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权边界限定的困境及其脱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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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地理标志权的不确定性,存在肆意扩张解释的风险,因而识别地理标志权边界限定的困境并探究其内在机理是清晰厘定地理标志权,优化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地理标志具有商标法、质量法和国际法规范对象的多元化特性,由此滋生的内生性矛盾是导致地理标志权边界限定陷入困境的根源。其实,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左右着地理标志的适用范围和排他性边界,地理标志权的边界就在这不甚明确的逻辑关系中被决定。有鉴于此,地理标志权边界限定困境的脱解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其一,理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保持地理标志立法的独立性,坚持地理标志权由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基准限定,商标符号层面的排他性以声誉为拓展的立论;其二,明晰地理标志的客
2、观链接因素和本质上决定的链接关系基准;其三,建立地理标志权退出机制,对于丧失和改变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的地理标志,及时清理。关键词:地理标志权;链接因素;链接关系;边界限定;制度优化 中图分类号:D9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2X(2023)02-0109-11 收稿日期:2022-09-21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四五”(2021 年)基金项目“江西省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的地方法制保障研究”(21FX02)。作者简介:姜晓婧(1994-),女,山西晋中人,江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李士林(1974-),男,河南驻马店人,南昌大学法学院,
3、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正如二十大报告所言: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其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地理标志作为识别度高、宣传力强的产品、服务标识,是特色农业发展中有力的制度工具,能够将具有地域特色,浓缩特定风土的产品、服务推向更加广阔的市场,切实增加农民福祉。优秀的地理标志描述精准,内涵丰富,能够实现产品服务的宣传,乃至文化理念的输出。然而现阶段我国地理标志权相关规范交错,客体边界不明,不确定性较高,面临着肆意扩张的风险,亟待从其内生性矛盾入手分析,厘清与商标法的关系,明确地理链接因素并构建配套制度消解实际适用的模糊与不统一之处
4、,将地理标志权制度激活完善,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助力。地理标志并非新鲜的话题,最早可以追溯至 1913 年法国的“枫丹白露”的原产地保护措施1,晚近规范以中欧地理标志与合作协定为代表。我国建立了以 2005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核心,以商标法为辅助的地理标志的相关制度。虽然我国民法典第 123条提纲挈领式将地理标志罗列为与商标平行的知识产权类型,但是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用“三元模式”的体制和机制2,所以地理标志权的边界界定既没有呈现出与商标权正反非对称性特性,又不具有产品质量法强制性排除不合格者的威权,更不属于自然状态下或基因种子繁育的农产品所创设的种子权范畴,其
5、权利呈现出不确定性和流变性。这导致制度实践中肆意扩张地理标志适用范围的乱象,突出表现为几点,其一,利用地理标志的外衣,扩大地域的边界,掏空或置换初始授予的地理标志权;其二,单一使用声誉或人文因素,虚化地域与产品的链接点;其三,地域和产品通用性与地理标志符号重合,使用者合理抗辩的认定存在困难;其四,地理标志的链接因素发生变动,地理标志权却存续,制度的合理性存疑。这些乱象的内生性固然可以归于地理标志权的模糊性,但制度上的不合理设置和不恰当解释才是乱象滋生的根源。本文意在识别地理标志权边界限定的困境及其制度征兆,探究困境的内在机理和制度根源,进而提出困境脱解的妥当之策,为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优化和独立
