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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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2章:热效应保护 42 热效应保护 注:“火”这个名词及其有关实验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在联合考虑中,应用于本章的这个名词是暂定的。 421 总则 靠近电气设备的人员、固定式设备及固定物料应受到保护,以防止电气设备产生的热积聚或热辐射的有害效应,特别是下列效应: ——使物料燃烧或老化; ——灼伤危险; ——损害所装备的安全功能; 注:过电流保护在IEC 364—4—43标准中规定。 422 防火保护 422.1 电气设备不应引起邻近的物料火灾危险。 除遵守GB 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要求外,还应遵守制造厂的安装说明。 422.2 固定式设备的表面温度可能引起邻近物料火灾危险时,设备应: ——安装在能够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上或物料中间;或者 ——与建筑构件之间用能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隔开;或者 ——安装在这种温度下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任何物料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使热量安全地扩散,此时,任何支持件都应是低热导率的。 422.3 永久性连接的设备在正常工作中会产生电弧或火化的,设备应: ——用耐弧物料将其他全部围起来;或者 ——用耐弧物料将设备和电弧会引进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隔开;或者 ——安装在这种电弧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使电弧热量安全地扩散。 用于在本保护措施的耐弧物料应是不然的、低电导率的并且为了保持机械稳定性还应具有足够的厚度。 422.4 会造成热聚焦或热集中的固定式设备与任何固定物体或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使在正常情况下物体或构件不会遭受危险的温度。 422.5 设置在同一处的电气设备含有超过一定数量的可燃液体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燃烧的液体及液体燃烧时产生的火焰、烟或有毒气体扩散到建筑物的其他部位。 422.6 在安装中所采用的围绕电气设备的外保护物地材料,应能承受该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 可燃烧材料不适合用于制作这类外保护,除非采取了覆盖不燃的或低热导率的材料等防止着火的措施。 423 灼烧保护 在伸臂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其可接近部分的温度不应达到可能造成人员灼伤的程度,并且应遵守表42A所列限值时,也应加以防护,防止任何意外接触。 为了防止灼伤,有些设备采用IEC标准或IEC标准已经规定了外露表面的温度限值,对于遵守这些规定的设备,表42A中的值是不适用的。 表42A 在伸臂范围内的设备的易触及及部分在正常 工作时的温度限值 易触及部分 易触及表面的材料 最高温度℃ 操作时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非金属的 55 65 易触及的,但非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非金属的 70 80 正常操作时不必触及的部分 金属的 非金属的 80 90 424 过热保护 424.1 强迫通风加热系统 424.1.1 应使强迫通风加热系统的加热元件,除中央储热器外,在规定的气流建立之前不能工作,并在气流停止时停止工作。此外,还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温度限制器,以防止通风管道中的温度超过允许值。 424.1.2 加热元件的底座和外保护物地材质应是不燃的。 424.2 产生热水或蒸气的设备 所有产生热水或蒸气的设备的设计或安装都应保护设备在各种工作状态下都不致过热。除非这些设备完全遵守采用相应IEC标准的中国标准或相应的IEC标准的规定,否则应用适当的非自动复位式元件来保护,该元件的工作于温度自动调节器无关。 如果这类设备没有安全阀,还应设置水压限值器。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 43 过电流保护 431 总则 带电导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在发生过负荷(见433)和短路(见434)时自动切断供电,但是对按照436的规定过电流已受限制者除外。此外,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应按照435的规定互相配合。 