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8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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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 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 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 (一)线网客流预测:在远景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基础上,预测项目远期设计年限建成的线网规模的全日客流总量、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总量和客流负荷强度;并对各条线路的客流进行总量控制与分析。 (二)线路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客流量和各小时段的客流量及其比例、全日和高峰小时的平均运距及平均客流负荷强度、全日各级运距(每2km分级)的乘客量。 (三)车站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和早、晚高峰小时的各车站上下行的乘降客流、站间断面流量以及相应的超高峰系数;在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或节假日、双休日,对具有突发客流的特殊车站,应单独作特别预测和分析。 (四)OD客流预测:预测全日、高峰小时的各车站站间OD;对跨越不同区域的线路,应进行各区域的内外OD客流预测,并对客流特征进行分析。 (五)换乘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和高峰时段的各换乘车站(含支线接轨站)的换乘客流量及占车站总客流量的比重进行预测。并应预测相关线路之间、不同方位和方向的换乘客流。 (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 (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 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15km。 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三、初期车辆配置数量和编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初期设计年限的客流需求。 (二)初期高峰小时列车运营密度不少于12对/h。 (三)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宜与近期编组长度一致;当近期与远期列车编组长度相近时,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可与远期编组长度一致。 四、车辆基地的规模应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设计规模划定和控制;列车运用整备、检修设施、站场股道及其相关的房屋建筑宜按近期规模建设;其余的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远期规模,确定分期建设方案。 五、初期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配置,合理兼顾设备使用寿命的周期。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按远期需求一次配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工程基本设施和运营装备系统两大部分: 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 (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 (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程部分。 二、运营装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含采暖)、通信、信号、给排水与消防、防灾与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和电梯、站台屏蔽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及其控制管理设施,车辆基地的维修设备等。 三、上述土建工程设施和运营装备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选择,分期实施,适度配置,并做好包括技术经济分析的多方案比较。 第三章 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重视网络化运营效益,必须做好线网总图规划、线网实施规划和有关专题研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网总图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总体结构形态、覆盖范围、分布密度、总体规模、换乘节点、车辆基地及其联络线分布等。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经客流预测和多方案评比,确定远景线网总图规划。 二、线网实施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近期建设规模、建设时序、运行组织、工程实施、换乘接驳以及建设用地控制规划,支持远景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 三、在线网规划完成后,应对线网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包括车辆与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和综合规划研究,以及沿线建设用地、开发用地、交通枢纽及停车换乘等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 第二十三条 线路总体布局应重点把握功能定位、接驳换乘、客流效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建线路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线布站。