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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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 真: 电话: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位于中国的酒店提供咨询策划、委托管理等服务;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 【2012】年【5】月【18】日,乙方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单位系统协议》(以下简称“《单位系统协议》”),公司授权乙方在公司书面批准的地点使用“酒店”品牌经营酒店。【2012年】【5】月【18】日,乙方与甲方签署《单位系统协议》(以下简称“《单位系统协议》”,约定由甲方为酒店提供咨询策划服务; 乙方拟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乙方拥有的酒店品牌加盟酒店;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资料和本合同文本。乙方已充分了解委托甲方进行酒店管理所需具各的条件和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乙方承诺其已具备委托甲方管理所要求的条件,双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的所有条款。 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全权管理乙方所拥有的酒店品牌加盟酒店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管理模式期限及委托管理期限 1.1 管理模式:为使乙方加盟酒店符合酒店品牌经营的品质标准,乙方同意将其加盟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甲方,由甲方对加盟酒店的客房进行直接的经营和管理,通过向乙方输出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团队来提升加盟酒店(以下简称“委托酒店”)的品质和效益。 1.2 管理期限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共计12个月 1.3 甲方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即将结束委托管理,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甲方对酒店进行委托管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到期告知函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終止后,乙方应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和款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应向甲方承担每日干分之五的滞纳金。 1.4 如乙方继续申请委托管理且在上一托管期内存在拖欠委托管理费及总经理费的情況的,则续签时需要交纳5万元委托管理保证金。如乙方在托管期内仍不补交欠费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同等金額的保证金,乙方应及时补足被扣除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当次托管期满后且无任何欠费或违约的情况下一个月内全额无息退还酒店。 2. 委托酒店概况 2.1 委托酒店位于河北,共116间房间.委托酒店正在营业中,乙方保证,其作为该酒店的唯一合法承租人(产权人/合法承租人),对该物业拥有完善的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权),委托酒店经营所需证照齐全,并具有将物业用于委托酒店经营的全部权利和权力。 2.2 交接时问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委托酒店设施设备清单见附A。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生效日签署委托酒店经营管理权和物业实体的《使接确认书》,格式如附件A所示,乙方同意于交接日将委托酒店的物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给甲方并保证真实有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委托酒店在交接日前三年(若委托酒店营业不满三年的,乙方应当提供委托酒店全部营业期间)的财务报表,以及在此期间乙方所有员工的名単、职务及薪酬信息。 3. 委托管理专用账户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超,乙方的企业基本账户应作为委托管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存储有为甲方经营委托酒店而拔备的流动现金(以下简称“流动现金”)。乙方保证在甲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到岗之日起至很长管理期限届满日之前的期间,专用账户的流动现金不低于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在流动现金总額不足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尽快补齐差额的通知。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差额补齐。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补齐现金差額的通知之日起2日内无正当理由末补足差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甲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乙方因经营严重困难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将差额补足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甲方暂时垫付差额。甲方可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为乙方垫付差额款及垫付的条件。甲方决定垫付差额的,乙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补足差额的义务仍不能免除,同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的还款协议,确定乙方将甲方垫付的款项偿还给四方的时间表。 3.2 专用账户自甲方向乙方派出的总经理在甲方授权权限范围内审批使用。乙方有权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委派的总经理及甲方查阅账册 3.3 委托管理期间,委托酒店日常经营中的营业收入和支出(包括所有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存入者用账户或自专用账户中支出。 3.4 乙方同意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下所列): (1) 管理服务费(正式营业期委托管理费); (2) 甲方及相美公司为委托酒店提供服务的费用、甲方员工工资福利及事方为委托酒店空付的款项; (3) 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委托酒店经営成本、经营费用、税金及财务费用; (4) 其他乙方的成本费用。 3.5 如在支付了第3.4条的款项后,专用账户余额内的流动现金超过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甲方应将超出部分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或与银行签订自动划转协议,由银行定期将专用照户中超过的部分自动知转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3.6 如在支付了第3.4条的款项后.专用账户的流动现金余額不足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专用账户的流动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第3.4条的款项的,甲方应按第3.1条的规定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乙方补足差额,乙方未按照第3.1条的约定及时补足差额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费用 4.1 正式营业期委托管理费 4.1.1乙方应自委托管理期限开始之日起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正式营业委托管理费; 4.1.1.1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营理费为人民市23135(含税)元(大写:贰万叁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4.1.1.2 若委托酒店在本合同期限内进行装修、改造等其它行为或遇到其它任何情形导致酒店停止营业时,若停业期间不超过一个月,乙方应按照4.1.1.