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及主体责任限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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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及主体责任限定王磊,吴林生(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磊(),男,河南商丘人,郑州大学法学院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吴林生(),男,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年举办的体育赛事都不可避免受到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不纳入考虑范围。摘要: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应坚持实质法益观,该罪的法益是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并非成立该罪所必须危害的法益。运动员本人的身份属于阻却处罚身份,运动员使用、获取兴奋剂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运动员针对其他运动员实施的妨害兴奋剂管理
2、行为,不能一概认为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关键词:兴奋剂;实质法益;公平性;体育事业;运动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竞技体育举国体制逐步发展,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体系 。因我国体育体制的特殊性,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赛事的竞赛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运动员个人,以奥运会为例,奥运会是各个国家展示软实力的重要舞台,运动员作为具象群体展现国家形象 。在体育赛事中,任何违规作弊手段都有损国家形象,其中最为典型和常见的违规手段就是兴奋剂的使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数据显示,年,中国兴奋剂检查呈逐年增长趋势,年中国实施兴奋剂
3、检查 例,共查处兴奋剂违规 起 。近年来针对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事件,对运动员、教练员及运动员管理单位的处罚多为取消成绩、禁赛、从业禁止等,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网站上能够明确可查到的数据中,并没有发现因在体育竞赛中滥用兴奋剂被刑事处罚的情形 。之所以滥用兴奋剂行为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 。为实现对滥用兴奋剂行为的全 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面打击和系统性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条规定,在 刑法 第 条后增加一条,即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当前理论界对该罪法益的研究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对行为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于此,本研究拟对该罪的法益及
4、相关争议问题展开研究。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 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体育竞赛中兴奋剂使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既有损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又有损公平竞赛的原则,更有甚者,严重抹黑国家形象、撼损国家地位 。兴奋剂危害的多层次性、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条款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致使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认定存在多种理解。鉴于对该罪法益的理解直接影响该罪的成立范围,本研究对众说纷纭的观点进行评析。(一)运动员身心健康说之否定有观点提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的法益是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原则及运动员的身心健康 。此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根据。从行政法上看,我国 反兴奋剂条例 明确表明,妨害兴
5、奋剂管理罪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从实际来看,兴奋剂的使用会对运动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如德国运动员海蒂格里克,因被教练欺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服用一种促进女性产生雄性激素的合成代谢类类固醇,最终身体发生重大变化,不得不做变性手术。从刑法体系来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位于 刑法 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犯罪侵犯了人类基本生活基础机能的生命、健康 。但是,基于上述原因就认为运动员身心健康就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的法益,仍存在不足。首先,法益或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部分兴奋剂的使用对运动员有益。运动员身心健康说没有考虑到兴奋剂的特殊性,本质上还
6、是沿用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等相似罪名的分析思路。从 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可以看出,现有的被禁止使用的兴奋剂共计 项,部分物品被认定为毒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不从属于毒品的兴奋剂物质。一部分体育领域使用的能提高人体运动机能的兴奋剂,如脱氢表雄酮(,简称 )、促红细胞生成素(,简称 )、基因兴奋剂等对人体的伤害并不是那么大 。更有甚者,部分兴奋剂还能够给运动员的身体带来积极的治疗作用,为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和各国反兴奋剂机构所普遍承认的治疗用药豁免(,简称 )制度也佐证了这一点。其次,兴奋剂被禁止使用的直接逻辑在于其对体育竞赛公平性的破坏,如果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解释为保护运动员身体
7、健康的罪名,该罪就没有增设的必要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具体犯罪,在我国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较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就没有必要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这一较轻的犯罪。若认为该罪不但侵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而且侵害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原则,立法上却增设了一个处罚较轻的特别罪名,使得刑法对运动员的保护力度反而低于对一般公民的保护力度,这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再次,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根据 反兴奋剂条例 第 条的规定,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参
8、加者的健康和体育竞赛的公平,因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应包括运动员的生命健康,这是生命健康法益的具体化 。值得注意的是,反兴奋剂条例 第 条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缘由,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反兴奋剂工作的目的,而 刑法 所规定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并非目的本身。如果接受运动员身心健康说的逻辑,依据我国 体育法 第 条的规定,“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那么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体育精神、文化精神等。最后,如果认为运动员的健康法益是该罪客体,则可能与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的原理相冲突。根据 刑法
9、 第 条之一的规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只处罚运动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即使运动员在兴奋剂 年 月第 卷第 期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该项制度旨在解决当运动员因服用治疗性药物导致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时是否能够免除处罚的问题。违规事件中是主犯,其他人员仅仅为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依旧会构成该罪,但运动员本身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在兴奋剂有害于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场合,兴奋剂致使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概率是极小的。当前的刑法理论认为,被害人的同意能够阻却违法 ,即当伤害行为造成轻伤及轻微伤时,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运动员具有处分权限的场合,运动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就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这个结论显然与既定
