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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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和范围;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工作要求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到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各乡镇是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考核目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乡镇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需要,采取县政府拿一点(每个合格卷宗,县政府补助10元)、乡镇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款项作为落实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其它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原则。 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2.依法确权的原则; 3.沿用性的原则;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 5.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6.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工作内容。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以全县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时间为基点,重点对1991年以来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发证;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通过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由各乡镇、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统称乡镇,下同)进行调解,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二)工作范围。 全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范畴。具体包括: 1.村集体以及乡镇集体所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 3.农民宅基地。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到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一并提交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的说明,由乡镇政府签字认可,报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如符合村庄规划,采取置换方式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籍调查。 1.内容 (1)对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土地分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划分),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地籍调查表》。 (2)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2.方法 (1)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行政村抽调若干人员(每小组3—4人),组成若干个外业调查小组。 (2)按调查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场指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为土地使用者。 (3)各调查小组到各村民小组后,从村民小组宅基地的一个角开始调查。 (4)在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和界址时,本宗地居民和邻宗地居民均要到实地进行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5)对于有争议的界限,能调解的,现场调解,不能现场调解的,双方填写《争议缘由书》存档。 (6)对不能按时到现场指界或无正当理由不予指界的,按违约指界确界。 (三)权属审核。 各调查小组应当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各国土管理中心所要认真审查有关填写内容,所长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用地手续。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登记要求。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以宗地为单元申请土地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具体办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执行。 5.每个自然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完成后,应按照调查后的相邻关系和界址边长统一绘制现状图。比例尺应为1:500或者1:1000,为今后的村庄地籍调查打下基础。 6.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和征地补偿依据。 7.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在地双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 8.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 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1月31日)。 1.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蒙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村民小组、各行政村、镇直机关及离退休人员中,抽调工作认真、原则性强、有文化的人员3—4名,组成外业调查小组,村支部书记或村长任调查小组的组长。各调查小组由各乡镇统一指挥。 2.资料准备。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3.广泛宣传。要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密切结合,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发布通告。各乡镇要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二)实施阶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1.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2.2010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3.在开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则,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0日)。 按省、市要求,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迎接检查组对我县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是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考核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从镇、村、组抽调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地籍调查和丈量组卷工作。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分片包点,明确责任,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业务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县监察局要加大效能督查力度,确保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分步有序实施。各乡镇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要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进行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及时办理,在用地项目建成并由乡镇政府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四)依法依规操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或者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五)提供优质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土地登记的相关手续,要及时将用地审批和有关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在用地户获得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后,及时报县政府批准,颁发土地有关证件。 (六)落实工作经费。县政府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需要,采取县政府拿一点(每个合格卷宗,县政府补助10元)、乡镇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款项作为落实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12页 共12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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