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中历史-1.2《第二节走向大一统的秦汉政治》学案110(人民版必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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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一历史学案:1.2《第二节走向大一统的秦汉政治》110(人民版必修1)漢武帝 漢武帝施行經濟政策背景,可分消極及積極兩面。消極方面,乃在打擊商人,以期紓緩當時社會貧富懸殊。漢初高祖、呂后雖有「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及「市井之子孫不得仕為宦吏」等政策,藉以打擊商人的社會地位,但因漢初國土已完成統一,關旅之禁亦已消除,交通變得方便;且文景之世,生產力已恢復,令農商有剩餘生產,故商人活動,在文景二帝「無為」政策下得以發展,商人漸變為巨富,兼併之風因而出現,貧富懸殊現象便日益嚴重。文帝時,賈誼在《治安策》中已指出富豪乃破壞社會經濟之主力,應對其加以裁抑。到景帝時,晁錯又力斥商賈囤積居奇,甚至藉其財力染指政治交通王侯。可見文景時商人地位雖低,但其影響,仍不容忽視,連法律條文亦無力予以約束限制。面對商人兼併土地及牟取厚利,形成貧富不均之經濟危機,武帝不得不施行新經濟政策,抑制商業資本之增張。 就積極面來看,漢武帝施行新經濟政策,乃因其要發展國力,故必須廣開財源。武帝即位後,一改漢初各帝之休養生息及無為而治政策,積極發展國力,連年對外用兵,開拓疆土,如伐匈奴、百越、朝鮮,西通西域及西南夷等,需財極殷。此外,武帝大建宮室、興水利,四出巡遊,登山封禪等,支出浩繁。結果將文景留下的府庫積蓄,亦虛耗淨盡。為籌措軍費支出,武帝自要設法增闢財源,以實國用。 (背景加此段) 此外,漢代政府將耕地許農民私有,全國山林池澤則撥歸皇室,民間私下燒炭伐木,捕魚獵獸,煮鹽冶鐵等,皆要徵收商稅。漢代以大司農收農田租稅,充實國庫,以少府收山海池澤之稅,以供皇帝私用。由於漢田賦甚輕,而鹽鐵之利則秦時已「二十倍於古」﹝《漢書‧食貨志》﹞。漢初仍沿用未改,結果造成大司農收入﹝國用﹞反不及少府收入﹝皇帝收入﹞。武帝時支出浩大,大司農收入不足抵消國家支出,三十稅一之田賦政策,又不便變更,武帝惟有以少府收入撥作國用,並希望鹽鐵商人響應,捐獻於政府。由於商人對武帝之號召反應冷淡,武帝便施行新經濟政策,一面懲罰鹽鐵商人不合作,削其所獲的暴利,還之於政府,同時將利錢豐厚的鹽鐵事業收歸國營,以補國家支出。 內容 武帝經濟政策,可分為抑制商人,增加國庫收入及統一經濟三方面。首先,武帝統一幣制,嚴禁私人及地方鑄錢,由中央統一鑄造新五銖錢,作全國流通貨幣。漢初以來所鑄的錢幣質量甚劣,郡國又可私鑄,造成貨幣大小不一,輕重不同,嚴重影響社會生產和交易,亦不利國家統一。武帝於是頒行五銖錢,規定不可盜鑄,後又取消郡國鑄錢權利,將以前各地方舊錢收回鎔銷,令盜鑄集團無利可圖。 此外,武帝訂立鹽鐵酒專賣制度,由國家經營,於各地設置鹽官、鐵官及榷酤官,統辦一切鹽、鐵、酒生產與銷售事務。鹽官備「牢盆」等煮鹽器具,給鹽商煮鹽,其產品由官家收購發售。鐵官則主鐵礦採冶,鐵器鑄造及售賣。榷酤官則設廠釀酒出售。此外,武帝亦嚴禁民間私營鹽鐵酒事業及製造煮鹽器具,違者沒其器物,並處以左足著六斤鐵鈦之罪。武帝既壟斷鹽的銷售,對鐵則同時壟斷其生產及流通,對酒則緊握生產之權,自能有效打擊商人,國庫收入亦激增。 漢武帝又行均輸法,令各地獻給中央的貢品,不必直接運往京師,可就近以高價出售,再採購中央所需貨物運往長安,或將錢轉歸國庫,並以均輸官主其事。均輸法的推行,消除郡國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見桓寬《鹽鐵論‧本漢篇》)等不合理現象,令國家盡收天下的貨物,因而也充實府庫收益。