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当月的委托管理费;若停业期间起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则乙方应按照停业期间每个月的停业时间是否为整月而分别按不同标准向甲方支付每月的费用:针对当月停业时间为整个月(如1月3日至2月4日)的该月费用,乙方可不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系统《单位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续生咨询费及续生运营费,针对当月停业时间非整个月的该月费用,乙方仍按照第4.1.1.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在上述酒店停止营业期间,乙方仍应按照4.2条约定支付总经理费。 上述支付方式示例如下:如停业时间为1月4日至3月15日,则1月至3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下: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费用,1月份,乙方按照第4.1.1.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2月份,乙方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续生咨询费及续生运营费;3月份,乙方按照第4.1.1.l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4.1.1.3委托酒店部分房间因任何原国停止接待顾客,均不适用于第4.1.1.2条约定情形。除4.1.1.2条约定外,无论发生任何情形,乙方均应按照4.1.1.1条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4.1.1.4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委托管理费及总经理费,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依据与甲方签订的《保证金合同》已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同等金额,并且乙方应及时补足被扣除的保证金。 4.1.2乙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通过专用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当月费用。 4.2 总经理费 4.2.1甲方向乙方委派酒店总经理.甲方与甲方委派的总经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总经理费。 4.2.2总经理费的支付时间:乙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本月的总经理费.总经理费自甲方向乙方派出的总经理到乙方上岗之日起计算,总经理上岗当月工作时间在15日以内的(包括15日)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计算。 4.2.3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经理费为每月人民币[14,852]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捌佰伍拾贰元)。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不时公布的福利、住房标准、物价及工资上涨幅度等因素保留根据市场変化调整乙方应支付的总经理费无需乙方审批。 4.2.4乙方应依据甲方现行统一标准(附件B)支付或提供总经理由于履行其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其他待遇,总经理每月发生的该部分费用由甲方按甲方财务流程审核。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应于次月3日前通过专用账户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其中交通费和餐补由乙方向总经理即时实报实销。 4.3 税费 乙方同意在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所有费用时.补偿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按照中国政府规定应数纳的増値税和其他全部税费。 4.4 乙方未及时履行本含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时,应就拖欠的款项支付滞纳金,每日应付滞纳金相当于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滞纳金适用期间为:自相关应付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之日为止。 4.5 乙方基于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应以人民币或甲方书面指定的其他货币(如果所适用的法律允许)通过专用账户向甲方支付,甲方也有权直接从专用账户中结算划扣并以电汇(或以甲方选定的其他汇款方式)汇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甲方在收到乙方繳纳费用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 4.6 所有财务统计口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以及附件释文中的定义为准,如有异议,则以国家相关财务法规为准。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 5.1.1甲方享有对委托酒店的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和財务审批管理权。乙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5.1.2甲方享有调整委托酒店相关运营标准的权利,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签的客户需双方协商解决。 5.1.3 甲方事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于委托酒店(包括附属设施)及房间进行必要的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对于委托酒店(包括附属设施)及房间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甲方不承担责任。 5.1.4如委托酒店运营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甲方以维护委托酒店事业为目的,可随时要求乙方诉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 5.2 甲方义务 5.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酒店之标准的品牌管理、工程改造技术、酒店服务培训、市场营消宣传、销售价格体系管理等服务。 5.2.2甲方对委托酒店提供品牌、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改造、酒店服务培训、市场营销宣传)和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运营管理).但不以任何形式投入资金。 5.2.3甲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委托酒店的设施设备。 5.2.4合同期内,甲方对委托酒店进行的装修改造应事先书面征求乙方意见,,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5.2.5本合同终止后,委托酒店装饰或装修的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拆除或毁坏。 5.2.6对于乙方对甲方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的建议或意见甲方应及时研究和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乙方。 