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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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票的填用和执行,加强工作票的管理和考核,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和工作秩序,提高安全作业水平,防止发生人员责任事件,保障现场作业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以下简称《安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各级生产人员必须熟悉本《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工作票的种类及填用 本《细则》规定的工作票种类包括:电气工作票(第一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带电作业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其中电力电缆工作票、配电站(开闭所)第一种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动火工作票属于专用工作票。必须严格按照《安规》相关条款的规定,认真填用各种工作票,严禁无票作业和错误使用工作票种类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一)变电部分第一、二种工作票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4)其它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以使用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它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下同);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全站停电。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高压试验时,可以填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但在高压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5)大于变电《安规》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6)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二)线路部分第一、二种工作票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需要停电的工作。 每张第一种工作票只能用于在一条线路或在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在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上的工作。同一天内几处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进行同一类型工作,工作内容、操作方法、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相同时,可以填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线路《安规》表5-1规定的工作。 (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三)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 无论在变电站、配电站、开闭所、发电厂内或电力线路上,以高压电力电缆为主要工作任务的作业,均须填用电力电缆专用工作票。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以高压电力电缆为主要工作任务且需停电的作业。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以高压电力电缆为主要工作任务且不需停电的工作。 (四)配电站(开闭所)工作票 配电站系指配电所辖开闭所、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亭、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高压电气设备场所。按照线路《安规》要求,为加强对配电站(开闭所)内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在配电站(开闭所)内作业应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条件,分别执行配电站(开闭所)第一种、电力线路第一种或第二种、电力电缆第一种或第二种等工作票。 1.配电站(开闭所)内全停或部分停电的单独作业(即非与配电站、开闭所外部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一起停电作业),应执行配电站(开闭所)第一种工作票。在同一电气连接的多个配电站(开闭所)内的停电作业或在多个配电站(开闭所)内进行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停电作业时,可以使用一张配电站(开闭所)第一种工作票,并可视分组情况使用变电站(配电站/发电厂)工作任务单。 2.当配电站(开闭所)内的停电作业随同其外部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一起停电作业(即非配电站、开闭所内单独停电作业)时,并在能够满足配电站(开闭所)内停电作业所需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可以共同使用一张相应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或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配电站、开闭所内停电作业所需安全措施必须填入共用工作票之中),并可视分组情况使用电力线路(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工作任务单。 3.配电站(开闭所)内的单独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应执行电力线路(电力电缆/通信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当配电站(开闭所)内的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与其外部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一起进行事故应急抢修作业时,并在能够满足配电站(开闭所)内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所需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可以共同使用一张电力线路(电力电缆/通信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配电站、开闭所内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所需安全措施必须填入共用事故应急抢修单之中)。 4.配电站(开闭所)内的单独非停电作业(包括带电作业),应根据工作实际,执行相应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或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或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当配电站(开闭所)内的非停电作业与其外部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一起非停电作业时,并在能够满足配电站(开闭所)内非停电作业所需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可以共同使用一张相应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或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或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配电站、开闭所内非停电作业所需安全措施必须填入共用工作票之中)。 5.配电站(开闭所)内若涉及在二次回路上的作业,应落实防止误触、误碰等的具体防范措施(如:在电压、电流回路上的作业,应落实防止短路、开路的具体防范措施)。在配电站(开闭所)内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或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在填用相应工作票的同时,还应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6.配电站(开闭所)内的作业应至少由两人进行,保证有人监护。在部分停电的配电站(开闭所)内作业,工作负责人或小组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带电部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应设专责监护人加强监护。 7.配电站(开闭所)内停电作业时,全部操作监护人(须具有工作许可人资格)必须担任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担任工作许可人。许可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工;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全部工作许可人汇报后方告终结。 (五)工作任务单 1.工作任务单的使用。