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JJ 57-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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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 1.0.2 工程地制裁勘察按专业可分为城市规划、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和核电站工程,以及地下工程等工程地质勘察。虽然都是工程地质勘察,但它们的目的、要求、方法、评价等得有所不同的,有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和特点。本规范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待业标准,适用于种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指定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本规范指的“城市”、“城市规划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即是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各类城市”即上述三类城市。 1.0.3 随着近数十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和城市建设的调整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工程地质环境是城市建设前期工作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通过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了解规划区的工程地质环境特征,并编制一套反映工程地质环境与城市建设相互关系的、高水平的工程地质图系,对于城市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不仅有助于城市用地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避免规划设计的盲目性,避免或减轻由于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活动导致次生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养活昂贵的处理费用,而且可以预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远景发展中,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因此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并以此作为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设字第761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各个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工程设计时,必须将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作为基础资料认真研究使用”。但据调查,以往有些城市对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此工程质量问题,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本规范在本章总则中道德指明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重要性,旨在引起城市建设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对工程地质勘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圆满地完成这些任务要求,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就必须紧密结合城市规划的任务要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精心勘察,及时提供能全面确切地反映规划区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和动态特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同时应紧密结合城市的具体特点和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开展相应的、针对性很强的专题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勘察和工程地质图编制工作技术水平,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据调查,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中,主要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水平与速度,大大落后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发展速度。在新的城市建设与老的城市改造中,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与评价,以及人类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与反馈的预测理论、技术与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因此,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必须重视新技术和地质学样新理论的运用。这不仅仅是为了尽快地适应上述形势的要求,也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特点所要求的。例如,遥控新技术在资源调查、测绘、地质勘察和编图中具有广泛的用途: (1)可获得大范围地理环境和地质环境要素的同时摄影资料和数据,有助于分析和反映客观规律; (2)由于采用可见光、红外、多光谱摄影和微波测定,可以获取极多的环境信息,获得很多的地理地质要素质量特片与数据指标; (3)由于能在短期内重复摄影,可以分析研究某些地质现象的动态变化(如滑坡、洪水等灾害的预测预报); (4)保持测绘与制图对象的位置和轮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特别是在地区性大范围的调查研究工作中,运用遥感新技术,能收到既快,又高质量、经济的良好效果。如: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曾组织测绘、农业等部门运用遥感新技术进行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已取得全国和分省的农地、林地、草地、水域……等10项数据,前制成了全国卫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图。有些城市也曾运用遥感新技术,获得了很多的环境信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航空遥感由于可以获得比航天遥感更直观、更详细的高分辨率影像,更适用对探测对象的详细研究,例如细部地质构造、小地貌、地层分布、河流演变、河流演变、震害分析、滑坡分析,以及地质灾害的动态分析。 又如,运用电子计算机新技术,是使勘察和编图工作摆脱传统落后的手工作业方式的重要手段。电子计算机新技术在勘察和编图中也具有广泛的用途: (1)由于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系列图编制涉及广泛搜集和利用数据,可充分利用大量地质信息资源优势和电子计算机信息存储量大的特点,在广泛收集整理有关城市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资料的分系统、分类别计算机处理和储存,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地质信息数据库。如城市钻孔资料数据地质资料系统、城市地质灾害资料系统……等,以及各种专门测试数据系统,如岩土力学数据测试系统、地貌测绘数据系统、遥感遥测数据系统等数据库系统。由于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资料的储存入库准确,查找方便,提取迅速,可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城市地质数据库的建立,不仅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提供迅速、方便和系统的服务,还能有力地促进城市地质资料的管理现代化、规范化、系统化、集中化,改变过去资料分散、存放不安全、互相封锁,影响交流利用的局面,并能大大提高资料的利用率和使用价值。