根据在线网中功能定位和客流预测分析,明确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二、拟建线路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车站应服务于重要客流集散点,起迄点车站应与其他交通枢纽相配合,构筑城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 三、拟建线路起、终点不应设在市区内大客流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断面流量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1?4的位置。 四、每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35km,旅行速度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五、对超长线路应以最长交路运行1h为目标,旅行速度达到最高运行速度的45%~50%为宜。 六、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型线路,应分析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OD的特征;分析在线网中车站和换乘点分布;分析列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合理确定线路起迄点、站间距和旅行速度目标。 七、当新建初期线路由两条线路的部分地段组合为一期工程,贯通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两条线路选用的车辆、轨道、信号和供电制式应一致,并不得影响远期车站规模。 (二)两条正线为二期延伸预留工程实施应有足够施工长度,并不得影响一期线路安全运行。 (三)两条线路初期组合贯通运行,应设置双线联络线(或渡线)。当两条正线分别延伸为独立运营后,联络线退出正线运行,但仍应保留联络线功能。 八、轨道交通全封闭式线路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九、对设置支线的运行线路,支线长度不宜过长,接轨点必须在车站,宜选在客流断面较小的地段。正线、支线进站方向宜设置为同站台两侧平行进路。 十、两条正线共线运行地段,应符合支线接轨条件,且应分别满足两线列车行车密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 (一)当采用全封闭方式时,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但应注意对地面建筑、地下资源和文物的保护;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首选高架。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但应处理好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二)高架线地段,应注重结构造型,控制建筑体量,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和谐比例,既要维护地面道路的交通功能,又要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做好环境设计。 (三)当采用部分封闭方式时,在平交道口必须设置“列车优先通过”信号,同时兼顾道路的通行能力。 二、在线路长大陡坡地段,不宜与平面小半径曲线重叠。当正线线路坡度或连续提升高度大于表2的规定值时,根据列车动力配置、线路具体条件和环境条件,均应对列车各种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以及运行速度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第二十五条 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其位置应有利乘客集散,并应与其他交通换乘方便。 二、高架车站应控制造型和体量,中运量轨道交通的车站长度不宜超过100m。站厅落地的高架车站宜设置站前广场,有利于周边环境和交通衔接相协调。 三、车站间距应根据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确定。在全封闭线路上,市中心区的车站间距不宜小于1km,市区外围的车站间距宜为2km。在超长线路上,应适当加大车站间距。 四、当线路经过铁路客运车站时,应设站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预留联运条件(跨座式单轨系统除外)。 第二十六条 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轨道结构应有足够强度,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有利于养护维修,确保列车安全、快速、平稳运行。在新建的路基、隧道、桥梁上铺设轨道,应考虑工程沉降、徐变的时间要求。 二、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要求。 区间曲线最大超高为120mm,车站内曲线超高为15mm,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分别为04m/s2 和03m/s2。 三、在隧道内和高架桥上宜铺设无缝线路和混凝土整体道床,并应具有良好绝缘性能和对杂散电流的防护措施。在道岔铺设地段应避开结构沉降缝(或施工缝)。在振动超标地段,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四、高架桥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或小半径曲线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 五、在轨道末端应设车挡,其结构强度应按列车15km?h撞击速度设计。 