均輸以外,武帝又設立平準制度,於京師設平準官,網羅天下各地貨物,按首都市場價格的漲落,貴則賣,賤則買,藉此調劑供求,平抑物價,以防商人囤積居奇,及節制市場。 除統一貨幣、鹽鐵專賣、實行平準均輸制度外,漢武帝再採取直接剝奪商賈利潤措施。於公元前119年,規定商人及手工業主,均須向政府呈報資產狀況,依報徵收稅項,稱為「算緡錢」。商品價值每二千錢稅一算,即一百二十錢。手工業品則每四千錢納稅一算。此外,百姓擁有船、車者亦須課稅;車一輛一算,商人加倍,船則五丈以上收一算。此外,為防商人虛報貨值,或隱藏不報,武帝又獎勵告緡,命楊可主其事,另以杜周處理案件。凡犯令財產皆充公,並罰戍邊一年,告發者則可得違令商人資財的一半。為壓抑商人兼併土地,武帝又下令「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犯令者沒收其土地。 同時,為開闢財源以增國家財政收入,武帝實行賣官鬻爵,由政府設「武功爵」十一級,每級十七萬錢,人民買爵至第七級,則可任命為吏,有罪可減兩等。此外,納財者可為郎,納粟者也可補吏或贖罪。 最後,漢武帝為鼓勵農業生產,大力推廣鐵農具及牛耕,在長安、洛陽等地設置冶鐵工場,召集技工製作農具,分發給地方上善於種田的農民。又興修水利,如修漕渠,自長安引渭水東通黃河;在涇水與洛水之間,修建白渠等。此外,為了抑制土地兼併及防止農業人口流失,曾下令禁止商人擁有田地及限制奴婢數目。漢武帝末年,停止征伐匈奴,與民休息,用「代田」之法,開墾荒地,增加生產。 影響 漢武帝所施行的經濟政策,不論在經濟、政治、軍事和社會上,均帶來重大影響。經濟方面,由於統一貨幣禁令能嚴格執行,新鑄幣質量又高,便令盜鑄無利可圖,幣制得以長期穩定。此外,貨幣統一以後,亦對漢室中央集權穩定起積極作用。此外,鹽鐵酒專賣和實行均輸平準,使國家盡控鹽鐵酒等利豐厚事業,亦令各式貨物價格得到調節。如是富商大賈,便難謀暴利,物價也不會暴漲暴落。同時,部分商業歸國家經營,令少府收入大增,足供武帝巡狩、賞賜及軍事支出,田賦卻可維持原本三十稅一的低稅率,可做到「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再者,武帝行鹽鐵酒專賣、平準均輸、算緡錢及禁商人名田等,亦起控制諸侯王及豪強大賈的政治作用。如桑弘羊論證筦鹽鐵和行均輸平準必要性時說:「山澤之財,均輸之藏,所以御輕重而役諸侯也。」桓寬亦說:「今意總一鹽鐵,非獨為利入也,將以建本抑末,離朋黨,禁淫侈,絕兼併之路也。」(《鹽鐵論》)可見漢武經濟政策,實有利加強地方控制。至此商賈及諸侯王便無法挾其雄厚財力,操縱市場,兼併土地,更遑論發動叛亂了。 算緡、告緡的推行亦對當時政治社會構成重大影響。自算緡實施後,上林苑財物貯積充溢,府庫得到充實,商人亦因而受到沉重打擊,政府則能藉此措施強化皇權,鞏固統治。此外,自實施新經濟政策後,人民生活穩定,國家經濟發展愈發良好,國力亦遠勝漢初。西漢因而有足夠能力,外行征伐,擴展疆土。 然而,漢武帝一方面對大商賈採取限制、打擊以至剝奪措施,一方面又允許部分商人充當鹽鐵官,並准商人藉納財粟以得官爵,為封建統治服務,令西漢統一政府與商賈矛盾得以緩和。但賣官鬻爵卻造成吏治敗壞,由於納財求為官吏,須用大量金錢,故循此途入官者,大多好貨自肥。況且賣官鬻爵自不能如孝廉可控制官吏操守,奸商豪強既得任官,其對政治的破壞也大。此外,漢武的經濟政策如鹽鐵專賣和經營商業等,皆直接給人民帶來困苦,如官鹽價昂味苦,農具質劣而不適用,皆對民生影響甚大。 成效 新經濟政策,以鹽鐵專賣、均輸平準兩項為主,對解決漢廷的財政危機,起了一定作用。然而,時人及後人對漢武帝的抑商措施,卻譭譽參半。昭帝時代,御史大夫桑弘羊與郡國所舉賢良文學八十多人舉行「鹽鐵會議」,賢良文學力主罷鹽、鐵、酒榷和均輸官,並且對新經濟政策加以討論(見東漢桓寬《鹽鐵論》)。 (a) 幣制改革的成效 漢武帝多次幣制改革,以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的一次最徹底。這次改革,中央收回了鑄幣權,壟斷了貨幣鑄造,並將銅材置於中央統一管理,偽幣因為失去原料逐漸淘汰,根本地制止了偽錢的流行。加以,是次改革規定非五銖錢不得行,於是貨幣得以「重如其文」,幣值與實際重量一致,對偽幣構成重大打擊。此後,五銖錢通行,盜鑄及偽幣基本絕跡,穩定了國家財政。 (b) 專賣制度的成效 隨著鹽鐵官營,鹽鐵的生產規模得到空前拓展,例如河南的冶鐵遺址面積達21,000平方米,有十八座冶鐵爐,一座熔爐,一座鍛爐,可見當時的冶鐵規模。更重要的是,鹽鐵官營,使政府取得大宗收入,剝奪了鹽鐵商人的財源,既增強了中央對經濟的控制,更直接解決了國家的財政危機,《鹽鐵論﹒輕重篇》說:「當此之時,四方征暴亂,車甲之費,克獲之賞,以億萬計,皆贍大司農,比皆......鹽鐵之福也。」 (c) 平準及均輸法的成效 平準法及均輸法的動機和成效,與鹽鐵專賣一樣,既打擊了豪強的投機,也解決了政府的財政困難,桑弘羊就對武帝的政策有這樣評價:「往者財用不足,戰士或不得祿,而山東被災,齊越大饑,賴均輸之蓄,倉稟之積,戰士以奉,饑民以賑。」(《鹽鐵論﹒力辯篇》)。 然而,均輸、平準及鹽鐵,也給人民帶來許多不便。專賣方面,因為官員管理不善,政府製造的產品往往質量低劣。至於均輸平準,也不一定可以制止物價「騰躍」,「輕賈奸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鹽鐵論﹒本議篇》),這正是官營商業出現的弊病。 (d) 捐官的漏洞 武帝公然打擊商人,例如明令商賈不得買賣田產,甚至不可做官。可是,他又允許富商捐貲納爵,甚至鹽鐵、平準、均輸等機構的官員,也例由商賈充任。這樣,固然與抑制商賈的措施相矛盾,更有助商人打破不能入仕的規定。更重要的是,這些商人得以用「官吏」的名義,超越限民名田的限制,加速土地兼併。 總括武帝一朝的抑商政策,以限制工商業的資本為主,同時偏重「富國」、「開源」。可是,卻未能抑制商賈對土地的兼併情況。至於鹽鐵政策,更被評為「與民爭利」,不讓藏富於民。故此,田租雖輕,還是未能改善貧農的苦況,貧富懸殊依然存在,終於引發昭宣以後的社會危機。 總觀漢武帝經濟措施,確令漢初以來因商人活躍而造成的土地兼併及貧富不均,得以抑制,而廣泛開闢財源,亦令國家收入大增,足以彌補浩繁支出。此外,武帝實施的各種經濟改變,亦有助加強中央集權制,使大一統中國政治體系得進一步發展,從而導西漢邁向隆盛。但漢武盛世,卻在加強皇帝專制,推行崇本抑末的前提下,以削弱地方權力,限制工商發展為代價,才得實現,故在一段時間內,雖能創出輝煌燦爛的表象,但從長遠來看,其對漢以後的發展實不無消極影響。 試述漢武帝經濟政策之內容及其施行結果。(94,96) 漢武帝時代,是西漢國力最鼎盛的年代,除了由於政治制度的改革收效外,他提倡「獨尊儒術」的政治文化及經濟上推行新經濟政策,就是最基本的致治原因。武帝的經濟政策,完全體現了中央集權及鞏固皇榷的精神。打擊商人豪強,增加國家收入,成為經濟政策的主要成效。 武帝經濟政策,可分為抑制商人,增加國庫收入及統一經濟三方面。首先,武帝統一幣制,嚴禁私人及地方鑄錢,由中央統一鑄造新五銖錢,作全國流通貨幣。漢初以來所鑄的錢幣質量甚劣,郡國又可私鑄,造成貨幣大小不一,輕重不同,嚴重影響社會生產和交易,亦不利國家統一。武帝於是頒行五銖錢,規定可盜鑄,後又取消郡國鑄錢權利,將以前各地方舊錢收回鎔銷,令盜鑄集團無利可圖。 此外,武帝訂立鹽鐵酒專賣制度,由國家經營,於各地設置鹽官、鐵官及榷酤官,統辦一切鹽、鐵、酒生產與銷售事務。鹽官備「牢盆」等煮鹽器具,給鹽商煮鹽,其產品由官家收購發售。鐵官則主鐵礦採冶,鐵器鑄造及售賣。榷酤官則設廠釀酒出售。此外,武帝亦嚴禁民間私營鹽鐵酒事業及製造煮鹽器具,違者沒其器物,並處以左足著六斤鐵鈦之罪。