据调查,我国已有一些城市勘察单位开始进行建立地质数据库的工作,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2)在勘察、成图过程中,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数据的制图。原兵器工业部勘察公司曾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探查某工程地基的岩溶分布发育规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评定场地稳定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意大利在佛留利东北部650公项的区范围内,曾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编制了比例尺1:5000的地貌、岩性和水文地质等图件。目前,我国很多勘察单位也已普遍地运用电子计算机新技术,进行数据处理,辅助制图和较复杂的地基计算。 由于考虑到上述新技术的运用已在有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中作了具体的规定,故只在本规范某些章节的条文中提及,但为了强调运用新技术和地质学科新理论在城市规规划勘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在本规范总则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在勘察工作中重视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的运用”。并在本条文说明中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以补规范的不足。 1.0.4 本规范在下达编制任务时,明确为待业标准(原称部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个、事业标准、室内试验、岩土分类、场地稳定性和特殊性岩土等的要求在有关的现行国家及待业标准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也适用于城市规划勘察,按建设部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细则》第十三项第一款规定:“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上级或同级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不得重复”的原则要求,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报告编制的根本要求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必要的条款。因此,规范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 规范中把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明确地分为总体规划勘察、详细规划勘察两个阶段。其划分依据: (1)建设部现行建设有关文件指出:“坚持勘察工作程序,是保证勘察质量的重要环节,勘察工作要分阶段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补充,仍属于总体规划的范畴。 为符合城市规划任务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察,其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2.0.2 规范中指出:“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这是由于城市规划勘察具有的一些特点所决定的。 (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是一项涉及面很方的工作,既要调查研究规划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相互关系,又要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历史沿革,土地利用现状和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各项自然资源的分布、开采或开发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地的建设经验等,任务繁多,其中有很多任务可以通过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就能完成。 (2)勘察区的面积比较大,总体规划勘察区的面积,少则几十平方公里,多则数千平方公里;详细规划勘察区的面积,也大多在1平方公里左右或更大。因此,成果图的制图比例尺,一般都采用中、小比例尺。与工程勘察相结比较而言,精度要求低一些。 (3)勘察是在尚无建设规划的指定范围内进行,具有综合普查的性质。以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为主,与工程勘察以定量评价为主相对比较而言,定量评价要求较低。 “辅以必要的钻探、测试工作”,以期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及其地基评价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勘察阶段,以及各阶段规划对勘察的任务要求;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片,研究程度和已有资料的完整程度,以及当地城市建设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现应这项原则规定的有关问题说明下列两点: (1)不同地理特点的城市(山区城市、高原城市、平原城市、海滨城市)和不同地质条件的城市(如一般岩土分布的城市,特殊性岩土分布区的城市),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是有显著差别的,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有所不同。因此,规范中明确指出,在确定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时,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性是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2)规范中指出:在确定勘察工作的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时,“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的研究程度”是应考虑的一个因素,这里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系指组成工程地质环境四大主题要素的现状特征,即: ①岩土现状特征,包括岩土的类型(成因、年代、岩体结构类型等),空间分布规律,物理力学性质,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地基稳定性。 ②水文地质条件的现状特征,包括地下水类型与空U是分布,地下水的化学特征,地下水的空间赋存特征,地下水对岩土、动力地质现象的作用,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地下水化学特性与基础,地下工程的防腐蚀性和污染现状的关系。 ③动力地质作用现状特征,包括成因类型,窨分面,形成与诱发条件,原生环境稳定性。 ④人类社会反馈的现状特征,包括人类活动强度,类型与分布,已建设区的环境稳定性等。 2.0.4 (1)关于工程建设场地类别的划分。工程建设场地分类主要是为确定勘察工作量提供依据。因此,合理划分工程建设场地类别对于勘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鉴于上述城市规划勘察特点,同时考虑到自然界的地质条件是千变万化的,场地类别只是一个定性的概念。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划分,这主要靠实际工作者对影响场地类别划分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判定,确定一个工程建设场地类别所需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既要考虑地形地貌、地质、地基土质、地下水等条件,还要考虑动力地质作用的影响程度。因为这些场地条件和地基土质条件的差别,都与勘察工作内容的繁简、工作方法的选择和工作量的多少有关。因此,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对多种场地类别划分方法进行分析对比后,选择了按场地、地基土质和地下水等条件划分工程建设场地类别的方法,净工程建设场地划分为Ⅰ、Ⅱ、Ⅲ类场地。