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问题解决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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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问题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启用批号管理(系统管理→帐套设置→选项设置→批号管理),在存货里面勾选批次,下订单的时候填写批号即可,查批号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查询) 2、畅捷通t+系统中,一个销售订单,如何因产品类别不同生成对应的采购订单,分不同 的供应商去采购。 解决方案: 1、首先在存货档案里面,把默认供应商维护进去 2、通过采购订单分析,生成采购订单(请购单),可以根据不同的供应商, 下相对应采购的产品 3、畅捷通t+系统中,制作销售订单,输入产品编码带不出产品单价(发票立账)。 解决方案:因为没有做立账,如果做了发票,进行了收款,第二次输入改产品的时候就会自动带出最新单价(价格策略中优先最新单价),如果想第一次就待出单价需在基础设置-进价、售价管理,把价格维护进去 4、畅捷通t+系统中,销售订单完成后,没有提醒有销售订单未执行采购。 解决方案:设置销售备货预警提醒(预警提前天数设置→系统管理→帐套设置→预警设置→设置天数),达到预警的要求的时候,系统会自动提醒 5、畅捷通t+系统中,销货单及进货单完成后没有收款和付款的提醒。 解决方案:设置收款、付款预警提醒(预警提前天数设置→系统管理→帐套设置→预警设置→设置天数),达到预警的要求的时候,系统会自动提醒 6、畅捷通t+系统中,销售订单制作保存审核后不能做修改,提示该单据被后续执行 解决方案:是因为做了下游单据,执行了下个步骤后就不能再修改(可以用联查功能查询),查询后把下游单据弃审删除,再回到销售订单,弃审删除即可 第二篇。问题解决方案会展经济因其对举办地的强有力拉动作用而备受地方政府的青睐,前几年各地还掀起了一股修建展览馆的热潮。由各地政府主导的展会也纷纷兴起,一时间好不热闹。展览终究还是要受市场经济规律所左右的,很多的地方展度过了前两届的热闹后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局面,展览的运作依靠地方财政支持,政府收回投资的方式也局限在参展商以及客商来参展对当地消费的拉动作用,还有就是展会给城市带来的知名度传播。这样的展览因为缺乏来自市场的支撑,早晚要以失败而告终。那么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做才能真正将展会运作起来,摆脱政府将展会“扶上马,送了一程又一程”的局面呢。 sinoces的成功也许可以给很多地方政府一些有益的启示。作为一个在政府环境下从事展览7年的展览人,我想跟大家谈谈我个人的几点建议。 第一点。成立专门的展会市场运作机构,避免临时搭班子。操作展会是一个市场的行为,无论是按照邓小平思想中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还是马克思哲学理论里面的“要遵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都明确指示我们要成立专门的展会市场运作机构,而不是从政府各个相关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团队。理由很简单,公务员并不是专业的市场人员,很多时候他们并不能遵从市场规律做事。我个人的看法是政府可以把展会项目交给有经营资格和实力的民营资本或者国有资本来操作。关于地方财政的支持资金监管问题,我想可以通过限制财政资金用途的方法来加以监管。例如可以规定财政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展馆租用费用、政府对口接待费用、政府外宣口的宣传费用、展会资料印刷费用等,展会市场运作来的资金支付其它展会运作成本。这样政府就大可以放心财政资金不会被任何人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点。政府不要直接插手展会的日常运作,不要搞“市长经济”和“政绩工程”。现在有些地方展会都是市长直接挂帅,亲自去国外招商,搞的外商很不理解。展会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严密的思考和规划,更需要专业的市场团队来运作。很多成功的展会也证明了市场大于市长这个道理。市长挂帅会导致展会团队的工作重心和方向发生偏移,不利于运作团队的成长,也不利于展会的发展。 第三点。展会要与当地的优势相结合。地方的优势可能是产业上的,也可能是地缘上的,抑或是人口上的,这其实是一个与展会定位相关的问题,要依托当地的实际情况有选择的举办展会。 第四点。与国内外相关协会组织的合作。与相关协会组织合作可以迅速了解行业信息及发展趋势,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提高展会的行业影响力。例如sinoces就引进了中国电子商会作为承办方之一,并与avs、evd、闪联、e家佳、mma、赛诺等技术标准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进行了深度合作,在提高了展会专业性的同时也扩大了展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点。要利用外脑。市长挂帅的展会往往会关闭掉利用外来智慧的通路,原因不赘述。sinoces在做转型定位以及全方位规划的时候遍请各路名家,这里面有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竞争力研究专家、公关传播专家、影响力专家,这些专家从各自的专业角度谈了sinoces的价值和意义,这对于展会的操作者来讲可以站在一个很高的角度看待自己手头上的具体工作,非常非常必要。 最后的结束语。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三篇: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全省农村整体存在危险的困难家庭(即d类危房)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十二五”期间农村d类危房数据,结全我县实际,**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 **年 ,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00户(其中2012年400户,2013年300户,2012年节能示范户200户),工程建设于2013年10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村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要求。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XX县区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它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三)解困要求 1、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超标准建房的问题。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 第四篇: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全省农村整体存在危险的困难家庭(即d类危房)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十二五”期间农村d类危房数据,结全我县实际,**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年,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00户(其中2012年400户,2013年300户,2012年节能示范户200户),工程建设于2013年10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村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要求。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1)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4)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城市XX县区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解困方式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它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三)解困要求 1、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超标准建房的问题。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2)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3)置换住房的。应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四)补助标准在解困时,按《意见》要求,各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14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500元,省级财政补助2600元,市政财补助1950元,县(市)财政补助1950元。对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中央财政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解困工作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列支。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县的补助资金一并在银行专户储存管理,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由县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农村的工作进度,按照管理程序的规定拨付。 (五)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解困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建设局、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市里分配指标,分年、分批解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建立长效、动态的解困工作机制与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公示制度、严密审核制度、透明资金拔付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形式,宣传解困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解困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注重业务培训,开展产权登记要通过专家讲课等形式,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进一步适应农民建房由传统砖木结构向现代钢筋水泥结构转变的需要。开展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培训,尽快开展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解困工作的逐步落实提供条件。 (三)搞好政策衔接,落实解困规划理顺解困政策渠道,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避免重复补助。积极组织搞好调查研究,摸清住房困难情况,建立住房解困档案,扎实搞好前期工作,实事求是、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解困年度计划。 五、资金使用管理。农户改造竣工后,乡镇根据改造建设情况各种档案资料、申请审批程序和完备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按规定财政部门拨付乡(镇),乡(镇)以一折通的方式拨付到改造户。 第五篇:鹿寨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实施方案XX县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对我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县XX县区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我县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宁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提升县城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参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市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实施方案》(柳政办[2017]13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切实改善我县声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治安管理处罚法》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6.