注 1 当故障可能引起过电流的数值与过负荷的数值差不多,符合433规定的带电导体的过负荷保护,也可作为这类故障的保护。 2 应用条件见IEC 60364—4—473:1977。 3 本章所规定的导体保护,不必须保护与该导体连接的设备。 432 保护电气的种类 保护电气应具有432.1~432.3指出的相应型式。 432.1 兼有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其安装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任何过电流。它应满足433及434.3.1的要求。这些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过负荷脱扣器的断路器; ——与熔断器组合的断路器; ——具有gG特性熔断体的熔断器。 注 1 熔断器包括构成整个保护电器的所有部件。 2 采用分断能力小于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的前提是满足434.3.1的要求。 432.2 只防止过负荷电流的保护电器 此类保护电器通常是反时限的,其分断能力可以小于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值。它应满足433的要求。 432.3 只防止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在已用其他方式实现过负荷保护的地方,或按照473的规定允许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的地方,可以装设此类保护电器。此类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最大短路电流。它应满足434的要求。 此类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短路电流脱扣器的断路器; ——熔断器。 432.4 并联导体的保护 并联导体的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方法见IEC 60364—4—47:1981。 433 过负荷保护 433.1 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流经回路导体的过负荷电流引起的温升对绝缘、接头、端子和导体周围的物料造成损害之前,分断过负荷电流。 433.2 导体与保护电器的配合 防止电缆过负荷的保护电器的工作特性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 2) ; 式中:—回路的计算电流; —电缆持续载流量(见IEC 60364—5—523:1983); —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 注1:对于可调的保护电器,额定电流是给定的整定电流。 —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由产品标准给出亦可由制造厂给出。 注2:按照本条的保护不能保证某些情况下的安全保护,例如对于小于的持续过电流的保护,也未必能达到一种经济的解决办法。因此,它是假定回路是按照不会 经常发生持续时间长的轻微过负荷来设计的。 434 短路保护 434.1 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在导体及连接处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分断短路电流。 434.2 预期短路电流的确定 应确定建筑物电气装置每个有关节点上的预期短路电流。可以通过计算或通过测量来确定它。 434.3 短路保护电器的特征 每个短路保护电器都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434.3.1 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但用于系列情况者除外: 如果在供电侧已安装有具有所需的分断能力的其他保护电器,侧本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短路电流是允许的。此时,这两个保护电器的特征必须配合,使通过这两个电器的能量不超过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以及受该两电器保护的导体能够毫发无损地承受的能量。 注:在某种情况下还需考虑其他特征,例如对于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便需考虑电动应力和电弧能量,需要进行配合特性的具体要求应从该电器的制造厂取得。 434.3.2 在回路任一点上由短路引起的所有电流,应在不超过电流使导体达到允许的极限温度的时间内分断。 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由已知的短路电流使导体从正常运行时的最高允许温度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可近似地用下式计算: 式中:t—持续时间,s; S—截面积,mm²; I—短路电流有效值(r.m.s),A; k—取决于电阻率、温度系数和导体材料热容量以及适当的最初和最终温度的系数。