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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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效保全贷款,减少贷款损失,不断提升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依据有关《****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其他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贷款是指风险分类评定为次级1类、次级2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本外币贷款,其中本外币贷款包括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贷记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置换贷款、核销贷款等)。其中对不良贷款进行置换、核销的政策和流程要求详细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置换贷款管理办法》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执行,若上述两办法对核销贷款和置换贷款在管理和处置的描述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贷记卡透支造成或产生的不良资产的管理和操作要求详细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风险资产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依据有关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跟踪管理、处置方案制订、方案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管理,以及对不良贷款数据和质量状况的监测、统计和分析。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的工作情形。 (二) 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 损失补偿原则。要依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 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监管部门关于规定,规范操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总行不资委)是我行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等业务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资产保全、盘活、处置等事项,并督促关于部门贯彻有关决议。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统筹并协助不良贷款所属单位实施管理和处置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核权限范围内的资产保全、清收、盘活、处置等事项并提出专业建议或意见,对超权限事项,应按关于规定提请总行不资委审议,并贯彻执行总行不资委制订的风险处理方案; (二) 及时收集并汇总分析全行信贷风险处理的关于情形,并视实际情形联同支行不良贷款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走访,对不良贷款的详细情形、程度、影响范围及可能损失程度作出充份评估并提出处理方案,依据有关权限提交总行不资委审议。 (三) 依据有关本办法的要求和总行工作安排对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贷款进行移交审核,必要时有权依据有关贷款的实际情形指令管辖支行进行移交。 第七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全行贷记卡类不良资产的数据监测、统计和分析,并负责组织和统筹各一级支行贷记卡类不良资产在移交清收支行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债权保全和清收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对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清收支行主要是对全行表内外不良贷款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的一级支行,其职责包括对辖内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债权保全、诉讼、清收、转让、核销、回转等处置工作,并对辖内不良贷款数据和质量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 第十条 除清收支行外的其他一级支行(下称“其他支行”)负责辖内不良贷款在移交清收支行管理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债权保全、清收和转让等处置工作,并对辖内不良贷款数据和质量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 原则上全行不良贷款的诉讼处置工作应归口清收支行处理,但由于处置实际情形或时效性的需要,以下情形可由其他支行先行诉讼及进行其他保全措施: (一)其他支行认为由其跟进诉讼处置工作更有利于该笔不良贷款处置的,可在诉讼呈审中申明,经审批后自行处置诉讼工作; (二)经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由所属支行直接进行诉讼处置更有利于化解信贷风险,可继续由所属支行进行诉讼及管理; (三)清收支行在受托诉讼处置时,认为应由所属支行继续诉讼处置或管理、阐述充份理由后经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继续由所属支行进行诉讼及管理。 ﻭ内级支行状况的产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下文所称“一级支行”除特别指明外均包含清收支行和其他支行。 第十一条 清收支行一线行长是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指挥决策人;其他支行信贷主管行长是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指挥决策及执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清收支行业务管理部门是辖内不良贷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贷款处置方案、诉讼方案的审查及权限内审批,并对辖内不良贷款数据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 其他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其辖内不良贷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本办法及总行工作安排就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贷款做好移交申报及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清收支行的清收岗人员及其他支行的贷后管理岗是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日常跟踪、走访和检查,深入了解债务人及担保人/物的实际情形并进行延续监测,及时进行分析并在有关贷后管理表格中反映。 (二)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债权保全、清收、盘活、转让等工作,拟定并贯彻执行处置方案,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提升贷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 清收支行清收岗人员及其他支行法律专管员负责不良贷款诉讼、执行等法律处理事宜,详细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移交 第一节 移交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移交包括符合移交条件由清收支行接收管理的正移交和清收支行处置完毕后交回原管辖支行管理的资产回转。 第十六条 正移交规则。 “正移交”指不良资产由原管辖支行移交清收支行处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应在对应时间内移交清收支行管理: 1.置换资产及核销资产,经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核定后移交; 2.风险分类划入不良类的,应在最近一次划入不良类后三个月内移交; 3.出现红色及以上风险预警信号的,应在预警信号出现后六个月内移交; 4.