6、立法提供方案。2023 年 6 月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un.2023第33卷第2期 Journal of Xid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3 No.2 109 一、地理标志的内生性矛盾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多元化特性,且这些不同特性之间存在内生性矛盾,这是导致地理标志权边界限定存在困境的根源。(一)商标法体系下的地理标志权 我国商标法界定的地理标志,具有三个明显的制度特征:第一,显著性的使用获得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即可为注册伊始就与其他已存商标可区别,也可以为后天使用中获得显著性,针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7、与商品通用名称组合而成的通用性词汇应当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比如,五常市大米作为地理标志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与其他商标通过市场经营获得显著性不同,地理标记的知名度固然可以通过市场使用累积,但地理标志产品与地域因素的关联性才是其获得市场认可的核心因素,缺少地理标记的关联要素,仅凭市场经营获得的知名度,无法成为地理标志获得显著性的有效证据。第二,模糊的地理链接 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所规范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是商标法所赋予地理标志
8、的内核和本质,意即地理标志虽为商标的一个种类,但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商标,它所标示的产品应当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这三个商品的自身描述应当由某地理区域内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这是商标法文本所描绘的地理标志产品的适用要件,理论上称之为关联性要素或者地理联结点3,国外使用地理链接或地域链接的概念(Geographical links)4。对此文本的追问有三:其一,产品被描述为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那么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是并列关系择一即可,还是质量为必要条件,信誉或其他特征为质量的修辞;其二,产品的地理因素被界定为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那么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是择一关系,还是两
9、者皆备,自然因素与法国的风土相同,还有客观的地理因素都包含在内,进而言之,人文因素是历史的概念,还是风俗、人情的软文化因素;其三,产品描述与地理起源之间存在何种逻辑关系,产品特征由地理起源决定,还是唯一对应,意为离开此地没有其他地方可以生产出这样的产品,即便是利用现在技术也无法复制地理起源的因素。上述三点疑问全面剖析了地理链接的概念、本质、组成因素及内在逻辑关系。宏观而论,地理链接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相结合的;地理链接是历史的,还是现代的,还是历史因素与现代技术的结合;地理链接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任意拓展的。这一系列左右地理标志权边界的问题,商标法并没有给出细节和答案,需要地理标
10、志专门法的回应。第三,集体或证明商标的身份 地理标志是源于某地区具有产品特质的产品所使用的标志。由于某一地区的地理因素和所决定的某种商品,不局限于某一经营者,因而地理标志的地域公共性注定其不能为某一经营者垄断,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共有的标识性权利,源于该地区满足某种产品特质的生产者皆有权使用的证明商标。无论采用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的路径,其所标识的商品应当满足地理标志内在的地域与商品特质的关联性要求,这使其与普通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区别开来,譬如“潼关肉夹馍”之类集体商标并不存在地理链接的内核,与地理标志证明产品质量具有特质性不同。这一区别在商标的层面上并无公示或外在形式上的宣示,导致经济使用上的
11、混淆,甚至成为钻营者可利用的灰色空间。综上所言,商标维度上的地理标识注册的显著性要求、模糊的地理链接、还是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的一类,无疑皆指向商品的特征与地理因素的内在关联性。所谓内在是指两者的关联关系是客观的,环境造就的,与普通商品通过加工、生产等产品标准人为催生的产品质量完全不同。这两者因素之间如何关联,固定还是动态?是生态学、环境学、生物学上的技术概念,还是法律规范上可以表达的量化概念,110 还只是法学的一个描述?这些影响地理标志权的诘问,商标规范不能给出满意的答案,必须寻求其他维度的诠释。(二)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在要求 地理标志在商标维度上虽然也接受了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但该功能更多是
12、经验的,或者说是“同一商标标示下的产品质量具有一致性”这一观点的共识5。甚至更近一层,足以胜任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质量要求,但是这些都是外在的标准,无法表达其所标示产品的质量层级。地理标志内在的质量是地理环境客观造就的,有自己独特的质量体系,并非商标制度所能述及。地理标志是利用行政力量分配地理资源的宣示,公用地悲剧的内在品性昭示着行政力量干预和介入的必要性。行政力量参与的深度和力度集中表现在对地理标志标示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方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属于质量体系的一部分,其要求的产品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种类为:种植、养殖产品,具有地域特色的生产、加工品;比如,赣南脐橙、景德镇瓷器。(2)产