武帝既壟斷鹽的銷售,對鐵則同時壟斷其生產及流通,對酒則緊握生產之權,自能有效打擊商人,國庫收入亦激增。 漢武帝又行均輸法,令各地獻給中央的貢品,不必直接運往京師,可就近以高價出售,再採購中央所需貨物運往長安,或將錢轉歸國庫,並以均輸官主其事。均輸法的推行,消除郡國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見桓寬《鹽鐵論‧本漢篇》)等不合理現象,令國家盡收天下的貨物,因而也充實府庫收益。均輸以外,武帝又設立平準制度,於京師設平準官,網羅天下各地貨物,按首都市場價格的漲落,貴則賣,賤則買,藉此調劑供求,平抑物價,以防商人囤積居奇,及節制市場。 除統一貨幣、鹽鐵專賣、實行平準均輸制度外,漢武帝再採取直接剝奪商賈利潤措施。於公元前119年,規定商人及手工業主,均須向政府呈報資產狀況,依報徵收稅項,稱為「算緡錢」。商品價值每二千錢稅一算,即一百二十錢。手工業品則每四千錢納稅一算。此外,百姓擁有船、車者亦須課稅;車一輛一算,商人加倍,船則五丈以上收一算。此外,為防商人虛報貨值,或隱藏不報,武帝又獎勵告緡,命楊可主其事,另以杜周處理案件。凡犯令財產皆充公,並罰戍邊一年,告發者則可得違令商人資財的一半。為壓抑商人兼併土地,武帝又下令「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犯令者沒收其土地。 同時,為開闢財源以增國家財政收入,武帝實行賣官鬻爵,由政府設「武功爵」十一級,每級十七萬錢,人民買爵至第七級,則可任命為吏,有罪可減兩等。此外,納財者可為郎,納粟者也可補吏或贖罪。 最後,漢武帝為鼓勵農業生產,大力推廣鐵農具及牛耕,在長安、洛陽等地設置冶鐵工場,召集技工製作農具,分發給地方上善於種田的農民。又興修水利,如修漕渠,自長安引渭水東通黃河;在涇水與洛水之間,修建白渠等。此外,為了抑制土地兼併及防止農業人口流失,曾下令禁止商人擁有田地及限制奴婢數目。漢武帝末年,停止征伐匈奴,與民休息,用「代田」之法,開墾荒地,增加生產。 漢武帝所施行的經濟政策,不論在經濟、政治、軍事和社會上,均帶來重大成果。經濟方面,由於統一貨幣禁令能嚴格執行,新鑄幣質量又高,便令盜鑄無利可圖,幣制得以長期穩定。此外,貨幣統一以後,亦對漢室中央集權穩定起積極作用。此外,鹽鐵酒專賣和實行均輸平準,使國家盡控鹽鐵酒等利豐厚事業,亦令各式貨物價格得到調節。如是富商大賈,便難謀暴利,物價也不會暴漲暴落。同時,部分商業歸國家經營,令少府收入大增,足供武帝巡狩、賞賜及軍事支出,田賦卻可維持原本三十稅一的低稅率,可做到「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再者,武帝行鹽鐵酒專賣、平準均輸、算緡錢及禁商人名田等,亦起控制諸侯王及豪強大賈的政治作用。如桑弘羊論證筦鹽鐵和行均輸平準必要性時說:「山澤之財,均輸之藏,所以御輕重而役諸侯也。」桓寬亦說:「今意總一鹽鐵,非獨為利入也,將以建本抑末,離朋黨,禁淫侈,絕兼併之路也。」(《鹽鐵論》)可見漢武經濟政策,實有利加強地方控制。至此商賈及諸侯王便無法挾其雄厚財力,操縱市場,兼併土地,更遑論發動叛亂了。 算緡、告緡的推行亦對當時政治社會構成重大影響。自算緡實施後,上林苑財物貯積充溢,府庫得到充實,商人亦因而受到沉重打擊,政府則能藉此措施強化皇權,鞏固統治。此外,自實施新經濟政策後,人民生活穩定,國家經濟發展愈發良好,國力亦遠勝漢初。西漢因而有足夠能力,外行征伐,擴展疆土。 然而,漢武帝一方面對大商賈採取限制、打擊以至剝奪措施,一方面又允許部分商人充當鹽鐵官,並准商人藉納財粟以得官爵,為封建統治服務,令西漢統一政府與商賈矛盾得以緩和。但賣官鬻爵卻造成吏治敗壞,由於納財求為官吏,須用大量金錢,故循此途入官者,大多好貨自肥。況且賣官鬻爵自不能如孝廉可控制官吏操守,奸商豪強既得任官,其對政治的破壞也大。此外,漢武的經濟政策如鹽鐵專賣和經營商業等,皆直接給人民帶來困苦,如官鹽價昂味苦,農具質劣而不適用,皆對民生影響甚大。 