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导向裁判思维的方法论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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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孙海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研究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学术界(月刊)总第 期.后果导向裁判思维的方法论反思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研究院 北京)摘 要与常规的从法规范出发的推理思维不同后果论则反其道以后果评价作为逻辑论证前提 这种思维方式着眼于预测和评价后果较为贴近常人的直觉判断故而在实践中较受欢迎以至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以及裁判说理等法律适用活动的多个环节中并取得了不同于单纯形式逻辑推演的良好收效 然而后果论思维自身面临后果不确定、评价标准
2、缺位、不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等问题对其在实践中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为此裁判者需要秉持一种谦抑适用的态度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启用该“最后手段”严格限定后果的种类及范围坚持教义规则和法体系内论断优先的原则当试图借助后果考量逾越法体系或向法外逃逸时则须承担起更加严格的论证负担 后果考量作为一种有益的法律补充方式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框架秩序内运作关键词后果考量社会效果法教义学谦抑性依法裁判:./.一、问题之提出法律实践中律师和当事人通常从后果或结果出发来讨论问题 律师要预测法官将可能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并竭力说服法官采取有利于己方的法律适用方案从而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亦是如此他们唯一关心
3、的事情就是判决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至于这个结果是否是从法律中推导出来的则在所不问 相比之下法官会更多地从规范出发思考问题这与其特定的职业角色有关 法院是法律之下的法院法官是法体系内的法官判决是法律之下的判决故而可以说裁判不可无法法官对特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亦不得绕开法律而进行以上其实涉及法律人的思维对法律人是否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理论界一度有过诸多争议 有的主张教义分析和法律论证就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本法律思维客观存在有的则认为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法律人思维法律人和普通老百姓()一样通常只关心后果都会以一种外在立场预测后果和看待法律适用后一种观点大概只说对了一半理论家和实践者的立场可能会有差异但在实践
4、者内部仍然存在微妙的区别 比如律师和当事人确实更多地是站在“坏人”的立场上预测法律但法官并不尽然如此法官主要站在一种内在的立场上去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规范性的立场决定其思考问题主要以法律规范作为逻辑起点在普通法法律实践中法官运用后果或考量法外因素的做法非常普遍如一些法官在判决中坦言的那样“法院的法律推理过程在本质上是结果主义导向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法官要以成文法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并不妨碍他们运用后果导向思维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过程有时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出后果主义的色彩 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更是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考量各种后果创造了空间我国法官可以名正言顺地游走于各
5、种后果之间并力求让自己的裁判结果能够带来一种较好的法律和社会影响从学术理论上看论者们对以后果为导向的裁判立场有不同的称呼 常见的有基于后果的推理、基于后果的论证和基于后果的裁判偶尔也被称为实用主义推理或论证 在普通法文化中学者们更经常使用“政策论证”这个概念对相互竞争的实质性依据和后果进行评估来证成所要追求的判决结果“政策”所意指的内容很广具体而言这些“政策性因素”包括社会因素、行政管理因素、宪法限制、公平性、经济成本效益以及其他法律之外的因素这种后果导向的裁判思维集中体现于“法官对一个特定判决所可能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后果进行考量并将其作为支持或反对判决结论的理由”不难看出它具有几个鲜明的特征:
6、()逆向思维其中必定有一个从“后果到规范”的思维环节()将后果作为理由或诱因来调控法律的选择和判决的证成()裁判存在不确定性根源于后果本身不可靠提前预测的后果不一定准确、客观、普遍()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对后果的预测和选择二是通过后果对裁判结论进行证成也有学者将“后果主义导向的判决”描述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形式之一能动司法是与司法克制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能动司法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是相随而生的 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和交代笔者将不加区分地交替使用这些概念 由于贴合人性中所蕴含的后果主义倾向加上其所标榜的追求“实质正义”结果使得后果主义在道德上具有较大的诱惑力 面对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后果主义我们须辨识