对于以常用材料绝缘的相导体的k值列于表43A。 表43A 相导体的k值 导体绝缘 PVC ≤300mm² PVC >300mm² EPR/XLPE 橡胶 60℃ 矿物质 带PVC 裸的 初始温度℃ 70 70 90 60 70 105 最终温度 160 140 250 200 160 250 导体材料 铜 铝 锡焊接头(铜) 115 76 115 103 68 — 143 94 — 141 93 — 115 — — 135 — — 注1 对于持续时间很短非周期分量具有显著作用的场所,以及限流器,k²S²应该大于电器 制造厂提供的允许通过的能量值。 注2 以下情况的k值在考虑中: ——小截面(特别是截面小于10mm²); ——短路持续时间超过5s; ——导体的其他形式接头; ——裸导体。 注3 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可以大于电缆的载流量。 注4 以上系数以IEC 60724为基础。 435 过负荷保护与短路保护的配合 435.1 由一个电器提供两种保护 如果过负荷保护电器负荷433,且其分断能力不小于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时,可以认为过负荷保护电器也能用作该处负荷侧的短路保护。 注:本假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短路电流,其适用性应该按照434.3的要求进行校核。 435.2 由两个电器分别分别提供两种保护 433和434的规定分别适用于过负荷保护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 这些保护电器的特性必须配合,以使短路保护允许通过的能量不会超过负荷保护电器能够毫无损伤地承受的能量。 注:本规定并不排除IEC 60292—1A中所述的配合形式。IEC 60292—1A:低压电动机起动器 第1部分:交流直接(全电压)起动器 第一次补充 436 供电特性对过电流的限制 当供电电源不可能提供超过导体的载流量的电流时,可以认为此导体已经具有过负荷保护和短路电流保护(例如某些电铃变压器、电焊变压器及某些型式的温差发电机组)。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 520 总则 520.1 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时,电缆(导线)及其终端或中间接头以及它们的支撑(吊架)和外壳,抗外部影响的保护方法,都应使用GB 16885.1—1997的基本原理。 注:本标准一般也适用于保护线,但GB 16895.3—1997包含了对保护线更多要求。 520.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 IEC 60529:1989) GB 7251.2—199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对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的特殊要求(idt IEC 60439—2:1987) GB/T 12666.2—1990 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第2部分: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方法(eqv IEC 60332—1:1979) GB 16895.1—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idt IEC 60364—1:1992) IEC 60364—3:199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估 IEC 60364—4—473: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7章:安全防护 第473节:过电流保护 IEC 60364—5—523:1983 建筑物地电气装置 第52章:布线系统 第523节:载流量 IEC 60614 电气安装用导管的技术要求 IEC 61200—52:1993 电器安装导则 第52章: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布线系统 ISO 834:1975 耐火试验 建筑结构部件 521 布线系统型式 521.1 如果有关产品标准中包括了对外部影响的要求,则应根据所用导线或电缆的型号,按照表52F的规定选择布线系统的敷设方法。 521.2 应根据敷设条件,按照表52G的规定选择布线系统的敷设方法。 521.3 布线系统的例子如表52H所示。 注:未包括在本标准内的其他类型布线系统,如果符合本标准的一般规定要求,也可以使用。 521.4 母线槽系统: 母线槽系统应符合GB 7251.2并应按制造说明书和本标准522,525,527,528各条的要求敷设。 521.5 交流回路 交流回路的导体敷设在铁磁物质外壳中时,应使所有相线导体和中性线导体敷设在同一外壳中。 注:假如这一条件不能满足,由于电磁感应会产生过热和超过允许的电压降。 521.6 管道和槽盒系统 假如所有导体的绝缘均能耐受可能出现的最高标称电压,侧允许在同一管道或槽盒内敷设多个回路。 