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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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行政审批改革试点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 材料汇编 二〇一四年 目 录 一、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消防设计审核一次性告知单……………………………………………………………………3 二、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流程图……………………………7 三、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消防设计备案一次性告知单……8 四、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备案流程图……………………………11 五、 南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评查规则……………………12 六、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14 七、南宁市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34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消防设计审核 一次性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实施主体: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报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场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红线图(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6、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应提供原件,其他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单位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及图纸光盘一份(包括室内消火栓图纸、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单位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审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审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复审); 2、不合格的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修改图纸。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可登陆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6)或广西消防网消防办事直通( 窗口电话:0771-3221269 投诉电话:0771-9611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6:30 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一楼)政务中心消防窗口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流程图 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 建设工程 需专家评审的 建设工程 由市消防局报送公安厅 消防局组织专家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 受理设计审核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意见 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意见 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的质量,核查是否违反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弄虚作假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消防设计备案 一次性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实施主体 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六、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到消防窗口进行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备案时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消防窗口收到消防设计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流程图附后)。 七、申报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场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红线图(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5)、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应提供原件,其他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单位的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及图纸光盘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室内消火栓图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图纸,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正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单位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事项); 2、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修改图纸。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可登陆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6)或广西消防网消防办事直通( 窗口电话:0771-3221269 投诉电话:0771-9611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6:30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 取得施工许可证起7日内,提交资料进行备案 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对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报告意见为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检查合格意见 未确定为抽查对象的,直接出具备案凭证 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的质量,核查是否违反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弄虚作假 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 南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评查规则 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则。 对新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附件)进行审查。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及违反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均判定为不合格。违反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数量不超过8处(含8处)的,判定为合格,但应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整改的要求。 四、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相应的审查报告,并将审图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需要确认时,应书面报告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意见。 六、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审查质量责任制,负责审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的每项建设工程,应对审查报告等审查资料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内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同时,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对每项建设工程建立终身负责档案,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完整装入档案。 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设计资质、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承担工程范围是否能够包含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①消防设计文件的编排是否符合要求; ②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 ③设计图纸是否齐全; ④设计图纸是否按规定标示各项审查要素; (3)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①建设工程类别审查要点: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层数等要素,核对建筑物的分类是否准确。 a 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核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b 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核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c 注意核对以下专业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专门要求:电子洁净厂房、展览建筑、汽车库和修车库、住宅、图书馆、档案馆、医院、文化馆、电影院、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地铁车站、殡仪馆、城市交通隧道等。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的分级; ②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 a 根据建筑的分类,核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注意复核多层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b 应核查是否满足专业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专门要求:如汽车库、修车库、地铁车站、电影院、城市交通隧道、图书馆、文化馆等。 c 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d 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应核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e 核查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技术标准。 ③防火间距: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核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 a 根据建筑类别核查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足时,核查是否采取符合规范规定的变通措施。 b 注意核查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 注意核查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④消防车道: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情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 a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审查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及登高面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主要核查消防车道的形式(环形车道还是沿长边布置,是否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车道)、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高度。 c 应注意区分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之间的不同要求; d 应核查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面是否有影响登高的裙房、树木、架空管线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立面是否设置窗口等;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当设置在红线外时,应能取得权属单位同意,确保正常使用。 ⑤消防登高面: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地的设置情况; a 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和重要性,审查建筑是否设置灭火救援场地。 b 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重点审查登高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大小、标识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c 审查救援场地范围内的外墙是否设置供灭火救援的入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⑥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⑦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⑧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构造 ①防火分隔: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核查建设工程最大允许建造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核查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 a 主要核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核查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 核查冷库和库房、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 核对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e 核查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f 注意核查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的设置,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②建筑防爆:核查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a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b 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c 核查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d 核查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e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f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g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h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i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是否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是否通风良好。 j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k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l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m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n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o 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与厂房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 p 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③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④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⑤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况。 (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①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a 核查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核查疏散楼梯的防排烟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 c 疏散楼梯在建筑的地上、地下部分应分隔,在避难层应错位或断开,其他楼层应上、下位置一致。 d 审查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 e 审查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②疏散走道:核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 ③避难层(间):核查设置的楼层及位置、面积,通向避难层(间)的楼梯设置情况; a 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核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b 核查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 核查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 核查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④消防电梯:核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a 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b 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每台电梯的服务面积,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源、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通讯设备、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c 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所采取的措施要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6)消防给水 ①消防用水水源:利用天然水源的,应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质、水量、取水设施的设计说明;设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设置位置,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水池的补水情况核对容量;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径、供水管数量及供水能力; a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b 审查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c 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d 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e 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容量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f 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核查室外消防管网的布置、管径、进水管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设置位置; a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b 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c 审查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d 审查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e 审查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③室内消火栓系统:核查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a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b 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c 审查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等的设计。 d 审查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的设计。 e 审查水力计算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7)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 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力报警阀组的选型、数量,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a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b 审查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主要是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c 审查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 d 审查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②气体灭火系统: a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系统审查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b 审查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 c 审查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墯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d 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e 审查系统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③泡沫、干粉、水喷雾等其他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 ④防烟设施。 a 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设置形式。审查设置防烟系统的部位对和机械防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 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口的面积是否符合应满足规范要求;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d 送风机的选型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 进风口设置。审查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影响。 f 送风口设置。审查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启闭方式控制、送风口的风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 风管与风道的设计。审查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h 系统计算。审查防烟系统风量计算,其余压值、加压送风量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承担32层以上送风系统是否分段设计;封闭避难层的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否按避难区净面积确定。 ⑤排烟设施 a 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 b 防烟分区。审查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 c 自然排烟 d 排烟口或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面积、开启控制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 排烟风机。审查排烟风机的选型和风机设置位置。排烟风机选型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是否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风机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排烟风量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 f 排烟管道。审查排烟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应满足规范规定,管道相应位置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g 排烟口与排烟窗。审查排烟口及排烟窗距排烟区域最远的距离,排烟窗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应符合规范规定;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式、风口风速及其与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h 排烟补风。审查排烟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的设置风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⑦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审查要点 a 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审查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不循环使用;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c 审查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供暖。 d 审查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 审查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f 审查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 审查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的设置位置,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h 审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⑦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8)消防电气 ①消防电源:核查消防用电负荷,供电形式; a 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b 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c 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d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 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核对设置的位置、数量,供电的时间; a 设置部位。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范规定。 b 照度。不同场所的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c 安装位置。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符合规范规定,特殊场所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d 灯具要求。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定。 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核查系统形式,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各部位的探测器选型。 a 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b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c 审查火灾探测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d 审查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e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 (9)热能动力 ①室内燃料系统:核查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等; ②核查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动力站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10)建设工程内部装修 ①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 a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明确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装修范围要明确所在楼层,若不是整层装修则要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b 核查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则要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土建调整。 ②核查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③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 a 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由点——楼梯、线——走道、面——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和畅通,楼梯间要核对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走道要核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防火分区要核对面积大小、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的界线是否清晰。 b 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11)消防产品及建筑构件、材料: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①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a 主要核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核查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 核查冷库和库房、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 核对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e 核查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f 注意核查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的设置,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②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a 核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③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a 核查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核查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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