13、品的产地范围,历史上客观形成的特定产区,至于这个历史时期有多长,是个难题,历史演变的存在对于区分产品的来源和起源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来自一个地区的产品如果不属于该地区的历史,就不一定是该地区的产品1。关于历史的因素可以有多种论述,但无疑环境的历史因素是地理标志不可缺少的因素,它拒绝后天利用地域因素培植的人工产品。(3)地理特征说明,欧洲所说的风土概念,包括土壤、湿度、雨水、光照、温度、海拔等客观环境条件;(4)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5)产品生产技术规范;(6)产品质量的间接说明,比如,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从以上产品质量
14、的要求看,地理标志所担保的产品质量应当是特色的,独一无二的,是有历史积淀的,且由地理环境的自然条件所决定,即便对主要源于本地的原材料进行拣选和加工,也不能脱离地理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当然这可能与主观因素关联观点说不同,其可能批评太过于倚重地理的客观因素,过于强调自然性和稳定性,尤其是剥夺了脱离地理自然因素,单纯依赖历史性人文要素,提炼产品的历史特征,形成可控制的质量标准,予以评价是否满足地理标志关联性要求的机会,比如,景德镇瓷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制作瓷器的高岭土原材料主要依赖外地提供,或者被其他新材料所替代的情况下,除了景德镇的瓷器故事和长期形成的产品特征被传承外,客观关联性要素已经消失,甚
15、至像薄如纸、质如玉、坚如铁、声如磬的产品特征也完全可以由德化等瓷器生产地生产,这种情况下地理标志权完全转变成了一种文化符号。(三)国际话语体系中的地理标志权 里斯本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统一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可以进行国际注册,以便在其他缔约方得到保护。从广义上说,地理标志是产品上使用的标志,这类产品有特定的地理来源,并主要因该地理位置而具备相应品质、声誉或特点。对原产地名称的某些要求是: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于该原产地,而且产品的加工也在那里进行。这些要求并不一定同等适用于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原产地突出强调产品与产地之间的联系,而地理标志产地联系的要素广泛;原产地质量要素狭隘模
16、糊,而地理标志产品除了质量,声誉和其他独特性都可以归于产品质量层面要素。换言之,地理标志产品内在本质归于质量特性与地域特色之间的关联性,单向描述的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这是里斯本协定及其日内瓦文本商讨地理标志的前提性概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 22 条认定,地理标志标示商品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该条表明商品特征与地理来源的关联性,至于地理来源的要素如何细化,由各缔约国自行规定。这较好地搁置了地理标志主客观要素、广狭范围的争议,但也弱化了该条的国际贸易适用性,转而依赖双边协议或区域贸易协定予以处置。国家贸易组织的前
17、官员认为,TRIPS 所指的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为实质上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任何特征,这些特征可能是商品本身固有的,如给定的质量,也可能是商品外在的,如声誉,即使它们在其他国家可能不为人所知也会受到保护。是否给予地理标志保护取决于是否存在某种本质上归因于货物原产地的特征。而且产品特征与地理都是客观的标准,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消费者是否知道无关紧要6。该观点111 坚持的客观关联标准是否妥当,姑且不论,至少与声誉的市场评价并不相符,毕竟声誉和信誉源于市场消费者的评价,该证据可以是客观的,但证明事项却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说如此解释逻辑上存在瑕疵,但是考虑该条其他条款对地理标志采用了商标法上的误认和误导
18、标准,该解释与商标法上的混淆认定保持一致。但是欧共体拒绝了这种做法,欧盟委员会认为,地理标志被错误标记不同产地的产品时,即便公众不会受骗,仍构成了地理标志的虚假陈述。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合作协定)就 TRIPS 第 22 条第 1 款协定为,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产自一方领土地域内或某个地区、地点,且该产品具有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定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一套行政程序。产品与地理关联的要素中质量、声誉、特殊品质与风土、文化这些要素,基本沿袭了 TRIPS 和里斯本协定的列举,即便存在细节上的差别,仍为旧规定的延续或变种,但是“一套行政程序”的规定却是新提法。审视合作协定“地理标志
