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间文艺到民间文艺衍生作品:《著作权法》第六条的司法考察与规范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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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文艺、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具有层次上的区别。民间文艺属于宏观概念、公域概念,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属于微观概念、私域概念。“民间”一词带有明显的阶层色彩,著作权法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公民社会语境审视下并不融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指涉混乱问题。如继续保留该条款,将之限缩解释为“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是贯彻“两创”方针的现实选择。承接该条款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设置在先其他作品抗辩事由,畅通自愿许可使用路径,规定停止使用例外情形,明确公平责任承担方式,以此规范民间文艺开发秩序,提升民间文艺运用质效,消减知识产权私利性与民间资源公共性之间张力,助力我国从文化资源大国升级为文化产业强
2、国。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法律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我国 著作权法 自 年颁布伊始第六条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其后三次修订中该委任性规则未曾变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提出“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等领域保护办法”,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要求“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年 月,中央宣传部在内蒙古、江苏、四川、贵州 个省级试点地区基础上,又选定了黑龙江佳木斯、山东潍坊、贵州毕节等 个市作为试点地区进行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贵州省
3、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 号)设立“国家民族民间文化版权贸易基地(西南)”。云南省制定实施了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探索民间文艺领域版权保护运用模式。一直以来,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围绕民间文艺法律问题开展各类工作,以期将之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但立法层面推进迟缓。年国家版权局公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权利主体、保护期限等条款引起诸多争议,原因之一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概念尚不明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畴模糊有其历史原因。从 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试图将本国特色文艺元素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以调整利益分配,突尼斯
4、版权示范法 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遭滥用国内法示范条款 等倡导各国对 进行法律保护。我国对此概念译法并不统一,例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正式译本将之翻译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译本将之翻译为“民间文艺表达”(即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还有观点认为“民间”一词具有浓厚阶层色彩,与“宫廷”“贵族”“主流”“上层阶级”“知识分子”等概念相对,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语境下显得突兀而不融洽,以至于我国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订时,有学者提出删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条款。实践是理论阐释和规范完善的基础,著作权法 第六条存废与否应建立在实证考查基础之上。本文通过系统梳理相关司法案
5、例,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指代混乱问题及其缘由,归纳规律性纠纷成因与裁判逻辑,在此基础上建议采用客观目的解释方法 将规制客体限定为民间文艺衍生作品,以此激活条款价值,从源头入手消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进而探究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可行路径,回应民间文艺领域当下制度诉求,以期为后续学理研究及立法工作提供些许参考。二、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条款的司法考察 著作权法 第六条并非确定性规则,但其作为基本法律条款仍影响广泛。被诉侵权方根据抗辩需要极力证明涉案“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处于公有领域,或者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适用现行 著作权法 而有待行政法规明确。审理
6、机关在侵权认定及责任厘定时予以考量,通常会因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独创性较低酌定减少判赔数额。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截至 年 月 日,共获得案例 件,剔除与本研究明显不相关案例后,共得到适格案例 件,下文选择其中典型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一)存在“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和“民间文艺表现形式”两种不同理解法律概念是法律命题的最小单元,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多有讨论。笔者梳理相关案例后发现该概念在不同裁判文书中指代混乱,时而指涉作者明确的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时而指涉作者不明的民间文艺表现形式
7、。当涉案作品保留民间文艺核心要素并表达作者独特思想,满足现行 著作权法“作品”标准时,裁判文书中将之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例如在王某诉南京金文云锦艺术研究院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湘云醉芍 云锦框画系使用丝线等材质,使用传统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创作,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白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北京鬃人是源于清末、流传于北京地区的特色民间工艺艺术,原告在吸纳传统工艺和艺术风格基础上制作的作品是以有形载体形式表现的民间艺术作品”。而更多情况下,审判机关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等指代民间文艺素材,使用“衍生作品”指代作者明
