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抓好林政管理工作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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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林政管理工作情况 关于抓好林政管理工作情况 关于抓好林政管理工作情况 XX林业局: 我XX林业站根据县林业局在10月14日召开林政工作会议的精神,组织我站干部职工召开会议,传达林业局会议精神和要求,做好林政管理工作,根据我站实际工作认真抓好如下各项工作。一、统一思想和认识 我站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局会议精神,提高对林政管理的认识加强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觉悟,增强执法能力,遵守林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统一思想,尽心尽责。做好林业各项工作。二、加强林政管理工作 1、林木采伐的管理。我们要抓好源头的管理,做好林木采伐设计,做到凭证采伐,凭证收购的原则。 2、抓好木材收调工作。每个采伐点调木材时,我站必须派出木材检验员到现场检验木材,按照材种、规格,要求做好野帐单,并打上烙印,严禁木材超方。 3、抓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办理木材运输证人员,必须凭检验员验收单及木材采伐许可证指标办理木材放行运输证,无验收单和采伐证的,办证人员不得办理木材放行。4、抓好伐区的管理。按照林政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伐区检查工作,做到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我站对本镇所做有采伐林木伐区的地点,每月进行2次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采伐。超界或异地采伐、超纬度采伐的,立即停止采伐,情节严重的移交林政执法队或森林公安处理。5、加强木材加工厂的管理。对本镇木材加工厂建立进出厂加工木材台帐,所有进厂木材必须凭放行证由林业站派人到厂核实木材来源并签证。出厂材料凭进厂木材放行证到林业站办理转办放行证。无木材放行证的木材移交森林公安处理。 6、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7、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教育提高执法业务水平。三、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转变工作观念,抓好林政管理的各项工作。 2、把工作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办事,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协作,做好本职工作。 3、加大力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稳定,同时抓好林改收尾工作,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以上是我站要做好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XXXXC林业站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临江林业局林政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林政管理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木材检查站管理 第一条、检查人员必须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尽职敬业、敢于坚持原则,能认真执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制度,积极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条、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一丝不苟,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严格履行木材及其木制品的运输手续,主动宣传林业政策和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维护企业利益,为促进林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检查人员必须文明用语、挂牌上岗、着装执法、敬礼待客,按章办事、规范检查;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处理问题有理、有据、有节。 第四条、检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林政防火政策、法规、文件和指示精神,具备较高业务素质,做到依法管理,使执法工作达到文明、优质、高效。 第五条、各检查站要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室内物 品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干净卫生,及时清扫检查站周围冬雪。 第六条、设立完备的宣传设施并保持好,通讯工具经常维护、检修、保持洁净。 第七条、必要的规章制度统一模式展示,并设立监督电话和标语牌,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必须遵循下列管理制度: 一、不准以权谋私,收受经营业主贿赂,勒索经营业主财物。 二、不认以任何形式参与木材、木制品、林木种子的经销活动。 三、不准擅自放行超调拨数量、品种、长度、经级的木材。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耽误、刁难货主,发生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六、不准以实物或货币等方式作为抵押放行、私自放行或提高罚款标准放行。 七、不准将没收、扣留的木材擅自处理,必须缴库。八、不准伙同他人盗伐、盗运木材及其制品、半成品。 九、不准私自留用、挪用罚没款。 第九条、检查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必须遵守下列劳动纪律: 一、有事必须请假,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脱岗,漏岗和末经批准替岗。 三、在岗期间不得发生酗酒、赌博、骂人、打人以及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四、详细填写值班记录、检查记录,保管好各种存根。 五、服从领导,积极主动参加本处室或单位组织的劳动、学习及各项活动。 六、用电方面:一是按时开关灯,二是不准用电器设备取暖,三是用电量采用额度控制,超额扣罚。 七、看管好化共设施及没收的木材,交接班时填 好检查站设施备品明细单,双方签名认可,损害公物按价赔偿。 八、礼待人,文明检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九、防火期间,除做好防火工作宣传外,认真检查入山人员及其携带的火种,做好入山人员及车辆登记,发现火情火警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章木材加工厂管理 第十条、设立木材加工厂首先要申报登记、审核,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不得私自设立。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要守法经营,按局有关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木材加工和经营。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杜绝非法收购盗伐木材案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对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购进, 产品的销售实行登记制度,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木材原料与产品的一致。 第十五条、对木材来源不明、私收滥购、乱砍盗伐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即可吊销《木材加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加管理,实行法人包保责任制度,签定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七条、要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加工。 