六、在区间线路的轨道中心或轨旁的道床面,应设有逃生、救援的应急通道,应急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55m。 第二十七条 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路基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内时,应以少占路面为原则,并应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外时,应尽量少占土地。 二、路基和支挡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并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三、路基与桥梁墩台应严格控制下沉,路基与高架桥衔接的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15~20m处。 第二十八条 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确定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地界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法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 三、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应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必要时须制定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四、在城市建成区,当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应采取必要的拆迁或安全保护措施。 五、在规划线路地段,应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控制保护地界为两侧各60m;当规划有两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该保护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六、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1m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第四章 车辆与限界 第三十条 车辆类型应根据当地的预测客流量、行车密度、线路条件、供电电压、车辆与备品来源、技术发展、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综合比较而选定。车辆基本型式应按以下类型选择: 一、按车体宽度和驱动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六种车型: (一)粘着牵引系统: A、B型车,车体宽度为30m、28m的四轴系列车型; C、D型车,车体宽度为26m,车地板不同高度的铰接车系列车型; 单轨胶轮车,车体宽度为30m的跨座式单轨胶轮系列车型。 (二)非粘着牵引系统:L型直线电机车辆系列。 二、按车辆的牵引控制系统,可选用交流变压、变频车。 三、按车体材料,可选用不锈钢车、铝合金车和耐候钢车。 四、按受电方式,可选用受电弓车、受流器车、受电弓加受流器车。 五、按电压等级分:有直流1500V和直流750V。 第三十一条 同一城市内的车辆型式应从线网规划统筹考虑,类型不宜过多。各类车型的主要技术规格,可按表6规定确定,并严格遵循车辆国产化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车型应规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A、B型车的限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铁限界标准》CJJ96的有关规定,其他车型的限界可按《地铁限界标准》CJJ96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构造速度应高于车辆设计最高速度的10%或10km?h。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并允许出现瞬间超速5km/h。 第三十四条 制定限界的计算车辆应采用无驾驶室车辆的基本参数,进行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各类车型的计算车辆参数见表5。车站限界(站台)应满足列车停站、开门状态时的车辆限界,且满足列车过站时的车辆限界。 第三十五条 列车端部车辆应设置专用前端门或指定侧门为乘客紧急疏散门,并应配置下车设施。在正线区间隧道或高架桥的建筑限界内应预留乘客逃生和救援的通道和空间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驾驶室前端门专用疏散模式时,应利用轨道中心(或轨旁)道床面作为应急疏散通道。 二、当采用指定侧门疏散模式时,在区间单线圆隧道内,应设置应急平台,宽度不应少于550mm;同时利用轨道中心作为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六条 车辆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设置列车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必须设置乘客与司机的对讲通信设施;必要时,可在驾驶室设置对每个车厢的电视监视系统。 二、车辆内应设有灭火器具、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 三、车辆内部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绝缘性。