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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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全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理,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员工履职尽责意识,完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责任范畴指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追究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的制度、规定与办法(含各个环节的未尽职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的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有信用风险调查、审查、审批权的各类人员,包括公司类、零售类、负债类客户经理,营销型网点负责人,各级审查人,有权审批人等。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本办法酌情处理,本行保留对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流程责任人指信贷业务准入时至追责程序启动前,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人。涉及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经总行有权决策会议讨论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对该类业务涉及信用风险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管理人员进行追责。 第六条 本办法仅涉及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措施,包括责任罚款、风险赔偿。对于同一违规行为,本办法中经济赔偿与《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经济处罚不重复进行。违规行为须进行纪律处分的,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尽职免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对信贷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形成信用风险的,或相关经办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对信用风险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不适用本办法,应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授信尽职调查考核管理办法》、《授信尽职审查考核管理办法》、《信贷尽职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全行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行信用风险责任的审议和认定,以及相关处罚措施的认定; (三)对全行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总行党群监察部职责: (一)承担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日常办公室职能(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对会议结果的通知工作以及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决定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三)负责受理责任人的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对不良贷款、重组贷款的责任追究的发起。 第十二条 总行内审部职责: (一)负责各类信贷人员离职时提出潜在风险贷款责任追究的发起和调查; (二)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发起的责任追究的调查工作; (三)负责复议的调查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负责日常合规性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尽职或违规行为且造成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的发起和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职责:负责配合执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 问责行为划分及责任人分类 第十五条 造成信用风险的行为分为违规行为和尽职免责。违规行为按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含本行其他制度规定的未尽职行为),在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中违规性质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违规失职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敷衍履行岗位职责,违规性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违规失职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划分标准具体见附件1。原则上严重违规行为除经济赔偿外还应予以纪律处分。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时,应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因素,合理划分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十六条 信用风险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对有关责任事实进行客观、公正、全面地调查,对不良资产成因做出分析,信用风险责任应根据违规事实、成因、性质,对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区分。 各环节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信用风险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包括对信用风险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分管或经办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经集体审批持同意意见的小组成员及实施一票否决权的审批人等。 第十七条 尽职免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实后可以免除责任和相关处罚措施: (一)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守法,没有渎职失职行为,没有违规违章情节,在主观上没有失误或过错,客观上出现风险或损失的; (二)由于制度或流程存在缺陷,导致业务经办人员按制度规定办理后出现风险的; (三)因执行内部制度和上级机构的决定、政策、规定(应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履职行为存在过错的; (四)因受业务办理时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的。包括因政府管理部门不当履职,按照正常途径无法识别、揭示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的(但知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因担保登记部门失职导致本行取得的担保无效或者存在瑕疵,损害本行受偿权益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信用业务中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酿成风险等情形; (七)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本行其他制度中包含相关信贷业务的尽职免责规定的,可纳入本制度尽职免责考量; (九)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他免责事项,可由总行合规与风险问责小组在权限范围内认定并作为判例。 