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运输-代理人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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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 , 参考书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第七章 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的发展 运输业领域,运输代理人根据所代表运输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承运方代理人:接受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的委托提供承运人所需要的有关揽货、 配载、货物交付、后勤服务、办理装卸、理货、检查、海关等服务性作业,称为船 代,如船舶代理、航空代理等。 货方代理人:接受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委托,提供所需要的 洽订运输工具(订舱和运输合同,办理仓储和货物发运、接受、检查、理货、通 关及对货物进行与运输有关的包装加工等业务。称为货运代理人——货代。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在国际运输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代办因贸易运输 所需要的服务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精通所涉 及的业务,熟悉各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地区性法规,与交通运输、贸易、保险、银 行、海关、商检、卫检、仓储等部门和机构都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关系,从而能 在较大的范围内以有利的条件为委托人办理因贸易和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业务。 一、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 货运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或协议进行工作,主要业务内容是代 表委托人(一般是货方洽订运输工具(订舱 ,办理海关、商检、检疫等手续,办 理装卸、理货、仓储等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向各类承运人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 证(提单、运单 ,对货物作简单加工等。这些业务一般均属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 范畴。 基本特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在委托与授权范围和时间内,以委托人 的名义从事与货物有关的服务业务,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佣金收入。 从法律上讲,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其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后 果一般是委托人承担,他仅对执行委托合同过程中自己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损失和 未执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阶段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运输组织和实际运输工作,业务仅限于在 货物的起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及在这些地点代表委托人办理货物的托运、接受和 中转衔接工作,成为交通运输过程中货方(发、收货人与承运人(各方式承运人 和货物全程运输中不同运输区段(各程承运人之间的桥梁。 (教材 P90图 4-1、图 4-2、图 4-3 在这一阶段,货运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是通过为货方提供各类服务而获取的佣金 (或称代理费 。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货运代理人与货主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掌握大量的货源, 有条件向承运人取得优惠运价,这样,其收益已不仅仅是服务佣金,可能获得运费 上的差价(运价本与优惠价之间的差额 。 但货运代理人受法律法规限制,即使在运费、代理费包干的情况下,也无法名 正言顺地从运输价中获得利润, 仅能把全部收入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取, 但不能过高。 二、无船承运人(或运输经营人阶段 传统货运代理人业务范围扩大, 体现在不仅为货方提供与运输相关的各类服务, 而且开始进入货物运输领域直接经营运输业务。 一些成功的货运代理人采取的做法:不仅与货主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而且订立 货物的运输合同,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不仅提供运输仓储过程中的运输服务, 而且对从接受货物开始至目的地交付货物为止的运输过程负责。 由于其一般不具有或掌握任何运输工具,货物实际运输通过该代理人与实际从 事运输的各类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来实现。 (教材 P92图 4-4 与传统货代区别: (1从该类业务的性质和内容看,突破了运输相关的服务范畴,进入了实际运 输领域。 (2在无船承运人从事业务过程中,从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接受货物,直 至在目的地交付货物期间,该代理人在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理货、装 卸、仓储、发货、提货等具体业务中,均是以本人的身份工作的。 对上述掌管货物期间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要对以自己名义订立的所有合同承 担义务。这与传统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工作,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是有根本 区别的。 (3 随着业务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变化, 无船承运人的收入构成也发生了相应的 变化,可以名正言顺地包括运费差价,即向发货人收取运费与付给实际承运人运费 的差价。 无船承运人发展初期,大多只承担货物运输中某一程(区段运输,特别是海 运一程的运输,随着其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在集装箱运输产生和飞速发展 的情况下,一些较有实力的无船承运人开始承担货物运输全程中不同运输方式的所 有区段的运输及各区段之间的衔接业务。与货方订立包括从最初起运地到最终目的 地全程运输的多式(或单一方式的联运合同,货运代理人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多式联运经营人阶段。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念及业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定义 称呼来自于英文“ Freight Forwarder” 。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定义: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 而揽取货物的运输的人,其本身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 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包括寄存 、报关、验收、收款等。 