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无卤电缆,其他部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四、运行在隧道内固定编组的车厢之间,应设置贯通通道。 五、车辆的编组和动力(牵引和制动)性能,应满足在长大陡坡线路上正常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故障情况时的运行要求: (一)在定员(AW2)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或1?3动力时,列车仍能维持运行至线路终点。 (二)在定员(AW2)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列车仍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并行驶至就近车站,列车清客后返回车辆段。 (三)在定员(AW2)工况下,当列车丧失全部动力时,应能由另一列相同空载列车(AW0)在正线最大坡道上牵引(或推送)至临近车站,列车清客后被牵引至车辆段。 六、车辆构造强度应满足车辆在构造速度运行时超员的荷载要求。 第三十七条 每辆车的定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员:每辆车的定员,由座席位和站席位的总和确定,为正常情况下载客能力的计算依据。 二、座席:车辆的座位数宜占总定员的15%~20%。当全程线路大于35km,平均运距大于12km时,根据客流性质,宜适当降低车辆定员。 三、座席区:每位座席区面积计算范围包括座椅横截面宽度(045~05m)和座前区(020~025m),座席区横截面总宽按07m计。 四、站席:车内面积扣除座席区及相关设施的面积后,按6人/m2计。 五、超员:每辆车的超员,按座席不变,站席以9人/m2计,超员系数(超员与定员的比值)不宜小于14,与车站客流的超高峰系数相适应,并应作为车辆构造强度和制动力计算的依据。 六、车辆客室的车门开启宽度不宜小于13m,每侧车门数量应与定员相匹配。 第三十八条 车辆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的评价宜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列车编组、定员与运能可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6规定。 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 表6 项目名称A型车B型车C型车D型车Lb型车单轨车 车辆驱动特征 钢轮/钢轨 旋转电机直线电机 胶轮—跨座单轨 车轴数四轴四轴4、6、8轴—铰接车四轴四轴 车辆轴重(t) ≤16 ≤14 ≤11 ≤13 ≤11 车厢基 本长度 (m) 单司机室车厢236 (244) 19 (1955) — — 172 146(55) 无司机室车厢220 (228) 19 (1955) — — 1684 139(146) 车辆基本宽度(m) 30 28 26 26 28 29车门 踏板处298) 车辆 高度 (m) 受流器 车 有空调38 38 37 37 ≤3625 无空调36 36 — — — 受电弓车 (落弓高度) 381 381 37 37 3560 受电弓 工作高度39~56 39~56 39~56 39~56 — 车辆总高≤553 轨面以上高384 9 续表6 项目名称A型车B型车C型车D型车Lb型车单轨车 车内净高(m) 210~215 ≥21 ≥21 ≥21 22 地板面高(m) (车门处) 113 110 095 035 093 113 转向架中心距(m) 157 126 110 1070 1114 96 固定轴距(m) 22~25 22~23 18~19 17~18 19~20 走行轮 15 导向轮 25 车轮直径(mm) 840 760或 660 660 660~ 730 走行轮 1006 导向轮、 稳定轮 730 车门数(每侧)(个) 5 4 — 4 3 2 车门宽度(m) ≥13~14 13~14 13~14 14 13 车门高度(m) ≥18 ≥18 ≥18 186 182 定 员 单司机室车厢310(超员 432) 230(超员 327) — 双司机室 238 217 151(211) 其中:座席56 36 — 66 28 32 无司机室车厢310(超员 432) 250(超员 352) — — 242 165(230) 其中:座席56 46 — — 32 36 车辆最高速度(km?h) 80~100 80~100 80 80 90 80 启动平均加速度 (m?s2) (0~35km/h) 083~10 085 085 095~ 10 ≥0833 常用制动减速度 (m?s2) 10 11 11 ≥10 ≥11 紧急制动减速度 (m?s2) 12 15 15 ≥13 ≥125 等效噪声 〔dB(A)〕 司机室内≤80 ≤75 ≤75 — ≤70 客室内≤83 ≤75 ≤75 75 ≤75 车外80~85 ≤80 ≤80 80 ≤75 注:①车辆基本长度无司机室的为标准车辆长度; ②有司机室的车辆加长长度部分,应满足标准车的曲线地段限界; ③( )内的数字为车辆两端车钩连接中心点之间的跟离; ④C型车为低地板车,D型车为高地板车,均分为4、6、8轴的铰接车。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⑤双铰六轴70%为低地板车辆,全长2876m。 第五章 运营组织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管理包括列车运行组织与管理、车站服务与安全管理、票务管理、设备运行及维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列车运行组织与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条正线运营线路均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全线列车运行应采用集中调度。 二、每条线路应按客流预测和在线网中的地位,确定功能定位、速度目标、运能规模和管理方式;拟定运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非正常运行模式,包括各种应急状态的对应措施。 三、每条线路宜组织独立运行。根据全线客流分布特征,宜组织部分列车区域折返运行,也可与其他正线或支线组织混合运行,并按运行模式要求,设置各种功能的配线。 