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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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吉建房[2017]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企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开发、中介、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一价清”相关规定,销售现场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相关费用等;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10.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11.因拖欠工程款等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重点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1.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重点整治内容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措施 1.依据《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规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以上条款规定执行,并将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上报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买受人将购房款(含贷款)依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专项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款项和支付施工进度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款规定。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挪用数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预售行为。 3.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必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应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同时承购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和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房款凭证及缴存物业维修基金票据,及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票据影印件,由开发企业上传至房地产市场管理平台,经验证审批后,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购房人应缴纳的商品房买卖契税及物业维修基金。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款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责令其补办,并对每笔交易处以3000元罚款”。 4、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需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禁止以个人名义执业,禁止跨机构同时从业。”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帮助他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 (三)泄露委托人的秘密; (四)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五)隐瞒价格信息赚取差价; (六)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规范中介机构业务操作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平台,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中介机构应尽快组织成立市经纪机构协会,协会组织要定期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以提升经纪机构的整体综合素质。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十)款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或者以个人名义执业、跨机构同时从业的,或者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进一步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达到企业、个人、中介组织,网上平台可预约、预审,让办事群众和企业更方便、快捷,为企业、个人办事“最多跑一次”打下良好基础。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日—7月20日) 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形式通知到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 (二)企业自查阶段(7月21日—8月2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等12类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等11类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等8类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向房地产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8月21日—9月20日) 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规定企业和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及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 集中通报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采取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将拒不接受管理登记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与以取替,同时将违规名单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全面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第8页 共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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