在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 服务报酬的企业。 尽管世界各国因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管理体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对于货运 代理人的称谓、 定义有所不同, 但基本上都认为货运代理人是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 为了运输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交运、拼装、接卸、交付服 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 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货运代理人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分三种情况: 当在安排发货人、收货人的货物运输时,他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其性质是接受 委托方的委托,在其授权与委托的范围和时间内,为委托人提供有关货物运输、转 运、仓储、保险、行政或财政手续以及零星加工等业务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机构。在 这种情况下, 其法律地位是由委托合同规定的被委托人, 受有关传统代理人的法律、 规定的制约,在其提供的服务业务中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工作的。 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由自己掌握的 运输工具运输货物或通过实际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完成运输时,他是货物的承运 人和运输经营人,或称契约承运人,其法律地位不再仅是由委托合同规定的被委托 人,而且也是由运输合同规定的承运人或委托人,受各种运输合同的制约,对整个 运输过程的顺利完成承担责任。 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往往是以混和身份出现的,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经常因其提 供服务的类型而发生变化,如当以委托人的名义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报关、 报检、理货、保险等业务时,他是被委托人(代理人 ,而当提供某以方式的运输并 自己完成货物运输或提供货物转船、 联运等一揽子服务, 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时, 他则变成承运人。 三、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 1.定义 货运代理合同是由委托方与货运代理人订立的确定双方委托人与被委托关系及 其范围、内容和有关双方责任、义务及权利的协议。 2.货运代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由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定和协调。 (2货运代理人在各种业务中与第三方(海关、检验机关、理货、银行、承运 人、保险公司、仓储人等之间的关系,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或有关 法律确定与协调。 (3 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关系, 也是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确定与协调。 3.与第三方打交道中货运代理的习惯做法 (1货运代理人公开说明自己代表委托方工作,并同时说明委托人的名称。 如发生责任纠纷,货运代理人不负个人责任,他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授权范围 内的一切行为与不行为, 均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方只能向委托人提起诉讼。 (2货运代理人公开说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表,但不说明委托人是谁。 法律地位同上,但如果他不愿公开委托人是谁,第三方可向其提起诉讼。 (3货运代理人不公开委托关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他代表的是不公开的委托人,第三方只能向其提起诉讼,货运代理人应承担合 同的法律责任。 (4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或一揽子运输服务合同后, 以自己名义 与第三方订立有关合同。 是合同的当事人,既要承担与发货人订立的运输合同责任,也要承担与第三方 订立的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 1.为发货人服务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 选择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 安排货物的计量和计重(尺码 ; (5 办理货物保险; (6 办理货物拼装; (7 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将货物存仓(如果需要的话 ; (8 安排货物到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办理海关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 交给承运人; (9 代表托运人 /收货人承付运费、关税、税收等; (10办理因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人那里取得签署的提单,并把它们交给发货人或收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的运输进程, 并使货主知道货物的去向。 2.为收货人服务 (1收取并检查有关单据(提单、运单、进口许可等 ; (2换取提货单,代表收货人接受货物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3清关并支付关税、手续费; (4安排商检、卫检等事宜; (5安排过境仓储(如果需要 ; (6办理进口内陆装卸与运输,交付货物; (7集装箱内地清关及保税运输。 3.为承运人服务 (1集装箱运输中,根据与承运人协议,利用自己的 CFS 和 CY ,接受货物, 提供拼箱服务,集中统一运往承运人运输工具停靠地点货交承运人; (2充当承运人的集装箱代理人,实际管理承运人的集装箱的发放、堆存、回 收、检查、修理等业务; (3利用航空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手段为货方服务。 4.作为运输经营人的服务 身份:契约承运人。 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单程或转船、联运合同 ,承担运输责任; 接收货物,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 承担全程运输组织工作; 完成合同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全部服务性工作; 目的地货交收货人。 5.其他服务 (1客户需要时,提供有关消费市场、新市场、竞争条件、出口战略及外贸合 同应包括的适当条款等信息及其他信息咨询业务。 (2提供与货物运输有关的集装箱拼箱或成组运输服务。 为承运人提供拼箱与集运服务; 为货方提供 拼箱与集运服务; 作为运输经营人, 为自己揽取货物运输所作的拼箱与集运业务。 (3特殊货物运输服务 (i 为工程货物或成套设备运输提供服务 (ii 服装悬挂服务(应用集装箱 (iii 展品运输服务 (4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他不仅代表 他的客户,而且也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许多国家货运代理人得到了这些当局许 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在法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 和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分类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的业务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性质。 (1 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 仅对业务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和疏忽造成的损 失负责。 作为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工作,其一切行为与不行为的 法律后果及责任应有委托人承担。 货运代理人提供服务收取佣金,承担最小风险的代理人,仅对自己没有执行委 托合同的内容或委托人的指示,或由本人的错误、疏忽、失职造成的问题或故意造 成损失承担责任。责任范围一般受传统货运代理人有关规定制约。 (2货运代理人不仅作为代理人,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而且作为被代理 人(委托人 ,对货物至目的地的安全运输和他委托的承运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者 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般已成为无船承运人或联运经营人, 为货主提供全程运输在内的一揽子服务, 完成有关业务过程中,既有以发货人名义代表发货人工作的情况,也有以自己名义 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其他代理人和其他第三者订立 有关运输、代理、仓储等合同。 这类责任范围一般既受传统货运代理人有关规定制约,也受有关国际运输公约 的制约。 (3货运代理人的责任范围由确定代理关系的合同及内容、条款确定,即合同 条款对其责任有什么规定,他就承担什么责任。 从货运代理人业务范围的扩大和发展过程来看,他承担风险责任上不断增加。 如通常货运代理人不承担延迟责任, 如今代理人开始承担, 甚至承担更大风险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人基本职责 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业务,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业 务活动,并且: (1作为承运人(实际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 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 (2 作为承运人 (契约 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 (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 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 责任 (3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 货运代理人应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内,如违反这一准则而造成损失, 货运代理人应向委托方负责。 (4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 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 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5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人在代理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间,不得将代理 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他人。 3.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期限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作为承运人运输货物时,其责任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 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或根据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定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已 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但货运代理人在货物运往或运抵目的地前或后有义务 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如在发出交货通知一定时间后, 收货人仍未前来提取货物, 也可作为货运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货运代理人在其掌管货物的责任期间,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 照料和运输货物,并随时执行货物所有人的指示,如果在货运代理人不可能得到指 示,而又必须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此种执行是在货物所有人自行保险的情况下代表 货物所有人进行的工作。 4.国际货运代理人对合同的责任 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指示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如果货物的灭失、损 害由他所委托的代理人在运输、装卸、交付、结关、仓储以及其他方面的行为或疏 忽所致,货运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能证明他在选择代理上有失职行为。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害,货运代理人能证明确实因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所致, 货运代理人则应将此种情况告知委托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委托方利益,并或 协助委托方向造成货物灭失、损害的责任方提出赔偿。 5.国际货运代理人对仓储的责任 货运代理人在接受货物并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物后给委托方货物收据或仓 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 式。如对货物的仓储委托有特殊要求或指示时,货运代理人也一并给予执行。货运 代理人对上述工作若已进到其职责后仍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害则不负责任,除非该货 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货运代理人在选择货物的储存库场方面有失当或缺陷时,或 由于他在储存方面有过失或疏忽。 6.国际货运代理人权利 委托方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 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 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对于上述费用,委托方应在提货之前全部予以支付后,才能取得提货的权利, 否则,货运代理人则对货物有留置权,并有权或以适当的方法将货物出售,以此来 补偿所应收取的费用。 