總觀漢武帝經濟措施,確令漢初以來因商人活躍而造成的土地兼併及貧富不均,得以抑制,而廣泛開闢財源,亦令國家收入大增,足以彌補浩繁支出。此外,武帝實施的各種經濟改變,亦有助加強中央集權制,使大一統中國政治體系得進一步發展,從而導西漢邁向隆盛。但漢武盛世,卻在加強皇帝專制,推行崇本抑末的前提下,以削弱地方權力,限制工商發展為代價,才得實現,故在一段時間內,雖能創出輝煌燦爛的表象,但從長遠來看,其對漢以後的發展實不無消極影響。 試述漢武帝所推行經濟政策之背景及其內容。(98) 漢武帝時代,是西漢國力最鼎盛的年代,除了由於政治制度的改革收效外,他提倡「獨尊儒術」的政治文化及經濟上推行新經濟政策,就是最基本的致治原因。武帝的經濟政策,完全體現了中央集權及鞏固皇榷的精神。打擊商人豪強,增加國家收入,成為經濟政策的主要成效。 漢武帝施行經濟政策背景,可分消極及積極兩面。消極方面,乃在打擊商人,以期紓緩當時社會貧富懸殊。漢初高祖、呂后雖有「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及「市井之子孫不得仕為宦吏」等政策,藉以打擊商人的社會地位,但因漢初國土已完成統一,關旅之禁亦已消除,交通變得方便;且文景之世,生產力已恢復,令農商有剩餘生產,故商人活動,在文景二帝「無為」政策下,得以發展商人漸變為巨富,兼併之風因而出現,貧富懸殊現象便日益嚴重。文帝時,賈誼在《治安策》中已指出富豪乃破壞社會經濟之主力,應對其加以裁抑。到景帝時,晁錯又力斥商賈囤積居奇,甚至藉其財力染指政治交通王侯。可見文景時商人地位雖低,但其影響,仍不容忽視,連法律條文亦無力予以約束限制。面對商人兼併土地及牟取厚利,形成貧富不均之經濟危機,武帝不得不施行新經濟政策,抑制商業資本之增張。 就積極面來看,漢武帝施行新經濟政策,乃因其要發展國力,故必須廣開財源。武帝即位後,一改漢初各帝之休養生息及無為而治政策,積極發展國力,連年對外用兵,開拓疆土,如伐匈奴、百越、朝鮮,西通西域及西南夷等,需財極殷。此外,武帝大建宮室、興水利,四出巡遊,登山封禪等,支出浩繁。結果將文景留下的府庫積蓄,亦虛耗淨盡。為籌措軍費支出,武帝自要設法增闢財源,以實國用。 此外,漢代政府將耕地許農民私有,全國山林池澤則撥歸皇室,民間私下燒炭伐木,捕魚獵獸,煮鹽冶鐵等,皆要徵收商稅。漢代以大司農收農田租稅,充實國庫,以少府收山海池澤之稅,以供皇帝私用。由於漢田賦甚輕,而鹽鐵之利則秦時已「二十倍於古」﹝《漢書‧食貨志》﹞。漢初仍沿用未改,結果造成大司農收入﹝國用﹞反不及少府收入﹝皇帝收入﹞。武帝時支出浩大,大司農收入不足抵消國家支出,三十稅一之田賦政策,又不便變更,武帝惟有以少府收入撥作國用,並希望鹽鐵商人響應,捐獻於政府。由於商人對武帝之號召反應冷淡,武帝便施行新經濟政策,一面懲罰鹽鐵商人不合作,削其所獲的暴利,還之於政府,同時將利錢豐厚的鹽鐵事業收歸國營,以補國家支出。 武帝經濟政策,可分為抑制商人,增加國庫收入及統一經濟三方面。首先,武帝統一幣制,嚴禁私人及地方鑄錢,由中央統一鑄造新五銖錢,作全國流通貨幣。漢初以來所鑄的錢幣質量甚劣,郡國又可私鑄,造成貨幣大小不一,輕重不同,嚴重影響社會生產和交易,亦不利國家統一。武帝於是頒行五銖錢,規定可盜鑄,後又取消郡國鑄錢權利,將以前各地方舊錢收回鎔銷,令盜鑄集團無利可圖。 此外,武帝訂立鹽鐵酒專賣制度,由國家經營,於各地設置鹽官、鐵官及榷酤官,統辦一切鹽、鐵、酒生產與銷售事務。鹽官備「牢盆」等煮鹽器具,給鹽商煮鹽,其產品由官家收購發售。鐵官則主鐵礦採冶,鐵器鑄造及售賣。榷酤官則設廠釀酒出售。此外,武帝亦嚴禁民間私營鹽鐵酒事業及製造煮鹽器具,違者沒其器物,並處以左足著六斤鐵鈦之罪。武帝既壟斷鹽的銷售,對鐵則同時壟斷其生產及流通,對酒則緊握生產之權,自能有效打擊商人,國庫收入亦激增。 漢武帝又行均輸法,令各地獻給中央的貢品,不必直接運往京師,可就近以高價出售,再採購中央所需貨物運往長安,或將錢轉歸國庫,並以均輸官主其事。