需委托清收支行进行诉讼的不良资产,其他支行应在诉讼后三个月内提出移交申请; 5.其他经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应移交清收支行处置的,应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要求移交。 第十七条 资产回转规则。 经清收支行处置并符合以下标准的资产,由清收支行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回转原管辖支行管理: 1.非消费类不良贷款经清收支行处置后风险分类级别上调至正常类贷款(指正常1、正常2和正常3类,下同)的; 2.消费贷款类不良资产,经处置转入风险分类正常类贷款且经清收支行核定认为可以回转原管辖支行的。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第十六条正移交标准但所属支行认为自行清收更有利于化解信贷风险的不良贷款,所属支行可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申请延迟移交或直接由所属支行继续清收。若申请延迟移交,原则上延迟移交期限最长不超过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第十七条资产回转标准的贷款,如原所属支行发现存在明显风险并认为不宜回转的,经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可暂缓回转,继续由清收支行管理。 第二十条 拟移交清收支行管理的不良贷款应先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如因管理需要先行移交清收支行管理的,原则上在移交时同步启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并最迟于移交后三个月内履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如对责任认定流程有特殊要求的,则依照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移交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正移交程序。 (一)对达到正移交标准的不良贷款,由贷款所在一级支行提出移交申请,填写《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移交情形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移交情形表”),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定。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收到一级支行的移交申请后,就移交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作出最终审定。 (三)对于所属一级支行没有主动发起正移交流程,但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移交清收支行管辖的不良贷款,应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填写《不良贷款正移交建议书》(详见附件2)指令所属一级支行按本条要求发起正移交审核流程。 第二十二条 资产回转程序。 (一)对于达到资产回转条件的贷款,由清收支行提出资产回转申请,填制移交情形表,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定。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收到清收支行资产回转申请后,就回转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最终审定。 (三)若回转接收支行认为不宜回转的,需在回转流程中加具建议或意见,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交接规则。 (一)正移交及资产回转均遵守“整户移交”的原则进行,移交支行按户整理拟移交贷款的所有信贷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并完善电子档案的归档工作,其中实物信贷档案资料文件资料须进行现场交接,交接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资料文件资料及前述移交情形表应一并归档。实物资料文件资料移交应在移交申请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履行。 (二)接收支行应在接收实物档案时认真核对被移交贷款的有关数据、协议、协议、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资料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逐笔核实。 (三)除实物信贷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外,移出支行的贷款直接管理人(下称“移交人”)应就贷款的下列情形与接收支行的指定管理人(下称“接收人”)做好沟通,接收人如需对债务人、担保人/物进行实地走访的,移交人应予积极协助配合,原则上被移交的贷款的债务人、保证人仍有经营场地(消费贷款除外)或有抵押物的,交接各方可在交接期间进行实地走访,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进行走访,原则上最迟应在实物档案交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实地走访: 1.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形、当前经营状况、财务或收入情形、关联人情形、在他行及民间借贷情形、是否存在诉讼、对外债权情形、各方偿债意愿等; 2.我行债权基本情形、历史沿革、风险成因、目前处置方案和进度等; 3.担保物现状、价值、变现能力、是否存在第三方权利及其担保状况、债务人及保证人其他资产线索等; 4.其他与拟移交不良贷款有关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转移。 移交情形表应在实物资料文件资料移交的同时,由移交各方签名确认,移交的贷款的管理责任自移交情形表各方签署之日起正式转移,接收支行对该户贷款负有管理责任。 移交终止前,移交人仍应按本办法及行内管理要求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和维护,直至管理责任正式转移为止,接收人应予以积极协助,以防贷款发生进一步风险及债权悬空。 第二十五条 正移交后,清收支行对被移交不良贷款负管理责任,但原所属支行仍应对清收支行的清收处置工作予以积极协助配合,清收支行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不良贷款档案或原贷后管理的过程存在瑕疵的,原所属支行及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岗位变更致使不良贷款在同一支行的不同直接管理人之间移交的,参照本章关于正移交的规定执行,其移交审批由所属支行一线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跟踪管理 第一节 不良贷款的催收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敦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借款协议或还款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一般催收。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在媒体上刊登催收信息等。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应在借款人拖欠利息、本金或发生其它违约的行为3个工作日内选择上述恰当的方式,进行提示与催收。 第二十九条 法律文本的书面催收: (一) 在贷款逾期前,发生欠供欠息后,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函》,并同时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二) 若贷款已经逾期,须在逾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 借款人及担保人拖延或拒绝签收的,贷款管理人须在贷款诉讼时效内通过发送电报、寄送挂号信、公证催收等催收方式延续诉讼时效,确保贷款在有效的追诉期内,并保管好追收证明。 (四) 上述第(一)、(二)、(三)点催收资料文件资料应每5个月分别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各发送一次。在我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向法院立案起诉后,可不再进行上述的催收工作(案件撤诉的除外)。 (五) 贯彻催收复核。由贷款直接管理人和协管人共同催收,并在《贷后催收记录表》(详见附件3)中签名确认。其中协管人为一级支行的在编的信贷人员。 (六) 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应在催收函或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贷款档案中设置纸质《贷后催收记录表》,记录有关的催收情形,如信贷管理系统中有有关信息的,需在贷后管理模块的《贷后业务提示与催收记录表》作相应记录。 第二节 个人消费类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包括:个人按揭贷款、个人建房贷款、个人装修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留学贷款,及个人的其他包括购车、旅游、结婚、耐用/大件消费品、家庭万应钱等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于出现欠供的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依照以下追收的要求执行: (一) 对出现欠供的,在向法院起诉前,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须每月至少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一次催收,并在信贷管理系统的贷后管理模块中《消费贷款催收记录表》或用纸质《贷后催收记录表》作相应记录。同时应定时整理欠供名单和催收情形,每月向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定时报表形式报送有关情形。 (二) 对于连续欠供3期(含)的借款人,贷款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详细情形采取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清收贷款。 (三) 对于连续欠供6期或以上,或风险分类为可疑、损失类且经催收无效的,可依照我行诉讼工作程序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贷款。以最大限度收回不良贷款原则,若由于特殊原因,一级支行认为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清收的,须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并严格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 贷后走访频率。原则上对不良贷款的走访频率为5个月一次,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可在《贷款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或《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送达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同时进行走访。 对于核销和置换贷款,可依据有关贷款实际情形开展走访跟踪,但原则上走访频率应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三十三条 贷后走访跟踪的内容。 (一) 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应着重掌握借款人的资产和收入状况,了解借款人的实际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 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和实地观察,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三) 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应及时将走访情形和清收方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贷后管理模块进行记录,或通过填制纸质的《不良贷款走访分析表》(详见附件4)进行记录。 第三节 生产经营类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类贷款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投入生产经营性或项目营运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类贷款、贴现或承兑业务、贸易融资类授信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等授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走访跟踪的频率。贷款管理人应按不少于以下频率对不良贷款进行走访: (一) 自贷款发生逾期或欠供等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后或者不良贷款进行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走访及考察。 (二) 对已签订还款协议并履约偿还的借款人,原则上每3个月走访一次。借款人出现重大或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实地走访。 (三) 对未签订偿还协议或已签订还款协议但未履约还款的借款人,原则上每一个月至少走访一次。 (四) 若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突变趋势的应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加紧监控,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对于恶意或反复拖欠本息,或其他违反协议商定、损害我行权益的客户,支行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考虑及时以法律途径收回贷款。 (五) 对于核销和置换贷款,可依据有关贷款实际情形开展走访跟踪,但原则上走访频率应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 贷款走访跟踪内容。 (一) 对不良贷款进行定时调查走访,跟进借款人及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在我行及他行授信变化情形、担保情形等,切实掌握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实际偿债能力情形 (二) 贯彻面谈工作: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应与借款人或借款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工或员工进行面谈,重点了解借款人偿还来源、还款意愿、经营动态、资产变更等情形,并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贷款清还事宜。 (三) 加强实地考察,重点观察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现状并对其变化趋势判断是否突然或延续恶化,如为项目类贷款的,还应关注项目进度、资金回笼等情形。 (四) 注意收集同业或上下游企业对借款人的认识和评估等信息,结合面谈及实地走访所掌握的信息,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作出判断和分析。 (五) 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在走访后3日内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贷后管理模块,履行相应的贷后信息录入,全面披露贷款的关于信息,或通过填制纸质的《不良贷款走访分析表》进行记录。 第四节 对担保的跟踪管理 第三十七条 若为抵押贷款,对不动产抵押物应至少每三个月跟踪一次,对动产抵押物应至少每一个月跟踪一次。实地观察的内容包括: (一) 了解抵押物附近相类似物业的价值和使用情形,抵押物已出租的,应了解详细的出租情形,确定是否存在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失去监控的情形; (二) 通过查询了解抵押物及借款人主要资产的抵押、查封信息,从侧面掌握债务人的涉诉情形; (三) 关注纯土地的闲置、上盖建设、工程款支付等情形或其他可能致使抵押资产价值下降的因素。 第三十八条 若为质押贷款,应至少每三个月跟踪一次质押物情形,跟踪内容包括检查掌握质押物现状,确定是否存在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失去监控的情形。同时,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贷款,至少每月跟踪一次,同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检查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异常情形,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坏账等变更情形,有关协议文本已商定要求质押人以经营或项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的,应切实监控资金回笼情形并贯彻贷款归还。 