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法律监督赋能行刑衔接工作路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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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法律监督赋能行刑衔接工作路径研究胡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00)【摘要】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根本是法律监督的现代化,而大数据技术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囿于数据来源途径较少、分析研判能力有限、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传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双向衔接工作存在脱节和漏洞。应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内生数据和外部数据,在行刑衔接工作的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中分别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发现监督线索,实现对行刑衔接工作的双向监督,减少“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的情况,提高检察机关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效能。【关键词】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行刑衔接【中图分类号】D926
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23)03011809【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3.013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会议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在法治轨道上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12023 年 1 月 8 日,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想完成这一任务,首先要正确理解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检察工作现代化包括法律监督理念、法律监督
3、体系、法律监督机制以及法律监督能力的四位一体现代化。其中,理念是先导,体系是关键,机制是保障,能力是基础。由此可见,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归根到底是法律监督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这为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启发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可行性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发展作出部署。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最大动能来自于数据革命。因此,检察机关将大数据战略作为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数
4、字检察”这一提升检察工作的“引擎”应运而生。利用“数字检察”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成为加快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必要之举。聚焦数字检察建设是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行刑衔接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制度,2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收稿日期】2023-04-01【作者简介】胡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Jun.2023No.3 Ser.No.2162023 年 06 月第 3 期 总第 216 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
5、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3行刑衔接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承担着推动工作和全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正确充分履职,既有利于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也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效。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行刑衔接工作由于执法主体多元、案件数量庞杂,常规的监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行刑衔接工作的需要,引入大数据法律监督就成为促进行刑衔接工作提质增效的最优选择。一、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关系(一)数字检察工作沿革2017 年 6 月,最高
6、人民检察院印发 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 年),明确提出智慧检务战略。2021 年 6 月,党中央印发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的工作要求。2022 年 6 月,全国数字检察会议召开,提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作出专门部署。2022 年 11 月,最高检数字检察办公室成立。数字检察办公室的设立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进检察工作高质
7、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 2023 年度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应勇检察长对数字检察工作提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四点具体要求,并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数字检察工作作为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再次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吹响了冲锋号。(二)数字检察相关概念之厘清1.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目前,数字检察的概念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学理解释,尤其是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与数字检察两个概念具有基本一致的内容,大数据法律监督内涵是指以大数据技术及相关科技作为支撑力,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以促进国家、社会治理现
8、代化为大目标的高级法律监督,数字检察的内涵亦如是。4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检察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律大数据为要素,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和系统应用为手段,优化或重塑检察业务架构、管理架构、技术架构,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检察工作新模式。5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是通过数据赋能、算法赋能、科技赋能,解决传统检察工作模式中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进而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效能。6具体来说,就是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在检察领域的应用以及这种应用带来的新能力、建立的新机制、形成的新样态
9、、取得的新成绩。就应用场景来说,它包括检察业务、检务保障、检察机关队伍管理等方面。而大数据法律监督则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助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型工作方式,具体内容是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应用场景上,其主要存在于检察业务工作中,尤其是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中适用。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这也是当前实务界普遍认可的观点。相较大数据法律监督,数字检察所应用的技术除了大数据技术,还包括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所应用的场景除了检察监督,还大数据法律监督赋能行刑衔接工作路径研究包括检务保障、队伍管理等方面。而大数据法律监督,不
10、言而喻,在应用技术和使用场景上都是特定的,特指大数据技术内容应用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由此可见,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概念并非一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数字检察的内涵较大数据法律监督更为宽泛。当前,物联网、区块链等其他技术还未应用于检察业务。正因如此,数字检察在当下的语境中主要是指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检察机关的业务、检务、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新型工作模式。其中,检察机关的业务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办案,二是监督。大数据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监督层面的应用即是通常所说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主责主业。因此,大数据法律监督也是数字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2.大数据监
11、督模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指检察机关从个案办理或数据异常中发现规律性、共性问题,总结、归纳特征要素,并转化为机器可以识别的语言或算法,从多元的海量数据中挖掘类案监督线索的一种模式,进而从类案监督办理中分析发现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的监督方式。7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有以下特点:一是能精准发现类案线索,而不是停留于办理个案层面,实现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二是监督目标有普遍性,并非偶发存在、单独发生的个性事件。三是技术上有可行性。由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最终要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语言或者算法,因此,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建设必须在技术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四是