8、确的涉案作品。例如在王洛宾继承人发起的系列案诉讼中,不同法院分别认定 玛依拉 等民歌素材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涉案作品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在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被告作为贵州本土企业使用贵州蜡染艺术作品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民族性、区域性的基本特征要求”。裁判文书中时有出现审判人员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条款的不同理解,如在李某元诉李某贵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 将军令 属于世代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在宋某诉湖南
9、科学技术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折纸作为传统民间艺术,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在李某诉永鹏农副产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使用民间传统艺术中剪纸表现形式,既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又是借鉴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形成的新作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欠妥,应予纠正”。著作权制度起源并发展于工业文明,中国社会在近百年间经历了从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的跨越式转型,自上而下的知识产权观念启蒙存在不均衡问题。“两创”方针时代背景下,著作权法 第六条潜在适用空间广阔,规则价值有待挖掘。法律术语使用混乱,条款理解不甚统一等问题值得关注。(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
10、纠纷成因及裁判逻辑类型化将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案例量化分析后发现,相关诉讼大致自 世纪 年代末开始出现,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生动展现出现代产权制度与民间文艺习惯之间冲突。其中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等学界讨论颇多,在此不再赘述,其余案例的纠纷成因及裁判逻辑存在以下规律。其一,民间文艺从业者大多秉持原真性理念,尽量还原传统故事情节、图案纹样、色彩组合、音律声韵等,导致同题材文字作品在角色元素、历史脉络、情节内容等方面大致相同,同题材音乐作品在曲调元素上同质性强,同题材美术作品在图案花式选择上存在相似。在先作品权利人有时会针对在后作品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例如阔克麦西热普案、涉县赛戏案、黔北仡佬
11、族民间故事案、平果嘹歌案、苗族医药案等。起诉主体还包括作者去世后的继承人,例如玛依拉案、传统瑶药案、陈氏太极拳案、绍剧剧本案等。审判机关一般在剔除公共文化元素后对比作品相似性,例如在祭祖鹰柱案中,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体现各自创作者独特构思,其中老鹰、葫芦、龙、竹子等相近设计均是基于罗婺彝族图腾元素的衍生创作,被告不构成侵权”。其二,人们通常无法辨别对民间文艺素材简单加工形成的作品是否处于公有领域,版权登记主体发现未经其允许而商用现象时提起侵权诉讼。例如在叶某诉浙江冠素堂食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观音饼来历 依据民间传说改编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似文字构成侵权,
12、根据原告劳动投入程度等,酌定减少判赔金额”。在周某诉海南黄灯笼食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 黄帝椒的传说“至多”属于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相应降低判赔金额。类似案例还有盘蛇剪纸案、“蓝花花”剪纸案、京剧脸谱案、牡丹瓷花案、蜡染图样案等。当民间文艺素材自由使用系特定行业惯例时,违背常理的策略性诉讼无法获得胜诉甚至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某版权代理公司鼓动绍兴轻纺城部分经营户对传统花样图案进行版权登记,发现其他商户使用后借维权之名索要赔偿,累计获利 余万元,检察机关核查情况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认定主要负责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其三,基于民间传统创作习惯的作品载体形式转化有时会引发
13、著作权纠纷。创作习惯具有长期共识性,例如手工艺制品在农业社会多为家庭内部使用,并无获取授权观念,在权属清晰的现代工商社会,难免与知识产权规则发生碰撞。以仿真见长的苏绣、云锦等领域从业者习惯以他人绘画为稿样进行绣制,美术作品权利人常以未经许可为由提起诉讼。此外,妈勒带子访太阳案涉及民间传说衍生文字作品与戏剧作品之间著作权纷争,夜郎王案涉及民间传说衍生美术作品与雕塑作品之间著作权纷争,评书表演艺术家单田芳多次被诉侵犯民间故事衍生文字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视角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艺、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具有层次上的区别。技术赋能使得
14、信息公开、信息自由势不可挡,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族群 社区层面,企图以产权形式管控民间文艺民间文艺表现形式均难以实现。当下制度诉求主要集中于民间文艺衍生作品,运用客观目的解释方法将 著作权法 第六条规制客体限定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更有助于激活条款价值。(一)“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解释不利于第六条的适用采用立法者主观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方法,考查当时立法资料可发现 著作权法 第六条立法意图在于保护民间文艺表现形式,但其具有变动性、集合性、抽象性,赋予相关群体著作权即便符合人文关怀理念,却过于理想化,相关保护办法出台希望渺茫。其一,民间文艺表现形式共享属性与著作权专有属性截然相反。民间传说、民间
