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的理由及其制度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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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1112 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男,山东济南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强(1978),男,山东菏泽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法官。第18卷第1期2006年2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118 No11Feb12006试析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的理由及其制度设计孙宏涛1,田强2(11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40;21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山东 济南 250031)摘要:对破产企业银行担保物权与职工工资债权清偿先后顺序,我国赋予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权有充足的理由。为了实现银行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的“部分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上,设计符合国情的工资债权优先权制度。关键词:破产企业法;银行担保物权;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F41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6)01005905在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的制订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针对草案二审稿第127条规定的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依照该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顺序的债权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即使在破产财产上存在着银行担保物权,职工工资债权也优先于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这一条规定引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之间的激烈论战。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银行界人士认为把破产企业的财产首先用来安置企业职工,实际上是牺牲银行债权人的利益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这样一来银行将不得不做出抵御性调整,从而更不利于企业。与之相对,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代表却认为该条的规定非常有必要,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学界的观点比较倾向于银行界,认为将职工工资债权放在银行担保物权之前清偿,实际上是“政府请客,债权人买单”,甚至会出现企业以此为名逃避债务,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1(P5)在实践中,银行担保物权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说来,银行担保物权以抵押权为其典型形式,本文中所称银行担保物权主要是指银行抵押权。一、我国赋予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顺序优先权及其理由目前,世界各国在对待职工工资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上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规定职工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法国、英国等。第二类国家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职工工资债权,如德国、美国等。第三类国家没有直接规定职工工资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而是根据担保物权95是否公示来确定二者之间的先后顺序。这类国家有日本等国。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借鉴的是美国和德国的做法,即赋予担保物权超级优先权的地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破产立法未出现别除权这一字眼,但实际上,担保物权已经具有别除权的法律效力,可以就设定担保的标的物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实际上,上述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破产企业职工与银行债权人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这其中还涉及到国家与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问题,另外还必须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下岗职工的安置措施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是其维持正常生活的最起码的保障,如果不赋予职工工资一定范围内的优先权,不仅无法安抚职工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一)利益衡量。职工工资债权代表职工的生存利益,而银行担保物权代表的是银行债权人的利益,二者相比之下,职工的生存利益应当优先于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当前在我国,企业职工的工资是其生活的最主要来源,甚至是唯一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对职工的生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权首先是保障生存权。目前,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现象非常严重,成为我国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在声势浩大的追讨欠薪的运动中,对于涉及多债主的案件,工人工资都予以优先解决,2(P91)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文明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二)社会和谐维护。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中的调查显示,城镇职工的工资收入是支撑子女教育和老人看病的重要来源,如果不对职工工资债权加以特殊保护,则其所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与之相对,尽管银行债权人会因为职工工资债权的优先清偿遭受一定的损失,但与社会动荡相比,还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三)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看,必须要对职工的安置给予特别关照。目前,破产职工安置是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更是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最大的一个问题。3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尚未完全建立,许多措施还不完善。(四)现行相关法规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已经肯定了职工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1)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而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由此可见,按照海商法的规定,职工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款位居最先受偿顺序。因为在工程款中很大一部分为工人的工资,这一条款实际上就明确了工人工资的法定优先权。(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5条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06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然不足的,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可见,依照该规定,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费用也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4)我国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采取的仍然是将职工工资债权放在担保物权之前优先保障的做法。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粤高法执请字第16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工人工资与“社保金”的清偿顺序是否优先于抵押权问题的批复中,同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抵押物变现后的一部分价款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明确了工人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而且根据实际调查,佛山市两级法院将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并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不仅工人的工资债权得以实现,而且无发生一起其他债权人投诉、哄闹的恶性事件。(五)国际社会趋势。从国际社会保护劳动债权的发展趋势来看,职工工资债权也应当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受偿。国际劳工组织于1992年通过的第173号保护工人债权公约(我国已经参加)要求,(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国家法律或条例给予工人债权的优先权等级,需高于其他绝大部分优先债权,特别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制度拥有的优先债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统一破产法指南第625项指出,破产分配中可以考虑将工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前。4(六)弱视群体保护。从职工工资债权与银行债权设定担保机会的不平等性来分析,职工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受偿。由于我国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企业不提供保证人或者以自身财产设定抵押,就很难取得银行的贷款。与之相对,职工工资债权具有设定担保的高成本特点以及实务中的无担保特点。这种无担保特点主要取决于工资债权在数额上的不确定性以及约定担保和实现担保的高成本特点。5(P29)如果按照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方法来处理,职工工资债权总是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职工工资债权与银行担保债权最终实现上的不平等。因此,赋予职工工资优先权是矫正这种不公平现象的理想方法。(七)债权性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合意债权与非合意债权。合意债权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谈判确定二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银行担保债权是典型的合同债权。