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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6139815
  • 上传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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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沈阳市 道路 货运 市场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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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道路货运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其市场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运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托运人和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   货运服务包括货运场(站)经营、货物联运、商品车发送、货物中转、包装、汽车租赁、营业性货运车辆停车场经营等业务。   货运场(站)经营包括仓储保管、搬运装卸、货运信息、道路物流、货物集散、货运配载、集装箱中转和货运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货运市场工作,负责全市道路货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运市场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道路货运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税务、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道路货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及按规定征收的道路运输管理费均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章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货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第九条 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的货运车辆技术档案文本,并如实填写。   第十条 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以下经营情况等资料:   (一)经营资质;   (二)运输经营收入;   (三)货运量、货运周转量;   (四)其它应当报送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有关交通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   (二)按规定接受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从业资格证件上岗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道路货运   第十三条 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十四条 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集装箱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并实时监控。   道路货运经营者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   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第十六条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机动车辆强制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设施齐全,符合车辆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运输易扬尘、易溢漏或者其它易污染环境货物的车辆,必须有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转籍,车辆所有者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   第十九条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埠货运车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   第二十条 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 货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货运场(站)、营业性停车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三条 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特种物件运输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运信息服务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各类货运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与市货运信息服务中心联网,市货运信息服务中心应当为各类货运信息服务单位做好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   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交通规费缴纳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运输稽查专用车辆应当装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为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服务经营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投诉举报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货运场(站)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货运场(站)经营者,可以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易溢漏或者其它易污染环境货物的车辆,无防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道路货运市场的弊端和解决方式  货运市场是一个整合物流市场的地方,虽然广州货运市场通过整合物流公司在同一地方操作,增强竞争,货运市场大大降低了运输费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据了解,大部分新开的站点使用临时经营场地,流动性很大,而且2/3以上处于无证经营状态。这些无证经营站点未经交通部门备案和工商部门登记,不缴纳税收等,造成了不平等竞争,不利于市场统一规范管理。许多新开站点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揽客。   有关人士建议,市有关部门对货运市场要做到规范管理,既有效开放,又有序竞争。一方面要对新增站点加强管理,全部进行登记备案,对那些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站点,坚决予以关闭,而且对使用临时经营场所的站点发放临时执照,或进行备案,方便统一管理。   这就说明了货运市场的含义——竞争态势严峻,货物被骗、交通事故等风险增加,追查或索赔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委托有一定资质的货物运输公司管理,众多运输站点挂靠在下面,或由几家运输站点组成联合体,以利于内部管理、分担风险、防止垄断经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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