12、发展路径为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三)大数据技术赋能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监督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看家本领。法律监督实质上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的治理过程。8随着信息网络的加速演进,大数据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工作已步入数字化时代,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数据化建设是检察现代化的应有之义。9为何要运用大数据技术赋能法律监督?原因有三:一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时代需要。在数字时代、万物互联的背景下,监督办案除了需要传统的办案知识技术之外,必须用科技、大数据手段提升质效,才可能提高检察工作的“产能”。大数据不仅是创新驱动的独立
13、要素、系统治理的关键引擎,还是大国竞争的战略资源。在检察现代化过程中,大数据的充分、深度运用是关键所在。二是适应数字时代背景下犯罪样态新变化的应然之举。数字化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在渗透、影响社会各领域行业的同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犯罪形式网络化、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传统的暴力犯罪数量逐年下降,而网络犯罪、新型犯罪却日趋增多。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年均增幅在 40%以上。10三是传统的监督办案方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要求。在一些高发、多发的违法犯罪背后,通常隐藏着大量普遍、深层社会治理问题。但由于传统的法律监督方式普遍存在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等问
14、题,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一些孤立的信息点发现单个的法律监督线索,进而对问题进行各个击破,而一些深层而具有共性的问题却不容易被发现,检察监督办案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非常有限。如果在法律监督中应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建立数据比对碰撞模型,进行大数据的筛选、比对、碰撞,相互独立的信息点就有了交集、串联,违反犯罪线索就能清晰展现,有利于检察机关高效发现深层次监督线索。11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检察监督办案,不仅能通过智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而且能够更加主动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更加精准发现普遍性问题背后的链条性、系统性治理漏洞。大数据法律监督赋能行刑衔接工作路径研究二、行刑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困境(
15、一)行刑衔接概念的提出及发展国务院于 2001 年 5 月出台了 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行刑衔接”的概念首次出现。同年 7 月,国务院制定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行刑衔接”第一次被正式写入规范文件中。在当时,“行刑衔接”这一概念的内涵主要是正向衔接,即由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衔接,目的在于遏制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将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是针对违法
16、者所采取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制裁措施。12行刑衔接的文字表述本身即包含双向衔接之意:除了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正向衔接,还包括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的反向衔接。历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均赋权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和新修订的 行政处罚法 对反向衔接工作均有相关要求。2021 年 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对双向衔接工作内容均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行刑衔接工作规定 对检察机关反向衔接工作内容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决定
17、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也就是说,在刑事出罪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及时堵塞从刑事司法到行政执法的衔接漏洞。这就是反向衔接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及履职特点根据 刑事诉讼法 及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 等法律规范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肩负双向衔接、全流程、多环节的监督职责,具体包括:一是在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阶段,检察机关依职权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8、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二是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环节,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建议;三是受理并审查有关行刑衔接的举报;四是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同时审查是否需要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需要的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五是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六是答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关于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等的咨询问题;七是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做好案件信息通报、数据信息共享、组织联席会议等衔接工作。从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的监督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的履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能动性。不论是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线索、公
19、安机关立案还是行政处罚过程,检察机关都可以依法积极主动开展行刑衔接监督工作,而非被动、等待监督。二是双向性。不论是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正向衔接还是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的反向衔接,在双向衔接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都肩负着监督职责。三是全程性。在行刑衔接工作中,不论是行政机关存在应当移交线索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还是行政机关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都贯穿于行大数据法律监督赋能行刑衔接工作路径研究刑衔接工作全过程。四是明确性。行刑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履职方式是明确的。无论是对正向衔接还是反向衔接的监督,都是以检察意见的方式提出,并对检察意见的回复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三)行
20、刑衔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如前所述,行刑衔接工作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比较健全,各地也陆续建立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近年来,最高检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签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规定了案件移送、受理、监督等工作程序。部分检察机关依托信息技术,建立了“两法衔接”数据共享平台,促进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拓宽了监督线索来源。行刑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获取监督数据方式和来源有限。要完成对行刑衔接的监督工作,最基本的要件就是数据。如果无法获取数据,对行刑衔接工作的监督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一方面,获取行政执法数据方式有限。目前全国统一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尚在建设之中,多数检
21、察机关仍依靠为专项执法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参加联席会议、查阅台账等传统方式发现案件信息线索,难以充分实现案件线索的即时性、全面性、精准性。另一方面,获取行政数据来源有限。我国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衔接领域不平衡,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刑衔接工作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行政机关主动性、积极性较高,有的则不尽然。2021 年 11 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对设立常态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了要求。但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广泛,除公安机关外还有其他行政机关。由于缺少统一的管理单位,线索移送还是以零散、自觉的移送为主。二是对数据的分析研判能力不足。一方面,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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