第三十九条 若为保证贷款,对保证人的走访,须依据有关保证贷款的类型(消费类或经营类)中对借款人的走访频率、走访内容和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一节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第四十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措施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债权保全、以资抵债、借新还旧、优质资产置换、打包出售、风险代理、债权转让、减免清收及其它有效减少资产损失的合法方式。详细如下: (一) 现金清收。是指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以现金形式收回的方式,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最有效和最常用的方法。主要方式包括有账户扣收、欠供/逾期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 1.账户扣收。通过手工或系统操作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查询不良贷款客户结算账户资金情形,在所欠债务范围内扣收费用以归还贷款; 2.欠供/逾期催收。通过各种催收方式提示不良贷款客户归还所欠债务。 3.协议清收。通过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还款、清收等事宜并签订有关协议,由借款人、担保人按协议内容执行。协议清收的操作按我行关于协议资料文件管理制度执行,同时关于协议应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4.诉讼清收。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详细操作按我行关于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关于制度执行。以下不良贷款应及时进行诉讼清收: a.对清收效果不明显或采取现有清收方式但未能有效化解风险的; b.经营管理风险骤增的借款户; c.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d.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e.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费用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f.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g.借款人未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或没有明显还款意愿; h.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保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的。 (二) 重组转化。是指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等方式,由我行通过与重组后的承债人签署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或正常贷款的转化。 (三) 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对于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所有丧失的情形下,重新贯彻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方式有: 1.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贯彻合格的承贷主体。 2.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贯彻合法有效的担保。 3.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 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以资抵债的操作按我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五) 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为保全资产,在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能及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或者对借款人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本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的,且对借款人信用及合作关系无把握的,须通过转贷的方式补足有关文本的,对旧贷款进行转贷处理的方式。 (六) 优质资产置换。是指对各级政府承贷、担保或干预的不良贷款,积极寻求运用政府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处理的方式。优质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 (七) 打包出售。是指对不良贷款按性质进行打包,实行招标清收、债权拍卖或引进外资集中处置的方式。 (八) 风险代理。是指依据有关受托人与我行之间的商定,我行暂不支付代理费用,待委托处理的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履行后,向受托人支付商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代理费的代理方式。风险代理的操作按我行关于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制度执行。 (九)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为加快不良债务处理,及早处置不良包袱,将我行享有的债权依照关于规定进行转让。 (十) 减免清收。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为尽速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经综合评估,在确定已最大限度维护我行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我行不良贷款减免有关制度规定,对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或利息给予一定减免的优惠政策后进行清收的方式。 (十一) 呆账核销。是指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依照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关于制度规定,收集有关的损失认定依据及清收痕迹,按关于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节 方案设定和审批流程 第四十一条 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应依据有关不良贷款走访跟踪的综合情形,对不良贷款按一户一策的原则拟定详细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二条 处置方案应包括不良贷款的形成情形、处置措施的建议、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成本、处置后预计损失等。 第四十三条 提出初步方案。直接管理人在贷后走访后须提出初步处置方案,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对于消费类贷款,走访后填写的处置方案须在《贷后业务提示与催收记录表》中反映,由不良贷款直接管理人直接提交并保存。 (二) 对于经营性贷款,走访后须在贷后管理报告中增加贷后处理方案表,提交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清收支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一级支行信贷主管行长/清收支行主管行长作最终审批。 如未能在系统中履行上述操作,均可通过填制纸质《不良贷款走访分析表》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采取现金清收(诉讼清收除外)或者重新恢复贷款的诉讼时效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一级支行可自行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采取诉讼清收的,还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对采取诉讼清收方式的,审批流程详细按我行关于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关于制度执行; (二) 当法院拍卖抵押物或被执行人的其他资产时,如有下列情形时,一级支行必须提出初步的建议或意见并书面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1. 