522 按外部影响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 注:本节只包括IEC 60364—3的第32章涉及的对布线系统较重要的外部影响。 522.1 环境温度(AA)(见321.1) 522.1.1 选择和敷设的布线系统应适合现场的最高环境温度并保证不超过IEC 60364—5—523:1983的表52A中所示的最高允许温度。 522.1.2 布线系统部件(包括电缆及其附近)应按制造厂规定或有关产品标准或说明书指定的允许温度范围内敷设和作业。 522.2 外部热源 522.2.1 为了避免外部热源的影响,应采用下列的方法之一或与之等效的方法来保护布线系统: ——防护罩; ——放在距热源足够远的地方; ——选择布线系统时,适当考虑可能出现的额外温升; ——局部加强或更换绝缘材料。 注:来自外部热源的热量可能由下列热源辐射、对流或传导得到: ——热水系统; ——工厂设备和照明器; ——生产过程; ——通过导热材料的热传导; ——布线系统及其周围介质对太阳光的吸收。 522.3 有水的情况(AD)(见321.4) 522.3.1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不应由于进水而损坏,完成的布线系统应符合与地段和相应的IP防护等级。 522.3.2 布线系统中可能积水或凝聚水的地方应采取排水措施。 522-3.3 布线系统中可能受到波浪冲击的地段(AD6),应采用522.6 ,522.7 和522.8 中提供的一种或多种方法保护布线系统不受机械损害。 522.4 有外来颖粒物质情况下(AE)(见321.5), 522-4.1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尽量减少由于外来颗粒物质的进人而引起的危险.完成的布线系统应符合与地段相应的IP防护等级。 522-4.2 存在大量灰尘的场所(AF4 ),应采用措施防止灰尘(其他物质)大量集聚,使其聚集量不致防碍布线系统的散热。 注 :需要有一个易于除尘的布线系统(见529), 522.5 存在腐蚀性(污染)物质(AF)(见321.6) 522-5.1 腐蚀性或污染物质(包括水)存在的地方容易腐蚀和损坏布线系统,对可能受到影响的部分,应采用适当保护措施或采用抗腐蚀的材料制造。 注 :敷设时适用的附加保护方法有:包带、涂料或油脂。 522-5.2 易于引起电解作用的不同金属不应相互接触,除非有特殊措施避免接触产生的效果。 522-5.3 易于使自身或相互恶化或危险损坏的两材料不应相互接触。 522.6 撞击(AC)(见321.7.1) 522-6.1 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时应避免因撞击、刺穿或挤压等机械应力所造成的损害。 522-6.2 处在可能发生中等程度(AG2 )或高强度(AG3)冲击的地方的固定敷设布线系统应采用以下 保护措施: ——合理利用布线系统本身的机械强度; ——正确选择布线地段; ——采用局部或整体的加强机械保护; ——综合采用上述措施。 522.7 振动(AH)(见321.7.2) 522-7.1 布线系统置放或固定在受到中等强度(AH2 )或高强度(AH3)振动的设备构架上时,布线系统特别是电缆和电缆中间联接盒应适应这样的条件. 注 :应特别注意线路与振动设备的连接,可采用局部措施,例如可采用软线联接。 522-7.2 悬挂的固定用电装置如照明器等,应采用柔软芯线的电缆。不可能产生运动或振动的场所,可采用非柔软芯线的电缆。 522.8 其他机械应力(AD(见321.7.3) 522-8.1 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时就避免在敷设、使用或维修期间损坏电缆、绝缘导线的护套和绝缘及其终端头。 522.8-1.1 在建筑物内埋设线路时,管道和电缆盒系统应在电缆和绝缘导线穿人之前全部敷设完毕。 522.8-1.2 布线系统每一弯曲半径应使导线和电缆不受损害。 522.8-1.3 导线和电缆由于敷设方式的缘故,而不能连续支撑时,应在适当的间距处采用合适的方法支撑导线和电缆,以免它们由于自重而受到损害。 522.8-1.4 当布线系统受到持续性张力时(垂直敷设的自身重量),应适当选择电缆(导线)的型号和截面以及敷设方法,以免导线和电缆由于自身的重量而受到损害。 522.8-1.5 需要穿进或拉出电缆(导线)的布线系统应有足够通道以便操作。 522.8-1.6 埋设在地板内的布线系统应有充分的保护措施,以免由于使用地板使它受到损害. 522.8-1.7 固定和埋设在墙内的布线系统应该垂直、水平或平行于房间的边缘敷设。隐蔽在建筑物内但非固定的布线系统,可允许按最短的实际路径敷设。 522.8-1.8 软线布线系统敷设时应当避免导线和接头受到的拉力过大. 522.9 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的情况(AK)见321.8) 522-9.1 有或预计有可能出现本条所说(AK2)危害的地方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布线系统或采用特殊防护措施。 注 :可采用便于消除这类生长物的敷设方法(见529)。 522.10 有动物的情况下(AL)(见321.9) 522.10.1 有或预计有可能出现本条所说危害(AL2)的地方应据情况选用适当布线系统或采用特殊的防护措施,例如: ——合理利用布线系统本身的机械强度;或 ——正确选择敷设地段;或 ——采用附加的局部或整体机械保护;或 ——综合采用上述措施。 