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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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不良贷款减免管理,增强我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我行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免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减免,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下,我行为盘活不良贷款、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减免借款人部分还款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贷款减免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减免贷款本金。 (二)减免贷款利息。包括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含欠息,下同)。 (三)减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贷款减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减促收原则。减免贷款是为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减少损失,我行实施贷款减免必须以借款人能按要求偿还减免后的所有债务为前提。 (二)审慎减免原则。减免贷款应依照规定审慎实施,不得随意放宽条件、超越程序、突破授权减免。 (三)区别对待原则。减免贷款必须依据有关不良贷款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减免方式和额度,不搞“一刀切”。 (四)贷免分离原则。我行的贷款审批和发放部门,要与贷款减免的审批和实施部门分离,分别履行放贷职责和免贷职责。 (五)平等自愿原则。我行与借款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贷款减免协议。 (六)保留完整债权。在减免协议未履行完毕前,我行必须保留对所有债权,包括已同意减免债权部分的合法追索权。如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未能按要求所有偿还减免后的债务,我行有权解除贷款减免协议,并对所有债权进行催收(包括进行法律诉讼),同时按签订贷款减免协议之日恢复计息。 (七)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造成或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我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对贷款减免事项应严格保密,关于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报道、传播关于信息。 第五条 建立贷款减免授权及转授权制度。我行贷款减免内部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股东大会可对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可依据有关贷款审批权限对经营管理层或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转授权,但总行不得再向下级转授权。 第二章 组织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我行对不良贷款减免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权限内的贷款减免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不资委”)是我行对不良贷款减免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权限内的贷款减免事项进行审批以及对权限外的贷款减免事项进行审查。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我行对不良贷款减免的免贷部门,负责对权限内贷款减免事项进行审查。 第九条 总行审计部门是我行贷款减免事项的审计部门,负责开展不良贷款责任以及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及追究,不良贷款减免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负责编写全行减免实施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门是我行贷款减免事项的检查监督部门,负责开展不良贷款减免的事后检查工作,并对大额不良贷款减免事项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总行计财部门是我行贷款减免事项的账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不良贷款减免的账务管理工作,并对大额不良贷款减免事项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各一级支行是我行贷款减免事项的调查和执行机构,负责不良贷款减免事项的调查、审批后的执行以及减免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含本外币贷款、承兑汇票垫款、贸易融资及贷记卡)减免的范围: (一)以下贷款可减免利息: 1.首贷日在5年以前(包括后来办理了借新还旧、转换借款主体等重组贷款,下同)且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超过一年的表内不良贷款。其中次级类贷款所有利息减免幅度不得超过25%;可疑类贷款表内利息减免幅度不得超过50%;损失类贷款表内利息减免幅度不得超过90%。 2.已核销超过一年的呆账贷款、央行专项票据置换贷款、已置换超过一年的表外其他置换贷款或托管贷款、利息最高可所有减免。 (二)以下表外贷款可减免部分本金; 1.央行专项票据置换贷款,本金减免幅度不得超过90%。 2.首贷日在5年以前,已核销超过两年的呆账贷款以及已置换超过两年且被认定为损失类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表外其他置换贷款或托管贷款,本金减免幅度不得超过60%。 第十四条 实施贷款减免,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章规定的减免范围;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级(或相当于BB级)及以下或未进行信用评级的; (三)在采取直接催收、法律诉讼或仲裁手段、委托第三方追偿等必要追偿程序后,借款人、担保人仍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诚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透明度高,但暂不具备全额偿债能力的; (五)实施贷款减免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贷款减免商定偿还剩余债务; (六)综合考虑债权收回时间、我行催收追偿成本等因素,实施贷款减免优于其他债权收回方式,并可实现债权收回价值最大化; (七)履行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减免收回贷款的,应以现金受偿为常态,以物抵债为例外。以物抵债情形下,原则上只能给予利息减免。 第十六条 减免贷款必须以我行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只办理借新还旧、债务重组、转换借款主体或仅仅拟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的,不得给予贷款减免。 第十七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实施贷款减免; (一)借款人为个人客户的(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及表外利息的减免除外); (二)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三)经我行查证,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对履行贷款减免协议造成潜在不利影响的; (四)借款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减免存在行政干预的; (六)借款人为我行持股3%(含)以上有股东及其关联方的; (七)金融监管部门认为不宜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贷款减免: (一)我行违法违规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未经审批放贷、超权审批放贷、化整为零放贷、对明文禁止的项目放贷、对超授信额度的企业放贷、降低条件放贷、违规办理票据贴现、贷前评估不严等; (二)我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善责任的,包括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未跟踪贷款用途、贷款风险有所暴露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现借款人逃废债务现象却未果断采取措施等。 第四章 必要程序 第十九条 实施必要追偿。我行在实施贷款减免前,应采取直接催收、法律诉讼或仲裁手段、委托第三方追偿等方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实施必要的催收和追偿。 