拍卖底价低于贷款审批时的抵押物评估价7成且未能覆盖所有贷款本息的; 2. 流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3. 其它有损我行权益的情形。 (三) 对达到诉讼清收标准但认为不宜使用法律手段处理的,必须填写《贷款未诉讼情形说明表》,并说明未起诉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采取借新还旧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应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采取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以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一级支行应形成书面处置报告,及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若须上送总行不资委审批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总行不资委审批(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详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若在方案审批通过后,经过走访等方式取得信息后,认为需要调整处理方案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申报。 第六章 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及情形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切实执行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需确保不良贷款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不良贷款的档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协议及有关协议; (二) 逾期催收资料文件资料、诉讼受理通知书、判决书及裁定书; (三) 担保协议、抵质押物权利凭证,他项权证、抵质押物清单; (四) 贷款审查审批资料文件资料以及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包括费用回收凭证、成本费用支出凭证等资料文件资料。 第五十条 对于采用电子系统(主要指信贷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或撰写的工作表格(如不良贷款处置请示、贷后方案处理表、消费贷款催收记录、利息减免请示等),经办支行可不打印纸质归档,但必须确保系统操作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时或不定时对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处置及移交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原则上一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当年发生的不良贷款应包含在下一年的检查范围中。总行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时或不定时对不良贷款开展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一级支行应在总行实施检查前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形及时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总行内控合规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应对支行的自查结果以抽查或全面复查形式进行复检。 第五十三条 检查和自查应从资料文件资料完整性、手续合法合规性、处理及时性等出发,检查范围应包括: (一)不良贷款资料文件资料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及时更新有关情形; (二)不良贷款催收和提示是否及时; (三)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报批手续是否按规定执行; (四)不良贷款清收的有关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 (五)不良贷款走访和调查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 (六)本办法要求的其他方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操作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说明、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除另有说明外,一级支行均包含总行营业部,二级支行均包括分理处。 附件:1.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移交情形表 2.不良贷款正移交建议书 3.贷后催收记录表 4.不良贷款走访分析表 附件1:ﻩ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移交情形表 移交支行:ﻩ 当前管理人: 复核人: 户名: 客户号: 是否已作责任认定: 数据日期: 最近一次风险分类级别: 最近一次风险分类时间: 当前贷款情形 单位:元 授信种类 协议编号 贷款账号 发放金额 当前余额 起贷日期 当前到期日 欠息金额 保证金余额 担保方式 是否丧失诉讼时效 合计 —— —— —— —— —— —— —— 借款人基本情形(企业类借款人为股东构成、经营情形、财务状况、还款意愿等;个人类为工作、收入、家庭情形及还款意愿等;借款人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办公地址) 贷款历史沿革及风险成因分析(借款人何时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简要说明形成不良的主要原因及诉讼情形) 担保情形 对应担保人/物编号 担保方式 担保人名称 担保金额 抵质押物类型 土地性质 房产用途(依据有关权证填写) 贷款发放时抵质押物评估认定价值 是否办理抵质押登记 抵质押物数据/面积(平方米) 抵质押物办公地址 抵押顺位 担保人基本情形(企业类保证人为股东构成、经营情形、财务状况、还款意愿等;个人类保证人为工作、收入、家庭情形及还款意愿、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等) 关联人/企业情形 客户号 名称/姓名 住所 与借款人关系 是否我行贷款客户 其他资产及债权线索 权属人或债权人名称 资产类型 资产描述(如可预估价值的,可一并填写预估价值) 其他需披露信息(借款人及其股东、配偶、子女的工作情形、经济收入及其他涉诉情形等)或补充建议或意见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注:本表一式两份,移交各方应签名并加盖支行公章后,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 附件2: 不良贷款正移交建议书 支行: 你支行贷款户 因存在以下情形: □风险分类被划入不良类级别; □出现红色及以上风险预警信号; □ 符合我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正移交条件,我部建议你行将该户贷款移交 支行管理,请你支行于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前述制度要求提起正移交流程,如有其它建议也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我部。 特此建议。 总行风险管理部 年 月 日 附件3: 贷后催收记录表 支行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贷款余额 币种 催收资料文件资料名称 催收时间 经办人 复核人 备注 注:1、对于采用法律文本书面追收方式的,须协管人复核签名; 2、对于非法律文本书面追收方式的,暂不需协管人复核签名; 3、对于通过电话追收的,应在备注写明拨打的电话号码,接听人。 附件4: 不良贷款走访分析表 支行号: 填表日期: 客户编号: 客户名称: 贷款管理人签名: 协管人签名: 走访时间: 地点: 走访方式: 被访人员: 一、借款人现场走访记录: 二、借款人当前风险说明: 三、借款人贷款归还可能性分析: 四、保证人现场走访记录: 五、保证人贷款归还可能性分析: 六、抵(质)押物现状说明: 七、抵(质)押变现情形预测: 八、综合分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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