522.11 太PH辐射(AN)(见321.11) 522.11.1 有或预计有强烈阳光辐射(AN2)的地方,应选择和敷设合适的布线系统,或采用适当的防护罩。 注 :关于温升的处理参见522.2.1。 522.12 地展影响(AP)(见321.12) 522.12.1 按敷设地区的地震危害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 522-12.2 在有低强度(AP2)或较高强度地展记录的地方,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布线系统在建筑结构上的固定方式; ———固定敷设的线路和所有重要设备(例如保安设施)之间的连接应选用柔性连接。 522.13 风(AR)(见321.14) 522.131 见522. 7“振动(AH)”和522. 8“其他机械应力(AJ)”。 522.14 建筑物设计(CB)(见323. 2) 522.141 由于建筑物的位移(CB3 )而可能引起危险的地方,所采用的电缆支架和防护设施应允许相应的游动,以免导线和电缆受到过大的机械应力。 522-14.2 对于可挠的或活动结构(CB4)应采用柔性布线系统。 注 :见522.7 “振动(AH)” ,522.8“其他机械应力(AL) ”和522.12“地震影响(AP)”。 523 载流. 见 IEC60364-5-523。 524 导体截面 524.1 交流回路中每一相导体截面和直流回路中带电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521中给定的数值。 524.2 在以下情况,中性线导体应和相线导体具有相同的截面。 ——不论截面多大的单相两线制电路; ——多相和单相三线电路中,相线导体截面不大于16mm²(铜)或25mm²(铝)。 524.3 多相电路中,每一相导体截面大于16 mm'(铜)或25 mm'(铝)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中性线导体截面可以小于相线导体截面。 ——在正常工作时,中性线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如有时,包括谐波电流)不大于减小了的中性线导体截面的允许载流量。 注:在正常工作时,回路各相负荷电流寡均匀分配。 ——中性线导体IEC 60364-4-473中的473.3.2规定进行过电流保护。 ——中性线导体截面不小于16mm²(铜)或25mm²(铝)。 525 用户装置的电压降 正在考虑中。 注:若无其他考虑,建议用户电气装置的进线至设备之间的实际电压降,不宜大于装置额定电压的4%。 其他考虑 :包括电动机和有大冲击电流设备的起动时间。瞬时条件如瞬变电压和由于误操作引起的电压变动可忽略不计。 526 电气连接(见IEC 61200-52) 526.1导体与导体之间以及导体与其他电气设备之间连接应保证电气连续和具有适当的机械强度和保护措施。 526.2 连接方式的选择应合理地考虑下列因素: ——导线的导体材料和它的绝缘材料; ——组成导线的芯线形状和数量; ——导体的截面; ——被连接的导线数。 注 :在电力电缆中应避免采用焊接连接,若采用时必须考虑接头的峨变和机械强度(见522.6 .522.7 和522.8)。 526.3 所有接头应易于检查、试验和维护,除了下列情况外: ——埋地敷设电缆接头, ——用复合物填充或密封的接头; ——冷端和诸如天花板加热器、地板加热器、小型加热系统的加热元件之间的接头。 526.4 必要时应预防接头在正常工作时的温度损害与之连接的导体绝缘或支承件绝缘性能。 527 有关限制火焰鉴延的选择和敷设 527.1 防火分区内的预防措施。 527.1.1 应选用适当的材料并按522规定敷设以减少火焰蔓延的危险。 527.1.2 布线系统敷设不应降低建筑物的总体性能和防火安全水平。 527.1.3 布线系统敷设时使用符合GB/T 12666.2的电缆和符合IEC 60614及其他IEC标准的防火要求产品,不需要采用特殊预防措施。 注:认定有特定危险的设施中可能有必要选择和敷设符合GB/T 12666.5 要求的电缆。 527.1.4 如果使用不符合GB/T 12666.2最低火焰蔓延要求的电缆,该电缆只局限于设备与固定布线系统的短段连接,绝不允许用于从一个防火分区通到另一个防火分区的连接。 527.1.5 布线系统中电缆以外部分的不符合IEC 60614和布线系统的其他IEC标准中火焰蔓延的最低要求,但符合这些标准中其他所有要求,应完全封闭在适当的非燃烧的建筑材料中。 注:527.1 .3和527.1.5中提及的“其他标准”正在考虑中。 527.2 布线系统穿孔的封堵 527.2.1 布线系统通过建筑构件,如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留下的孔穴应按建筑构件原有防火等级的规定封闭(见ISO 834) 527.2.2 布线系统例如管道,电缆盒电缆槽,母线和绝缘母线槽穿过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时,应按原有防火等级从内部封闭以及按527.2.1的要求从外部封闭。 527.2.3 假如对布线系统的封堵进行了有关的型式试验,则527.2. 1 和527.2.2 项要求认为已得到满足。 