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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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为推动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贫困人口,促进共享发展,逐步建立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实现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成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将入股分红作为征地补偿的新方式,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统筹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收益分配制度,推动实现共享发展。充分尊重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精准扶持,利益共享。把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让贫困人口更多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统筹兼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封闭运行,控制风险。试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封闭运行,享受试点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预估预判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做到风险可控。探索创新,有序推进。鼓励试点地方和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在股权设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精准扶持、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稳妥选择试点项目,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三)试点目标。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二、试点范围、期限与项目选择 (一)试点范围。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开展试点,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 (二)试点期限。2016年底启动,2019年底结束。 (三)项目选择。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导向,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超过20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试点项目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2.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3.征地范围不跨省(区、市)。 4.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 5.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三、试点内容 重点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股权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准确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类型和范围,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明确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 (三)规范集体股权设置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试点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股权设置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股权设置结果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探索对集体股权实行专业化管理。 (四)保障集体股权收益。试点项目所在省份根据试点项目情况,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集体股权保障收益水平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和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项目运行期结束、项目法人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保障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试点期间,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顺序和比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接受成员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并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减。建档立卡贫困户额外享有的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权益,在其稳定脱贫后应有序退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已脱贫农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收益分配权。 (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集体股权管理、分享集体股权收益的权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收益权证书管理等制度。集体股权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调整、废止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股权收益权的转让、继承、质押、担保等机制。加强集体股权民主监督管理,防止被少数人控制,发生侵蚀、侵吞原住居民利益的行为。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作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申诉机制,密切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户权益,妥善解决利益纠纷,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运营情况的监督,发现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收益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做好试点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估与风险防控工作,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中央补助等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试点项目,中央投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试点过程中,利用财政投入形成的相关资产,应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收益分配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支持,帮助其进一步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二)加强项目运行保障。依法依规简化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项目核准进度。对水电开发试点项目,优先保障其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对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业用地成本,适当延长XX县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三)做好试点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组织申报试点项目,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试点政策宣讲和工作督导,推动加强试点项目所在地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建立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审核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指导和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强化跟踪评估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试点项目定期调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组织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改革试点目标任务。2020年1月底前,各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全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上报国务院。 第二篇:江西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实施方案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赣发改地区〔2017〕813号 XX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XX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XX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实施方各有关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17年7月25日 —1—附件 XX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在贫困地区开展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73号)精神,为推动全省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贫困人口,促进共享发展,逐步建立全省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收益扶贫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实现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成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将入股分红作为征地补偿的新方式, —3—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统筹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收益分配制度,推动实现共享发展。充分尊重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精准扶持,利益共享。把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让贫困人口更多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统筹兼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封闭运行,控制风险。试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封闭运行,享受试点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预估预判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4—机制,做到风险可控。 探索创新,有序推进。鼓励试点地方和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在股权设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精准扶持、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稳妥选择试点项目,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三)主要目标。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二、试点项目遴选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项目个数。在24个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开展 —5—试点,选择1-2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试点。 (二)试点期限和进度安排。2017年启动,2019年底结束。 (三)项目选择。试点项目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2.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3.征地范围不跨县(市、区)。 4.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6—贫困户。 5.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三、试点内容 重点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股权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准确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类型和范围,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 —7—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明确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依据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 (三)规范集体股权设置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试点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集体股权在试点项目中所占股权比例,—8—由入股的征地补偿费用决定。集体股权的设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制度。股权设置结果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探索对集体股权实行专业化管理。 (四)保障集体股权收益。试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根据试点项目情况,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集体股权保障收益水平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和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项目运行期结束、项目法人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保障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 —9—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试点期间,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顺序和比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接受成员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并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减。建档立卡贫困户额外享有的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权益,在其稳定脱贫后应有序退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已脱贫农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10—收益分配权。 (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集体股权管理、分享集体股权收益的权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收益权证书管理等制度。集体股权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调整、废止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股权收益权的转让、继承、质押、担保等机制。加强集体股权民主监督管理,防止被少数人控制,发生侵蚀、侵吞原住居民利益的行为。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 —11—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作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申诉机制,密切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户权益,妥善解决利益纠纷,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运营情况的监督,发现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收益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做好试点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估与风险防控工作,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中央补助等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试点项目,中央投—12—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相关公共设施建设。省级产业扶贫专项资金向试点项目倾斜。试点过程中,利用财政投入形成的相关资产,应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收益分配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支持,帮助其进一步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用地指标向试点项目倾斜,优先解决试点项目用地需求。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布局时,向试点项目倾斜。 (二)加强项目运行保障。依法依规简化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项目核准进度。对水电开发试点项目,其发电量全额上网,进一步研究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水电试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高水电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对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业用地成本,适当延长矿 —13—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三)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试点政策宣讲和工作督导,加强试点所在地基层组织建设,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省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建立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审核试点项目工作方案,指导和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四)强化跟踪评估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试点项目定期调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动态—14—跟踪和工作督导,组织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改革试点目标任务。2020年1月底前,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全省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送: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XX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7年7月26日印发 —15— 第三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 国办发〔2016〕73号【发布日期】 2016-09-30【生效日期】 2016-09-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为推动资源开发成果更多惠及贫困人口,促进共享发展,逐步建立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实现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成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将入股分红作为征地补偿的新方式,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统筹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收益分配制度,推动实现共享发展。充分尊重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精准扶持,利益共享。把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让贫困人口更多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统筹兼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封闭运行,控制风险。试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封闭运行,享受试点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预估预判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做到风险可控。 探索创新,有序推进。鼓励试点地方和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在股权设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精准扶持、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稳妥选择试点项目,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三)试点目标。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二、试点范围、期限与项目选择 (一)试点范围。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开展试点,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 (二)试点期限。2016年底启动,2019年底结束。 (三)项目选择。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导向,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超过20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试点项目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2.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3.征地范围不跨省(区、市)。 4.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 5.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三、试点内容 重点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股权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准确界定入股资产范围。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类型和范围,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明确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 (三)规范集体股权设置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集体土地补偿费入股试点项目,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设置集体股权。股权设置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股权设置结果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探索对集体股权实行专业化管理。 (四)保障集体股权收益。试点项目所在省份根据试点项目情况,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集体股权保障收益水平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和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项目运行期结束、项目法人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保障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试点期间,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 (五)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顺序和比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接受成员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并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减。建档立卡贫困户额外享有的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权益,在其稳定脱贫后应有序退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已脱贫农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收益分配权。 (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集体股权管理、分享集体股权收益的权利。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收益权证书管理等制度。集体股权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调整、废止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股权收益权的转让、继承、质押、担保等机制。加强集体股权民主监督管理,防止被少数人控制,发生侵蚀、侵吞原住居民利益的行为。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作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申诉机制,密切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户权益,妥善解决利益纠纷,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运营情况的监督,发现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收益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做好试点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估与风险防控工作,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中央补助等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试点项目,中央投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试点过程中,利用财政投入形成的相关资产,应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收益分配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支持,帮助其进一步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二)加强项目运行保障。依法依规简化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项目核准进度。对水电开发试点项目,优先保障其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对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业用地成本,适当延长XX县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三)做好试点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组织申报试点项目,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试点政策宣讲和工作督导,推动加强试点项目所在地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建立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审核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指导和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强化跟踪评估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试点项目定期调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组织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改革试点目标任务。2020年1月底前,各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全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上报国务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 一、概述 ㈠XX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如为改扩建矿山,应说明矿山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2)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XX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XX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外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外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外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㈠XX县区总体概况 1、XX县区总体规划情况。2、XX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XX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3、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4、对地质勘探报告的评述。 四、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㈠开采方案 1、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可能的建设规模(两个以上方案比较);──推荐规模方案的简要论证;──可供选择的产品方案;──推荐产品方案简要论证。2、确定开采储量: ──采矿权人在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XX县区范围内,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勘探程度,并考虑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的要求,结合矿石品位变化,对开采品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开采矿体的最低品位,在此基础上,圈定矿体,并确定开采对象。有共、伴生矿产的,必须体现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3、矿床的开采方式 ──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对矿床的开采方式进行分析研究。对于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优势不明显的矿床,应进行开采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最佳方案。当采用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时,应确定二者的合理分布界线及阐明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互相关系。4开拓运输方案及厂址选择 ──根据地形、矿床赋存条件、备选厂址工程地质条件及环保要求,对各种可供比较选择的开拓运输系统及厂址配套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推荐方案。㈡防治水方案 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迳流大量渗漏时,需采取地下和地表的防治水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应进行全面防治水方案的综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五、矿床开采㈠露天开采 1、露天开采境界:阐明圈定露天开采境界的原则、方法及所采用的经济合理剥采比; 2、确定露天采场最终边坡要素;3、工作面阶段回采率; 4、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应进行不同境界方案比较,确定最优境界。㈡地下开采 1、确定XX县区开采总顺序并阐明首采地段选择的原则和依据。2、推荐的生产能力及能力验证。 3、利用远景储量扩大生产能力或延长矿山生产年限的可能性。4、开采崩落范围的确定。 5、简述开拓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对采矿方法选择的影响。 6、采矿方法选择和比较,论证推荐采矿方法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合理性。7、矿块的结构参数及矿井、采矿、矿块(工作面)的采矿回采率。 六、选矿及尾矿设施㈠选矿方案 1、选矿试验研究及评价。 ──选矿试验研究主要成果,并对其作出技术经济评价,指出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意见; ──大、中型矿山应进行工业或半工业实验结果,应有加工评价试验结论;2、根据选矿试验研究结果及评价资料提出推荐的选矿方案。3、对难选矿种,根据已掌握的技术确定是否需建中间试验厂。并提出拟建规划、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择。㈡尾矿设施 1、初步确定尾矿量并简述尾矿品位及其他特性。对于目前因技术或市场原因暂不能利用的矿产,应有保护的措施。 2、尾矿库址选择(应具有坝址选择阶段的工程地质资料)。3、尾矿综合利用设想。4、尾矿水的处理作用。 七、环境保护 ㈠矿山地质环境报告 1、对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垮坝等应做出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2、对采矿引起的区域地质条件做出影响评价。 3、露天开采,应作边坡稳定性评价;坑采的,应作采空塌陷范围预测;4、矿山闭坑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理措施。㈡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八、开发方案简要结论 ㈠设计利用矿产资料储量和根据矿床规模确定的设计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㈡产品方案 ㈢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㈣采、选工艺方案 ㈤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㈥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附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九、附图 1、开拓系统纵投影图 2、带有XX县区范围、崩落范围的地形地质图。3、XX县区总平面图。 4、露天采矿最终境界图。 5、采矿方法标准图。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 开采下列矿山、XX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2、-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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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贫困地区 水电 矿产资源 开发 试点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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