四、在地面或高架线地段,应设置有关风速监测设施,遇暴风8级(风速172~207m?s)时;列车应缓行;遇暴风9级(风速208~244m?s)及以上或大雾、大雪、沙尘暴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及时停运。 第四十三条列车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车在正线上最高运行速度应与车辆设计最高速度相符合,并允许瞬间超速5km?h。 二、列车通过曲线线路和道岔区宜按规定的限速运行。 三、列车进入站台端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55km?h。 四、列车进入车辆段站场线路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25km?h。 五、列车故障状态下,推送运行速度宜为25~30km?h。 第四十四条车站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配线应按全网、全线分层布局和配置。按线网规划确定设置正线间联络线及其渡线;确定车辆段(或停车场)与正线接轨站的配线,支线与正线接轨站的配线;按列车运行交路选定中间折返站及其配线。 二、中间折返站的选择,应适应各设计年限的客流特征及其设计运行交路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三、在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为满足故障运行工况,每隔5~6座车站(或8~10km)应设置故障列车待避线,其间每相隔2~3座车站(约3~5km)应加设渡线。 四、当故障列车待避线设在折返站时,应与折返线分开设置,在正常运营时段,不宜兼用。待避线尾端应设置单渡线与正线贯通。 五、当载客运行的两条正线或支线交会共线运行时,其交会点必须设在车站,并在进站方向设置为同站台两侧平行进路。车辆出入线(非载客运行线)接入正线的接轨点宜设在站端,并应具备站外一度停车的条件;否则,在接入正线前,应设置安全线。 六、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与线路的运营间隔时间相适应。中间折返站宜采用站后折返,当折返列车的计算停站时间(含清客时间)有碍该运行时段的列车发车间隔时间,应敷设站内折返线,采用站前折返,并应配置相应站台。 七、远离车辆段(或停车场)的尽端站的车站配线,除应满足折返功能外,还应考虑故障列车待避、夜间存车和维修车辆折返等功能要求。 八、在靠近隧道洞口或临近江、河、湖、海岸边的地下车站,应根据非正常运营模式和行车组织要求,研究和确定车站配线形式。 第四十五条运能设计应满足客流预测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条线路的设计运能应满足全线远期高峰小时、各站间客流断面预测值。当远期高峰小时、同方向、前三位的最大客流断面值中凸现一个尖峰时,应根据客流特征分析尖峰值的量级和概率,分析运营组织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采取“削峰”设计,合理确定设计运能。 二、每条正线线路远期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列车编组长度、最高运行速度、追踪运行间隔、停站时分等因素,并针对不同运量等级和服务水平,确定设计列车发车密度和运行交路。各折返站配线的折返能力、支线或车辆出入线接轨站的通过能力,应与正线设计行车密度相匹配,并留有10% ~15%的储备能力。 第四十六条高峰时段列车发车密度,应保持一定的服务水平,维持乘客较好的舒适度和一定的列车满载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全封闭线路上,城市中心区地段的列车发车密度: 初期:高峰时段不宜小于12对/h(5min间隔),平峰时段宜为6~10对/h(10~6min间隔)。 远期:高峰时段钢轮钢轨全封闭系统不应小于30对?h,单轨胶轮系统不应小于24对/h。平峰时段 均不宜小于10对/h。 二、当线网中采用相同车辆制式的若干条线路,远期运量级相差较大时,宜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发车密度,不同的列车编组长度;当运量级相差较小时,经过论证,也可采用相同列车编组长度,不同发车密度。钢轮钢轨全封闭系统发车密度不应小于24对/h,单轨系统发车密度不应小于20对/h。 三、在高峰运行时段,在单向运行各区段内,列车乘客站席最大密度为5~6人/m2的区间数量(或里程),不宜大于全程的20%。 四、在部分封闭型路段的平交道口应采用“列车优先通过”措施,做好路口交通组织设计,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计行车密度不应小于10对/h,一般运行时段不应小于6对/h。 第四十七条车站服务与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内应设醒目的各类导向标志及必要的信息系统,以引导乘客自我服务为原则,逐步提高自动化服务水平。 二、车站应设有安全值班员或服务员,对站台、楼扶梯、垂直电梯、检票口和出入口的客流状态和安全秩序实施监控,帮助残疾人乘降车,及时阻止事故发生,及时报警,正确疏导客流,保障车站及乘客安全。 三、在正常运营时间内,任何人不得进入轨道区,在站台两端应设有阻挡标志或设施。 四、车站管理、保安与服务人员的配置应考虑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票务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售检票宜选择自动售检票的管理模式;人工售检票可作为过渡性模式。 二、票务系统可采用计程、计时制,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票务管理模式,应兼容系统的发展,预留区域票务收费和开放式管理模式的条件。 三、车票为系统信息载体,应采用IC卡,并具备实现与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条件。 四、自动售检票系统由线路中央计算机、编码/分拣机、车站计算机、车站终端设备(包括售票、验票和进出站检票机)及车票组成。从轨道交通线网考虑,应设置清分系统,并预留与城市公交清分系统接口。 五、进站检票机数量应按预测进站客流计算,出站检票机数量应保障每列车下车出站乘客,在下一次列车到达前疏散完,并应留有适当储备能力。