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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富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 上传人:xr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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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阳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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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富政函〔20072005〕30 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作修改,并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富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富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本市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规划用地、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规划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项建设项目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和私人建房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六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所附录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第八条 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景观性道路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图一),并应带征至规划道路中心线;当规划用地周界为其它道路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规划道路边线,并带征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图一: 建筑物 建筑红线 建筑后退范围 建设用地线 用地后退范围 道路红线边线 带征范围 道路中心线 2、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 3、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道防护绿线,并带征至河道边线,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 4、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5、铁路、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带征。 6、带征土地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计入相关的技术指标,其范围内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等设施。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用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实施;对于用地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 中心城(旧)区 规划新区 备 注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建筑 密度% 建筑 容积 率 建筑 密度 % 建筑 容积 率 建筑 密度% 建筑 容积 率 居住用地 别墅用地 低层住宅用地 ≤30 1.0 ≤30 1.0 多层住宅用地 ≤30 ≤1.6 ≤28 ≤1.5 ≤28 ≤1.4 高层住宅用地(含中高层) ≤30 ≤2.5 ≤25 ≤2.0 ≤25 ≤1.8 公共设施用地 多层公共建筑 多层综合楼 ≤45 ≤3.2 ≤40 ≤2.8 ≤35 ≤2.5 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 ≤45 ≤5.5 ≤40 ≤4.5 ≤35 ≤5.5 工业用地 低层厂房 建筑用地 ≤55 ≥0.8 ≤50 ≥0.6 1-3层一般 通用厂房 多层厂房 建筑用地 ≤50 ≥1.2 ≤50 ≥1.5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仓储用地 低层仓库 建筑用地 ≤60 ≥1.0 ≤55 ≥0.8 1-3层普通 仓库 多层仓库 建筑用地 ≤50 ≥1.5 ≤50 ≥2.0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超过表一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含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4、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5、计算容积率时居住建筑层高控制在4.9米以下、公共建筑层高控制在5.5米以下、工业建筑层高控制在6.0米以下,超过时按两层计算。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内未达到下列(表二)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二: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建设项目类型 居 住 工 业 其 他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2000 3000 5000 5000 3000 5000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上表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已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五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二条 多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南北朝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系数 1.0L 0.9 L 0.8 L 0.9 L 0.95 L 2、相互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垂直布置的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则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α≤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30°<α≤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0.9倍; (3)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α>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的居住建筑控制。 4、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原则上不得扣除底层高度,在旧城密集地段建设时,建筑间距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间距可扣除底层高度。当北侧多层居住建筑底层布置有层高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 5、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6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三条 高层居住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根据日照阴影分析来确定(满足大寒日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规定,方案报批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26米;面宽不大于3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大于32米的板式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2米;高层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面宽不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 3、相互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0米。 4、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有窗或有特殊要求的应适当加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来确定其间距)。 第十四条 在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在旧城改造地段其间距可适当缩小。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级道路两侧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组团级道路两侧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 第十六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低层独立式别墅、联体式别墅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隔声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为多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2、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2米。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0米;相互垂直布置时, 其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4米。 