第四章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发起、调查和认定、执行、复议等。 第十九条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的发起适用的情形。 (一)对信贷资产贷款本金30万(含)元(个人类客户)、500万(含)元(公司类客户)以下的按五级风险分类调整至不良之日的六个月起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信贷资产贷款本金30万元(个人类客户)、500万元(公司类客户)以上的按五级风险分类调整至次级及以下的四个月起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五级分类未调整至次级及以下,但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0天(含)以上,或按揭贷款当前有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也可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均指符合上述情形的信贷资产。 (二)风险信贷资产在发生债权重组(如借新还旧、债务承接、债务转移等)后,应在重组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原贷款全流程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含审查审批人员)离职或退休前,接收人员提出的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经支行确认、职能部室核实后,立即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发起责任追究的信贷项目及其相关事项。 (五)银行卡业务和小微事业部业务信贷风险应根据业务模式特点,重点针对风险形成的实质性原因,遵循科学、合理、客观、“权责”对等、有效约束的原则发起追责流程,明确追责岗位,确定责任罚款和风险赔偿机制。具体标准按照银行卡部和小微业务部制定的追责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发起部门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责任追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发起;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责任追究由内审部发起;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情形的责任追究由相关部门发起。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发起 对符合发起条件的信贷业务,由发起部门填写《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发起明细》(见附件2),明确责任追究的理由等,每月5日前提交内审部。其中第十九条中(三)、(四)项,需由内审部的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开展责任追究的发起程序。 第二十二条 调查和认定 总行内审部负责信用风险责任追究的调查以及责任建议的提出。 (一)现场调查 调查人员进行非现场、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信用风险责任认定报告》,初步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不同业务环节的重要性(对信用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拟给予的处罚措施。 (二)工作小组认定 内审部认为需要提交合规与风险问责工作小组的,将《信用风险责任认定报告》提请合规与风险问责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经全体小组成员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合规与风险问责小组的审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并出具《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认定通知书》(见附件3)。工作小组应将《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认定通知书》送达责任人,同时应抄送相关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单位。 (二)经济赔偿由人力资源部按月根据责任人须扣款金额通知计划财务部扣罚金额,直至罚款交清。离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应以现金一次性缴纳,如拒绝履行罚款的,可从风险责任保证金或其他留存我行的未发放或未返还的资金中扣除。 (三)对符合风险赔偿返还条件的,由责任人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见附件4)并附上相关凭证,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工作小组可提交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对清收金额、清收费用等进行确认。同意返回的,出具《风险赔偿返还通知书》(见附件5)交由计划财务部进行退款;不同意的反馈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执行结果的反馈 各执行部门应定期将执行情况在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会议上进行汇报,同时报备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实施的责任追究事项,若事后发现隐含更严重的问责情形,或出现新的失职、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以已经实施的问责为终点,应根据新发现责任情形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实施问责。由问题提出部门或人员将情况形成书面说明移交内审部,经内审部复查认定后提出追责建议,提交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复议 处理决定自正式通知责任人之日起生效。如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决定不当的,责任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复议的,应移交内审部进行再次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复议只能进行一次。复议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台账,对信用风险责任追究事项逐笔进行登记。 第五章 信用风险责任经济赔偿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济赔偿包括责任罚款和风险赔偿。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资产余额是指责任认定时,单户产生信用风险的风险资产本金(仅指敞口部分)。外币资产按责任认定当日外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最小统计到元。 (二)本办法所指单户以企业或个人信贷客户计算,不以发放贷款笔数计算。其中集体或关联企业在同一调查、审查、审批或管理人名下的部分,可视为一户计算,如涉及同一客户信贷风险资产余额增加的,参照单户最高金额赔偿,根据差额补足。 (三)本办法所称超额累进赔偿率是指损失赔偿金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责任罚款系数或风险赔偿系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 分支行行长作为信贷业务流程在分支行范围内运行合规、有序的第一责任人,若分支行行长转授权的受权人在本行信用风险责任追究过程中须承担审批责任的,则转授权的分支行行长须相应承担5%的分支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罚款。