由于城市规划勘察区的面积较大,各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往往会有所差别,因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分别确定勘察区内各地段的场地类别,不宜将整个规划区简单地划分为某一类。 (2)关于工程等级的划分。对近期建设区内拟建工程划分等级,本规范是为确定详细规划勘察的的勘探孔深度提供一项依据。 对近期建设区拟建工程的等级,本规范规定的划分原则与现行国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2.0.1条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近期建设内拟建工程划分为一、二、三级,勘察时,应根据拟建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划分。 3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3.0.1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纲领性规划,它规定了一城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总目标,确定了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原则方针问题。它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性质的确定。这是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任务。城市性质是指一个城市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所以应当依据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计划及区域规划对该城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自然、地理、工程地质条件、经济资源、历史和现状等各项因素,经过全面研究来合理确定。城市性质是一个城市今后发展的主要依据。如1983年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原则批准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确定北京城市性质为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因此,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必须服从和充分体现这一城市性质的要求。再如有的城市的性质是港口贸易城市、风景旅游城市,那么它们的城市建设就应有它们各自的特点。 (2)城市规模的确定。城市规模一般是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与建筑规模,而后两者是随前者而变动的。所以城市的规模常以人口规模来表示。它是编制城市各项建设计划不可缺少的依据。它影响着城市用地的大小和布局、建筑的数量、市政设施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由于不同规模的城市,在规划与建设上有不同的特点,因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家按每个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类城市。 (3)城市用地的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这是总体规划阶段要解决的城市发展战略问题之一。城市用地一般是由生活居住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绿地及道路、广场用地等)、工业用地、仓库用地、机关单位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组成。总体规划中,不仅要解决选择什么样的地段作业城市发展用地的问题,还要解决好上述多种用地如何各得其所的合理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问题。影响城市用地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总体部署的因素是很多的。其中,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水文、气象条件是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此外,在城市用地选择和总布局结构基本确定后,要研究制订住宅、生活福利设施、道路交通、水源、供水、排水、河湖、供电、煤气、热力、通信、园林绿化,以及城市防灾等各项专业的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和高速城市用地部布局。 因此,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任务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察,其任务主要是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制订各项专业的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鉴于建国以来,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和一些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之后,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的曾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如:过量地汲取地下水引起大面积地面沉降;由于某些原因使地下水位上升,使有些地基强度降低;在采掘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引起滑坡、坍陷等不良地持现象;在铁道、公路建设中,由于进行各种工程活动,破坏了原有田边坡的稳定性等一些环境工程地质问题,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勘察中,还应研究并预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远景发展中,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和人为活动,可能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我们认为: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应在总体规划勘察中作出明确的评价,才能符合为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规划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提供工程地质依据的任务要求。留等下一阶段详细规划勘察时解决,则为时过晚。如在详细规划勘察时才发现场地不稳定问题,则城市各项用地总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近期建设计划都会被子打乱。因此,规范中规定:“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 4 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也就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近期建设区)进行的建设规划。它的任务是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总目标、总布局和方针政策,对近期建设区域内即将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其它公共设施,从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环境景观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的综合布置方案,为各项专业工程设计提供规划条件和依据。 某些情况下,在详细规划编制前,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选址综合安排、投资估算和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可行性规划研究,提出若干方案供领导决策。 