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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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资银行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扩大投资银行业务种类,提升市场竞争力与业务创新能力,拓宽业务收入来源,加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及总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行业务是指为满足企业或客户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需求,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而进行的承销、顾问、结构性融资等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我部开展投行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总行相关管理制度; (二)在总行指导下开展上述业务,业务范围原则上以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业务边界范围内客户为主,具体以总行相关文件为准,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总行相关部门后方可操作; (三)突出投行业务在我部业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四)利用事业部专业化优势,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寻找市场机会,在专业团队参与下,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及模式; (五)培养事业部投行业务专业团队,在风险管理、团队建设、考核激励方面提供相应的政策配套; (六)培育成功案例,以案例推广的方式迅速扩大业务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四条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部为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的管理及推动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总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要求,结合事业部实际情况,制定事业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报总行备案; (二)负责事业部内投资银行客户的营销组织与推动工作,针对经营机构发起的投行业务,在营销组织、立项审核、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与优化、项目预审、交易执行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 (三)根据事业部客户结构,结合行业发展特点,进行投资银行业务产品的推广及创新工作; (四)依据总行对投行业务的相关要求,牵头组建投行业务专业团队,并负责事业部投行业务人员准入标准的设定、资格的认定以及考核; (五)投行业务外聘专家、专业中介机构及合作单位的选择及管理; (六)组织事业部投行业务培训; (七)投行业务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工作; (八)与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投行业务的沟通协调等工作,与总行投行、同业、理财等资金渠道进行对接; (九)负责投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指导与管理; (十)其他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授信评审部负责制定投行业务相关授信政策,确定投行业务评审标准,对投行业务进行风险审查。 第六条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营销管理部负责对投行业务进行额度资源配置以及项目收益方案的落实及考评。 第七条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资产监控部统筹负责事业部投行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投行业务部配合其做好投行业务的资产监控工作。 第八条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各经营机构具体负责: (一)投行业务的市场开发、营销、项目尽职调查及项目相关资料的提供,并对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 (二)投行业务审批通过后放款条件的落实及放款操作; (三)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落实授信条件和项目监管方案,并按规定完成贷后及投后管理工作; (四)项目收益方案的落实和中间业务收入的合规收取。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现阶段投行业务划分为两大业务板块,即中介类投行业务和结构性融资类投行业务。 第十条 中介类投行业务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受让及资信等业务。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以下简称“承销业务”)是指由我行担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业务。 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为准,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级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 (二)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充分利用信息、知识、人才、产品、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的债务融资配套顾问服务、权益融资配套顾问服务、私募股权投融资顾问服务、资产重组与收购兼并顾问服务、资产证券化顾问服务、政府财务顾问服务等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可分为常年财务顾问与专项财务顾问。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一系列用途、性质、期限相当,且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业务。 (四)信贷资产转受让是指我行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 (五)资信业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委托人提供资信证明、资信调查、资信评级及资信咨询等业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结构性融资类投行业务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备用贷款、结构性融资及资本市场融资等业务。 (一)银团贷款: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并购贷款: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贷款是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三)备用贷款: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未来一定时期内或有融资需求,向其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允许其在需要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贷款的信贷承诺。 (四)结构性融资:指通过综合运用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股权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与产品),设计综合金融方案,以满足客户调整资金结构、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等融资需求的投资银行业务。结构性融资可使用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上市相关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委托贷款、并购贷款等。 (五)资本市场融资: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股票质押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和证券市场结构化融资业务。定向增发业务是指我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将我行募集资金用于认购定向增发标的股票;股票质押业务指我行将募集资金向融资方贷出,由融资方以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进行质押,作为其履行受让义务的担保措施,并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我行与证券公司合作,融资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证券市场结构化融资业务指我行按照与客户的事先约定,仅投资于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发起的二级证券市场投资项目中的优先级部分。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批、出账安排和投后管理。业务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是投行业务发起的必要程序,未经立项或立项未通过的相关项目,不得进入审批流程。 金额在5亿元内的投行业务项目,由总部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出具立项初审意见,由总部投行业务部负责人终审立项。此类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为: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经营机构风险经理→经营机构负责人→总部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总部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超过5亿元(含)的投行业务项目、需报总行立项或审批的项目、多产品组合的复杂投行项目或秘书长提议上会的项目,需经总部投行立项会审议。