对形成信用风险的单户违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罚款。责任罚款是指不以是否给本行造成最终资产损失等结果为前提,责任人因其违规情形而应承担的以经济形式体现的行为责任赔偿。赔偿金应按照信贷业务信用风险资产余额的0.2%至0.25%计提,以超额累进赔偿率计算,单户责任罚款上限不高于1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严重违规行为不设上限。 表一:责任罚款金额对照表 等级 给本行造成信用风险资产余额 责任罚款系数 备注 1 500万元(含)以下 0.2%, 本区间最高1万元,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2 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以下 0.22% 本区间最高6.5万元 3 3000万元以上的 0.25%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在上述(1)-(3)责任罚款基础上最低上浮20%,后果严重的,可责令全赔。 第三十一条 风险赔偿。对单户最终结果造成本行信用风险的违规行为责任人,除责任赔款措施外,同时责令其对单户风险损失进行风险赔偿。赔偿金应按照信贷业务信用风险资产余额的0.4%至0.6%计提,以超额累进赔偿率计算,单户损失赔款下限不低于2000元,上限不高于20万元。 风险赔偿金额=∑各等级信用风险资产余额部分*风险赔偿系数 表二:风险赔偿金额对照表 等级 给本行造成信用风险资产余额 风险赔偿系数 备注 1 500万元(含)以下的 0.4% 最低风险赔偿金额2000元,本区间最高2万元 2 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以上的 0.5% 本区间最高不超过14.5万元 3 3000万元以上的 0.6%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在责任认定时可以确定后续的资产处置回收金额可以覆盖所欠贷款本息的90%及以上的,由分支行提出申请并经法律合规部审核同意后,风险赔偿金可缓交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收回情况重新计算风险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在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催收管理各环节承担的责任比例及相关责任人对责任罚款、风险赔偿的处罚比例按照业务发生时我行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所占责任比例承担。尽职免责部分不进行分摊。 第三十四条 分支行大额信用风险的管理责任承担。 分支行3000万元以上大额信用风险追责时,如客户经理须承担贷后管理不尽职责任,则分支行行长应同时按整体信用风险的10%承担管理责任比例,缴纳对应的责任罚款。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查实后责任罚款和风险赔偿可以减半(50%)计算: (一)过失违规、初次违规或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差错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二)对因违规已形成的信用风险状况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或有效降低风险的; (三)在保护期内的客户经理相应的责任罚款和风险赔偿金额减半; (四)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且完成责任追究时经调查的不良客户数量及总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余额满足一定条件的: 个人类不良客户数量小于或等于5户(含责任追究户数)且总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余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含责任追究金额); 公司类不良客户数量小于或等于2户(含责任追究户数)且总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余额小于或等于300万元的(含责任追究金额); 零售类客户经理既有个人类又有公司类不良客户的总的不良客户数量小于或等于4户(含责任追究户数)且总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余额小于或等于200万元的(含责任追究金额); 公司类客户经理既有存量个人类又有公司类不良客户的总的不良客户数量小于或等于3户(含责任追究户数)且总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余额小于或等于300万元的(含责任追究金额)。 (五)总行合规与风险问责小组在权限范围内认为可以减轻处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责任罚款和风险赔偿以信用风险责任调查认定时间为准,在合规和风险问责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处罚决定书下发前,信用风险资产余额发生变化的,内审部应在下发处罚决定书前查询风险资产本金收回情况,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风险资产本金全额收回的。经内审部请示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免除责任罚款和风险赔偿。参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置。 (二)风险资产本金部分收回的。责任罚款、风险赔偿部分可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收回凭证,重新计算信用风险资产余额,并重新界定风险赔偿金额。 第三十七条 责任罚款作为单项责任处罚措施,即使后期信贷资金清收回来,也不得返还。 第三十八条 风险赔偿的返还。 信用风险责任追究执行后,风险资产本金由责任人清收回来的,根据清收金额比例参照表三对风险赔偿金额进行返还。以《信用风险责任经济赔偿通知书》落款日作为时间起点计算清收时间。离职或退休人员自离职或退休日起不予返还风险赔偿。 表三:风险赔偿返还金额比例表 风险资产本金清收时间 风险赔偿返款金额比例 18个月内(含) 100% 24个月内(含) 96% 36个月内(含) 93% 超出36个月内(含) 90% (一)责任人所缴纳的风险赔偿金额,在该笔风险资产清收回来后,根据清收金额比例,扣除奖励、清收费用部分,按照表三比例进行返还。涉及多个责任人的,返回比例按缴纳比例分摊。对于缓缴风险赔偿的责任人,返回比例对应的清收时间以《信用风险责任经济赔偿通知书》下达时间为起始计算时间。 (二)风险资产本金利息(含罚息)全额收回的,可不受时间限制,全额返还风险赔偿金额;风险资产本金利息(不含罚息)全额收回的,相应风险赔偿返还金额可上浮2%。 (三)以抵债资产收回的,以抵债资产入账日计算返回时间。在抵债资产抵入后,根据抵入金额,按照表三计算可返回风险赔偿金额的40%先行返还,剩余部分须在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返还。返还比例根据抵债资产清收比例计算。 (四)通过重组、平移等方式化解的风险资产,以重组或平移日计算,一年内若无预警或不良信号出现的,根据重组或平移金额比例,按照表三计算可返还风险赔偿金额的40%先行返还,剩余部分须在重组或平移贷款归还后,根据上表按比例返还。若重组平移后再次出现风险的,最终清收时,以初始风险的《信用风险责任经济赔偿通知书》落款日作为起点时间计算清收时间,参照上表给予清收返还。 第三十九条 单户信用风险责任追究中多个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在主要风险环节中承担全部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作为处罚重点,其他人员根据其违规情况参照处理。 附件: 1、关于严重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严重损 失后果的解释 2、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发起清单 3、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认定通知书 4、风险赔偿返回申请书 5、风险赔偿返还通知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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