采取直接催收和委托第三方追偿方式的,催收和追偿期限不少于一年,书面催收和追偿不少于6次,必要时可以电话或短信催收记录作为依据。 单户减免贷款本金与表内应收利息之和在500万元及以上,且不采取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手段进行追偿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计财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等共同进行分析论证,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出具建议或意见书,确认贷款减免优于其他债权回收方式(包括司法手段),必要时可外聘律师出具法律建议或意见予以证明。 第二十条 优先考虑处置抵(质)押物。拟实施减免的贷款有抵(质)押担保的,有关抵(质)押物必须进行估值,并提供书面估值报告。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如在贷款减免前不进行处置的,需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处置抵(质)押物收回的金额少于贷款减免的收回债权;如在贷款减免前难以实现处置的,需说明难以处置的原因。 拟实施减免的贷款有除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可执行资产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论证贷款减免的必要性。需充份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财务状况、经营情形等,客观评估贷款减免必要性和合理性,充份证明实施贷款减免优于其他债权收回方式,并可实现债权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需依据有关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不良贷款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形,参考同类贷款长期实际损失等指标,合理确定贷款减免幅度。 第二十三条 需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因素后,综合确定实施贷款减免的偿还期限。实施贷款减免的偿还期限起点不晚于贷款减免协议生效之日,且偿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二十四条 我行与另外一家或以上金融企业对同一借款人拥有债权的,可由各债权金融企业共同推选一家债权人牵头召开债权人会议,共同协商确定贷款减免方案。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我行实施贷款减免,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 尽职调查; (二) 审查; (三) 审批; (四) 实施。 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实施贷款减免前,经办支行须对减免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全面摸底、分析债务人和贷款情形,充份评估、论证减免方案,提出初步减免建议或意见,撰写书面申请报告,如实披露调查情形。 经办支行依照内部公开、依法合规的原则,将拟减免项目提交支行经营班子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的,将申请报告、审批表和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呈报总行审批。 (一)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形,包括信用评级情形; 2.贷款基本情形和风险状况; 3.不良贷款和欠息形成原因,我行关于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形; 4.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形、现金流量等情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评估有关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分析,抵(质)押物现状和处置情形,如在贷款减免前不进行处置或难以进行处置的,需说明理由; 6.我行所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判断是否已实施必要追偿,如减免金额较大且未进行法律诉讼,需说明原因,并提供如进行法律诉讼的成本及效果的分析建议或意见; 7.实施贷款减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通过与其他可能的债权收回方式(包括破产清算)进行比较,确认贷款减免优于其他债权收回方式; 8.拟采取的减免方案,减免的理由,对贷款的收回及我行收益的影响; 9.不同贷款减免方案的评估分析,包括减免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减免幅度、造成或产生的法律费用,对贷款减免后的还款要求是否合理、可靠和有保障进行分析; 10.就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包括: 1.借款人或其他债务承担人申请减免的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减免的原因和金额、贷款减免后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借款人在其他金融企业的欠款和(拟)向其他金融企业申请贷款减免情形等; 2.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文件资料、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资料及其他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3.关于借款协议、借据、保证协议、抵(质)押协议、还款资料文件资料、欠息清单; 4.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书面评估报告及处置资料文件资料; 5.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追偿情形及证明; 6.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还款记录、征信记录以及可供还款的主要资产清单; 7.在清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 8.我行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估建议或意见书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书; 9.各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愿书); 10.不良贷款责任以及贷款损失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责任认定及追究材料。 11.能证明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查。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经办一级支行提交的贷款减免项目进行审核复查,对符合减免条件的,需提出审查建议或意见,报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审查重点包括: (一)减免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的范围、条件和其他基本规定; (二)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偿债能力判断是否准确; (三)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分析和处置是否合规; (四)债务清偿的额度、比例、还款进度与相应减免的贷款幅度是否合理; (五)贷款减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减免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审批 我行贷款减免的审批权限须集中在总行。董事会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授予经营管理层、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定减免限额的不良贷款减免审批权限,但涉及贷款本金的减免必须从严审批。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权限内的贷款减免项目进行审批;超出权限的,经审议后再报董事会审批。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参照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 (一)签订贷款减免协议。贷款减免项目经审批同意后,经办一级支行需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签订贷款减免协议,明确贷款减免后的贷款金额、利率结构和还款期限等必要事项。贷款减免协议中还需商定,我行可按本办法规定恢复债权的情形,同时,贷款减免协议仅作为原贷款协议的附件,在贷款减免协议履行完毕前,原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担保方式继续有效。 (二)实行财务处理。签订贷款减免协议后,经办一级支行依照本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贯彻贷款减免的账务处理工作。 (三)建立完整的减免档案。对每个贷款减免项目建立完整的减免档案,将调查、审查、审批和报备以及实施减免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完善减免档案。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贷款减免审批通过后偿还期内的管理,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或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一)借款人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 (二)借款人、担保人经营财务情形恶化,抵(质)押物贬值,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他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以及出现其他对贷款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 贷款减免协议中需商定我行有权在本条规定情形下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或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贷款减免协议签订后至足额清偿前,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我行可要求恢复所有债权: (一)发现借款人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借款人无法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或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的; (三)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减免的; (四)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贷款减免协议的;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未能遵守贷款减免事项严格保密的原则的; (六)我行及其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我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减免协议中需商定我行有权在本条规定情形下恢复债权。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减免协议履约期内,我行对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贷款减免协议履约期满后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贷款减免后的履约情形的监控,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减免息台账,对已批准减免方案的执行情形进行跟踪监测,定时分析贷款风险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同时将已获减免利息的借款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录入信贷系统“不宜贷款客户”名单,两年内不得对其发放新增贷款。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我行减免贷款本息,按“先利息后本金”、“先表外后表内”的顺序。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有关《贷款减免协议》关于商定,在贯彻并收回非减免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再对减免部分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减免部分的会计处理履行后,有关的贷款事项应终止。 第三十六条 收回非减免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依照正常收回贷款或接收抵债资产等关于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减免部分依照《贷款减免协议》关于商定内容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一)减免表外应收利息的,应作减记“表外应收利息”、“已核销资产——已核销呆账利息”、“已置换资产及应收利息——xx置换不良贷款应收利息”等表外科目处理: (二)减免表内应收利息的,应作红字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三)减免表外贷款本金的,应作减记“已核销资产——已核销本金”、“已核销置换资产及其应收利息——XX置换不良贷款本金”等表外科目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减免协议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我行不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减免后贷款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设置专门登记簿,记载贷款减免关于事项。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通过审核贷款减免,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形,查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吸取经验和教训,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不断提升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和*联社报告责任追究情形。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需在最终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联社。对已被处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 第四十二条 我行对贷款减免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依照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我行监事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权,加强对贷款减免事项及有关机构、部门和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监督贯彻关于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我行要对上年度贷款减免实施全面内部审计,对减免制度、主要依据、详细方案、决策过程、将来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审计,并于**月底前出具专题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统计及报告制度。我行向*联社报送不良贷款减免情形明细表(季报)和不良贷款减免情形汇总表(半年报)(详见附件1、2),其中单户利息减免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本金减免的,须将关于减免情形报告*联社。 我行于每年**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贷款减免情形及专题审计报告,并同时抄报*联社。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贷款减免的监督管理和稽核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减免条件是否合规; (二)贷款减免的申报、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三)关于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形是否贯彻; (四)贷款减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其他关于情形。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有关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关于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利用贷款减免政策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和内外勾结逃废债务的; (二)调查不实、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贷款减免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给予借款人贷款减免的; (四)事先未申报,实际减免金额超过审批金额的。 (五)违规给予债务人贷款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除有特殊说明外,各一级支行均包括总行营业部。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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