2、建筑(含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除第十六条规定外的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最小间距为20米。相互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6米。 第十八条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如未建造且层次一致的,一方负责退缩按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间距,层次低的建筑物只负责退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由建筑层次高的建筑物负责退缩。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缩。 第二十条 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建筑与基地边界线间距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街区等特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在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防震等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交通性干道、景观性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用地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城市其它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参考(表四)。具体后退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等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高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四规定。其中交叉口后退按较宽道路控制,后退线形以交叉口规划红线为基准。 表四: 道路红线宽度 (米) 建筑后退最小距离(米)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含裙房) 交叉口 交叉口 16—20(含) 5 8 10 12 20—40 8 10 15 18 >40 10 12 18 22 注: 本条规定的用地后退范围内的用地,是城市绿线建设用地,其建设内容应符合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建筑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其他附属构筑物的最外投影线不宜超越建筑红线。 沿路单体面宽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道路及交叉口之间的距离要求。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河道、居住区级及以上的公共绿地的建筑后退在满足本规定其他要求的同时,还应后退相应用地的边界线:建筑主要朝向后退5米以上,次要朝向后退3米以上。 第二十六条 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学校、游乐场、宾馆、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合理安排好出入口位置、人流集散场地、停车场地和车辆临时停靠点,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建设用地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同时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划另有要求的,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旧区改建及其他特定区域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困难,或在遇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沿线布置建筑时,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 在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铁路设施除外)时,除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建筑红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中心线不宜小于40米。 第三十条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走廊的建筑,其投影线离开边导线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五规定。在执行表五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等部门核定。 表五: 电压等级(KV) 500KV 330KV 220KV 110KV 66KV 35KV ≤10KV 水平安全距离(米) 30 20 15 10 10 10 5 架空线走廊控制宽度(米) 75 45 40 25 25 20 注:表五架空线走廊控制宽度,是在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时的控制宽度,其他情况应按水平安全距离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25H/2以上,且不小于5米;面宽不大于32米高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0H/2以上,面宽大于32米的高层建筑后退南北边界的距离为1.25H/2以上。山墙后退东西边界距离按住宅山墙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3.5米。建筑其他朝向的后退边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 2、当界外建设项目性质已明确时(含已建),建筑后退边界的距离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建筑间距的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消防等其它间距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线,不应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1倍,且不小于5米。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视建筑结构及场地地质情况确定。 第七章 绿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以及本规定划定的城市绿化、景观用地的范围线为城市绿线,其中包括第八条规定的用地后退、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河道后退等用地的范围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主要用于建设绿化、景观及市政公用等设施,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车道等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河湖水系的周边应设置绿化带,富春江两岸绿化按相关规划控制,其余河、湖等水体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地。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新建、改建的河岸线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三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编制详细规划的,应符合《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居住区内有关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三十六条 除生产及防护绿地外,其他各类绿地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比例不宜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三十七条 积极鼓励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绿地率可按7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且大于0.3米的,绿地率可按30%计。其他形式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6米且大于0.3米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3米的屋顶绿化以及地摆盆花不应计入绿地率。 第三十八条 积极鼓励各类场地绿化。林荫场地的绿地率可按15%折算;嵌草铺装场地的绿地率可按10%折算。 第三十九条 较大规模的居住区或较重要的公共设施项目,其绿化方案应单独申报审批。 第八章 停车设施建设 第四十条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停车场(库)车入口;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开设在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库)出入口,距离主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米或在基地最远端;距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米或在基地最远端;距离支路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米或最远端。 第四十二条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等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六规定。 表六 : 停车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露天(平方米/车位) 室内(平方米/车位) 路边(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 25-35 30-35 16-20 自行车 1.5-1.8 1.8-2.0 1.0-1.5 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大型汽车:2.5,铰接车:3.5。 