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系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人在赔偿后,从货 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责任方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 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7.货运代理人的除外责任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货运代理人对该货物灭失或损害不 负责任: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由于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因货运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致,货运代理人 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仍负赔偿责任。 8.委托方责任 除按照代理协议或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外,委托方对货运代理人还应及时给予 各种明确指示,以便货运代理人更好地完成所委托的业务。 对货运代理人征询某一业务的处理意见时,委托方必须予以答复,对由于指示 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工作上的损失,货运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对因此项委托而引 起的一切费用,除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另有规定外,都应按约定的规定及时支付。 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害系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由委托方自行负 责: 对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不完整; 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楚、不完整; 委托方自行处理货物的装卸、搬运; 货物自然特性引起的; 货损原因的属性货运代理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 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以及对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均由委托方负责。此外,委托方还应给予货运代理人在执行合同中有关指示, 如货物在仓储期间有可能对生命财产、或者周围环境造成威胁或损害时,委托方有 责任及时予以转移,并承担费用。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单证 一、客户交付的单证 1. FIATA FFI——货运代理指南 又称托运人指示。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后,委托人独立或在代理人指导下填写。 作用:一是客户签发了此单证后,即表示与货运代理建立了合同关系。再是通 过该单证客户要根据有关文件及货物运输需求提供与货物有关的细节。 2. FIATA SDT—— FIATA 托运人危险货物运输申报单 一般货运代理人无义务对该单证细节进行修改,在涉及货物运输时,货代必须 检查确定已收到该单证。 作用:提供所运危险货物的详细情况,特别时该货物在有关规定中关于危险品 分类及运输保管的特殊要求等。 二、货运代理人签发给客户的单证 1. FIATA FCR—— FIATA 货运代理收货凭证 收货后签发,不可转让,不作给收货人的凭证。背面一般印有签发意味着货运 代理人已收到涉及该货物运输的委托并有权处理货物,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单证 记载的内容与收到的批示完全一致, 且货代在 FCR 下承担的义务与签发的其他货运 单证下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作用:证明货运代理人已收到货物的正式凭证(收据,且意味着代理人有义 务尽快进行货物运输,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2. FIATA FCT—— FIATA 货运代理运输单证 是货运代理签发的运输单证的一种。是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向指定收货人交付 货物的凭证;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是物权证明,可以转让。 3. FIATA FBL—— FIATA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是货运代理人作为联运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的一种运输单证,一般在货物装 上联运第一程运输工具后签发给收货人。除非注明不可转让一般可转让。其作用与 一般海运提单、联运提单作用相同。 4. FIATA FWR—— FIATA 仓库收据 在仓库作业中为接受仓储的货物签发的收据。 除非注明可以转让一般不能转让。 作用:货运代理人接受仓储货物后向储存人签发的仓库收据,有时与货运代理 人接受委托人货物签发的接货收据有同等效力,一般可作为提货凭证。 5.联运提单 /联运空运单 联运包括海运使用联运提单,包括空运使用联运空运单。 作用:货运代理人作为联运经营人,并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时给发货人签发的自 己运输单据。 一般无统一标准,也没有统一格式、内容规定。目前尚未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 其信誉、流通性收到较大限制。 第四节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作为总承运人对运输全程负责,实际承运人作为分 包人(或分运人对自己承担的运输区段负责。 一、无船承运人的基本特征: 1.法律上有权订立运输合同,有权签发提单及其他运输单据 2.由于签发提单,对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负有责任 3.本人不拥有运输工具,只能作为契约承运人而不是实际承运人 4.具有双重身份,对货物托运人来讲,是承运人或运输经营人,而对于实际承 运人来讲,他是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 5.不是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 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 对从接收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全程负责。 2. 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 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按其组织所涉及的各 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订运输工具(订舱 4. 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 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 订立运输合同 (以 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为货主办 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时,办理(如本人拥有仓库则时承办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货。 三、无船承运人分类 1.承运人型 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 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实际业务中是契约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实际 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向收货人交付。 