527.2.4 由符合IEC 60614火焰蔓延试验要求的材料制造最大内部截面积为710 mm²的管道和槽,假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不需要从内部封闭: ——管道系统通过GB 4208中IP33等级试验; ——被建筑物构件分隔的某一间隔的系统终端,通过GB4 208中IP33防护等级试验。 527.2.5 用作承重的建筑构件不应有布线系统贯穿,除非该构件被贯穿后仍能保持原有的承重能力(见ISO 834)。 注:如果要重新修订本章,这条内容应转到IEC 60364-6第61章中去。 527.2.6 按527.2.1和527.2.3封堵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和527.3要求。 注: 1 假如制定产品标准,这些要求可以编到产品标准中去。 ——它们的耐火性能和接触的布线系统使用的材料相容。 ——布线系统的热膨胀不降低其密封性能。 ——由于火灾使布线系统的支承部件遭到破坏时,它应有足够的机械稳定性能承受由此产生的应力。 2 此条可得到满足假如: ——在封口750mm范围内装的电缆夹或电缆支架,能承受封口火灾侧支架倒塌所产生的机械应力.而且其变形不致传到封口处。 ——或封口系统的设计本身提供了足够的支承力。 527.3 外部影响 527.3.1 满足上面527.2.1或527.2.2要求的封堵方式应具有和布线系统相同等级的抗外部影响能力,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它们应具有与布线系统贯穿的构件相同的耐嫩烧废气污染的能力; ——它们应具有同它封堵的建筑结构部件相同的防水渗透的能力. ——除非封闭材料全部是抗潮的,当最后封口时布线系统应防止沿线路流人的水滴人封口或聚集在封口处。 527.4 敷设条件 527.4.1 布线系统敷设期间,可能需要设置临时的封堵。 527.4.2 改建期间,封口应尽快恢复原状。 527.5 检验和测试 527.5.1 应检验封堵方式,看其是否符合安装说明以及对有关产品的IEC或GB型式试验(ISO在考虑中)。 527.5.2 经此检验后,不需再进行其他试验。 528 靠近其他公用设施 528.1 靠近电气设施 528.1 I级和II级电压区段的回路不应放在同一布线系统内,除非每根电缆都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或采用以下的方法之一。 ——多芯电缆内每一导体按电缆内最高电压绝缘,或; ——电缆按自身系统电压绝缘,但分开敷设在电缆管道和电缆槽系统的分隔间内,或; ——采用分隔管道系统。 注:电信、数字传抽电路及其他类似电路应对电带和静电干扰另作处理。 528.2 靠近非电气公用设施 528.2.1 布线系统不应敷设在产生对它有害的热、烟、燕汽设施附近,除非用防护罩保护,且不影响布线系统的散热。 528.2.2 沿易于产生冷凝液体的设施(如水、蒸汽或煤气设施)下面敷设的线路须采取预防措施,使其免受有害的影响。 528.2.3 电气设施安装在靠近非电气设施的地方,应使非电气设施操作均不会损害电气设施,反之亦然。 注:采用以下方法可以达到以上要求: ——两种设施之间保持适当间距几或; ——采用机械或隔热的保护翠。 528-2.4 电气设施安装在紧邻非电气设施的地方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布线系统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其他设备的正常操作对它产生危害。 ——按IEC 60364-4-4标准中413要求提供间接接触防护措施,非电气金属设施作为外部导电部件考虑 。 529 维护工作(包括清洁)对选择和赦设布线系统的要求 529.1 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时应考虑维护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水平。 529.2 为了进行维修必须移动一些保护措施时,应规定保护措施恢复后,仍能恢复原状且不降低原来的防护水平。 529.3 需要维护的布线系统应设有安全和充分接近布线系统各个部件的条件。 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设有固定设施,如梯子、走道等。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53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53.1 范围 本章对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作了规定。它提供了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保护措施,这些规定符合为达到电气装置预期功能所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与各种可预见的外界影响相适应。每台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均应符合本章以下各节的规定以及本标准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53.