19、注册的技术规范”部分内容,“一套行政程序”所指为一个申请机构,依照自己制定的地理标志管理规则,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地域因素的认证,以及对地理标志标注等使用的规范管理。“一套行政程序”的本质上是将产品质量因素与地域因素关联起来,并非单纯具备一套行政管理体系和管理程序就可以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其实,与 TRIPS“主要相关联”的表述不同,合作协定就与地理区域的联系表达为“归因于地理区域”“完全或主要归因于”,以文本字面意思解释,后者的关联因素和关联程度更多元更宽松。这与国际日益重视和放大地理标志保护的趋势相一致。综上所论,地理标志在多元化的层面上概念形式基本一致,但是不同层面的内在本质是撕裂,地理
20、链接也存在差异。其次,复兴、保护和传承历史传统的目的要求地理标志概念的内在本质描述应当是地域的、传统的、独特的,但是地理标志呈现扩大化趋势,从传统种植和养殖业扩大至手工业、非遗产品,甚至当地人造的一切。再次,虽然地理标志的设定目的和内在本质是可以描述的,但是在实践中出于利益需要,地理链接的建立却是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和无以言说的,尤其是拓展至现代手工业品和艺术品时,更是脱离了地理标志初始的地理链接,认可单独的声誉和历史故事就可以成就一个地理标志。最后,地理链接变动的情况下,地理标志不变动,还是废止,抑或将地理链接动态化,只要强调质量因素不变即可。一言以蔽之,地理标志的内生性制度矛盾撕裂了地理
21、标志权的限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二、左右权利边界的地理链接 产品特征与地理因素之间存在的链接关系是地理标志成立的本质要件,如王笑冰教授所言:“地理标志概念中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即关联性要素)是地理标志制度的核心,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地理标志确权的必备要件,也是地理标志保护的灵魂”3。正因如此,链接关系左右着地理标志的适用范围和排他性边界。引述上文所论,产品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由所在地域的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逻辑关系为链接关系,其一端链接着产品的独特性,另一端链接着地域的客观因素或主观人文因素,地理标志权的边界就在这不甚明确的逻辑关系中被决定。(一
22、)产品特性 由于地理标志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产品所使用的指示标记,所以产品作为地理标记的载体不可或缺,如果脱离开产品,地理标记可能异化为商标或者文化符号。因而产品如何描述与界定就成为限定地理标志权利边界的关键问题(要素)之一。广义上而言,产品的叙事视角多元,生产者、消费者和市场竞争者所述产品和关注点有所不同;产品的规范层次丰富,既有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标准层面的要求,又具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的安全和真实性规定;产品的表达形式多样,可以是外观、色泽的描述,也可以是饱满多汁、富硒富蛋白的质量表述,还可以是理化特色和生产技术的要求等等。从地理标志法律规范的体系审视,地理标记使用于产品因素与地理因素通过一定的逻
23、辑关系勾连起来的产品,除了地理因素和逻辑关系的描述外,其他的成分都可能视为对产品的表述,即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产品。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依据,其所述的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为种植、养殖产品、道地原材料112 特殊加工产品,当然这种初始的产品划分方式并非宣示非此类产品不能享有地理标志权,而更应当视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一种地缘性描述,否则就无法解释非遗类地理标志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审视地理标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要求,有关产品的核心证明主要包括: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知名度等。这几项要求虽然表达不同,但逻辑关系很明确: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是
24、为了保证产品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准,生产、销售和知名度是高质量产品获得的市场回报,理化、感官本身就是对产品质量的描述。一言以蔽之,质量是地理标志产品的核心要素,应当是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的规范核心,也应当是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的中心。2021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中心工作就是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监管。虽然我们可以明确质量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地理标记使用权的构成条件,但是并非意味着质量与地理标志的权利边界建立起联系关系,我们也无法推导出高质量产品的地理标志权限就广,反之就窄的结论。应当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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