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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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汇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 编者按 目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北京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在经营运行、开拓市场、保障就业等方面出现了困难和问题。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引导企业发展的杠杆和手段。为了帮扶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帮助困难企业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编写了《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汇编》包括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十税一费,以及税收征管中延期缴纳税款规定共130条政策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我们按行业或产业归集了各项税收政策;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运用税收政策,我们不仅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内容、文件依据,还明确了减免税操作流程,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于2009年3月31日,今后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由于时间紧急,难免有疏漏之处,请读者谅解和指正。 目录 第一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节能环保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 非营利性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章 其它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 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章 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第一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二节 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 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一: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1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3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 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6 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03]531号) 7 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 10 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1 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2 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附件二: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1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2 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 3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4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3、4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3、4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 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2332号 )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第四节 地方各税 一、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 一、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提交资料:(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号、主办学校、申请免税劳务费项目、申请免税劳务所属税目、校办企业证书编号、营业额总额、免税项目营业额、企业财务负责人签章及电话、企业法人代表签章及电话、营业利润、利润率(《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理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994]131号第三条); (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必须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取得的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17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提交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第四章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营业税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三节 地方各税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2、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 3、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四、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文件依据:《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五章 节能环保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 一、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系指执行国家房改办法的单位,以所出售住房所在地政府房改管理机关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生活用居住房。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额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 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房改住房出售单位,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照章填报所附《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提交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申请免税额、财务负责人、出售住房详细地址、出售住房面积、单价、出售住房收入、应纳营业税、销售日期、房改办归集证明发生额(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八条); (三)所属级别政府房改办出据的“售房款存储证明”,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房套数、面积、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存入日期等(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二、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北方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5]345号)) 第二节 地方各税 一、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房产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2355号 )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改带危改项目中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所占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比例按照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16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四、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2000年底前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七章 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文件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再〔2006〕460 号))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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