7、其真正的样貌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不受约束的后果主义 为此要理顺考量后果与依循规则之间的关系让后果主义这种思维方法步入正轨接受教义学的改造真正为司法实践服务后果主义的适用方式较为灵活对法官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反观中国司法审判活动后果主义被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案件的裁判中我们可大致勾勒出后果裁判的实践图景但也能清晰地看到这种思维方式被过度推崇以至于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带来了各种潜在的危害 为此需要摆正后果导向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位置坚持一种谨慎和理性的态度看待这种裁判立场通过施加一些来自法教义学的限制使得后果导向裁判思维能够以一种谦抑性姿态发挥应有作用二、后果裁判的实践运用方式法律实践中对后果的运用尤其是司法
8、判决中的后果导向这种做法确实客观存在 美国学者曾对联邦和州法院过去几十年的判决进行统计分析找到了 个使用“结果导向”表述的判决有些出现在异议意见中被用来驳斥多数意见有些被用来描述其他上诉法院判决的原则或系列判决的方向是结果导向的还有些被用来拒绝采纳适用某个提议的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参考或诉诸后果的做法也十分普遍 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以“社会效果”作为关键词进行精确检索可以得到两万七千余条结果 可以合理推测还有更多数量的案件虽未在判决书中直接出现“社会效果”或“后果主义/考量”等后果导向裁判思维的方法论反思字眼但实质上却考量或诉诸了道德、政治、经济、社会性、文化性等各种后果 比如最近几年频繁映
9、入公众眼帘的“正当防卫”案件尤其是以于欢案作为正当防卫的标杆性案例在此之后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具有鲜明的后果主义导向维稳的政治考量以及保障人们在未来类似案件中的行为结果预期都会在“后果”的意义上影响着将来法院的判决从目前已有的讨论来看虽然后果主义代表一种与规则主义相对的法律思维方向但人们基本上认为后果导向难以成为一种具有完全独立地位的法律方法其通常要与其他法律方法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后果导向可能出现在司法裁判活动的多个环节其中包括以后果为导向的法律发现、以后果为导向的法律解释以及以后果为导向的裁判说理三种作用方式(一)后果导向的法律发现在逻辑上法官只有找到能够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规范才能进一步
10、将规范与事实相互对应作出裁判 这一活动过程被称之为“找法”或“法渊的发现和选择”依照考夫曼的看法在案件受制定法调整时法官的找法活动与法律适用是一体化的而当法律体系出现违反立法圆满性的漏洞时找法将变成一项艰巨的任务此时他称寻找法律的活动为“法律发现”在一个案件同时指涉法律适用与法律发现时可以使用“法律获取”的概念法官找到了何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对裁判结果将起着决定性的意义离开了这一环节整个司法裁判活动将难以为继裁判过程中真正的困难并且易于出错的地方就在于“找法”即找到对待决个案来说恰当的法律规范 这一活动无法借助于纯粹形式逻辑来完成而必须依赖裁判者在长期司法经验中培养出的理性实践能力用齐佩利乌斯的话
11、来说是依靠一种“判断力”找到能够将案件事实归入到其中的法律规范眼光需要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流转一开始的归入都是大概的、摸索性的尝试慢慢把考察的范围缩小将不相关、不适切的规范逐渐排除出去在此过程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都会发挥作用诸如直觉、前见、法感、顿悟等属于非理性因素但找法活动仍应尽力追求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律获取程序的科学性并不在于将所有非理性要素都掩盖起来而只能在于对非理性要素也坦率地进行理性分析”既然形式逻辑难以直接服务于找法活动那么法官有时确实可能会依靠法感等非理性因素的帮助以找到能够妥当适用于个案的法源严格来讲找法逻辑上在先适用法律推导裁判结论是后续结果 这是一种常规的司法活动思维依循
12、一种从“法律”到“裁判结论”的顺向推理路径 然而与此相对有一种理论主张法官会沿着后果指引的方向找法再适用该法推导出最初所想达到的那个结论这是一种典型的后果导向的法律思维其特点在于坚持逆向推理方法 后果导向的裁判立场用图式来表示就是:()先设想出一个结果 至于如何得出该结果并不重要()继而找到一个法律规范 且关于 的命题陈述是正确的()结果 能够从 中推导出来()由此适用规范 证成裁判结论 这种后果主义的裁判思维颠倒了“找法”与“裁判证成”之间的逻辑顺序法律现实主义持有该立场为避免这种“倒果为因”的做法遭受批评理论家们不太乐意区分“法律发现”与“裁判证成”认为这两项活动是一体两面、共同进行的从后
13、果出发逆向推理具有正当性基础比如说法律现实主义的典型代表弗兰克就曾主张法官的判断开始于一个模糊不清的结论然后尽可能找到能够证实这一结论的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判决同其他判断一样是根据初步拟定的结论倒推而来的”试探性地先预测一个结果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先有一个预判这种预判会引导法官找到支持该结果的法律 这与从规范出发的思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规范决定结果另一个是结果决定规范.学者专论实践中先有预判再回溯性地找法的做法很普遍 以刑事司法审判为例有一种“以刑制罪”的有趣现象法官通过对危害后果的法政策评价预先确定一个大致的刑罚再回过头来寻找合适的刑法规范和罪名最终教义性地证成该结果 与罪刑法定的思路有所
