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政府”:概念认知、机理阐释、路径塑造与机制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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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政府治理研究2023年第5 期求宝张梁,董茂云.“数字法治政府”:概念认知、机理阐释、路径塑造与机制构建 J.求实,2 0 2 3(5):25-42.“数字法治政府”概念认知、机理阐释、路径塑造与机制构建张梁,董茂云(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 1 5 2 1 1)摘要:“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统合概念,并非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概念的简单相加,其具有“1+1 2”的双向重塑、互动融合与协同改造效应,是数字政府法治化与法治政府数字化的辩证统一。“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面临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双重叙事逻辑的耦合困境,具体表现在数字政府的法律因应迟滞、权力风险扩张、行政伦理消解、“技术
2、一制度”失衡、职责体系紊乱等方面。“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难题在于如何调适数字政府/法治政府的“技术一制度一价值”张力。为此,“数字法治政府”的关键任务是切实加强信息权力结构再造的法治因应、准确把握“技术一制度”的辩证互动关系、积极防范数字技术对法治政府的侵蚀和解构、充分保障数字政府社会回应性与责任性的协调。其突破路径在于确保数字治理面向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数字权力融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效能嵌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当前,需要推进“数字法治政府”的系统框架塑造和基础机制构建,包括信息平台设施、权力监督制度、数字财政体系、绩效评估机制等的构建关键词:数字政府;法治政府;“数字法治政府;数字行政;
3、数字权力;行政效能;绩效评估;技术一制度中图分类号:D63;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 0 0 7-8 4 8 7(2 0 2 3)0 5-0 0 2 5-1 8随着数字技术向人类社会组织的不断渗透,现代政府的结构性变迁已然不可阻挡,一个超越传统科层制政府的形态一一数字政府由此产生。从以网络信息化为发展引擎的电子政府,到如今以数字信息化为牵引动力的数字政府,意味着政府形态正在发生深度变革。而当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与政府的法治化建构发生紧密联系时,政府的两种现代化叙事逻辑的嵌合与协调便显得收稿日期:2 0 2 3-0 6-3 0作者简介:张梁(1 9 8 5 一),男,河南南阳人,毕业于
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董茂云(1 9 6 3 一),男,浙江宁海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262023年第5 期求宝尤为重要,从而助推“数字法治政府这一概念的出现。2 0 2 1 年8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 0 2 1 一2 0 2 5 年),首次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这预示着我国对数字政府的法治化构建开始从零散思考阶段进人系统认知阶段,具有重新定义和科学塑造全维信息社会时代政府模式的意义。在国家进行主动建构的背景下,“数字法治政府”迅速成为学界关注和讨论的重要问
5、题 。而在学界开展“数字法治政府”理论探索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以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实践为抓手进行政府创新()。“数字法治政府”作为一个联结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新型政府框架,对于解决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融合不足、政府数字化与法治化“双化失衡”“弱势叠加”等问题,厘清政府全面数字化转型的目标、机制和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数字法治政府”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和指导原则,其规范含义和实质内涵究竟是什么,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尤其是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尚处于持续攻坚的情况下,“数字法治政府”作为一个新概念或法治政府的新范式隆重登场,究竟意味着什么?又能带来哪些变化?其终极愿景是什么?