5.2.7甲方在经营委托酒店正常业务过程中,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乙方的名义抵押、.借贷或签发任何期票或汇票。 5.2.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委托管理酒店转给第三方经营。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2.9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业绩报表及有损于乙方利益的信息。 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权利 6.1.1乙方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 6.1.2如乙方对甲方在经营管理方面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通过甲方委派的总经理联系甲方。 6.1.3在委托酒店经营中的财务审批权限上.若属经营预算和固定资产购预算外支出.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車有审批权(但乙方无自行決策权): (1)购置重大固定资产,单次购买金额在二万元以上; (2)重大资产维修支出,单项维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3)超出本合同第10.3条规定的年总收入2%日常维修和维护部分之外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开支。 6.2 乙方义务 6.2.1委托酒店的人事编制内的人员薪资、补贴、奖金及其它福利等均作为管运成本由乙方承担。 6.2.2乙方应保证委托酒店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各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6.2.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纪法规、依法经管,主动搞好安全、卫生、消防、城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操作以及对顾客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 6.2.4甲方对委托酒店的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人员的安全保降工作、消防、食品卫生安全方面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及时整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2.5·委托酒店合法营业所需的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特行许可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乙方有义务协调当地的政府关系,确保委托酒店正常的经营环境。 6.2.6甲方因经营布局的需要,通知乙方搬撤乙方物品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子以搬撤.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而不予补偿。 6.2.7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并在订立或履行本合同时如实披露酒店相关情况及可能影响甲方提供委托酒店经营的重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使用权争议、房屋产权、使用权或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題、证照违法、委托酒店资产存在争议或权利瑕疵、员工诉讼等导致乙方陷于可能影响委托酒店经营的重大债权倒债务纠纷、水电能源供应不足等。 6.2.8乙方不得通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渉甲方对委托酒店经营管理。 6.2.9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始乙方的经营管理方式、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商业秘密及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信息。 6.2.10如委托酒店运营中发生诉松、争执或其他纠纷,甲方以维护委托酒店事业为目的要求乙方诉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时,乙方应对甲方建议迅速做出回应,乙方应自行承担酒店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 6.2.11乙方承塔,其在甲方总经理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2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聘用甲方总经理在乙方或乙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其它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培训总经理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以及培训期间甲方给总经理支付的工资、福利、通讯、食宿等,前述费用以甲方确认为准。 6.2.12若委托酒店在本合同期限内进行装修、改造等其他行为或遇到其他任何情形导致酒店停止营业时,乙方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章及甲方委派总经理签字的申请,并按照合同第4.1.1.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酒店停业期间的起止时间以甲方PMS系统中显示的乙方是否有经营数据的日期为准。 6.2.13在本合同期限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形,乙方均应按照第4条约定按期支付相关费用。 7. 经营预算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7.1 甲方结合委托酒店上一财务年度经营实际和本年度经营变化等因表,编制经营预算和国定资产购置预算(合每月委托酒店营业收入、经营费用及成本、经营利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等)(附件C),供乙方参考。 7.2 总经理在管理委托酒店过程中,应根据经营预算控制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 7.3 总经理应每月对委托酒店实际的经营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与经营预算进行比较分析,供乙方参考。 7.4 经营预算是甲方对委托酒店年度经营情况的估计,并不作为甲方对乙方的收益承诺。 8. 人事管理和培训 8.1 乙方可推荐人选担任委托酒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经过甲方委派总经理的第一考核,由委托酒店聘用上岗。 8.2 乙方不同意不直接经营管理或间接地通过甲方的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参与委托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也不直接或间接地对其推荐的员工进行管理。 8.3 甲方应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制度,根据委托酒店及其所在地的实际状况,按照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委托酒店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薪资、补贴、奖金和福利方案,并与乙方协商确定后执行。 8.4 在预算范围内,委托酒店总经理对酒店的人事管理事物拥有决定权,负责全权招聘及录用委托酒店除会计以外的全部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助理、出纳、值班经理、客房主管、前台员工、客房员工、保安员、维修工等)。 