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21.1-93 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 IEC 364-4-41:1992) GB 16916-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idt IEC 1008:1990 ) GB 16917-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i dt IEC 1009:1991 ) IEC 269-3:1987 低压熔断器第3部分: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是家庭和类似用户用的熔断器) 注:GB 9815-88参照采用了IEC 269-3和IEC 241;JB 4011.3-85参照采用了IEC 269-3。 IEC 364-4-43:1977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IEC 364-4-473:1977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7章: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用 第473节:防过电流保护措施 IEC 364-4-482:1982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8章:按外界影响选择保护措施 第482节:防火保护 IEC 364-6-61:1986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6部分:检验 第61章:初检 IEC 3 64-7-705:1984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5节:农业和园艺设施的电气装置 530 通用要求 本章的要求为IEC 364-5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1章 通用规则的补充。 530.1 多极电器所有极上的动触头应机械联动,使它们可靠地同时闭合和断开,仅用于中性导体的触头可以在其他触头闭合之前先闭合,在其他触头断开之后才断开。 530.2 在多相回路中,除537-2.4中所规定者外,单极电器不应装在中性导体中。 在单相回路中,单极电器不应装在中性导体中,但在电源侧装有符合IEC 364的413.1 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回路可以除外。 530.3 具有多种功能的电器,应符合本章中有关各单独功能的全部要求。 531 自动切断电派的间接接触保护电器 531.1 过电流保护电器 531.1.1 TN系统 在 TN 系统中,过电流保护电器应按照IEC3 64-4-473中的473.2 ,473.3 及本章533.3中对短路保护电器所规定的条件来选择和安装,并且应满GB1 4821.1中7.3.3的规定。 531.1.2 TT系统 在考虑中 。 531.1.3 IT系统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互相连通时,对第二次故障进行保护的过电流保护电器应符合531-1.1的要求,并把GB 14821.1-93中7.1-5.5的规定考虑在内。 531.2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531.2.1 电气装置的一般条件 直流系统中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应是为在正常和故障条件下检测直流剩余电流和断开电路的电流而专门设计的。 531.2.1.1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应保证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在TN-S系统中,如果电源的中性导体确实为地电位,则中性导体不需要断开。 注:确认中性导体确实为地电位的条件在考虑中。 531.2.1.2 保护导体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磁回路。 531.2.1.3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选择和回路的划分,应做到在该回路所接的负荷正常运行时,其预期可能出现的任何对地泄漏电流均不致引起保护电器的误动作。 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可在剩余电流超过50%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时动作。 531.2.1.4 直流分量的影响 在考虑中。 531.2.1.5 在没有保护导体的回路中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即使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 mA,也不应作为足以防止间接接触的保护措施。 531.2.2 根据保护电器的应用方法进行选择 531.2.2.1 根据531.2.2.2的要求,来选择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辅助电源。 注:辅助电稼可以是供电系统。 