不同时段潮汐客流现象明显的车站,应设置标准通道双向检票机。 六、自动检票机应具备紧急疏散模式。 第四十九条设施与设备运行和维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设施,应根据运营需要,在充分研究运营目标与工程经济、运营效率与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理配置。 二、运营管理、服务与车辆设备维修应充分考虑全线网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统筹考虑设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票务清算中心、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物流中心。 三、运营设备应根据线路和车站的空间位置,按规定的运营模式,合理选择设备系统和管理方式。设备的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型的中心级管理、分散型的车站级管理及混合型的两级管理。 四、混合型的两级管理由控制中心和车站监控组成。需全线协同控制的系统设备,应在控制中心集中控制;涉及车站运营安全的设备,应在车站就地控制。 五、控制中心应设置行车调度中心、电力调度中心、环境与防灾监控中心及自动售检票终端等机电设备,以及有关自动控制设施。 六、车站监控的运营设备,如: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防灾报警、自动扶梯、电梯、广播、照明、自动售检票等机电设备,以及有关自动控制设施,应按运营模式选定。 七、车站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AS(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维修管理工作站应实现对系统及被监控设备的状态进行监视及故障报警查询、系统的维修及调试等功能。应通过通信传输网络组成全线的维修管理系统。 八、全线应设置专门的维修机构,对全线的各种运营设备进行养护和维修。 九、运营管理方式应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及集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 第五十条 车站型式及布局应满足客流需求、乘降安全、疏导迅速、环境适宜、布置紧凑、便于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车站位置、周边环境、建筑形式、施工方法、客流组织等条件,全线总体平衡、协调统一,合理选择。 第五十一条 全线网车站站名应统一管理,宜与所在地区或附近路名一致,并与当地路名管理单位统一研究认可,不宜随意改变。 第五十二条车站外200m范围均应设置导向标志,并应设夜间照明设施;车站公共区内设置的各种标志应通视清晰、避免相互遮挡。车站可适度设置广告,并与车站建筑装饰融为一体。导向标志应全线网统一规划、统一规格和造型,安装应坚固安全。 第五十三条 车站站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台宜以岛式和侧式为基本形式,在一条线上宜一致,或分段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二、站台宽度应满足乘降区宽度以及楼梯、自动扶梯和立柱的总宽度要求。 三、站台高度应比车辆地板面低50~100mm,并根据车辆、车门类型分析选定。 四、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之间的安全间隙,直线站台宜为80~100mm。曲线站台应不大于180mm。 五、在站台边缘应加设安全警示线。若设置半高屏蔽门局部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在初期安装定位。 六、站台屏蔽门(或护栏)及附加设施,均不得侵入车辆限界,并应留有25mm的安全间隙。 七、站台长度应满足远期列车停靠和乘降要求。 第五十四条 车站站台乘降区宽度应满足乘客候车和乘降的要求,并应按车站远期超高峰小时的客流特征、行车组织和乘降客流量进行计算确定。最小设计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乘降区宽度内侧为连续整体墙面部位,其墙面至站台边缘的最小设计宽度宜为35m;当乘降区宽度内侧设有立柱或局部楼扶梯(连续长度10m内)时,其侧面至站台边缘的最小设计宽度宜为25m。 二、在车站客流较小的车站,乘降区计算宽度小于15m时,最小设计宽度可减小至20m,但必须设置栏杆或半高屏蔽门等安全措施。 三、根据车站特殊需要,在站台端部10m局部范围内,当计算宽度小于2m时,乘降区设计宽度可采用2m,但应设置局部防护设施。 四、对于大型车站、中间折返站和换乘站的站台乘降区最小设计宽度,应按行车交路和发车密度,分析上、下车客流特征,较上述规定适当加大。 五、当车站近期客流暂大于远期,乘降区设计宽度应按近期客流计算校核和分析,必要时对行车组织作适当调整。 第五十五条 车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根据车站型式、客流大小、票制与管理方式,确定车站布局和规模。 二、车站应根据线路敷设方式,结合周边环境、地下管线、地形条件设置,控制车站体量。地下站或 高架站应减少层数,敞开式站台应设风雨棚,有利乘客乘降和出入。 三、换乘车站应做好规划设计,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50m,换乘时间不宜大于5min,并结合工程实施 条件,选择便捷的换乘方式,换乘通道应满足正常通过和紧急疏散能力。 四、换乘车站在工程实施中,属近期建设的车站,其换乘节点的土建工程宜一次建成,统一利用两站地下空间和设备资源共享。属远期建设的车站,宜作预留换乘条件和后期施工条件。 五、站台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出站通道、楼梯和自动扶梯,并保证下车乘客至就近通道或楼梯口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50m,并在下一次列车到达前,已撤离站台。 六、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应根据各系统工艺和相互接口联系要求,进行综合协调、合理布置。