6、“数字法治政府”是对数字政府的法治化改造还是法治政府的更高形态?“数字法治政府”究竟指的是法治化的数字政府还是数字化的法治政府,抑或是“数字”和“法治”元素兼有,即数字化、法治化的政府,仍需进一步探讨。在概念不明、定义不详、认识不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究竟如何设置指标体系可能存在较大疑问。总体上,“数字法治政府”是在现有的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双重叙事框架下提出的新概念,其致力于从两个维度撬动有关数字时代政府模式的理性思考和系统整合,进而在“数字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形塑科学合理的政府框架。“数字法治政府”涉及数字政府这一前所未有的政府形态的法治观叙事,需要学界切实提供数字社
7、会中政府变革的理论创新与方法创新。然而,“数字法治政府”能否提供一个清晰的符合数字时代政府现代化的系统知识体系和叙事逻辑框架,目前尚不明确。鉴于此,学界迫切需要对“数字法治政府”的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论阐释,揭示这一概念建构的意义及其内涵,进而分析其建构机理和建构路径,从而助推实践有序推进和创新。一、“数字法治政府”的概念认知:一个前提性问题“数字法治政府”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开放概念,显示了数字政府建设对于法治向度把握的重要性,突出了政府数字化转型与法治化建设同步建构的迫切性、必要性与可能性。因而,“法治”在“数字法治政府”概念中的嵌人并非仅具有附加性意义。“数字法治政府”不应只是法治思维加持的某
8、种话语,而应当具有特定的方法论意义。(一)“数字法治政府”概念的多元认知目前,理论界对于“数字法治政府”存在多元认知,实务界亦存在不同看法。关保英等认为,“数字法治政府”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融合的产物 2 。李桂林等认为,“数字法治政府”彰显出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的价值导向 3 。张鹏认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关键在于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推进依法行政,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促使政府建设中的数字化理念与法治化理念深度融合,进而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 4 。金成波等认为,“数字法治政府”意味着科技、法律与行政的高度融合,统一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5 。鲍静认27“数
9、字法治政塑造与机制构建机理单释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为了推动数字政府建设与“放管服”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等系统性改革高效协同与深度融合,旨在实现信息革命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6 。马长山认为,“数字法治政府”并不仅仅是数字政府的法治化,而是现代法治迈向数字法治这一转型升级的必然反映,因此,它必将是一个从业务流程、体制机制再到制度模式的总体性重塑过程7。探讨“数字法治政府”的内在含义,需要厘清它的基本语义。除了前述学者对于“数字法治政府”的理解,亦有学者从其他维度对其进行认知,如数字政府法治化抑或是数字法治化政府。法治化作为数字政府构建的目标理念是毋庸置疑的,因而,法治化的
10、数字政府是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模式。有学者认为:“数字法治政府,就是将数字技术融入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之中,让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为依法行政提供科技支撑。”8 由于“法治是由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9 ,数字政府法治化的基础表达是数字政府建构、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定化;而其更全面、系统的表达则是法治的方法论及法治理念,如权力控制等。数字政府法治化不仅需要建构法律体系,而且需要将其运行机制上升为法治体系,即除了进行“平面”的制度化、规范化设计外,还需要完成“立体”的法治化、操作化应用 1 0 。为了避免数字政府法治化出现空洞化问题,需要明确“法治化”的内涵和外延。事实上,“数字法治
11、政府”不是对数字政府平面维度的修饰,而是形成立体化的整体和系统法治要求。这就要求既要把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所有问题全部转换为立法问题,还要将法治化贯穿于数字政府建设的理念塑造、全局审视、现状分析、战略谋划、难题破解、成果巩固等全过程除此之外,还可以从数字化的法治政府角度来理解“数字法治政府”,即将数字化作为手段,而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目的。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形成法治政府的长效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短板。运用数字化手段构建法治政府,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支撑,而且具备实践应用的可行性,相应成效已在诸多领域逐步显现(2)。对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而言,数字化手段的充分运用必不可少,它是将政
12、府作为“数治”的对象,而不只是“数治”的主体。显然,数字化是一把双刃剑,其效用取决于剑掌握在谁的手中,既可能背离法治政府目标,也可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基于此,数字化的法治政府显然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通过发挥数字功能,推动法治政府的数字化建设。如,推进行政权的数字化转型,加快各类信息技术与数字工具在行政权运行中的应用,提升行政执法的公正、效率与精度。同时,数字化有助于推进合作治理,其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逻辑是自洽的,表现为植人公共服务理念、实现数据开放共享、突显公共利益导向、促进社会自治等。在“数字法治政府”的现实构建问题上,学界提出了合作治理、协同治理等具体方法论,即通过数字化保持政府开放的合作状