531.2.2.2 只有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时,才允许采用在辅助电源失效的情况下不自动动作的带辅助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即使在辅助电源失效的情况下,仍能满足GB 14821.1-93中7.1规定的防间接接触保护的要求。 ——安装在电气装置中的保护电器由专职人员(BA4) 或熟练的人员(BA5)进行操作、试验和检查。 531.2.3 TN系统 如果某些设备或者电气装置的某些部分不能满足GB1 4821.1-93中7.1.3的要求时,那些部分可由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保护。这种情况下,只要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到其电阻适合于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的接地极,这些外露可导电部分就不需要接到TN接地系统保护导体上。受到这样保护的回路可按TT系统对待,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则执行GB 14821.1-93中7.1.4的规定。但是,如 果没有单独的接地极,就需要将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电源侧的保护导体相连接。 531.2.4 TT系统 如果仅用一台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则应将保护电器安装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除非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电器之间的那部分电气装置符合I类设备的要求或具有与其相等同的绝缘水平(GB 14821.1-93中的7.2)。 注:当电源进线端多于一个时,此要求适用于每个进线端。 531.2.5 IT系统 当由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提供保护,且不规定在第一次故障后即断开电路时,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值应至少等于第一次对地故障时不计相对地之间的阻抗流经故障回路的电流。 531.3 绝缘监测电器 按GB 14821.1-93中7.1.5.4的规定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是连续监测电气装置绝缘的电器,它用于指示电气装置绝缘水平的显著降低,以便在第二次故障发生前找到绝缘水平降低的原因,从而避免切断电源。 适用 于 有 关电气装置的绝缘监测电器的绝缘电阻的整定值,应设定在低于IEC3 64-6-61:1986中612.3规定的值。 绝缘监测电器的设计或安装应使其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定值。 532 热效应保护电器 在考虑中。 注:在草拟期间,应按照IEC3 64-4-482:1982中482.2.10和IEC3 64-7-705:1984中705-422的规定执行。 533 过电流保护电器 533.1 通用要求 533.1.1 螺旋式熔断器的底座,其连接应该使中心触点接在电源侧。 533.1.2 插入式熔断器载熔件配用的底座,其布置应该使熔断体不可能跨接在两个相邻熔断器底座的可导电部分。 533.1.3 熔断器的熔断体可能由非专职人员(BA4)或非熟练人员(BA5 )更换或移动时,此熔断器应是符合IEC 269-3中安全要求的类型。熔断器或有熔断体的组合保护电器,只允许由专职人员(BA4)或熟练人员(BA5)更换,其安装方式 应保证更换熔断体时不会与带电部分发生意外的接触。 533.1.4 当断路器可能是由非专职人员(BA4)或由非熟练人员(BA5)操作时,断路器的设计或安装应做到不经过谨慎的动作(包括采用钥匙或工具),就不可能修改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值,而且这种整定或校准应留下明显的痕迹。 533.2 布线系统过负荷保护电器的选择 保护电器的标称电流(或整定电流)应根据IEC3 64-4-43:1977中的433.2选择。 注:在某些情况下,为避免误动作,要考虑到负荷的电流峰值。 在周期性负荷的情况下,和的数值应在相应和值的热等效恒定负荷值基础上进行选择。 其中 : 为回路的设计电流; 为电缆的持续载流量; 为保护电器的标称电流; 为保证保护电器有效动作的电流。 533.3 布线系统短路保护电器的选择 在应用IEC 364-4-43中对短路持续时间在5s及以下的规定时,应该考虑到最小和最大短路条件。 当标准中对保护电器既规定了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也规定了极限短路分断能力时,允许在最大的短路条件下在极限短路分断能力基础上选择保护电器。但是,根据运行条件有时人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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