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平衡——从排队现象说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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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平衡 从排队现象说起陈诗钰*摘 要:本文以排队现象为例,探讨日常生活中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话题。从表面上看,法律和道德分别从外在和内在两方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二者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有了自己的位置,但二者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分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在不断的拉锯战之中,刷新人们对其认识。法律对于道德的价值在于,道德的局限性需要法律来加以制约;道德对于法律的价值在于,法律的局限性需要道德来帮助化解。二者在实践过程中相互完善与融合,最终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最理想的状态是形成道德与法律的多元与统一,达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平衡。关键词:法律 道德 价值 自由
2、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单有一颗好心是不足以把政治整理好的,独有一手好方法也不足以把事情办好,需要二者完美结合才能达到期望的效果。法律和道德基于不同的出发点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具有强制性,道德更多是遵从自己的善良意志。在文明社会里,道德和法律一直如影随形,成为维持人们良好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二者在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一 法律之维对于道德的价值谢晖教授在其 法哲学讲演录 中提到:“这正如既然我们在一次活*陈诗钰,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2018 级博士研究生,湖北医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哲学与伦理学研究杨伯峻编著
3、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第 162 页。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平衡115 动中选择了排队,我们就必须忍受排队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时间流逝、烈日酷晒、腰腿疼痛等不便一样。没有这种忍耐,就没有真正的法律和法治。”排队是遵守规则的一种表现,意味着会失去时间,对于富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需不需要排队呢?或者他找别人帮他去排队,然后付费给帮他排队的那个人。排队时间长会导致身体的不适,此时还有必要继续排队吗?导致身体的轻微不适需要购买止痛膏药等,重则由于烈日炎炎而中暑进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既有身体上的损伤,又有精神上的损伤。不排队是不遵守规则的表现,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规则是在长久的处事模
4、式下形成的一种引导行为的模式,人类早期是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不会遵守规则,强者征服弱者,用武力解决问题。在火车站我们在排队安检进站时,经常会碰到由于赶火车而抢着插队的人,他们对插队这种行为表示抱歉,一边对被插队的人说对不起,一边希望得到别人的谅解而插队安检进站。面对这种情形会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每个人自觉遵守排队的规则,不管赶不赶时间,都遵守规则排队。第二种方式是赶时间的人被允许插队,不赶时间的人自觉排队。赶时间的人说明赶时间的理由,而被插队的人又允许赶时间的人插队。曾经看过一篇报道,讲述西方人遵守规则,其中有个人赶时间插队了,而被插队的那个人自觉站到了队伍的最末尾,这样做没有损害
5、排在他之后的人的利益,而他做出了自我牺牲,牺牲了自己的排队时间。第三种方式是赶时间的人不被允许插队,不赶时间的人自觉排队。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一样,赶时间的人遵守规则最终赶不上火车。但不同的是,第一种方式赶时间的人是自觉选择接受自己赶不上火车的事实,第三种方式里赶时间的人希望通过插队来争取赶上火车,但因为没有得到别人的允许而没能赶上火车。赶时间的人赶不上那趟火车,他就需要重新排队购票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从他个人层面看,是他一个人的损失,从大的层面看,就是他没赶上火车导致后续一切事情的改变,这个成本无法计算。由此,从成本的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允许插队行为。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说,若因此插队的
6、人变多了,就会变成无序的状态,效率会大大降低。第四种方式是不管赶不赶时间,都说自己赶时间需要插队,这样也会陷入混乱状态。这就陷入了“囚徒困境”的模式,最终大家选择了让所有人都遵守规则,达到所谓的和谐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依靠的就是个人的良谢晖:法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 123 页。法律与伦理第十辑116 知。而不赶时间假装自己赶时间的人,此时的良知是被蒙蔽的状态。此前的四种状态都是在不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涉及法律。而如果插队导致插队的人与被插队的人之间发生冲突,甚至发生拳脚相向的状况,这个时候就涉及法律了。从一个大家都遵守规则的状况到需要法律来协调的状况,这中间的变
7、化是怎样的呢?大众遵守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他们是在社会契约的大前提下生活,他们默认了生活中的一些行为规则。如果大家不遵守规则,那就需要外力的强制干预来阻止不遵守规则所带来的骚乱。所以最佳的状态是,法律只在关键时刻派上用场,人们在社会中生存,依靠自己的良知行事足矣。但是从人是自私的这一点出发,只要不被法律或者其他一些规则束缚,人就会寻求最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事,至于这种方式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他不予考虑。在这一限度内,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只能通过法律来衡量的,法律在这个层面上,保证了一个人生活于人世间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可以通过道德来衡量,但是在没有良知的人那里,无法用道德