15、歌谣、民间舞蹈、民间仪式、民间技艺等为创作提供取之不尽的素材,艺术共享是社会发展中必然发生的。著作权则是基于创作或投资具体作品获益而设置,其制度理念和操作模式无法直接套用至民间文艺表现形式。随着交通运输便捷与传播技术发展,文化共享范围日渐扩大。权利增设至少以强烈“权利”诉求为前提,而事实上民众一般并不排斥其他主体围绕本地特色文化展开创作,多部地方立法对文化资源共享现象予以确认,例如 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规定“鼓励支持自治县内外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传承、研究工作,提倡资源共享。鼓励支持自治县内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6、合理合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化创新”。其二,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来源主体无法准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作为权利主体,但权利主体界定采取民族本位与事项本位的论证结果不能做到完全一致,难以得出妥当结论。来自不同社群 族群的人们在漫长历史岁月中超越语言、宗教等隔阂不断进行文化互动,艺术内容与表现形式持续混融。例如西北地区的花儿、社火等是跨地域、跨民族的文化形态;渝湘黔交界秀山地区的花灯艺术由汉、苗、土家、哈巴等民族人民群众共同创造;藏族史诗 格萨尔王 与蒙古族史诗 格斯尔传 内容接近,被普遍视为蒙、藏、汉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鲜活例证。
17、此外,我国境内约 个跨境民族与其他国家文化相互交融,国际层面民间文艺保护适用产权模式困难。即便目前“权利”归属于特定群体无争议,一旦真正设置私权则难以避免出现纷争,影响社会和谐。在清平竹马案中,民间表演组织前任“会头”年老后,其儿孙成立相关文化传播公司,将 清平竹马善事歌词 进行版权登记,将“二村清平竹马老会”注册为商标,并向现任“会头”发出侵权诉讼,被告出示由 名村民代表签字的村民“公决”及村委会相关说明,不同意原告将民间艺术“占为己有”。再如由于地名指涉范围古今不同而引发的临近地区经营者争夺“祁门红茶”商标案。其三,现行著作权制度应对“单一作者单一作品”极简模式尚且左支右绌,例如家庭成员继
18、承著作权主体“一变多”问题尚无定论,举轻以明重,在中国社会原子化强调“个体本位”趋势下,采用“氏族 族群 社群本位”立法理念设置共有著作权无法起到激励作用,还可能出现个体成员单独授权效力等实操难题,人为阻碍本应自由流通的文化元素,使从业者缺乏合理预期,影响文化市场资本走向。自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之后基本再未出现相关案例,可见集体产权并非民间文艺实践核心诉求。即使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等作为代表获取产权证书,也并不符合民众朴素认知,行业惯例足以冲破私域牢笼,著作权法 第六条模糊表述平添诸多不必要期待。文化安全、惠益分享、文化尊重、来源披露、整体性保护等倡导实为行政管理范畴,在著作权制度中无的放矢
19、。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遵循减负思路,突破条款设定时的立法者主观意图,将研究重点从民间文艺集体产权 转向著作权制度真正能发挥作用的衍生作品问题。(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解释更有助于第六条适用 著作权法 设置第六条旨在妥善处理民间文艺创造性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运用客观目的解释方法将规制客体限定为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是回应当下制度诉求的现实选择。中国社会在过去百余年时间经历了从农耕文明向工商文明的跨越式转型,自上而下的知识产权观念普及与制度运行过程中积累了相对丰富的案例素材,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与我国五千年未曾中断的文化赓续相比,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时间尚短,制度建设领域大有可为。在对“民
20、间文艺传创者”“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等实证考查与学理论证基础上,尝试制定相应行政法规,激活 著作权法 第六条规则效用,为具有普世性的民间文艺产权问题提供“中国样板”,丰富知识产权制度文明。从国内层面而言,民间文艺衍生作品著作权规制研究正当其时,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要求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提出赋予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民间文艺衍生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但粗放型创作观念埋下纠纷隐患,亟需构建与创作传播规律相适应的著作权制度,引导从业者提高利益分配意识,及时将共享思维转为合同思维,同时防范出现抢注
21、滥诉现象,维护民间艺术生态和谐,为产业发展运营保驾护航。将 著作权法 第六条规制客体限定为“民间文艺衍生作品”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保护办法出台阻力,及时规范民间文艺开发秩序,提高民间文艺运用质效。民间文艺衍生作品能够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正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指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元素或者素材进行后续创作,形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 号再审行政裁定书;安徽省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申请“祁门红茶”地理标志商标后,临近县市同行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申请,认为历史上的“祁门”应作广义理解,并不限定在现行县辖区划,商评委认定该
22、协会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宣告商标无效,其后安徽省政府批复 黄山市人民政府与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合申报“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关事宜的协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一家大型刺绣银饰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访谈时提到:“很多图案都是祖先传下来的东西,现在有时会出现些新的图案,但是行业之间的关系就是谁生产出了好看的图案,得到消费者认可了,大家就开始你仿我的,我仿你的,都是互相的。”参见胡曼,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公司模式”研究 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载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年第 期。具有独创性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按照载体形式可分为以下类别:一是民间文学衍生
23、文字作品,根据我国 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十一条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三条,任何主体均可对历史文献古籍、民间文学等进行整理、出版、利用;二是民间美术衍生作品,创作者在吸取传统造型图像灵感后加入新意象、新技法等,将传统美术以平面美术、实用艺术品等形式展现;三是民间音律衍生音乐作品,从业者深入基层广泛收集民间曲调,创作出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四是民间传说、民俗仪式、民间舞蹈衍生戏剧作品、舞蹈作品,技术营造特色空间突破表演地域限制充分展示传统文化,满足当下文旅消费需求。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过程中,现代产权制度推动民间文艺由群体性向职业性转型,赋权衍生作品创作者与投资者持续激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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