14、背离它“正是以刑罚作为思考的基点表明具体犯罪中刑罚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解释具有反制的效果”预判后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对法源的选择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同样也是如此尤其是当法官面临多个备选的法源时不同法源蕴含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后果驱动之下法官可能会最终选择那个在其看来比较可欲、能够带来更佳影响或效益的法源(二)后果导向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过程与解释密不可分 较为极端的观点主张每一次法律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这会导向一种泛解释论或普遍解释论的立场过分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客观性 较为温和的立场主张在法律清晰、确定的场合下无需解释唯有在法律的不确定足以导致案件疑难时法官才需开启解释活动
15、 温和论符合经验和实践相对较为可取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多样化的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只有在文义解释难以奏效时法官才会交替使用其他几种方法来阐明法律不同的解释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法官需要在诸种可能的解释方案之间作选择 可以说法律解释具有鲜明的后果主义导向“在各项解释可能性之间的选择应以这样的考虑为旨归即这些不同的解释分别会产生哪些实际的后果以及这些后果当中哪些应合乎正义地得到优先考虑”不同的解释方法拥有不同的价值侧重点如文义解释旨在追求法律的稳定预期目的解释强调的是目的性价值而体系解释致力于维护融贯和一致性价值 在具体的解释活动中法官的前见、直觉、法感、顿悟
16、、灵感以及其他价值或利益偏好都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其解释结果后果主义缺乏足够的独立性通常需要与其他法律方法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在诸种法律解释方法中都能凸显出不同的后果主义导向法律语词具有一个可能的“语义空间”法官可在文义的射程之内作解释他想让法律的外延宽泛一点就会选择扩大解释相反可作限缩解释目的解释或目的论解释也是后果论推理目的论解释可能是主观性的法官根据他辨识为立法目的的各种价值来评价几种不同解释的后果法官所探求的目的本身就是一种后果这个后果可能是规范在当下的客观目的也可能是立法者的主观目的不同的目的导向不同的后果不同的后果会引导法官选择不同的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后果主义取向的社
17、会学解释这种解释着眼于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衡量力图追求一种能够带来较好社会影响和效益的解释方案它在本质上不过是目的解释的一个变种鲜明地展现了法律解释的后果取向性以职业打假人的法律适用争议为例该类案件的一个共同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专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对于那些打假为业且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法律所要保护的消费者在实务办案过程中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大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前后的态度也有差异假设法院正在处理一起职业打假人案严格依照法律对消费者的限定那么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职业
18、打假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显然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用如此一来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求 但是假设当下社会中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严重侵害人们身心健康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出台的某些经济和法律政策也意在整顿市场风气鉴于这种案件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加上其判决结果会从根本上影响后果导向裁判思维的方法论反思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法院会考量案件判决所可能带来的一般性社会后果即如果支持了职业打假人的诉求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同时又能鼓舞人们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志气 这里法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显然考虑到了规范背后的目的同时也兼顾了法律适用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最终在可欲后果的指引下法官作出了一个与
19、单纯依据法律规定裁判有所不同的判决在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尤其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出现紧张时法官需要探求冲突规范背后的诸种目的或价值这些目的或价值各代表一种不同的解释结果 在个案中如果法官一开始就有了预判性的结果那么他就会下意识地选择与这一结果相符的法律解释方案(三)后果导向的裁判说理说理()对司法裁判而言具有构成性意义法官对于为何作出此种裁判负有论证责任 如果法官普遍不说理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恣意和专断由于不对外公开决定的理由决策者可任性地作出自己想要的结果 有学者通过思想实验的方式刻画出不说理可能造成的问题至少包括:其一随心所欲致使决定前后不一致其二导致人们认识法律存在困