地面和高架车站的设备用房,应因地制宜、灵活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邻近建筑物合建。 七、地下车站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应划分防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八、车站的楼梯(含自动扶梯)、检票口、出入口通道的通过能力均应按超高峰小时进出站客流及各口部的不均衡系数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在高峰小时发生事故灾害时的紧急疏散,能在6min的目标时间内,将一列进站列车所载的乘客(按远期高峰时段的进站客流断面流量计)及站台上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 九、车站的站厅应进行客流流线组织设计,出入口、检票口、楼梯口布置应符合客流组织路线,并有一定缓冲距离,确保进出站客流路线通畅。 十、当采用全封闭式自动售检票方式时,车站站厅应分设付费区和非付费区。非付费区面积应大于付费区,付费区的面积应紧凑。 十一、非付费区的面积应满足客流流动和有关设备安装的要求;位于出入口的站厅区域是进出站客流交叉流动的集散区(检票机或楼梯栏杆的外侧),其区域范围宜保持16~20m的纵向空间。 十二、售票机前应留有不小于2m的排队空间。在出站检票机内侧应留有4~5m的滞留聚集空间。 十三、车站的站台、站厅、楼梯、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服务设施。 第五十六条车站出入口与风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 二、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三、每座车站从站厅引出的出入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总疏散能力应大于远期高峰小时紧急疏散客流量的13倍。 四、大型地下车站的主要设备用房区内,应单独设置一个直达地面的消防、救援专用入口。在一般车站,经过分析论证,可利用靠近主要设备区的直达地面的独立出入口合并兼用。专用入口位置应靠近城市道路。 五、地下车站与商场共建时,宜分层、分隔设置。车站出入口必须有不少于2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并应满足地下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要求。若车站出入口与地面建筑结合,应具备对建筑物倒塌的防御能力。 六、对分期建设的换乘车站,其地面出入口应集中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节约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地面通风亭宜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或合建,重视造型、景观和环保的要求。 七、出入口、风亭的开口部应高出所处区域的地面道路积水水位,必要时应加设防涝、防洪设施。地面出入口、风亭进风口、排风口与地面建筑合建时,应注意错开方向和距离,防止进、排风气流短路。 八、出入口地下通道或换乘通道的长度大于100m时,应满足紧急疏散的消防要求。 九、在严寒地区,出入口地面和楼梯应采取防冻、防滑措施。 第五十七条车站建筑与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建筑形式应简洁、明快、舒适、健康,服从交通功能为主,并与地面环境、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相协调。 二、车站内部建筑装修应经济、实用、安全、耐久,便于施工和维修。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容易清洁、光反射系数小的环保型材料,站内地面应选用耐磨、防滑的材料。 三、建筑装饰材料和构件应采用标准化、工厂化、施工装配化。 第五十八条结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及其相连的重要构件,其安全等级应为一级,按可靠度理论设计时,设计基准期为50年,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 二、结构型式应与线路敷设方式相协调,并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周围环境条件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法和结构型式。 三、对于穿越通航的江、河、湖泊的隧道,应考虑未来100年河床断面受冲淤的变化对隧道安全的影响,根据国家水利及航运部门要求,按国家水利部门批准的,对防洪、防汛、防潮汐的评价要求,合理拟定隧道顶部的覆盖层厚度,制定穿越堤防的工程措施,跨江隧道两端的岸边适当位置或车站临江端必须设 置防淹门。 四、结构设计应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和抗震要求,并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当地下结构处于含水地层中时,还应满足抗浮要求。 五、高架桥应注重结构造型和桥梁景观,应结合城市规划及所处地段环境,合理选择梁式、跨径、墩台和基础型式,应力求构造简洁、构件标准化,便于施工。宜推广采用预制架设的设计、施工方法。 六、桥梁跨越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时,跨径、墩台布置及桥下净空应满足相关设施的限界要求,并预留一定的裕量。跨越排洪河流的高架桥桥下净空应按1?1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大桥、特大桥应按1?3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检算;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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