需报总行立项或审批的项目在总部立项会通过并经总裁签字后上报总行。此类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为: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经营机构风险经理→投行部项目经理→总部投行业务部负责人→总部投行立项会 投行立项会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立项会由分管投行业务的总部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投行业务部总经理担任秘书长,其他委员由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及评审部、资产监控部相关人员担任,立项会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参会委员对立项会项目集体审查后,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经参会投票委员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立项,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根据投票结果形成立项会统一意见,明确是否立项或续议条件,并经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签字确认。立项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定期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协调随时召集会议。 发起投行项目立项申请时,应填写《投行业务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应陈述拟立项投行项目的项目背景、融资需求(含期限、利率等)、借款人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业务方案、还款来源、抵质押及其他担保措施、项目收益综合分析及收益构成等内容;同时,在《立项申请表中》初步指定尽职调查牵头人,尽职调查牵头人原则上应由经营机构负责人担任。 对于《立项申请表》无法涵盖的内容,经营机构也可将拟申报项目的核心资料随附一并上报,但随附资料需简明扼要、清晰明了,便于投行业务部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 在总部投行业务部或投行立项会同意立项的3个工作日内,被指定的项目尽职调查牵头人应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工作小组。必要时由投行业务部外聘专家等一并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并给予技术支持。对于投行立项会同意立项的投行项目或总部投行业务部及授信评审部认为有必要参与尽调的项目,可由投行业务部及授信评审部指派其项目经理及评审经理共同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共同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 尽职调查项目小组须按照总行及事业部的规定及要求,完成投行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设计业务交易结构、担保措施、贷后/投后监管方案及其它风险防范措施,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经营机构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应负责尽职调查报告和尽职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在报告及调查资料上进行双签。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 (一)客户经理参照法律法规及总行关于客户调查的要求,切实履行实地调查职责,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签署明确调查意见,并准备项目材料。经营机构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立项申请表、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材料(书面材料及电子材料,电子材料为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版,储存光盘内)一并上报给总部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对项目交易结构及投后管理方案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总部投行业务部负责人审批(总部投行业务部初审意见表详见附件三)。 (三)总部投行业务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提交总部授信评审部审批。 投行业务项目审批程序为: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经营机构风险经理→经营机构负责人→总部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总部投行业务部负责人→总部授信评审部→事业部贷审会→风险总监。若超出事业部审批权限,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经总部投行业务部立项的表内授信业务,若需使用行内投行、同业及理财的资金,经营机构需按照总行相关部门的要求向总部投行业务部报送相关材料,由总部投行业务部与前述总行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对接。 第十六条 出账安排 投行项目审批通过后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及事业部出账制度及流程,落实信贷审批的终审意见,在投行项目出账前,须逐一落实所有放款条件,并做好出账审批、法律文书双人面签、双人核保、放款操作等投行项目出账环节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投后管理 (一)开展投行业务的经营机构是投行项目风险监控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该经营机构投行业务存续期内的风险监控工作,在投行项目存续期内应严格执行投后监管方案、做好资金流向监控、客户回访、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的各项工作。总部投行业务部有责任协助经营机构落实投后管理方案,并协助总部资产监控部对投后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具体项目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包含详细的个性化投后管理方案,投后管理方案作为尽调报告的一部分应一并提交授信评审部进行审批,经审批的投后管理方案应同时报备总部资产监控部及投资银行部。 (三)每个投行项目,须成立以经营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的投后管理工作小组,严格执行投后管理方案。 (四)投行业务部根据管理需要,可单独或会同总部相关部门对经营机构投行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建议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限期整改。 (五)加强投行业务档案管理。投资银行项目档案由各经营机构整理,归档,按照总行及事业部规定要求进行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流程图 附件二: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立项申请表 附件三: 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投行业务部初审意见表 附件一 投行业务流程图 立项申请 流程 工作内容 经营机构业务立项申请 不同意 申请立项 立项 终止或选择传统业务流程 投行业务部立项/投行立项会 同意 进一步落实续议条件、完善方案 成立项目小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经经营机构 尽职调查 授权外 同意 终止 终止 续议 不同意 同意 同意 放款操作 总行投审会审议 贷后管理 授权内 风险总监 总部贷审会审议 续议 不同意 终止 续议 续议 不同意 同意 同意 授信评审部 同意 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及负责人出具初审意见 不同意 终止 同意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及负责人审议 放款操作/贷后管理 审批决策 附件二 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申请表 经营机构: 编号: 融资主体 项目名称 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 融资成本 资金用途 经办经营机构 联系人员 一、融资主体介绍 二、项目介绍和前景分析 三、客户融资需求、经营机构建议方案 四、授信保障措施(担保及资金监管)、还款来源分析 五、授信风险和合规性分析 六、综合收益测算 七、经营机构拟定的本项目尽调牵头人及工作团队名单 八、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九、经营机构意见 经营机构主协办客户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经营机构风险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经营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总部投行业务部意见 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投行业务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投行业务部初审意见表 经营机构: 编号: 融资主体 项目名称 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 融资成本 资金用途 经办经营机构 联系人员 项目交易结构概述 总部投行业务部初审意见 投行业务部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投行业务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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