第四十四条 各类建筑自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规定。 表七: 项 目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住宅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5个/户 / 14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 1.2个/户 1.5个/户 8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 0.8个/户 2.0个/户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M2 0.5个/户 3.0个/户 办公 机关行政办公楼 0.6个/100M2建筑面积 3.0个/100M2建筑面积 其他办公楼 0.4个/100M2建筑面积 4.0个/100M2建筑面积 商 业 场 所 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0.6个/100M2建筑面积 10个/100M2建筑面积 10000㎡≥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 0.4个/100M2建筑面积 7个/100M2建筑面积 10000㎡≤1000㎡的商业建筑 0.2个/100M2建筑面积 3个/100M2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1000㎡的大型超市 0.8个/100M2建筑面积 12个/100M2建筑面积 农贸市场 0.3个/100M2建筑面积 10个/100M2建筑面积 专业市场 0.6个/100M2建筑面积 8个/100M2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设施 1.2个/100M2建筑面积 5个/100M2建筑面积 旅馆 一类 0.5个/ 每客房 1.5个/100M2建筑面积 二类 0.25个/ 每客房 1.5个/100M2建筑面积 体育 场馆 一类 3.0个/ 每百座 25个/每百座 二类 2.0个/ 每百座 25个/每百座 三类 1.0个/ 每百座 20个/每百座 影 剧 院 剧场、市级影剧院 2.0个/ 每百座 30个/每百座 会议中心 3.0个/ 每百座 23个/每百座 一般影剧院 1.0个/ 每百座 25个/每百座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0.4个/ 100㎡建筑面积 5个/100M2建筑面积 展览馆 0.6个/ 100㎡建筑面积 5个/100M2建筑面积 医 市级综合医院 门诊部 0.3个/ 100㎡建筑面积 5.0个/100M2建筑面积 专科医院 住院部 1个/ 每床 5.0个/100M2建筑面积 院 疗养院 0.4个/ 100㎡建筑面积 1.0个/100M2建筑面积 学 校 大专院校 15个/ 每百位教工 60个/每百位师生 中 学 8个/ 每百位教工 70个/每百位师生 小 学 8个/ 每百位教工 20个/每百位师生 游 览 场 所 主题公园 0.15个/ 100㎡游览用地面积 0.3个/每位 职工+10个/100M2游览用地面积 城市公园 0.07个/ 100㎡游览用地面积 0.3个/每位 职工+15个/100M2游览用地面积 旅游区、度假村 0.20个/ 100㎡游览用地面积 0.3个/每位 职工+0.2个/100M2游览用地面积 工业厂房区、仓库区 工业厂房区 0.2个/ 100㎡建筑面积 0.8个/每位 职工+4.0个/100M2游览用地面积 仓库区 0.4个/ 100㎡建筑面积 0.8个/每位 职工+2.0个/100M2游览用地面积 注: 1、旅馆中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通旅馆;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2、体育场馆中一类指体育场座位数≥15000个,体育场馆座位数≥4000个:二类指体育场座位数<15000个,体育馆座位数<4000个,三类指娱乐性体育设施。 第九章 建筑(环境与景观)设计 第四十五条 建筑是城市规划的主要载体,是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手段,除满足建筑设计有关规范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街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 1、已进行城市设计的区域,必须按照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没有城市设计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性质、地段、周围环境来确定建筑的形式、体量、风格、色彩、用材等。 2、重要地段商业建筑必须限制底层出入口的数量,沿街商业建筑一般不得设卷帘门,应采用无框玻璃门。 3、必须统一设计内部各种管线、管道、空调格等设施,必须统一设计亮灯工程。 4、必须提供二个以上不同造型的比选方案。重要建筑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投标。 5、城市主要道路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透景围墙实体部分高度不得大于0.5米。 (二)住宅建筑 1、住宅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提倡用于开敞公共空间及自行车库,部分可用于集中机动车停车,不宜分户作机动车库。底层架空层作为开敞公共空间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2、住宅设计必须统一考虑给排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空调格、太阳能、烟道、管道井、晾衣架、信报箱等设施,有效组织冷凝水排放。 第十章 市政工程管线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 第四十七条 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地下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四十八条 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埋设。 第四十九条 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中心线以东(或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电力管线;在道路中心线以西(或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信管线。 第五十一条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富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富政〔1999〕8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 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当屋顶坡度大于35度时应按室外地面至屋脊计算(屋顶有二种以上坡度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但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必须按以下情况确定: 1、建筑高度用于计算日照间距时,按本附录一第五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2、当计算景观分析、微波通道控制高度时,建筑高度应包括其顶部结构物高度。 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计算日照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计算多层建筑日照间距时: 1、居住建筑非连续阳台可以不计入,连续阳台(外挑阳台连续数量达到4个或连续长度超过12米、阳台累计长度超过外墙长度的70%时,称为连续阳台)按阳台外边计算。凹阳台按建筑外墙计算间距。 2、楼梯间及屋顶水箱当宽度小于3米(中线尺寸)凸出小于1.2米时不计入间距;当宽度小于3米(中线尺寸)凸出超过1.2米时,按二分之一计算;当宽度大于3米(中线尺寸),则按楼梯间最外边缘计算。 3、建筑挑檐按挑檐外边计算,北墙面有雨棚参与遮挡日照的应按雨棚外挑边缘计算。 4、坡顶建筑的屋脊线为日照最不利影响线时,间距计算必须考虑屋脊线因素。 5、空透的屋顶构架不计入间距。 (二)计算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时: 1、当高层建筑屋面以上的附房(限水箱、电梯机房和其他设备机房等必须的用房)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6,遮挡长度小于6米,遮挡高度小于6米时,可不计入间距;空透的屋顶构架不计入间距。 2、如高层建筑由不同高度的体块(高度大于24米)组成,且其中部分较低体块与正北范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达到1.22H,在计算在正北范围内居住建筑间距时,较低体块位于两侧的,该部分面宽不计入间距;较低体块位于两部分较高高层建筑中间的,其连续长度达到50米(含)以上的,该部分面宽不计入。 3、高层建筑与高度小于24米的多层建筑组合时,多层部分不计入面宽。 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八、城市规划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九、规划新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规划用地范围。 十、旧城区:是指东至鹳山,南至富春江,西至西堤路,北至北渠。 十一、特定区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中心区和商业步行街区等区域。 附录二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设 政施 公用 用地 绿 地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商贸 办公 教科 文卫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普 通 危 险 品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院、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院、传染病院)一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29 科技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7 加油站 × ○ ○ ○ ○ √ √ × √ × √ × ○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定要求确定。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建 规划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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