8.5 乙方应当与除总经理以外的各级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用工文件,并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8.6 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激励员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酒店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该按照委托酒店所在地的市场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 8.7 除法定的公休日外,甲方派往委托酒店工作的员工在受聘于甲方半年后可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年假,每半年可休假一次,每次休假的天数不超过5天(含路途),但该休假申请必须提前10日提交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8 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甲方委派的总经理不能胜任其职位,有营私舞弊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委托酒店的正常经营的,可向甲方书面申请撤换总经理。甲方经核实后认为确有必要撤换的,应当予以统一,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重新委派总经理。 9. 审批权限 9.1 委托酒店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经营预算内的费用开支,由总经理审批决定。但是对于一次性支出超过2万元的购买固定资产或2万元的维修费用支出的情况,应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9.2 委托酒店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发生的超出年度经营预算的费用开支,摆阔但不限于委托酒店非日常固定运营费用等应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执行,但水电等能源费用或因支付酒店总经理或委托酒店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费用除外。 10. 日常维护及更新 10.1 委托酒店从甲方进驻之日起按会计月度提取一定数额的维修和维护费用,用作设施设备的更新、修理和维护等。 10.2 日常维修费及设备维护费的总体提取比例为:酒店正式开业后第一年或交由甲方经营管理的第一年,不少于委托酒店年总收入的20%,(其中,日常维修费不少于委托酒店年总收入的1.5%);酒店开业后的第二年或交由甲方经营管理的第二年起,不少于委托酒店年总收入的3%。 日常维修费及设备维护费可每月提用,也可按照规定的比例,根据实际需要控制使用。日常维修及设备维护费用在经营成本列支。 10.3 日常维修及设备维护费用开支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管理使用,超出委托酒店年总收入的20%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支出,应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10.4 棉织品更新费用的提取比例为每年不少于委托酒店年总收入的1.2%。 10.5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日常维修费及设备维护费及棉织品的更新费用如未使用完毕结余部分将不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1. 检查和审计 11.1 为保障委托酒店财务安全和乙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委托酒店每年进行两次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列入委托酒店该年度经营费用。根据需要,甲方财务部亦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和财务审计。 12. 保险 12.1 乙方应为委托酒店购买经营所需保险,其中:公众责任险必须《单位系统协议》的约定向符合要求的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 12.2 乙方负责办理委托酒店物业房产、装修装潢、固定资产、添置设备等财产之财产一切险、机损险、现金险。财产险、机损险应按照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的酒店资产金额100%投保,并在保单中约定赔付时按照资产重置价值赔付。 12.3 若发生保险理赔,乙方根据所投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发生保险事故后,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和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12.4 委托酒店经营中必须购买的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财产一切险、机损险、现金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购买的其他保险,计入委托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 13. 经营风险 13.1 乙方知晓投资酒店和委托甲方管理酒店的经营风险,亦知晓甲方卫队委托酒店的经营收益作出实质性保证 14. 问题反馈渠道 14.1 委托酒店日常管理中所发生的经营性问题,总经理应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和解决,总经理需要乙方配合协调的事宜应通过甲方协调。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提出要求,建议或发出书面通知。 14.2 如下述方式发生变更,则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将变更情况技师通知另一方。通知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按变更前的联系方式送达书面文件或发出邮件,并于书面文件发送3个工作日内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视为已到达。 14.3 甲方联系人为: 地址: 邮箱: 乙方联系人为 :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联系人应在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建议或发出的书面通知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承诺会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如一方为书面告知,则甲乙双方均认可乙方委托酒店的任何人员的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有权与甲方惊醒业务上的沟通、签字、确认、恢复等。 15. 转让 15.1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未经甲方同意而试图进行的转让均构成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亦不产生任何对甲方的法律效力。 15.2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 16.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6.2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 (1) 乙方拟出售或转让委托酒店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2) 乙方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变动; (3) 因抵押权或财产留置权之持有者行使权力,或任何第三方行使其合法权利,导致乙方须放弃其在委托酒店中全部或大部份股权时,乙方应在上述(1)-(3)项事项发生之前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果上述事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由于本合同的解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 当乙方与公司签订的《单位系统协议》和/或与甲方签订的《单位服务协议》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委托管理合同中相关内容也随之变更,当《单位系统协议》和/或《单位服务协议》中的客房数经公司和/或甲方批准增加或乙方擅自增加客房,或客房数经公司和/或甲方批准减少时,则本协议中第4.1条的委托管理费也应做相应的调整,计算公式为:委托管理费=实际经营客房数╳30.4日╳【102】(Revpar)╳60%╳1.0720(税率)。 