2.转运人型 主要从事转运业务,在主要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 从货物托运人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运输、中转、 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或反之,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 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 与承运人型主要区别:他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 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 3.经纪人型 在揽取不同货主的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批 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 们签发提单,并提供经纪人要求的运输方式和服务。 第五节 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业务 一、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含义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属于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又称外贸船 舶代理业务,包括对航行国际航线的所有运输船舶,如国际集装箱船舶、国际杂货 船舶、国际散货船舶、国际特种运输船舶、国际客货两用船舶和国际客船等各种运 输船舶的代理业务。 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业务是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一种,主要包括对国际集装箱 运输及有关的船舶和船用集装箱的代理业务。具体的说,是指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接受国际集装箱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 表委托人 (被代理人 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并提供其他有关服务的代理行为。 而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就是船舶代理人。 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业是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当国际集 装箱船舶航行到境内外港口时,国际集装箱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如国际 集装箱班轮公司因为条件的限制,一般不可能直接照管该船舶的营运业务,并且 为保证国际集装箱船舶正常营运的需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还必须在航线两端的 港口腹地均配备至少相当于该集装箱船舶载箱能力的国际集装箱,而这些集装箱在 港口及腹地又处于动态分布。因此,为了妥善照管境内外的船、箱营运业务,国际 集装箱班轮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办理船箱在港口 及港口所在地的一切业务活动; 二是委托当地船舶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 对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委托当地代理代办有关业务是比较经济而有效的 方法。这不仅因为当地代理对本港情况、所在国法律法规、习惯熟悉,对当地贸易 部门、港口装卸企业、理货公司、货运代理人、各运输部门、仓储企业以及海关、 检验、边防、银行、保险和海事组织等部门业比较了解;还因为他们在长期从事代 理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往往能比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自己的分支机构或 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及该地区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所有人 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箱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和集装箱经营效益。 二、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关系的形式 1.长期代理(Agency on Long-term Basis 长期代理是国际集装箱船舶所有人、 承租人或经营人在其船舶经常挂靠的港口, 为自己选择适当的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委 托代理人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本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形式。 一般情况下,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会在定期集装箱船舶挂靠的港口与当地代理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可以简化委托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这种代理关系的建立, 既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托代理合同而建立,也可以采用由委托人书面向代理 人提出委托,经代理人接受的方式来建立,而且以后者为最常用的方式。 2.航次代理(Agency on Trip Basis 航次代理是指对本公司船舶不经常挂靠的港口,在船舶挂靠前向该港的国际集 装箱船舶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 的代理关系。 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 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集装箱船舶,均须 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该 航次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三、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业务的范围 根据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7其他相关业务。 就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经营者而言,其可代理中外籍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各类集 装箱船舶在中国港口及其有关水域的服务业务,其中包括对集装箱船舶、集装箱货 物、集装箱和船员等提供服务;承揽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货物;代办国际集装箱多式 联运和国际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包括集装箱货物在多式联运途中的订舱、 租船、储运、代运、报关、报验等。 1.