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可行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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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变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培养了大批的法治人才。但不能忽视的是法学教育在培养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在未来的变革中,法学教育应当抓住机遇,夯实基础,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践课程体系以及教学方法上发力,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更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法律人才。一、当前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一)法科生不懂创新,也不会创业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来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才。与一些专业相比较,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清晰的。但是这种目标定位也存在着视野狭窄的问题。事实上,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无论是本科生
2、,还是研究生,有接近半数在毕业后从事的职业与法学专业并不直接相关。据反馈,他们虽对自己毕业后不能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感到遗憾,但也满意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同时,他们也委婉地提出希望高校在设置课程时多为学生设置非专业课程,让学生多了解专业以外的知识。笔者对他们的建议深有同感。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体现为专业课程越来越细致。学生为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花费海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专业理论学习,而对于实务操作和商业精神却缺少应有的了解。他们毕业后循规蹈矩,以进入体制内为荣,对于商业创新和创业缺少了解,能够创业的更是寥寥无几。(二)法科生不会处理法律实务问题许多大学毕业生走上工
3、作岗位的一到两年,还经常会联系自己的大学老师请教实务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缘由在于我们的理论教学与实务严重脱节。教会了学生如何吃鱼,却没有教学生如何捕鱼。在笔者看来,毕业生不会处理法律实务问题,还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会写法律文书,但是设计的方案与客户想要的南辕北辙。服务方案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才能为撰写者带来职业声誉和经济利益。例如客户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原承租人却到期拒绝办理移交。此时,客户的需求是拿到租赁场地尽快营业。设计方案时就应当以出租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同时将原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将方案设计为直接以原承租人为被告,出租人为第三人,就会因为违
4、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其二,不了解商业运作模式。任何职业都存在一个专业领域的问题,而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因其服务业的本质,在从事活动时需要具备“法律+”的思维。具体来说,法律服务的领域千差万别,进入某个领域时,法律从业者必须在掌握法律执业技能的同时,还要对服务对象所处的行业有较为深入地了解。不了解服务对象所处的行业,也就意味着他把握不准客户的商业需求,难以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三)法科生缺乏创业的思维法科生在毕业多年以后,即便进入了相关的领域,也始终存在创业的思维障碍。法科生创业无非两种途径,一种为从体制内跳出来单干,从事律师行业;另外一种是在非法律相关的行业从业多年,了解该行
5、业的商业运营模式和规律,在有一定积累的基础上,该法科生另行创业。从实际效果来看,上述途径中选择第一种途径的居多,而选择第二种途径的寥寥无几。选择第一种途径的,因为在体制内有了较为丰富的职业经验,从体制内离开后转型从事律师职业,在业务上存在连续性。但是有勇气从体制内离开的人数也是相对较少的。走第二种途径创业的则更是稀少。据笔者的观察,法科生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有的甚至是企业高管,他们少有离职创业的。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我们的法学教育虽然已经正规化、专业化,但是从培养学生的效果来看,还是与商科有很大的差距,还缺乏一种以创新与创业为向导的教育模式。二、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缺乏的原因(一)法学对学生的教育
6、偏重于理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呈现爆发式的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我们的法学教育承担了更重的教学任务。由于现行的政策,允许在校学生在大四的第一个学期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多数的法律院系在设计培养方案时,都会将课程提前。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目设计,虽然多数情况下体现为案例。但是,这种案例题型,与实务操作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无论是单选题、多选题,抑或不定项,都是以给定的案情为基础,要求应试者回答。在一定意义上,这些考试更多表现为“名为案例,实为理论”。法科生在培养过程中,并未被传授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的技能。以法考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法科生对法条的掌握程度
7、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法科生缺少实务操作能力。很多高校都开设了实践课程,比如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在以法考为目标的教育观主导下,这些课程都逐渐流于形式,不被重视。(二)法学师资队伍缺乏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大学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教学,一方面固然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挥棒有关;另一方面还与我们的法学师资构成有关。与十年前相比较,法律院校的师资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具体而言,目前各大高校招聘的法学教师,基本上要求取得博士学位,有的甚至还要求从国外知名高校毕业。当下的法律院校师资基本呈现出全员博士化的局面。但不应忽视的是,师资学历的提升虽然带来了法学教育的正规化和专业化,同时也存在着理论教学被强化的弊端。由于要
8、求入职者必须取得博士学位,很多新到岗的博士,普遍是从学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可行路径文/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刘敏学科实践总第1532期-91科 学 大 众智 慧 教 育2023年 第9期Popular Science生门到教师门,中间并没有社会实践经历。加上刚入职的博士需要完成学校的科研考核任务,其必然要加大理论研究的投入,对社会实践缺乏应有的关注和投入。(三)法学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严重落后于实践多数的法学院校的教学,多采用课堂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课堂上讲理论、讲法条、讲案例,学生在台下座位里听讲做笔记。这种教学方法与中学的教学并无二致,学生也能接受。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用于理论教学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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