《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8.《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9.《XX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柳办发"2017"27号) (二)技术依据 1.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2.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三、工作目标 参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方案》的要求,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娱乐、商业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采取各项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我县XX县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切实解决一批群众长期投诉的噪声扰民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公众满意度,为居民营造一个长期、稳定、安静的宜居环境。 四、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设立XX县区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组员:鹿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鹿寨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发改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县工商质检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法制办主任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县环保局副局长XX县区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接收、汇总XX县区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并组织对XX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和验收。 职责分工如下: 鹿寨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辖区内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动员街道、社区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鹿寨经开区管委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参与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园区企业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在未来大发展中做好规划与管理,合理布局功能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重点项目中噪声污染防治的前期工作,将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违章鸣笛的监管;负责在XX县区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XX县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在XX县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唱歌、跳舞、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家庭娱乐、饲养动物等活动产生的噪声等其他社会生活噪声。规范机关、医院、学校周边、居民集中区和主、次干道的禁鸣标志,制止机动车违规鸣笛,严查机动车飙车扰民行为和使用音响装置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负责关于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投诉纠纷的受理和处置。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推进解决XX县区噪音扰民问题相关工作;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进行防治;负责对建筑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固定源噪声以及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音响)噪声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噪声监测、评价,发布环境噪声信息;提供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负责关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投诉纠纷的受理和处置。 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执法、监测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落实并监督使用噪声扰民整治专项资金。 住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在建筑设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噪声污染防治关;督促建筑施工方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措施。 负责将声环境功能区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依据相关部门要求设置噪声污染防护距离,配合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划定的有关工作。 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要求其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负责查处占道经营摊点、违规运输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 负责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区域的场地管理,针对所管辖公共活动区域内的唱歌、广场舞、演讲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活动,加强场地的规划、布点、管理工作。 文体新广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对严重扰民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年审或审批时严格控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文件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函告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参与开展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综合整治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超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时限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 工商部门。申请人办理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登记,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是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来函,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对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噪声污染源头控制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 将声环境功能区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划布局,并依据相关部门相关要求设置噪声污染防护距离。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应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2.严控项目源头,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申请人办理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等登记,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相关审批部门。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及噪声的项目不予审批,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批项目的信息。环保部门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并通报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对已通过审批的项目,督促业主在项目建设期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在噪声污染方面宣传教育力度,更新居民对噪声扰民问题的认识,增强文明生活、绿色生活的理念;加强在城市规划、项目策划方面的引导。 3.适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相关要求和XX县区发展情况,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适时调整。 (二)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1.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管理 进一步明确公安、住建、环保、文体、工商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全面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2.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新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严格限制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严格限制高音喇叭、低音炮等音响器材的音量,督促娱乐场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标。环保、文体、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清理整顿行动。对新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未经相关审批部门许可之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工商部门依据相关审批部门协助来函,依法督促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经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责令改正。 3.加强商业活动噪声污染监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XX县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对“广告车”、“高音喇叭车”等影响交通顺畅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记分等监管措施。