均輸法的推行,消除郡國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見桓寬《鹽鐵論‧本漢篇》)等不合理現象,令國家盡收天下的貨物,因而也充實府庫收益。均輸以外,武帝又設立平準制度,於京師設平準官,網羅天下各地貨物,按首都市場價格的漲落,貴則賣,賤則買,藉此調劑供求,平抑物價,以防商人囤積居奇,及節制市場。 除統一貨幣、鹽鐵專賣、實行平準均輸制度外,漢武帝再採取直接剝奪商賈利潤措施。於公元前119年,規定商人及手工業主,均須向政府呈報資產狀況,依報徵收稅項,稱為「算緡錢」。商品價值每二千錢稅一算,即一百二十錢。手工業品則每四千錢納稅一算。此外,百姓擁有船、車者亦須課稅;車一輛一算,商人加倍,船則五丈以上收一算。此外,為防商人虛報貨值,或隱藏不報,武帝又獎勵告緡,命楊可主其事,另以杜周處理案件。凡犯令財產皆充公,並罰戍邊一年,告發者則可得違令商人資財的一半。為壓抑商人兼併土地,武帝又下令「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犯令者沒收其土地。 同時,為開闢財源以增國家財政收入,武帝實行賣官鬻爵,由政府設「武功爵」十一級,每級十七萬錢,人民買爵至第七級,則可任命為吏,有罪可減兩等。此外,納財者可為郎,納粟者也可補吏或贖罪。 最後,漢武帝為鼓勵農業生產,大力推廣鐵農具及牛耕,在長安、洛陽等地設置冶鐵工場,召集技工製作農具,分發給地方上善於種田的農民。又興修水利,如修漕渠,自長安引渭水東通黃河;在涇水與洛水之間,修建白渠等。此外,為了抑制土地兼併及防止農業人口流失,曾下令禁止商人擁有田地及限制奴婢數目。漢武帝末年,停止征伐匈奴,與民休息,用「代田」之法,開墾荒地,增加生產。 總觀漢武帝經濟措施,確令漢初以來因商人活躍而造成的土地兼併及貧富不均,得以抑制,而廣泛開闢財源,亦令國家收入大增,足以彌補浩繁支出。此外,武帝實施的各種經濟改變,亦有助加強中央集權制,使大一統中國政治體系得進一步發展,從而導西漢邁向隆盛。但漢武盛世,卻在加強皇帝專制,推行崇本抑末的前提下,以削弱地方權力,限制工商發展為代價,才得實現,故在一段時間內,雖能創出輝煌燦爛的表象,但從長遠來看,其對漢以後的發展實不無消極影響。 有言漢武帝推行之經濟政策,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其說當否?試評述之。(01) 漢武帝時代,是西漢國力最鼎盛的年代,除了由於政治制度的改革收效外,他提倡「獨尊儒術」的政治文化及經濟上推行新經濟政策,就是最基本的致治原因。武帝的經濟政策,完全體現了中央集權及鞏固皇榷的精神。打擊商人豪強,增加國家收入,成為經濟政策的主要成效。漢武帝推行之經濟政策確實令少府收入大增,足供武帝巡狩、賞賜及軍事支出,田賦卻可維持原本三十稅一的低稅率,可做到「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西漢初年,富商豪強佔山佔海,採礦冶鐵,或煮海製鹽,壟斷鹽鐵山澤之利。武帝有見及此,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由大司農顏異屬下的大農丞束郭咸陽及孔僅「領鹽鐵事」,並與桑弘羊合作,策劃將鹽鐵酒收為專賣。次年實行,將煮鹽、冶鐵收歸政府管理,所得收入補充賦稅。由官府招募鹽戶,主要費用由他們自己負擔,政府供應煮鹽工具。政府控制鹽、鐵的製造、收購、運輸和銷售,私人不得佔有或販賣,違者嚴懲。在各地設置鹽官和鐵官,統籌及管制有關鹽鐵專賣事宜。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武帝又實行酒榷酤,把酒的釀造、運輸和銷售權收歸國營,嚴禁民間私釀、私賣酒類。 鹽鐵酒三項專賣,使政府取得大宗收入,剝奪了商人的財源,既增強了中央對經濟的控制,更直接解決了國家的財政危機,《鹽鐵論﹒輕重篇》說:「當此之時,四方征暴亂,車甲之費,克獲之賞,以億萬計,皆贍大司農,比皆......