13、态,改进行政监管方式,调适行政职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概念的提出,既意味着对数字政府的认识不断深化,也是对法治政府模式本身的实践反思和理论创新。基于此,必须正确认识数字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三维互动关系。对于“数字法治政府”这一概念而言,除了要区分是法治化的数字政府还是数字化的法治政府之外,还要厘清数字、法治、政府等多个概念的内在含义。此外,还要注意“数字社会的法治政府”与“数字法治政府”之间的关联。“数字法治政府”不只是法治化的数字政府,也不只是数字化的法治政府,从根本上讲是“数字社会的法治政府”。这意味着以“法治”修282023年第5 期求宝饰、
14、定义和规范面向数字社会、适应数字时代的政府。一方面,数字政府以数字社会为治理对象,数字社会的治理任务十分繁复,对于哪些治理任务应当做,而哪些不应当做,需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框架来作出选择;另一方面,数字社会的治理面临大量新问题,特别是风险预防、应急行政等,其治理理念能否被法治吸纳?又如何与法治调适?此外,数字社会的治理模式必将发生变革,这就要求重塑再造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其革新过程需要接受法治检验。总之,由于面向数字社会的政府治理任务、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面临重大调整,因此,建设数字社会的法治政府就成为“数字法治政府”的核心要义。(二)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协同演化机理把握“数字法治政府”的丰富内涵,
15、必须深刻理解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在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的内在逻辑联系,同时,关注二者在各自发展以及相互作用过程中的融合互动进程,协调各自底层逻辑的冲突与碰撞。正如有学者所言,“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同频共振的过程,两者是相互依存而非独立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政府向数字政府、从政府法制向法治政府转型的过程中,能够显示政府迭代转型方向的并不止数字政府、法治政府概念,还有服务政府、给付行政、发展型政府等多种范式表达。但从传统政府向数字政府、从政府法制向法治政府的转型,则体现了政府形态发展的两个最典型、最基本的面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二者分别代表了技术维度和价值维度的政府形态发展过程,而技
16、术和价值应当说是观察政府形态变迁的核心维度。正是由于技术和价值分别具有不同的取向和侧重,故而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并非同一维度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注重技术赋能、倡导政务数据与服务标准化与强调组织保障所构成的政策工具体系是当前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驱动力”1 2 。数字政府概念的核心侧重于政府管理,体现了工具技术层面的政府变革,是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的深人发展才出现的现象;而法治政府概念的核心侧重于管理政府,体现了制度理念和价值观念等根本层面的政府变革,是近百年来世界各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对现代政府品格的普遍追求。故而,将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这两个并非同一维度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数字法治政府”概念,
17、就具有了将工具技术层面的政府模式与制度理念层面的政府结构嫁接、紧密嵌合的倾向,是“技术与制度关系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体现 1 3 。当前,仅从“数字法治政府”这一概念本身无法确认其究竟是从数字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还是从法治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的认识跨越。一方面,若认为“数字法治政府”概念表达的是从数字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的概念迭代升级,那么,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们尚未完成数字政府的构建,这一跨越显得超前。另一方面,若认为“数字法治政府”概念表达的是从法治政府到数字法治政府的概念迭代升级,那么,同样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国尚未完成法治政府的构建,又何以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呢?可以看到,当下我国虽未全面建
18、成数字政府,但数字政府建设已广泛展开,数字行政等应用正逐渐普及,政府“数治 效能大为提升。但与此同时,数字政府建设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法治问题,如,数字行政产生的过度管制、过度干预,个人隐私等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风险,公民基本权利遭受数字权力干预和威胁,等等。在政府“数治 效能日益彰显的同时,政府“数治”的法治效能是否能够同步提升,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数字政府建设面临法治悖论,函待法治的调校和纠偏。在此情况下,“数字法治政府”概念就具有了构建法治化数字政府的潜在功能。故而,其更多是对快速推进的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一种29“数字法治政塑造与机制构建机理单释适时的法治框束,带有明确的法治实用主义导向,试图通过