若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为多个(两个及以上)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作业单位(班组)在一起进行停电工作时,应采用总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设总工作负责人,并应由设备主检试单位有工作经验且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同时应按照工作地点、作业单位(班组)、分工等实际情况设小组工作负责人,每个小组执行工作任务单。 只有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时,方可视分组情况填用工作任务单,工作任务单必须与电气第一种工作票配合使用,不准单独作为工作票使用。非停电作业(包括带电作业)和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严禁使用工作任务单。 2.工作任务单的填写、审核、签发、许可、终结和保管。 工作任务单的填写、审核与签发:工作任务单应一式两份,由小组负责人填写,报送总工作负责人审核(总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各工作任务单填写总工作票),经总工作负责人审核合格后,由总工作负责人将工作任务单报送给总工作票签发人,再由总工作票签发人审定无误后签发。 工作任务单的许可与终结:由小组负责人与总工作负责人办理,其中线路部分工作任务单的许可和终结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确认、办理。工作任务单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方可许可,许可后的工作任务单由总工作负责人和小组负责人分别收执。总工作票的工作终结必须在所有工作任务单终结后方可终结。 工作任务单的保管:终结后的工作任务单,总工作负责人所在班组和小组负责人所在班组若为同一班组时,两份工作任务单应随同总工作票由该班组统一保管;若为不同班组时,两份工作任务单应由总工作负责人所在班组和小组负责人所在班组分别保管。 3.小组负责人负有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必须由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总工作负责人不能担任小组负责人。 4.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满足全部作业小组的工作安全所需,变电部分在发出总工作票之前须由运行人员布置完成。工作任务单应结合实际填写涉及本小组作业需要的安全措施,不需填写总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 5.工作任务单应仅填写本作业小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相应的危险点及控制措施。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内容应包含所有工作任务单上所列的工作内容,须一一对应,严禁遗漏。 (六)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检试工作在填用相应工作票(包括第一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工作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下同)的同时,遇有下列情况还应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1.在运行设备(包括开关机构箱、刀闸机构箱、主变本体端子箱、互感器端子箱、测量仪表等)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 2.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七)带电作业工作票 1.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安全距离小于变电《安规》表2-1或线路《安规》表5-1规定的工作,必须使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2.地电位带电作业是指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小于变电《安规》表2-1或线路《安规》表5-1规定,且进行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变电《安规》表6-1或线路《安规》表10-1规定的工作(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3.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同类型工作是指工作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完全相同的工作,部分相同者不能视为同类型工作)或在同一电压等级数条线路上依次进行的的同一类型且相同安全措施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4.带电作业不允许分组作业,严禁使用工作任务单。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5.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确定保证本次作业人身和设备安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根据勘察结果填写相应的带电作业工作票。 6.带电作业必须设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每名专责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带电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须在备注项内写明)。 (八)事故应急抢修单 1.事故应急抢修工作(系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抢修工作必须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2.事故抢修工作开始之前,原则上应由抢修任务布置人(小型抢修应由班站长及以上人员担任,大型抢修应由工区级单位生产专责及以上人员担任)或抢修工作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确定保证本次作业人身和设备安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根据勘察结果填写事故应急抢修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可以用空白票,在现场由抢修工作负责人根据勘察实际情况进行手工填写,也可以根据抢修任务布置人的布置,由抢修工作负责人用微机填写,并打印出事故应急抢修单带到抢修现场,但抢修工作负责人必须组织参加抢修工作全体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勘察,经研讨后填写必要的补充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3.如果设备故障比较严重,恢复正常运行超过24小时或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则应填用工作票。 (九)安全施工作业票 1.新建发、输、变、配电和业扩等工程接入系统之前的各个工序施工作业,必须填用安全施工作业票。接入系统时的施工作业,必须填用相应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在已投运的变电站、配电站、开闭所、发电厂设备场区内和电力设备设施上进行改、扩建施工作业,应按照规定填用相应的电气工作票。 2.安全施工作业票应按照施工作业工序任务和作业分组情况填用,每个工序任务、每个作业组应分别填用一张安全施工作业票,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用于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施工作业工序任务包括:施工用电接火、建筑物构建、基坑开挖、土石方爆破、模板制作、混凝土浇筑、杆塔(构支架)组立、跨越架(脚手架)搭拆、过轮临锚施工,牵张场地锚线施工,挂紧线、设备安装调试、大型施工机械运输装拆等。 3.安全施工作业票的签发人和施工负责人必须经施工单位审核、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 4.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安全员和监理项目部监理员审查,由施工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后签发,施工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履行确认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5.一张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施工负责人不准变更,若必须变更施工负责人时,必须重新履行新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办理手续。 (十)动火工作票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或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枪(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时,应填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系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变压器等注油设备、铅酸蓄电池室;电缆沟道(竖井)、电缆隧道、电缆夹层;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并分为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两个级别。 1.在以下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1)油区和油库围墙内。 (2)油箱、油区内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设备。 (3)油泵房、卸油站、污油池、油处理室。 (4)变压器等注油设备、铅酸蓄电池室。 (5)危险品仓库及加油站、液化气站内。 (6)易爆易燃物品存放场所。 (7)其它应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在以下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1)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2)油区内其它设备。 (3)非油区内的油管道设备。 (4)与一级动火管道连接的非油阀门以后的管道。 (5)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 (6)单台设备油量60公斤以上的开关室。 (7)电缆沟道(竖井)内、电缆隧道内、电缆夹层。 (8)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 (9)柴油发电机房内。 (10)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 (11)其它应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3.禁止动火条件: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之前。 (4)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 (5)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进行作业。 (7)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之前。 (8)动火部位未停电之前。 (9)喷漆现场。 (10)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4.动火工作安全组织措施。 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 (1)动火工作票内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安全责任按照《安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本《细则》规定了动火工作票内相关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专职消防队员或义务消防队员,下同)和运行许可人均由设备管理方的相应层级人员担任,是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系统内部已运营的消防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发生责任事故。若动火区尚未移交公司系统内部各运营单位管理时(即尚无设备管理方的,如新建工程未移交运营之前),动火工作票内的相关审批人、消防监护人应由动火作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担任。若动火区属于公司系统外部单位管理的,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得到相关管理单位的允许,动火工作票内的相关审批人、消防监护人可由动火作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担任,也可由公司系统外部相关管理单位人员担任(应遵从外部单位管理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本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动火工作票填用与审批。 动火工作票属于动火作业专用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和电气工作票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动火工作票必须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作业方的工区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生产专责)签发,经设备管理方的工区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领导)、地市公司级单位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由设备管理方的地市公司级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作业班组的班站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经设备管理方的工区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分别审核,由设备管理方的工区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生产专责)批准。 若动火作业方和设备管理方不是同一工区级单位时,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由动火作业方签发人主签发(第一签发人),设备管理方签发人(须具有规定的相应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权限)审核签发(第二签发人),各自承担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第一签发人须对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是否适当负责;第二签发人仅对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动火工作票应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设备管理方的地市公司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由设备管理方的工区级单位安全监察人员保存。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给运行人员收执。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动火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和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该项动火工作票。一张动火工作票内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不准变更。 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动火工作开工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将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解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恢复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3)动火工作监护。 动火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作业方的工区级单位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生产专责)及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监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时,设备管理方应增设消防监护人进行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防火安全措施不正确完备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均有权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 (4)动火工作间断。 动火工作间断,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应重新确认现场安全条件。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动火工作终结。 动火工作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工作票上填写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在工作票右上角盖上“已终结”印章(不经运行许可的,由动火工作负责人盖上“已终结”印章;经运行许可的,由运行许可人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经审批合格的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左上角盖上“合格”印章后方可执行;经审批不合格的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左、右上角分别盖上“不合格”、“作废”印章,不合格作废的工作票不准执行。合格已终结和不合格作废的动火工作票应由相关保管方按照月份顺延保存一年(12个月)。 (6)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工作票不准办理延期手续,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新的动火工作票手续。动火工作票必须提前办理,并送交有关人员审批完毕。 5.动火工作安全技术措施。 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1)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除应放尽余油、余气外,还应尽可能进行蒸汽吹扫或清洗,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如有必要需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3)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需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4)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要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尽可能把动火作业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动火前气体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8)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小时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9)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良好状态。 (10)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1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器材设施。 (14)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15)可以采取不动火的方法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应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16)动火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认真全面检查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撤离。 (十一)电力通信系统检修管理规定 电力通信系统检修作业除应按照本条(一)至(十)款规定须填用相应的工作票之外,为了加强对在独立通信机房内各类通信设备上和独立通信线路上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在变电站、发电厂、调控中心、通信站等独立通信机房内各类通信设备(含独立通信电源)上的检修作业,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调控中心/通信站)第二种工作票。在独立通信线路上的检修作业,应填用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2.在变电站、发电厂、调控中心、通信站等独立通信机房内各类通信设备(含独立通信电源)上的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调控中心/通信站)事故应急抢修单。在独立通信线路上的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应填用电力线路(电力电缆/通信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 3.在同一独立通信站内或同一独立通信线路上依次进行中断或非中断电路的检修作业,可以填用一张工作票。 4.在独立通信机房内通信设备上的检修作业,由当值通信调度人员担任许可人。在独立通信线路上的检修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可以担任工作许可人。 5.其它部分参照《吉林省电力通信系统工作票管理规定(试行)》(吉电调〔2010〕1615号)执行。 第四条 工作票内的有关人员 (一)设备运检管理单位(供电公司、省检修公司、省信通公司、发电厂等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所属的各检修公司(工区)、分公司、县级农电公司、分场等单位(以下简称工区级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带电特种作业人员、动火执行人等报地市公司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经地市公司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资格审核且权限考试合格后,于每年3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公布(应明确单位、范围、专业,带电作业要明确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动火工作要明确一级和二级),并下发到有关生产单位和班站。若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发生变动,地市公司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可经资格审核且权限考试合格后,进行动态调整并以正式文件公布。必要时,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区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权限。 (二)综合产业(集体企业)和营销等领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动火执行人等的资格审核和权限考试,应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相关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单独或共同组织,但必须在地市公司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并由地市公司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统一以正式文件公布,并下发到有关生产单位和班站。 (三)在其它地市公司级设备运检管理单位所辖电力生产区域内和电力设备设施上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承发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单位(即与地市公司级设备运检管理单位相分离、具有独立施工作业资质、承揽地市公司级设备运检管理单位生产业务外包外委项目或承发包工程的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外来作业单位),其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等,由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或每年项目开工前)进行资格审核且权限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地市公司级设备运检管理单位备案,经地市公司级设备运检管理单位相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安全监察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地市公司级设备运检管理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批准公布,并下发到有关生产单位和班站。 (四)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人员以及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安全责任按照《安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各级专职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人员。 (五)对工作票内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项目应包括本专业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岗位安全等级、《安规》考试成绩和违章考核情况等方面。其中,Ⅳ级安全等级和80分及以下《安规》考试成绩的员工严禁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专责监护人;《安规》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未达到60分及格成绩的),严禁担任工作班人员。 (六)带电作业应区分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带电作业。等电位、中间电位带电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带电特种作业有效资格证书;等电位、中间电位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特种作业资格和带电特种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地电位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电气检试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不需具有带电特种作业资格)。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带电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地市公司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公布。 (七)电力电缆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经过专门培训,经地市公司级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且权限考试合格后确定。 (八)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应经过消防有关规程制度的专门培训,经地市公司级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且权限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批准公布。