根据建设项目的内容和性质,一般情况下,详细规划的编制有以下一些类型: (1)编制开发区改建区的综合详细规划; (2)编制城市主要干道沿线的综合详细规划; (3)编制居住区、小区详细规划; (4)编制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详细规划; (5)编制商业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城市公园、风景区、游乐场等详细规划; (6)编制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煤气、电力、电信、河湖、防洪等工程的详细规划; (7)编制办公、科研、工业、仓库、大专院校等用单位的部平面布置的详细规划; (8)编制文物、古建筑保护的详细规划; (9)大型公共建筑和重大工程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开发区或改建地区规划的土地作用功能,分别确定土地允许建设的内容及控制规模(即定位、定向、定量); (2)确定详细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河道、城市绿地、铁道等红蓝线的宽度及横断面,并确定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高程; (3)确定开发或改建地区道路交通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条件; (4)确定开发或改建地区各块用地的建筑高度、密度等控制指标; (5)对当前新建或改建地段进行总平面布置,对建筑群和空间环境,以及各项工程设施作出综合规划,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估算总造价。 详细规划编制的工作深度,一般根据规划任务的性质确定。有的属于近期开发地区,但具体建设项目尚未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多作控制性规划,规划用地的定性、定位和定量。但建筑布置不要求很细,待有明确任务时,再充实调整;有的属于计划已立项的规划设计项目,规划时,需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并作出具体的规划方案,作为今后工程设计的依据。还有的属于列入今明两年的计算建设项目,其用地、投资已落实,由于该处尚无详细规划,往往形成规划与设计同时开展工作的情况。 综合上述可见,详细规划实际是一个介于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之间的规划阶段。为满足编制各类近期建设区域内详细规划任务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察,其任务主要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勘察的基础上,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明确的工程地质评价;并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即将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拟建重大工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的选择,以及不良地抽现象防治工程方案作出论证,提供工程地质依据。 4.0.2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具体工作内容说明下列三点: (1)规范中要求“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系指在总体规划勘察中,在对本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作出佤性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规划区内建筑地段的局部稳定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评价。 (2)规范中要求:“初步查明地质(地层、构造)地貌特征、地基岩土层的窨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和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及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对规划区各建筑地段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这里的“初步查明”是指把地质、地貌、岩土性质及不良地质现象等工程地质条件基本查清楚,不致在下一阶段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中出现本质上不同的工程地制裁结论,但容许详细情况留待下一阶段查清。 (3)关于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判定: 本规范规定:在详细规划勘察中,“对于强震区的规划区,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①强烈地面运动导致各类建筑物的振动破坏; ②强烈地面运动造成场地地基本身的失稳或失效,如液化、地裂、震陷、滑移等; ③地表断裂错动,包括地表基岩断裂及构造性地裂造成的破坏; ④局部地形、地貌、地层结构的变异可能引起的地面异常波动。 关于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具体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0.3 详细规划勘察,在某些方面与总体规划勘察具有相似的特点,方法和要求大体相同。因此,本节需要说明的问题,除在本说明第3章3.2节已论及者外,现就尚需说明的内容,分条说明如下: 按受详细规划勘察任务后,在进行具体的勘察工作之前,首先要了解清楚规划区的地区范围、详细规划类别、拟建各项工程建设的规划设想和拟建重大工程的位置和工程特点,以及对勘察工作的任务要求。同时必须取得工程地质测绘和编制成果图件需用的现状的地形图。为全球规划设计人员使用,规范中规定:“宜与编制详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所采用的图纸比例尺相一致。”并规定:“一般为1:1000~1:2000,也可采用1:500”。其依据: (1)建设部城市规划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说》中关于详细规划图纸比例的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2)经调查,在大量编制详细规划的实践中,总平面布置图所采用图纵纸比例尺,一般为1:1000~1:2000,有的采用1:500。 4.0.4 (1)详细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是在总体规划勘察中,完成了全面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总体规划勘察,已掌握了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基本情况。因此,规范中明确规定:仅“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具有多种地貌单元组合的场进行详细规划勘察中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这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是有重点的、补充性的、更详细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2)为明确工程地质测绘的精度要求,本规范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详细规划勘察的任务要求,并参考了其它规范的有关规定,本规范规定:“建筑地段的地质界线、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就超过3mm;其它地段不应超过5mm。”同时规定:“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一般控制在2~5cm,也可根据场地工程地制裁条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对规划区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在执行中,布点应密切结合实际,避免机械地布点。 4.0.5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 根据我国很多城市进行大量的详细规划勘察的实践经验,同时考虑到详细规划勘察不论是在勘察的目的和任务,还是在勘察的方法和要求上,都与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相类似,因此,本规范参考了其它规范对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线、点间距的要求,制订了本规范对详细规划勘察勘探线、点间距的规定,详见表1。 