第三章野生动植物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生长环境。 第二十条、对采集天然野生植物的,不得毁灭性、破坏性采集,不准砍下枝头、树头采集松仔,采集山野菜不得刨、挖山野菜根。 第二十一条、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地方,要设立保护标志,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第二十二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向野生 动植物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6条规定,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猎捕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8条规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条例》39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3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持 有狩猎证,并按狩猎证的数量、地点、期限和种类进行猎捕,否则,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处以罚款:(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7条规定,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33条规定,由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34条规定,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一是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没有猎获物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有权捡举和控告。 第四章乱砍盗伐、滥用、占用林地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管护森林、林地资源,宣传教育群众爱护森林、林地资源,加强森林、林地资源监督、执法和打击力度,确保森林、林地资源不受破坏。 第三十五条、要认真履行征用、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未经局批准,不得以林粮、林药、林参间作的名义毁林搞种植业,经批准使用林地的,承包期满后,要及时还林。 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资源开发需在林地内建筑看护棚和临时性建筑的,必须经过局批准,否则一律拆除。 第三十七条、在林区内架设通讯、电力线路等,必须及时上报,对路旁、高压线路的林间空地,需开垦参地、农地破坏植被的,必须事先报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对林间空地、参地、农地、地头、林场周边、村屯边缘,要及时补植造林。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经批准的参地,必须在当年使用,不准隔年或多年占用,不得以林地换农地和以林地换林地,私自签定协议。 第四十条、各单位对参地、农地,必须建立使用档案,及时掌握使用情况,合同期满后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还林成果。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要对林缘、农村、农地,砍边界线,确保边界明晰。 第四十二条、林参间作的参地,起参后要严格按照林参间作标准对林地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还林补植,实行抵押金制度,确保还林标准。 第四十三条、在林地发展种植业,要实行林粮、林药、林参间作,按标准和规程间作相应的树种,不能只顾粮、药、参不顾林,同时加强日常管理,搞好幼苗抚育,保证成林,否则,按有关规定严历处罚。 第四十四条、禁止农民在靠林缘的地方扩地边、拱地头或在林中开荒,最后将林地变成农地,达到蚕食林地的目的。 第四十五条、对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各单位要严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建立林政案件管理档案。 第四十六条、要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乱砍盗伐案件进行打击,必要时可进行暴光,达到警示违法,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禁止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否则,依照《森林法》39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否则,依照《森林法》39条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 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43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林木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沙、取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44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林采种、剥树皮或打烧柴破坏林木的行为,致使林木受到损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1倍至3倍,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修正案》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行政 法规规定,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修正案》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四条、故意乱砍盗伐林木,滥用占用林地,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姑息迁就。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准在林地内建设和设立永久性建筑和半永久性建筑。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准在林区内进行烧炭。 第五章林政执法执纪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林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业务,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林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五十九条、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十条、林政执法人员要经常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林木、侵占林地的行为,对造成毁坏的,要严肃处 理,不能以情代罚,以权谋私。 第六十一条、行使处罚时,应当出具正式票据,不得打白条或盖自己名章或签名,否则,经查证属实,调离林政队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对重大乱砍盗伐案件,侵占林地案件,应当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要认真履行好行政执法和管护职能,特别是对农民蚕食林地问题加强管理,杜绝林地流失。 第六十四条、林政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林政案件、侵占林地现象,要有政治责任感和负责精神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 此办法解释权属资源林政处 临江林业局二OO二年一月一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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