗费: 3)诉讼费: 6.2累计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 2)医疗费: 3)诉讼费: 7、费率: 1)死亡、伤残费率: 2)医疗费费率: 3)诉讼费费率: 8、总保险费: 9、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0、司法管辖:中国司法管辖 11、缴费日期: 第四部分 承保经验 一、主要承保经验 被保险人名称 项目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全国固定资产统保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 全国固定资产统保项目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西南、华北成品油运输保险项目 中国国际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进口原油运输保险项目 中国航天育种卫星 卫星保险 上海大众汽车公司 财产险、机损险、利损险等 上海通用汽车公司 财产险、机损险、利损险等 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 财产险、机损险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工程保险项目 国家石油储备局 舟山国家石油储备工程保险项目 国家南水北调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北段工程保险项目 江苏舜天船舶建造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保险项目 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工程保险项目 二、主要理赔经验 安邦保险公司是国内财产保险虽然成立时间不是很长,但安邦的相关人员都有着丰富的承保理赔经验,加上充足的资本金在资金上的有力保证,为及时兑现保险理赔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处理以下赔案: 项目名称 险种 事故原因 广州兴宁客运公司 承运人责任险 2死35伤重大交通事故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承运人责任险 3死5重伤15人轻伤车辆全损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货运险 广西白糖货损案件 货运险 中外运货运险系列案 第五部分 再保险安排 (大项目需要再保安排) 安邦保险公司虽然成立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但凭借强大的股东背景、优秀的经营团队、准确的市场定位和快速的业务增长,安邦保险的业务已受到国际各主要再保市场的关注和大力支持。目前安邦已与全球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合作关系。目前与我公司合作较为密切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服务,做到保障完善,费用合理。 安邦将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本着积极务实的工作态度,充分联系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再保险人及有关专家,为项目工程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真诚与项目公司合作,寻求最佳保险与再保险方案。 目前与我公司合作较为密切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 1. 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 2.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 3. 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China P&C Re) 4. 东京海上再保险公司(Tokio Marine Global Re) 5. 伦敦劳合社保险集团(Lloyd’s) 6. 法国再保险公司(SCOR) 7. 韩国再保险公司(Korean Re) 8. 中国国际再保险公司(CIRe) 9. 怡安再保险经纪公司(Aon Re) 10. Guy Carpenter & Co., Ltd. 11. 韦莱再保险经纪公司(Willis Re) 12. 亚瑟J盖勒格有限公司(Arthur J Gallagher) 奔福有限公司(Benfield Limited) 第六部分 服务承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7.9亿元人民币,在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排名第二。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打造成为中国保险业数一数二、国内一流的价值增长型保险公司。目前安邦已在全国设立了37家分公司,涵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包括打破了西藏一直以来只有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历史。同时,公司在人才的引进行业培养上不遗余力,公司在短短的经营期间内储备了一大批国内外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人才。在公司经营的第一个完整年就达到了近38亿的保费收入,为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第一位。 为了更好地为贵司服务,我司将成立专门的专家服务小组,配备主要的跟踪服务专家人员,自上而下的为贵司提供服务。保险服务小组将服务于整个保险过程,自始至终,保持与贵公司的联系,随时提供快捷的保险服务。 一、服务人员名单: 专家服务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履历及联系电话 二、承保服务承诺 1、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的风险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保险建议。 2、 根据贵公司的具体要求,认真完善承保方案,落实承保细节,力求以最小费用为贵公司安排最完善的风险保障。 3、 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4、 所有承保、出单工作由我司负责提供上门服务。 三、理赔服务承诺 1、 24小时全天候报案受理服务。您可以拨打我司的客户服务热线95569 2、 限期查勘定损服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在 小时内迅速赶赴现场查勘,并协助贵公司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保障贵公司迅速恢复正常营业。 3、 上门理赔服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有专人随时与您联系,上门收取索赔资料或送递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免去您来回奔波的烦恼。 4、 限期理赔服务。在证明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一万元以下的赔案在 个工作日赔付;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赔案,在 个工作日内赔付;十万元以上的赔案,在一个星期内可根据初步核定的损失情况预赔定损金额的30%,用于恢复生产和营业,并在证明材料齐全后十个工作内予以赔付。 四、防灾防损服务承诺 1、 风险管理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对贵公司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灾防损建议。 2、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我们将及时通报,并协助贵公司抗台防风等预防工作。 3、个性化服务。客户的需要就是我们的服务目标。您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向我司提出保险服务要求,我们将竭尽全力满足您的需求。 五、保险培训服务 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要求,我们可以为贵公司量身定做:企业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工程建筑保险等专业保险培训,参加我公司组织的专家研讨会、保险培训讲座等活动。 第七部分 附件(主条款与特约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4、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责任免除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敌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a)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b) 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c)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整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 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满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 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 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蛙、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应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理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顶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的架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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