本规范与其它规范勘探线、点间距的比较(m) 表1 场地类别 间距 规范名称 工业与民用建筑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治金工业建设工程 地质勘察技术规范 本规范 Ⅰ类场地 (复杂场地) 线距 <100 <100 50~100 点距 <50 <70 <50 Ⅱ类场地 (中等复杂场地) 线距 100~200 100~200 100~200 点距 50~150 70~150 50~150 Ⅲ类场地 (简单场地) 线距 200~400 200~300 200~400 点距 150~300 150~300 150~300 由于城市主要干道沿线两侧地带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区,都是一个城市的重点建设区,拟建重大建筑物较多,特别是主要干道两侧沿线地带,不仅重大建筑物较多,建筑物也分布密集,因此,考虑到这类城市详细规划的特点和要求,本规范规定:“城市主要干道沿线地带和大型公共设施(如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勘察勘探线、点间距,就根据场院地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相反,在具体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进行的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由于这类详细规划,对建筑物布置不要求做得很细。对勘察的精度要求,相对来说,也低一些。因此“可根据场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4.0.6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 考虑到规划区内近期即将建设的工程,既有重大的,也有一般的、次要的,工程的类型和荷重差异较大,因此,本规范把工程等级作为确定勘探孔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在考虑工程等级的基础上,又把勘探孔分为一般性的控制性两类。这是因为考虑到除了一般了解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地质构成,岩、土的性质及其空间分布外,尚有一部分(规范中规定为1/5~1/3)的勘探孔(指控制性勘探孔)需要加深一些,以便了解规划区较深部地层的构成情况,以及是否有软弱的地层存在等其它的地质问题。为稳定性及其地基的评价,提供更可靠、确切的依据。 根据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其它规范对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的要求,制订了本规范对详细规划勘察勘探孔深度的规定。 4.0.7 关于详细规划勘察的取试样和原位测试。 在详细规划勘察中,应选取适当数量的土试样或进行适当数量的原位测试工作,以了解地基岩土层的性质及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变化规律。根据实践经验,取试校长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为了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依据,保证经济合理地选择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本规范规定:“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的地段,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3个,且每幢重大建筑物的控制性勘探孔,均应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5 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及所附工程地质系列图两个部分,它是通过搜集已有资料和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所获得的全部原始资料,经过归纳整理、综合分析,主要为全面、确切地反映规划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工程地制裁环境物征,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而编制成的勘察成果。现就本章规定的要旨,按规范本章条文顺序说明如下: 5.0.1 加强原始资料的检查、整理、分析及鉴定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代表性,是保证勘察成果质量的最基本条件。因此,本规范规定:“勘察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搜集到的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以及勘探、测试所取得的资料,均应检查、整理、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才能作用”。 5.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的一项重要基础资料;也是今后各项工程建设勘察工作中经常要利用的重要基础资料。因此,应久存档,这也符合国家城市建设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在有条件的城市,应纳入地质数据库系统。 众所周知,勘探点资料是地质勘察的最基本的第一性资料。为便于资料的交流和使用,本规范规定:“对当地城市建设、勘察和地质环境研究有重要意义的勘探点的点位和标高,应分别按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测定和记载”。这里的“统一的坐标系统”是指某一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这里的“高程系统”应符合现行建设部行标《城市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城市各等水准点的高程系统以1956年黄海平均海水面为零点”的要求。 5.0.3 统计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是为对岩、土进行正确分层和土质评价。其统计方案很多,考虑到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勘察的特点,本规范采用与现行国家规范有关规定相一致的方法,也是在以往的城市规划勘察中常用的统计方法。 本规范对统计的基本步骤也作了规定,现说明如下: (1)由于规划区的面积较大,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往往有所差别,因此,首先应进行工程地质区(段)划分,按不同工程地质区(段)分别进行统计; (2)分层工作是在上述划分工程地质区(段)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应用野外分层资料,绘制必要的剖面图,同时用试验指标来核对野外分层的准确性,进一步调整层位,然后按调整后的层位,分层统计基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当同层土的指标差别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进行统计”。 根据城市规划勘察的特点和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本规范规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均可提供平均值、标准差及变异系数”,提供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平均值、标准差及变异系数已能满足城市规划勘察任务的要求。 5.0.4 鉴于我国幅员广阔,城市情况十分复杂,按城市规模,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及小城市三类;若按城市的性质,又可分为首都、工业城市、港口贸易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城市,规划对勘察的任务要求有所不同;按地理特点,有山区城市、高原城市、平原城市、海滨城市具有不同地理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不同详细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和建筑特点也有所差异。因此,本规范对勘察报告正文及所附工程地质图系编制的内容不强求统一。本规范附录E“城市规划勘察报告编制提纲”中所列内容是指一般情况而言,在编制某一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或某一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区的地理地质和工程环境特征,以及城市建设或建筑特点的具体情况,按本规范附录E“城市规划勘察报告编制提纲”选定,或予以适当增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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