一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由工区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生产专责)担任;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由班站长或班组技术员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应由班站长或具有检试(施工)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执行人必须由持有相关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担任,其中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有效资格证件,使用喷枪(灯)、电钻、砂轮等工具的作业人员应持有地市公司级单位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件(由地市公司级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持有焊接、切割特种作业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可以从事使用喷枪(灯)、电钻、砂轮等工具作业(地市公司级单位不需另行颁发有关资格证件)。动火工作运行许可人应由设备管理方的运行值长或值班长(值班负责人)担任。 (九)外来作业单位在其它地市公司级设备运检管理单位所辖电力生产区域内和电力设备设施上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承发包工程项目(承发包工程和生产业务外包、外委项目)的施工作业时,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 1.外来作业单位独立作业时,工作票由外来作业单位工作票签发人主签发(第一签发人),设备运检管理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第二签发人),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应按第一、第二签发人顺序签名),各自承担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第一签发人须对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负责;第二签发人仅对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下同)。工作负责人由外来作业单位有权担任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许可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权担任工作许可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2.设备运检管理单位与外来作业单位共同进行停电作业时,应执行总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总工作票由设备运检管理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外来作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单由外来作业单位小组负责人填写,经外来作业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和总工作票签发人、总工作负责人分别审核合格后,由总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即总工作负责人)由设备运检管理单位有权担任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外来作业单位的小组负责人由外来作业单位有权担任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总工作票的工作许可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权担任工作许可人资格的人员担任。总工作负责人负责工作任务单的许可和终结。 3.为加强对外来作业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运检管理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实际需要派专人进行监护。外来作业单位在运行设备上执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时,设备运检管理单位应安排本单位二次专业人员作为监督人,全过程监督、执行。 (十)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进行非承发包形式的非电气和非动火工作(绿化、修路、装修等)时,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均由设备运检管理单位有权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十一)对于具有独立施工作业资质的承发包工程单位(包括承揽生产业务外包、外委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质审查(经项目管理部门或单位初审合格、签字、盖印章后,报送安监部门复审合格、签字、盖印章并备案)、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拟定,经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签订并备案)等程序。对于劳务人员和厂商调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签订安全协议等程序。 (十二)到用户所辖电力生产区域内和用户自维电力设备设施上进行施工作业时,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工作票由作业单位工作票签发人主签发(第一签发人),用户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第二签发人),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应按第一、第二签发人顺序签名),各自承担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工作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有权担任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许可人由用户单位有权担任工作许可人资格的人员担任(须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十三)在变电站(发电厂/调控中心/通信站)内的工作,一张工作票中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在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电力电缆上的工作和配电站(开闭所)内的工作,一张工作票中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动火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和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该项动火工作票。 应经过调度许可的工作,必须履行调度会签手续,工作票应经过调度值班员的许可。涉及到配电站(开闭所)内有停电作业任务和不需履行调度会签手续而由配电自行停电操作的工作,全部操作监护人(须具有工作许可人资格)必须担任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担任工作许可人。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签发人可以担任所签发工作票的工作许可人。 (十四)按照《安规》规定,对于有触电危险、交叉复杂等作业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必要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作业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在工作票中应写明专责监护人的姓名和被监护人员及监护范围(重点部位、工作任务等),工作负责人本人不准担任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和《安规》的人员担任。专责监护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应对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始终在工作现场,对被监护人员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若专责监护人须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1.变电部分工作必要时应增设专责监护人的工作为: (1)满足变电《安规》表2-1的安全距离但无遮栏(围栏)或移开遮栏(围栏)的工作。 (2)因工作原因必须短时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时的工作。 (3)复杂或高构架上作业必要时应增设监护人。 (4)带电作业工作的每个作业点。 (5)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或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6)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 (7)高压试验工作。 (8)在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中,需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的工作。 (9)使用绝缘电阻表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工作。 (10)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未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的工作。 (11)起重作业。 (12)其它需要增设专责监护人的工作。 2.线路部分工作必要时应增设专责监护人的工作为: (1)工作人员进行验电,装、拆工作接地线。 (2)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 (3)砍剪树木的工作。 (4)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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