鹽鐵之福也。」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出任大農丞,針對「諸官各自市(購買),相與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的情況(《漢書﹒食貨志》),在全國推行平準均輸法,下令各郡設均輸鹽鐵官,將上貢物品運往該類貨物供應量少、價格高昂的地區販賣,然後在適當地區購入京師所需的物資。這項政策既可節省運費,又可調節物價。 同時,漢廷又在京師設置平準官,網羅各地貨物,貴賣賤買,富商大賈無從囤積居奇,更無法操縱市場,牟取暴利,物價亦得以合理。這項政策,目的是平抑物價,增加政府收入,穩定民生。 平準法及均輸法的動機和成效,與鹽鐵專賣一樣,既打擊了豪強的投機,也解決了政府的財政困難,桑弘羊就對武帝的政策有這樣評價:「往者財用不足,戰士或不得祿,而山東被災,齊越大饑,賴均輸之蓄,倉稟之積,戰士以奉,饑民以賑。」(《鹽鐵論﹒力辯篇》)。 為了進一步增加政府收入,打擊富商及高利貸者,武帝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頒佈了算緡及告緡令。算緡,是工商業者向政府繳納的財產稅,稱「算緡錢」。據《漢書﹒食貨志》記載,這項政策的主要內容有: (1) 對商人及高利貸者徵收營業稅,先由他們估計財產上報,然後每二千錢收一算(一算即一百二十錢),約百分之五。如不據實上報,除充公財產外,並須戍邊一年。 (2) 手工業者的營業稅,一如商人,但稅率減半,即每四千錢徵收一算,約百分之三。 (3) 擁有車船者,亦須納稅。百姓擁有車一輛,每年納稅一算,船五丈以上者,亦收一算。商人則照例加倍。 (4) 儲錢不置物者,每一貫錢(一千錢)出錢二十。 (5) 人民檢舉商人虛報或匿報資產(稱「告緡」),如判定屬實,可分取被告一半財產。 算緡、告緡的推行對當時財政社會構成重大影響。自算緡實施後,上林苑財物貯積充溢,府庫得到充實。此外,自實施新經濟政策後,人民生活穩定,國家經濟發展愈發良好,國力亦遠勝漢初。西漢因而有足夠能力,外行征伐,擴展疆土。 總觀漢武帝經濟措施,確令漢初以來因商人活躍而造成的土地兼併及貧富不均,得以抑制,而廣泛開闢財源,亦令國家收入大增,足以彌補浩繁支出。此外,武帝實施的各種經濟改變,亦有助加強中央集權制,使大一統中國政治體系得進一步發展,從而導西漢邁向隆盛。 試述明初黃冊及魚鱗圖冊之內容,並言其後來敗壞之原因。 (95、97、99、01) 明太祖鑒於元末大亂,戶籍散失,為了穩定國家財源,積極重整戶籍。洪武元年(1368年)開始,太祖命令地方長官及總兵收集元政府的戶口版籍,其後更編修黃冊及魚鱗圖冊,將戶籍與土地分配情況結合,作為徵收賦稅(兩稅)的基礎。 「黃冊」詳細記載人丁與田產,並隨時登記變動情形,作為制定賦役的標準,每十年重編一次。而「魚鱗圖冊」則記載田地的好壞、位置、面積以及產權所有者的資料,作為官府判決田賦、產權爭執的依據,其有土地買賣,則一年一注。 要了解黃冊制度的內容,必須先清楚明代的里甲制。明代以地域相鄰接的110戶人家,編為一「里」。一里中有里長10戶,其餘100戶,分為10甲,每甲10戶,每10戶置一甲首。每年由里長、甲首各一人率領一甲應役。如是者,每十年中,每里長與每甲首皆輪流應役一次,當年應役者稱「現役」,輪役者稱「排年」。十年後,查算各戶丁糧及資產的消長,再重訂里甲。 明代編訂里甲,是為了將民戶登錄在黃冊之上,供應政府所需的徭役,同時又作為地方的基層單位,方便朝廷治理。編訂里甲戶以後,就立即作戶籍登記。戶籍分為官、民、軍、匠四類,民籍佔大多數。每戶登記的資料包括:所屬鄉籍、成年及未成年的男丁和女性人數、擁有的田地種類(官田或民田)和頃畝數目、資產價值(如房屋、車船、牲口等),以及應繳的夏稅秋糧數額。 