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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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 (武政[1998]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逐步建立多层次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和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每月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另由业主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后,随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逐步提高到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相应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 从其工资中代扣。对职工工资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新开办的企业应在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如数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交地方税务机构代收。地方税务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个休工商户业主、帮工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企业分立、兼并、合并、破产、撤销以及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予减免;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缴纳,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撤销、解散,应首先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或其他财产中划出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企业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也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七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应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二)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在内),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下列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 (一)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再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增发养老金; (二)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三) 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工龄。 上列计算公式中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为:职工当年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除以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得了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再将退休前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相加,除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公式为: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 其中:X-代表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 C-代表社会平均工资; N-代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第二十九条 由老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到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为3年(1998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职工在过渡期内退休,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规定的,可按老办法的规定补齐;高于老办法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20%.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达不到本市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可按最低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社保局按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提出,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领取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有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还可每满一年的领取相当一个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未领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死亡,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复核手续;由于退休人员去境外定居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证明;无故不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拨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养老金按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定期调整。调整时间和水平,由市社保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为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导机构,负责审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和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协调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问题。 市社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和检查监督有关执行情况,拟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和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社保局领导下,按分工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和支付养老金;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查询等服务;受市社保局委托,依法查处企业和职工违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办理市社保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保、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社保局应定期或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汇总、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向市社会保险委员汇报。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第四十二条 企业或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核查企业职工人数、名单、工资发放等情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帐。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受同级工会监督。企业应及时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及其对帐单发给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基本养老保险争议,可向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通知书限期参加。企业必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处以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收费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费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加收滞纳金。所收滞纳金应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条 企业应按时足额将养老金发放给退休人员;不按时足额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通知书限期发放;逾期仍不发放的,可处以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退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劲办机构办理注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为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有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金的。 (二) 贪污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金的。 (三) 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 擅自放宽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第五十三条 不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扰乱社会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工人和退休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和黄陂、新洲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并参照本办法拟订,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武政[1995]1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贯彻〈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6]68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发布的其它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 应 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并以职工本人的身证号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用于记载职工在职工期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相应划入的部分,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记载。 本办法实施前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分户打印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以帐单,交职工所在企业与职工本人核对,并由职工保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补缴后再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记。 第二十二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储存额参考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计息1次,息金转为积累额。具体利率,由市社保局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市内变更工作单位,不变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重新工作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前后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调出本市,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全部随同转移,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储存额只转移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职工养老,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前支取: (一)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职工基本养保险个人帐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二)职工未到法定期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帐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由职工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由职工保存,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同时发给退休证。 武汉市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新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在参保登记时,统一在各社会保险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将应参加的险种一次登记完毕。 原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发生单位整体转移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等业务,各险种应同口径集中一次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开户需报资料 1、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申报资料。 2、参保单位也可在登记科领取网上申报验证码在网上进行申报。 3、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4、打印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新增名册表加盖公章;在登记科办理参保手续产生单位号、个人号及应收帐。 各类业务 社会保险开户登记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首次参保时需要办理的业务。 1、《社会保险登记表》(武社险表1)、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武社险表4)、 《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武社险表5-1、武社险表5-2);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另需户口复印件) 7、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 1、在武汉市劳动保障服务网(.cn)网站上可以下载相关表格(以下简略) 2、办理时间:每月1-15日 增减员 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按月办理的业务。 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武社险表4)、 《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武社险表5-1、武社险表5-2,新参保增员时填报); 2、异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一寸红底相片; 4、减员情况说明(解除劳动合同书、辞职报告等); 5、劳动用工合同。 1、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减员的责任由企业承担。 2、领取医保卡时间为每月23日-27日,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保卡在办理异动两个月后方可出卡。 3、办理时间:每月1-17日 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地税登记、参保险种、费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办理的业务。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武社险表2); 2、变更信息的附件说明(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复印件等)。 1、增加参保险种的,除了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武社险表2)外,另外还需对参保人员填报《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武社险表4),并在对应险种栏中打“√”。 2、办理时间:每月1-17日 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出身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需要变更时办理的业务。 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武社险表7-1、武社险表7-2); 2、变更信息的依据(身份证复印件、档案等)。 办理时间:每月1-17日 工资变更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发生变更时应办理的业务。 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武社险表7-1); 2、变更工资的申请报告; 3、近期原始工资发放名册表。 1、按有关规定,企业于每年3-5月统一申报新的缴费工资,于当年7月进行切换。一般情况下,平时不再做工资调整。 2、办理时间:每月1-17日 成建制转移 参保单位由于营业执照或地税关系发生变更,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转移到武汉市其他城区时需要办理的业务。 1、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2、营业执照或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成建制单位变更申报表》(武社险表3) 1、《成建制单位变更申报表》要求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方社保机构盖章。 2、办理时间:每月1-17日 系统内转移 在武汉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办理的业务。 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武社险表4)《职工市内调动编号单》(武社险表6); 2、身份证复印件 1、转移由转出单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职工市内调动编号单》(武社险表6)要求转出、转入单位双方盖章。 3、办理时间:每月1-17日 转出市外 参保人员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市外需办理的业务。 1、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书面接收函件(包括社会保机构全称、基金账户开户行名、行号、户名、账号等); 2、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3、转移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转移申请; 5、《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武社险表4) 1、要求提供接收地社保机构准确的资料信息。 2、办理时间:每月1-17日 市外转入参保人员需要将外地社会保险关系及账户金额转入我市需要办理的业务。 1、武汉市人事局或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人事调函;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 3、户口及身份证; 4、人事档案。 1、此项业务目前在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养老科办理,联系电话:85765410; 2、目前在办理“市外转入”基金结算前,先到我分局登记窗口办理该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基金结算中心再将转入基金结算到该账户上。 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增减员异动通过网上申报办理。 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武社险表4); 2、异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贴好相片的《个人相片基准纸》; 4、减员情况说明。 1、登录网址: 2、网上申报功能仅针对参保的单位用户; 3、请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4、有关问题,可参考网站上的《武汉金保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及《“网上申报系统”问题解答》; 5、办理时间:每月1-15日 6、请于上传数据两天后再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北京办理方法: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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