16.3 乙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对委托酒店的经营管理,立即撤出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 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酒店合法经营所需的物业; (2) 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酒店合法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 (3)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甲方的合法经营; (4) 未按照第6.2.7条约定进行如实披露的; (5) 逾期7日未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6) 专用账户中的流动现金达不到第3.1条所述标准且经甲方通知后让无法按照第3.1条的约定及时补足差额; (7) 未征得甲方同意,全部或部分转让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8) 乙方破产、被接管、清算、解散等法定解散条件成就; (9) 乙方在订立或履行本合同时对甲方有不实的陈述或重大隐瞒; (10) 乙方收到违约通知后3日仍未纠正;或违约纠正后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 (11) 委托酒店开业后连续15日停业或在更短的时间内,甲方合理得出乙方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结论(停业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12) 乙方未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应付款项或因其他行为对甲方企业声誉或酒店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13) 乙方放弃对委托酒店正常的、不间断的支持; (14) 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单位服务协议》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 (15) 乙方未按照《单位系统协议》约定的开业时间根据酒店标准在速8系统内正式开业的。 16.4 甲方如有以下行为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予以纠正或补救。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予以纠正或补救。如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予纠正或补救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有权收回经营场地和设备设施。 (1) 由于甲方对委托管理酒店的经营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损害乙方声誉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委托酒店的全部或部分转包、转租、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让第三方(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可以除外)经营; (3) 恶意损坏经营场地及原附属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6.5 甲乙双方同意,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知识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补承担违约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该委托酒店毁损,灭失的;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酒店无法正常经营的。 17. 违约责任 17.1 如果乙方有本合同第16.3条所列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委托酒店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管理费*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3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甲方关联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的企业声誉或品牌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立即消除影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7.3 如果甲方有本合同第16.4条所列行为,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视为甲方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18. 本合同与《单位服务协议》的关系 18.1 本合同与《单位服务协议》相互独立,甲乙双方仍享有并履行其在《单位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9. 财务定义 “总收入”:是指委托管理酒店在经营管理中获得的所有税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酒店从经营客房、餐饮、小商品,商务费用、保险赔偿(赔偿营业收入的部分)及凡属委托管理酒店在任何形式下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支付方式所获取的收入。 20. 保密条款 20.1 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2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业绩报表及有损乙方利益的信息。 20.3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方式、专有技术等经营管理资源、商业秘密及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信息。 21. 反商业贿赂条款 21.1 双方保证:双方在洽谈、签约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主动或被动向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暗中向另一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金钱、物品或是进行其他的贿赂行为。 21.2 乙方违反上述第21.1条之保证的(本条中称“违约方”),双方均同意按下列条款约定执行: (1) 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 除履行本合同第16.1条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在收到非违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内额外向非违约方赔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作为违约金。 (3) 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有关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非违约方保留向国家检察机关举报的权利。 21.3 甲方反商业贿赂举报邮箱: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任何索贿或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乙方应随时通过该举报邮箱向甲方反映。甲方有义务查证乙方举报的线索并做出及时公正的处理。 22. 附则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进行解释。 22.2 若发生任何因本合同双方关系或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争议或主张,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将该争议或主张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届时生效的CIETAC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2.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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