船务代理业务 (1船务调度工作 ●船务调度是船舶代理业务中最重要的部门,是船舶代理各项业务工作的中 枢和指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保持和发展中外委托方密切的业务联系; ●加强与船、港、箱、货的衔接和配合; ●加强与监管、银行、保险等部门的联系; ●安排和指挥现场代理业务工作; ●掌握现场代理业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掌握来港集装箱船舶的详细信息以及港方对船舶的计划安排,并将有关情 况通知有关单位,以沟通船、港、货等各方的情况; ●联系和督促港方及时安排船舶作业; ●值班调度应配合现场业务人员工作,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搞好现场业务 工作; ●掌握对内和对外各项业务工作的情况和信息,以便提供给企业领导决策, 并起到企业领导参谋的作用。 (2现场代理业务工作 现场代理业务工作,是指由船舶代理人的外勤人员在船务调度安排指挥下,从 事的现场各项代理业务工作。在国际集装箱船舶现场代理业务中,内容有: ●集装箱船舶抵港前,了解委托方委办事项,尽可能详细掌握有关集装箱船 舶、货物等方面的资料信息,做好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向港监、海关、边 防等监管部门办理集装箱船舶、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的入境进港手续; ●集装箱船舶在港时,了解船方和港方对集装箱船舶装卸作业的要求,沟通 他们之间的情况,正确办理船方委托的各项事项,并做好代办事项的记录; ●集装箱船舶准备离港时,联系港方的调度和业务部门,以确定集装箱和集 装箱货物出口检验时间;向港监、海关及边防等监管部门代为办理出境集 装箱船舶、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申报手续和海关结关手续;检查随船出口 单证是否已完整交给船方,向船长了解船舶准备启航的情况及其他现场需 要解决的情况; 集装箱船舶离港后,及时将有关单证、财务单据交本公司其他部门续办或 查存,结清费用。 (3船舶进出港代理业务 i 集装箱船舶入港手续 当集装箱船舶进入港口时,应以书面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向海关、港监、边防 (移民局和检疫等执法机关和港务局提出入港申请; 对执法机关,还必须填报和交验有关单证; 向海关缴纳船舶吨税; 由港务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定集装箱船舶停泊的锚地和码头泊位; 缴纳港口使费; ii 集装箱船舶出港手续 向海关提交书面出港申请,海关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上盖“许可出口”的印戳, 退给申请出港的集装箱船舶,作为出港许可证书,或采用电子单证申报; 在向海关提交的出港申请书时附上已缴纳集装箱船舶吨税的收据或免缴船舶吨 税的证明; 向港监、边防和检疫等执法机关提交“集装箱船舶出口申报书”,交验有关单 证,取得这些单位签发的“出港许可证”; 向港务局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出港船名、国籍、船舶规范、船舶首尾吃水、出港 装载集装箱数量、集装箱规格、是否申请引水等,以便安排集装箱船舶出港作业。 2.箱务管理业务 船用集装箱可以看作是船舶的船舱,因此,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人既是集装箱 船舶的船舶代理人又是集装箱代理人(也可统称船箱代理人,受国内外国际集装 箱班轮公司的委托,对集装箱及其设备的报关、租用、发放、交接和调运等进行管 理。 四、集装箱船舶代理备用金 集装箱船舶代理备用金是指在建立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关系后,委托人预付给 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发生的与船舶、集装箱、船员有关的一切费用、借支 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其他任何费用的预付款项。 1.备用金的索汇 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索汇备用金,并且还 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提出增汇要求。要求委托人预付的备用金数额是代理人根据 船舶的总吨、 净吨等船舶资料和装卸货物种类、 数量等货物资料以及船舶在港任务, 或增添燃料、淡水、物料、食品等其他资料估算出来的。 在长期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双方在长期相互往来中已建立一定的 信用,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经营和财务经济状况有了较好的了解和信任,而且代理人 可以按需要随时提出增汇,所以委托人只需预付可供船舶逐航次使用的适当数额的 备用金即可。但是,对于初次来港,或不经常来港的船舶,代理人则须充分估计可 能发生的费用,正确估算数额并考虑一定的余裕后,将各种费用项目分别列明后向 委托人索汇备用金。 2.备用金的使用原则 (1不垫付原则 代理关系建立后,委托人须及时将备用金汇付给代理人,否则因备用金延迟造 成的船舶延误及其他任何损失或费用,均由委托人自行负责。从这一意义上说,汇 寄备用金实际构成建立船舶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2专人管理原则 在委托人汇寄备用金后,如果代理人对备用金的使用掌握不当,就会因备用金 不足以支付船舶在港必要的开支而影响船舶在港的正常作业和必要的供应。这时, 如果代理人仍不给予必要的垫付, 就会有损委托人的利益, 从而影响代理人的信誉。 但如果垫付,又可能造成最后结算困难,甚至发生拖欠、呆帐情况。所以,代理人 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 支时,要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增汇。 (3专款专用原则 船务部门要经常与掌握备用金使用人员联系,随时掌握船舶在港作业的进度和 费用开支情况, 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的范围和索汇备用金分列的费用项目专款专用, 逐船逐航次确定供应品限额。此外,对于船员借支也要严格掌握,只能在委托人汇 付的船员借支项下的数额范围内借支。如果委托方未按索汇金额如数汇寄备用金 , 则开支时应以保证港口费用、吨税和代理费用的开支为原则控制使用。 (4一船一结原则 不论长期代理或航次代理,备用金的结算都以“一船一结”为原则,即以特定 船舶特定航次为对象,汇总该船该航次在港期间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 费,详细列出“航次结账单”,并附上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将扣除上述费 用后的备用金余额退回或结存。 3.备用金的结算 在长期代理的情况下,备用金虽不必按航次结算,但仍应遵循备用金的“一船 一结”原则,在船舶离港后,及时将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 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七章 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 以便在账面上就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同时,代理人还必须按月向委托方抄 送往来账目,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在航次代理情况下,备用金不仅要按航次结算,而且每次都应实际结清,代理 人在寄交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同时,应将备用金的余额退还委托方, 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余款结存。但是如果船舶已离港,还有船员因病伤留岸住院 治疗,所有医疗费及病愈后的遣返费用,均须在遣返船员后才能结算。在这种情况 下,须先将港口费用部分制单结算,至于备用金余款则可暂不退汇,留待遣返船员 后再作最后结算退汇。 为了避免委托方借故拒付,所有所附于航次结账单的付费收据都应清晰无误, 并经船舶有关人员(船长、轮机长、大副、事务长)签字。 - 8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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