8、去衡量对错,因为没有良知的人,本身就不道德,他做的事情也是不道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计算侵害他人权益的具体成本的。道德只能用来衡量有良知的人的利益,他们行事的出发点就是不侵害别人的利益。但是有没有一种情况是,有良知的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而不自知呢?这时候是否也需要法律呢?法律应该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时代,只有基于经济或者数字的计算,有些东西才能量化,才能较为具体地展现出来,如果不是通过这样的手段,仅仅通过道德的手段是无法考量的。而法律又是一种“具有局限性的规范符合体系”,法律的主要缺陷有法律的僵硬性和法律的保守性等。其一,法律的僵硬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有其不可脱离的规则体系,这
9、使得法律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这种不能适用所有情况的法律与现实的情况是相冲突的。正如 法哲学讲演录 中提到的:“只要法律奉行的是规范性调整,它就绝对不可能给人们细致入微的温情。”而且对于个人而言,只能将它作为一种个案来具体对待。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几乎看不到针对个人道德要求的具体措施。其二,法律的保守性主要表现在,法律会根据既有的事实来设定其内容,它专注于已经发生的事,对于未来的事的关注也是基于既有的事实来设定其准则和内谢晖:法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 121 页。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平衡117 容。谢晖教授说:“法律调整就是在个别事物中寻求到统一的规定性。”法律调整是为了克服
10、个别事物在调整中的一些缺陷。而法律最终是面向大众的,在制定、运行和维护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法学家们,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是一种精英的普遍理性。但法学家不能只有科学思维和理性思维,也要有诗性思维,完美的法律理性是科学思维、理性思维、诗性思维三者的结合。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环境,是极不利于精英法律人才培养的。二 道德之维对于法律的价值一个东西能满足人的需要才是有价值的,这一东西的价值大小与它满足人的需要多少是成正比的。在价值的关系中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的冲突是在不断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外,还有这个东西对生成的价值的决定作用。在此过程中,价值的需要是
11、前提,价值的生成是目的。我们只有对价值问题上的任何学理主张持理解与宽容的态度,才会认为这些学理各自有其道理,同时也能表达各自的使命。一个东西的内在本质满足了人的需要而产生了价值。价值的产生是这个东西的属性与人的需要相互作用的结果,二者缺少其一都不能产生实际的价值。实践视角中的道德和价值,就是人们的行为选择表明了他们的某种道德倾向或价值取向,这种选择能够给他们带来其内在需要的满足;现实视角中的道德和价值,统一在人们交往行为的规范体系 法律、习俗、纪律等之中。从本质层面而言,愿望的道德只是一种价值追求或价值需要,它并不一定能成为实践的价值;从理想层面而言,价值和道德的一致性体现在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
12、上,但这并不能说价值就是道德。价值和道德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我们一般会认为人的价值追求就是道德追求。因为某一具体的道德追求对应具体的价值追求。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和价值是统一的。道德如同价值一样也是多元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人们没有统一的道德追求或价值追求。人们总是能达到价值追求的一致,就如人们对真、善、美、爱的追求一样。谢晖:法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 131 页。参见谢晖 法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 451 页。法律与伦理第十辑118 人文社会交往领域里的价值就是一种道德追求,且涉及了对人的存在及其本质和人与对象间关系的关注,这都体现了人的道德价值追求。
13、人类存在的本质取决于人的道德感。如果人的价值追求离开了道德判断和道德目标,那么,这种价值追求就违反了社会需要或者说是虚幻的。所以,关注价值问题的同时也要关注道德问题,把价值理念置于道德实践中。不是建立在人的普遍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就是有限的道德,建立在他人道德基础上的道德,若不是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的,则势必会与自身的需求相矛盾,自身很难获得满足感。对于法哲学研究而言,压制性的道德不容忽视,自治性的道德更应关注。因为只有在自治性的道德情境中,法律统治才可能真正全面发挥作用。在压制性的道德情境中,不会贯彻法律的统治,法律只是专制的工具,说到底它还是人的统治。法哲学讲演录 里提到:“道德的内在根据是
14、人们的良心、良知和良能。”道德教化和知识传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知行合一,摆脱空谈说教。道德与知识教育和良心问题分别从外在和内在两方面使人们能达到“致良知”“致良能”的状态,从而进一步把真知灼见和善良意志的具体行动统一起来。良心是人类道德行为发生的内在根据,涉及责任问题和权利问题。良心是一个人通过自身情感和经验来与他人产生共情的一种能力和体现。道德的内在根据是人的良心、良知和良能,如果表明为一种意志约束机制就是觉悟。人的道德觉悟即是道德的意志因素,因此主要通过人的自律、自治来实现道德。道德的自觉贯彻和自律化的实现必然有前提,即道德只有和人的基本利益一致时,才能契合人的心灵,才能通过人的自律实现,这
15、种道德才是道德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自治,所以需要通过自律来实现,他律在道德实现的过程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在法治框架下,道德是人被法律所允许的“权利选择”。谢晖教授说:“法律是外在的道德,道德是内在的法律。”道德主要靠人内心的觉悟和自律;法律的实现除了需要自律,还需要他律。法律可以理解为人的思想,即思想自由和法律自由的一种平衡。但道德不能成为法律强制性调整的对象,否则就会导致恶法,甚至导致人性的扭曲。当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尽到更多义务时,他便被称为有德之人;当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享受更多权利时,他的这种行为不会被认为是道德谢晖:法哲学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 4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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