而与之相对,非合意债权是指债权人并非有意识地或者自愿地接受债务人违约后果或者其他行为后果而在事实上不得不承受的债权。5(P37)在职工工资债权中,职工虽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是债权关系的当事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也不是债权债务的救济内容,而是关于聘任、解聘以及劳动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和救济方式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因而不能算作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难以划入合意之债的范畴。5(P38)在合意债权中,债权人有机会通过与债务人谈判获得一种与非合意当事人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例如银行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数额及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规避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而与之相对,职工工资债权人却没有相应的机会和手段来确保自己的债权实现。再加上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非常大,职工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雇主提出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破产,职工的工资债权就会遭受非常大的风险,而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赋予职工工资债权超级优先权,使其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受偿。(八)劳动价值。企业职工的工资通常是按照月为时间单位计算发放的,并且通常是在职工付出一定的劳动之后才发放的,因此职工劳动付出的过程实际上是企业透支职工的劳动或者说是企业借用劳动者工资的过程。5(P28)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对职工劳动的透支现象更为严重。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中包含了16职工的劳动力价值,凝结了职工的汗水和心血。二、工资债权优先的制度设计为了保证新的破产法能够早日出台,需要对职工工资债权和银行担保物权的利益进行一定的平衡,这就需要工会代表和银行代表各自做出一些让步,尽快达成一个妥协意见。虽然笔者赞成将职工工资债权放在银行担保物权之前清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完全不予考虑。为了能使破产法尽快通过,可以参考美国学者Bebchuk和Fried提出的“部分优先原则”。Bebchuk和Fried教授在其发表的论文中,对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地位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给担保债权人完全优先权,实际上是把本来属于“调整不能的债权人”的价值转移给担保权人,为此,就会发生担保的无效率利用,增加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契约条款上的扭曲(不公平)等效率成本。所谓“调整不能的债权人”,是指有不法行为的债权人以及对债务人财产状况不具有充分信息的小规模交易债权人。他们认为,现行法采用的“完全优先原则”应当被“部分优先原则”所取代。所谓“部分优先原则”,具体是指:(1)调整优先原则。该原则否定担保债权的完全优先权,通过调整后的担保权才享有优先权。(2)固定部分除外优先原则。按照该原则,各种担保物权按照一定比例(如25%)设定为无担保债权,担保标的物被分割的部分用于对无担保债权人的清偿。对于扣除担保债权25%这一部分,担保债权人并不完全失去权利,该部分作为无担保债权与其他的无担保债权人一起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平等受偿。6Bebchuk和Fried教授以敏锐的眼光发现了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所带来的问题,即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两位教授从公平分配的角度出发,提出对担保物权给予限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但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为了实现对破产企业职工的特殊保护,可以将担保物变价后的2030%作为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的特别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无论银行债权人还是其他无担保债权人都不能享有与职工工资债权平等受偿的权利。当然,如果该部分费用在清偿职工工资债权后还有剩余,则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剩余部分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有学者担心,如果采取上述方案,可能会严重打击银行向企业贷款的信心,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从而更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但事实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00年对东北三省、湖南、广东、新疆、甘肃、四川、贵州等地121家列入国务院计划关闭破产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121家企业资产总额 共136131亿 元,共 欠 银 行 贷 款 本 息149145亿元。另外,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总额累计为14182亿元。1(P85)由此可见,企业资产用来偿还职工工资的额度相对于企业所欠银行债务的额度而言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将银行担保物权份额的20-30%用来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对于剩余部分银行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这既能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失为一良策。除此之外,在实践中,银行在向企业贷款时通常较为保守,留有较大的安全度,最多只贷与抵押物价值的六成。这样一来,银行担保债权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即使担保物权份额的一部分用于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债权,一般也不会影响企业的还贷能力。另外,银行还可以通过调低贷款与抵押物价值的比例,增加贷款的安全系数,来减少贷款风险。7(P92)依照破产法草案第二审稿第127条的规定,除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受偿外,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作为第一顺序的债权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受偿。在实践中,有些职工与企业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属于雇佣单位的非正式职工。此时,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能否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受偿呢?答案是肯定的。赋予职工工资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无论正式职工还是非正式职工都应当享有26工资债权的优先权。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由此可见,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与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处于同一地位,都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清偿。最后,职工工资优先权的行使应当有一定时间范围的限制。否则,有的企业可能连续几年甚至十几年拖欠职工的工资,如果将这些工资债权都纳入工资优先权的范围行使,则破产企业职工与银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会被打破。从立法例上看,各国一般也对工资债权的范围从时间上进行限制。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01条第4项规定,受雇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为过去一年及当年的报酬,薪金雇员与学徒仅对最近6个月的工资享有优先权。日本民法典第308条则规定,受雇人报酬的先取特权,就债务人的受雇人应受的最后6个月的报酬而存在。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993条则将该项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限定为雇主“负欠的最后12个月期间的薪水及任何性质的工资”。8(P53)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赋予破产企业职工最后一年的工资债权以优先权,优先于银行的担保物权受偿。参考文献:1刘明俊 1 新破产法最后争议:职工能否破产?J 1 商务周刊,2005,(4)12谢世平 1 论工人工资的优先权J 1 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6)13徐静 1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成因及对策 EB/OL.http:/ EB/OL.http:/ Lucian Arye Bebchuk&Jesse M.Fried,The Uneasy Casefor the Priority of Secured Claims in Bankruptcy,The YaleLaw Journal,1996,v.105,P857-9357吕斌.从以人为本理念析民工工资优先清偿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9).8郭明瑞等.优先权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责任编辑:李艳中Analyses of Reasons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on Priority of DischargeEmployees Salary Claim to Bankrupt CorporationSUN Hong2tao1,TIAN Qiang2(1.School of Law,Shanghai University of Traffic,Shanghai200240,China;2.Jinan Tianqiao Peoples Court,Jinan Shandong250031,China)Abstract:In dealing with the priority sequence of discharge between bank security interest andemployees salary claim to the bankrupt corporation,there are sound reasons to endow the discharge pri2ority to employees salary claim in the bankrupt enterprise.In order to balance benefit between bank andemployee as well as enact new bankruptcy code as soon,our country should refer to the theory of“par2tial2priority rule”put forward by professor Bebchuk and Fried to design the system of the discharge pri2ority to employees salary claim in bankrupt enterprise according to the state of our nation.Key words:bankruptcy code;bank security interest;employees salary claim;discharge priority3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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