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边界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XX县区敏感点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 公安部门在XX县区敏感点周边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禁止在夜间22∶00~次日6∶00时段进行唱歌、跳舞、健身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活动;禁止午间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两个时段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并负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鹿寨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在敏感点周边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噪声实时监控设施,严格控制音量;并在远离环境敏感点的公共活动区域,设置不受限区域,引导居民到不受限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表演活动、聚会,缓解居民娱乐、聚会、表演需求与噪声扰民的矛盾。 5.强化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街道、社区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居住地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依法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社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社区组建社区巡查队伍、制定社区安静公约。推广限时装修,禁止中午12∶00~14∶30和晚上22∶00~次日8∶00两个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严格控制快递公司、托运部门、报刊发行点、牛奶配送点等在夜间货物营运中装卸、搬运货物时因碰撞、磨擦而产生的噪声。在社区内严格控制茶室、棋牌房、卡拉ok、露天夜市和农贸市场等娱乐服务和交易产生的噪声。禁止在住宅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严格控制居民楼电梯口电视商业广告产生的噪声。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应严格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严格控制居民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以防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三)加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力度1.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 在XX县区建筑施工时,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方式。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时,昼间、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噪声限值。 2.合理安排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 合理布置建筑施工工地内的施工机具和设备,采用科学的施工方式和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引导施工单位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可能产生噪声扰民的施工作业安排在合理时间(06∶00–22∶00),通过增加设备缩短连续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3.严格控制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严格控制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夜间施工。实行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夜间施工次数。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在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实施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4.加强对施工工地噪声的监管力度 加强现场管理,倡导文明施工,引导建立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值班制、设置噪声专管员。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施工噪声控制。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夜间进行施工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将处罚决定挂网公示。完善现场处理投诉机制,对群众投诉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快速有效的现场处理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5.建立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沟通协调和奖惩机制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合力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建立和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环保部门定期将施工单位的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住建部门,通报内容包括施工噪声居民投诉量、检查次数和查处违法超时施工、超标排放数量等情况。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建设工程建立信息分析报送机制,做到上下、横向之间信息互通。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倡导施工单位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认真接待来访居民,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主动做好有关的安抚工作。环保部门应建立施工单位环保信誉档案,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群众环境投诉、违规施工处罚等记录与施工单位的诚信评价挂钩。 (四)公众维权及全民参与“12345”、“12369”、“12319”、“110”举报受理中心要加强联动,强化落实反馈,对各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进行分类,按照受理权限和范围,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责任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环保、公安、住建、文体、工商等部门定期召开投诉情况的协调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和部门联合执法,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噪声问题,执法部门定期公示关于噪声污染案件的查处信息,便于公众监督。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宣传、调解作用。利用“社区环境圆桌对话”等形式,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社区居民三方进行平等沟通和协商。对社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公示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主动争取业主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因技术、场地等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噪声污染的,噪声排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或者安装隔音门窗等措施协调处理环境噪声纠纷。建立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筑施工队伍、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大向公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力度,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置噪声污染曝光台,对屡罚不改的违法单位公开曝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噪声问题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加大禁鸣宣传。 六、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方式 1.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长效管理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长效管理阶段两个阶段开展整治工作。从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入手,同时总结先进工作经验,对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进一步探索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的成果经验,通过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2.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 在XX县区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鹿寨镇政府要在整治行动中主动发挥作用,配合各职能部门推进综合执法,力争大幅度降低XX县区内投诉量,提高公众满意度。鹿寨经开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噪声扰民问题,积极学习和借鉴,为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加强噪声源头预防和噪声源监管工作,在未来的发展中作好规划与管理,合理布局功能区,从源头上预防噪声污染。 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各自职责范围内噪声整治先进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提高,摸索彻底解决噪声扰民的有效手段,探索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等长效监管机制。 (二)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1.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鹿寨镇政府配合各职能部门按照整治方案开展XX县区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将每月整治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XX县区噪声整治工作情况。 2.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12月15日以前对XX县区噪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所有整改工作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XX县区噪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扰民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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