19、法治降低数字政府建设的不确定性。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 0 2 1 一2 0 2 5 年)来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的优化革新,追求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数字化水平。从具体措施来看,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政务数据共享、“互联网+”监管执法三项内容。传统政府通过履职方式的电子化、网络化打造的“电子政府”,与数字时代政府治理范式数字化嬉变而形成的“数字政府”,回应经济社会的“数治”需求。“电子政府”和“数字政府”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深度差异的概念,反映了不同阶段政府数字化转型理念的差异。就未来而言
20、,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流程再造”“模式优化”及重塑权力运行方式,更多是对既有规则的冲击 1 4 。由于数字政府可能重新界定政府职权与责任,因而,可能打破既有的法治政府框架结构。如,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政府现代化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已面临数字政府的挑战长期来看,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的交互作用可能形成某种动态平衡。然而,就当前而言,数字政府的急剧变革可能摆脱法治政府的控制,从而陷人失衡困境。数字政府的技术治理所隐含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种失衡的表征。事实上,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风险已然成为现实隐忧 1 5 。如,有学者警示数字政府建设无缝化与边界化的并存张力所诱发的安全风险,直指数字政府面临着协同
21、性、回应性、互嵌性等悖论 1 6 。也有学者关注到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非均衡困境 1 7 。基于此,“数字法治政府 致力于通过规范数字政府建设,从而控制风险、重塑数字政府的结构与机能。同时,数字政府构建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助益作用也不容忽视。“数字法治政府”需要充分关注数字政府的法治建构功能。数字政府融整体政府、开放政府、回应政府、智慧政府于一体,是牵引政府治理深度变革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加速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引擎。新时期的法治政府必须注重高科技含量、高效率、精细化行政能力的建构。这意味着数字政府建设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本身亦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数字政府可以通过数据量
22、化识别公众偏好,构建公共价值共创机制,更加全面地建设服务型政府,精准提升公共福利。除了“数治”之外,亦可依托数字化建设廉洁政府、责任政府。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情境与逻辑理路科层制的政府结构因应了人类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标志着政府从传统向现代的范式转型正是在科层制政府的土壤上,现代法治政府的概念和体系才得以构建(1 8)。数字政府对建立在科层制政府基石上的法治政府形成了现实挑战,其面临着如何与法治政府建设相契合的困境。法治政府作为调适科层制政府结构的固有机制,面对政府模式全面转型的未知情境,其能否将复杂的数字政府现象化约为传统科层制政府问题,在传统的法治政府叙事逻辑下进行规范,存在着诸
23、多不确定性。(一)数字政府面临的技术反噬及其法治挑战1.数字政府的法律因应迟滞快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给政府带来了全方位影响,如价值、职能、职责、角色、组织、运行方式、行政流程和行政作业单元等。数字政府并非“信息技术一科层政府”的简单嫁接,而是政府职302023年第5 期求宝能、角色的再造与重塑。这种面向协同政府、整体政府的变革,必然会带来政府权力运作模式的深层次调整。因此,基于传统行政模式所设计的法律框架,必然难以有效回应数字政府建设的需求。如,数字政府建设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异化、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即为法律滞后之表征。现有的法律框架以传统科层制政府为建构基础,其本身对政府职责体系等核心问题的规
24、范仍显不足,更难以应对数字政府职能边界不断扩张所带来的挑战。当前,受制于行政制度体系本身的非系统性,数字政府的制度建构并不完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更缺乏体系建构。立法者未能对数字政府发展进程进行密切追踪与有效因应,相较于国外较为成熟的信息行政法和数字行政法体系,我国的相关法律立法工作进展则较为缓慢。由于数字政府成为法律尚未充分覆盖的领域,进而出现了“数字行政的法律空白”。因此,数字政府难以具备更高程度的合法性,日益广泛推广的数字行政模式尚未被纳人行政法治框架。2.数字政府的权力风险扩张“数字政府建设从表面上看是个技术问题,实质上是对权力的态度问题。”1 I由于数字信息技术深度介人行政权
25、力运作过程,导致了其对传统政府权力的隐性分配,进而形塑了新的国家权力格局和制度形态。数字政府过度关注数字行政一体化运行,导致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预防措施的失效,从而可能对公共权力的分立造成逆向效应。数字社会的“政府加权”效应显著,尽管其具有积极性的一面,但消极性也很突出,如可能带来权力绝对化、集中化的风险。数字政府的危险性在于,政府信息权力的优势地位使公众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归根结底,数字政府基于数字社会的自然推动而具有自创生性,其发展和完善却是政府自发和权力建构的产物,并非是技术自然演化的结果。数字政府作为技术权力与制度权力统合建构的结果,必然要受法治的规控,这也是“数字法治政府”概念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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