10、的条文“明知道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相冲突。因此,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无论是单一法益还是复合法益,都不会包含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二)管理秩序、管理规定说之缺陷管理秩序、管理规定说认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使用兴奋剂的管理秩序及禁止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次要客体,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国家的名誉形象及竞争的公平公正 。该观点的逻辑错误在于把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作为成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必不可少的法益,但并非所有构成该罪的行为都会危害该法益。首先,该观点属于形式法益观,最大的问题是过于空洞,法益的边界过于宽泛、模糊,导致法益观念的虚化和空转。刑法上的法
11、益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刑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某种利益能否成为公法益进而受到刑法的保护,完全可以通过该利益能否还原为个人利益及个人会因此丧失何种利益来进行合理的判断 。将管理秩序、制度、规定本身作为犯罪客体或法益的秩序法益观,回避了“法律之所以禁止某犯罪的实质原因”,将行为之所以认定为犯罪归结为因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规定,导致法益概念陷入循环逻辑、自我空转的无用状态,使法益基本丧失了对犯罪认定的过滤功能。其次,该观点也使得刑法依附于其他规范或前置法,放弃了刑法的自治性,以及对刑法规范正当性和自身理性的纠问,从而会最终损害刑法独立的根基。最后,该观点混淆了法秩序
12、统一性原理与法益界定之间的逻辑关系。诚然,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在认定犯罪时通常要以行为违反前置法或至少不符合前置法为前提,由于前置法秩序等同于相关管理秩序,因而是否破坏相关的行政管理秩序也是认定犯罪的一个标准。然而,并非所有犯罪成立标准都纳入法益的解释范围,法秩序本身不应被认定为法益。否则,法秩序就成了所有犯罪的直接客体,所有犯罪也都将属于复合法益犯罪。(三)国家声誉说之不足国家声誉说认为,在体育赛事尤其是国际赛事中,运动员关系所属赛队及国家的声誉,使用兴奋剂窃取成功的果实不仅是体育领域内部问题,而且往往被视作一种社会性耻辱,侵害运动员个人的健康权益可以因被害人同意而阻却违法性,但作为超个人法益
13、的国家声誉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 。该观点也有着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即此处的国家声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誉还是所有国家的声誉?如果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誉,就可能造成以下问题:在中国举办的国际赛事发生了中国运动员与外国运动员都使用兴奋剂的情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誉为保护法益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就无法对外国运动员施以处罚,只能对中国运动员施以处罚。这种只处罚中国运动员却“放纵”外国运动员的规定,显然令一般国民无法接受。如果此处的国家声誉指所有国家的声誉,那些不把兴奋剂违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国家都不保护自己的声誉,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帮助它们保护,至少没有必要用刑事制裁手段去维护他国的声誉。外国运动员
14、所属国的政府,甚至可能明确反对中国用刑法惩罚该国运动员,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国家声誉说更是难以作出合理解释。(四)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说之倡导本研究认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我国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理由如下:体育竞赛的公平性是所有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都会侵害或威胁到的重大法益不管兴奋剂的使用是否会损害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使用兴奋剂参赛的行为客观上都可能扭曲运动员的真实水平和应有成绩,从而损害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受损会侵害其他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损害国家形象和国家荣誉。体育竞赛中,在取得成绩、名次这一层面上,各
15、运动员之间是零和博弈,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比赛会损害其他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非法使用兴奋剂王磊,吴林生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及主体责任限定(为了治病使用兴奋剂的,不属于非法使用兴奋剂)的最大特征之一在于运动员通过作弊手段获得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此行为的本质就是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窃取他人利益。在体育赛事中严禁非法使用兴奋剂,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此类作弊行为所带来的不公及对体育精神的侵蚀。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年的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严重损害了俄罗斯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际田联、国际体育仲裁委以俄罗斯反兴奋剂中心违规为由,对俄罗斯作出长期禁赛的处罚。俄罗斯相当长时间内无法派代
16、表团或者国家队参加国际体育赛事,也不能申办、主办各大国际体育赛事,这对俄罗斯的体育事业造成了重创。体育竞赛的公平性涉及国家声誉和形象。从立法资料也能看出我国设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出于保护公法益的价值考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政府对使用兴奋剂持“零容忍”态度,提倡中国运动员哪怕不拿竞技场上的金牌,也一定要拿一个奥林匹克精神的金牌,拿一个遵纪守法的金牌,拿一个干净的金牌 。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会对运动员所代表的国家形象、国际声誉产生实质性的贬损,使民众对国家倡导的体育精神、体育文化产生怀疑。未损害体育竞赛公平性法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治疗用药豁免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意识到只要存在违禁物质就
17、处罚运动员是苛刻的,治疗某些疾病的药物必然导致兴奋剂物质存于运动员体内,但相关药物并无益于提高运动员的赛事能力 。因此,即使运动员被检测出兴奋剂阳性,该结果是由于疾病治疗而服用某些药物所导致的,那么该运动员在实质上就没有损害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所保护的法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帮助运动员服用药物的其他人员就不应当认定为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所有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都会影响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外国运动员和我国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行为都会影响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外国运动员滥用兴奋剂会损害我国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而我国运动员滥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是损害
18、极大。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如果危害了运动员的健康,自然会损害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即使没有危害运动员本人的健康,也会损害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因为运动员滥用兴奋剂的行为会造成国内优秀运动员被排挤,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效应,损害我国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竞技体育的国际竞争力。另外,还容易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裁判、运动员造成我国运动员惯于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恶劣印象,从而加剧我国运动员在国际竞赛中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处境。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乎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是值得保护的法益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高度融合将成为一种必然,体育的健康服务功能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和释放 。一方面,体育竞赛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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