黃冊配合里甲制,每十戶一甲,甲滿十戶的,稱「全圖」;不滿十戶的,稱「半圖」。十甲合為一里,加上里長十戶,稱「總圖」。黃冊則載列該里丁口稅糧的總額。里甲十年一編,戶籍亦隨之重造,稱「大造」。丁口的稅糧紀錄,分為「舊管」、「開除」、「新收」及「實在」四項,稱「四柱式」。「舊管」是上屆徵收稅糧的總額;「開除」是今屆死亡的人數及變賣田產的數額;「新收」即今屆新增的人口及田產;「實在」則是今屆實收的數額。其計算公式為: 實在=舊管-開除+新收 楊廉《後湖志》解釋說:「今制黃冊所載,人丁、事產(財產),其經也;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其緯也。」 魚鱗圖冊,其實就是田地之圖,它把田地分區分段,繪畫區內的田形,丈尺田界,記錄田地種類和肥瘠、買賣情況及田主姓名,再編列字號,訂成一冊。魚鱗圖冊的得名,是因為內裏繪製的田畝,狀似魚鱗。《明實錄》說:「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故號曰『魚鱗圖冊』。」此外,魚鱗圖冊又因為它的記錄方法,被稱為「流水冊」。 魚鱗圖冊的編訂,與黃冊同時。洪武初年,兩浙富民畏避徭役,把田產託於親鄰田僕,稱「貼腳詭寄」,出現了「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的現象。太祖有見及此,下令國子生武淳等人到各地,「隨其稅糧多寡,定為几(幾)區,每區圖其田之方圈,次書其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編匯成魚鱗圖冊。」(《太祖實錄》)這項工作,在洪武二十年完成。自此,魚鱗圖冊與黃冊並行,成為人民課稅的基本記錄及原則。 明代初年,兩稅法運作完善,與魚鱗圖冊及黃冊有密切關係。前者記錄田地狀況,可以了解土地的形狀、性質、等級及種類;後者記錄人丁及財產,可以了解地權分配。然而,戶口可以轉移,土地則可分割予他人,故此,單靠黃冊作為稅役記錄,不免存有漏洞。但配合記錄土地狀況的魚鱗圖冊,人民就難以欺瞞官府。 弘治以後,黃冊及魚鱗圖冊出現了嚴重的混亂和廢弛現象,喪失了其原來的作用。 首先是豪強逃避賦役。明代的王公貴族,有豁免賦役的特權,他們常合法或非法佔田買田,不加登記;許多奸民為求逃避賦役,將田產詭寄於貴族名下,稱「投獻」。至於一些地方士紳,也依仗權勢,勾結官吏,兼併土地,逃避賦役。黃冊和魚鱗圖冊由是遭受破壞。 其次是官吏勾結,舞弊嚴重。控制黃冊及魚鱗圖冊的官吏,往往勾結豪強,或受豪強賄賂,從中得利,竄改冊籍資料,以致人戶、田地登記失實,不少原應課稅的土地從國家田籍上「流失」,例如明代初年,全國墾田數約八百五十萬頃,但百多年後的孝宗弘治時期,僅有四百二十三萬頃,可見欺騙情況的嚴重。魚鱗圖冊方面,地方修冊官吏往往把官田改為民田,上田改為下田,熟地改為荒地,甚至重施太祖時期「貼腳詭寄」的方法,將自己的田產寄人名下,或是繫於逃戶之下,使政府無從追查。 黃冊方面,作弊亦是層出不窮。當時,豪強為免差役,往往賄賠官員,隱瞞丁口,甚至改變戶等,挪移人戶應役的次序,目的在逃避服役。成祖以後,黃冊逐漸成為一紙空文。地方官員徵稅,往往自編一冊,稱白冊,財政收入因而不入官府。 總的來說,明代初年實行的黃冊、里甲、魚鱗圖冊等制度,其主要職能是把人民牢固地束縛於土地,從而實現其賦稅及徭役徵收辦法。同時,對豪強隱瞞土地,逃避賦役,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然而,黃冊及魚鱗圖冊更新不易,加上人為的破壞,終致崩潰。以兩冊為基礎,手續繁複瑣碎的明初賦役制度日趨失效,乃有一條鞭法的出現。 - 12 - 用心 爱心 专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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