20、难稳定预期得不到正当保护其三允许人们对决定进行批评和争议的空间变小可见无论是从法官所扮演的制度性角色还是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及法官的期待来看为司法决定提供理由并且提供充分的理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沟通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桥梁有很多种即为了获得某个可欲的结论法官说理的方式和内容可以具有多样化 尤其在疑难案件中说理方式是否妥当、说理内容是否充分从根本上决定着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但是在法官说理的过程中时常表现出浓重的后果取向性 诚如默勒斯所指出的那样“在各种解决方案中法律适用者须选择当中最为恰当并易于理解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法律人能够洞悉各种不同的立场并探寻规范之目的 必要时还应先予
21、进行结果取向的思考”法律解释和法律说理是一体两面、同步进行的选择不同的解释方案那么在说理的内容和方式上也会有很大差异由此所得到的结果也自然各异谈到后果取向的说理那么与其相对的是“围绕规范的说理”裁判的作出以规范为前提说理重在交代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如何从法规范中推导出来的 当然有人会说这种说理的立场也具有一种后果主义特征只不过其所导向的是一种规范后果主义或规范蕴含的后果主义 事实上“规范后果主义看起来是从后果出发反向推理但是预测规范的可欲后果的前提不是想象而是需要先进行法教义学的演绎推理得出结果之后再从后果往前提展开思考 由此可见规范后果主义实际上不过是法教义学方式的变体是一种从前提到结果、再从结
22、果到前提的反复”教义论证不会一上来就考虑脱离规范的后果它的整个说理和论证仍然在既有法规范的框架下进行 故而法教义学除了人们所熟悉的从规则到后果的推理思维之外确实会夹杂着从(法规范)后果到规范的思考顺向还是逆向思维并不构成(法教义学)规范后果主义与(社科法学)社会后果主义思维的根本区别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所考量的后果性质有根本性差异裁判说理面向后果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首先原则论证 在既有法规范存在调整空缺或者诸种法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援引法律原则裁判这种独特的说理和论证方法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做法 如在一起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开发商为了获取房屋溢价主动诉至法院以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为由
23、请求判决合同无效 为了保护诚实守信的购房人法官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认为相关法规范的目的是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从而限制了相关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无论是何种情形的原则裁判其说理无非是要追求扩展或.学者专论限制既有法体系内容的效果其次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在法律实践中应用广泛裁判者时常需要在相互竞争的多种利益之间作比较和取舍 魏德士指出“在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裁判时进行结果衡量()是富有意义的利益评价的前提”每一种利益背后所指向的都是特定结果与其说人们衡量的是利益倒不如说衡量的是利益承载的后果 后果的形式有很多比较常见的诸如经济后果通过经济利益结果的衡量选择成本小、经济收效大的结果以此方向进行论证和说理可以看作经济分析
24、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判决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或经济影响严格依法裁判无法取得一个经济上可欲的结果所以法院判决“侵权不停止执行”最后道德说理和修辞论辩 道德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式法源但在法律论证开放性的前提下裁判理由的来源可以多样化道德能够成为一种法官判决和说理的重要理由“依法裁判”代表了“合法”或“守法”的维度而“道德说理”彰显的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或“可接受性”裁判应以理服人此处之“理”既包括法律之理也包括法律之外的常情常理 道德是非感人皆有之法官断案之时不可公然背离社会普遍的道德感或一般正义观以社会公共道德来阐释法律的内在理据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25、展示裁判据以作出的道德理由说服人们接受裁判结果 道德说理具有一种修辞性的效果通过在情感上打动听众以说服其接受某个特定的说辞 正因如此人民法院特别注重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援引诸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类的道德强化说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诉诸政策分析、政治考量等说理方式来追求裁判后果 可以说通观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后果主义弥漫于其中的多个环节 有时后果主义以直接、明示的方式发挥作用有时又采取了一种间接而又隐秘的作用方式 后果取向一直贯穿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裁判说理论证中它们共同型构了一种追求后果的裁判理论主张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支持三、后果裁判的滥用及批评法官们在实践中之所以如此广泛地运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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