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超经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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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有限公司N分公司 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包分供结算工作,加强分包分供结算过程控制,规范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分包单位合同外签证程序,保障合同履约正常有序进行,避免公司利润流失,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有效依据,及时锁定分包分供成本,全面落实分包结算月结月清工作,同时明确项目部各部门的工作内容,依据《H有限公司分包分供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H有限公司分包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结合N分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N分公司所管辖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 分公司各相关部门及项目部职责如下: 1. 项目部负责上报分包分供月结算书及最终结算书,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及岗位职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授权,确定相关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项目部必须进行整改。 2. 合约法务部负责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分包分供月结算书,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分包分供最终合同结算书,负责审核分包分供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关联性。 3. 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分供结算中所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复核性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明确验证结果。若验证中存在问题需要处理的,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处理意见并完善。合约法务部最终核定应扣款额,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章 分包分供结算流程 第四条 分包月度结算 1. 各项目每月上报月度结算时间周期为每月 20 日上报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的劳务、专业分包月结单,上报相应表格有《分包(月结)工程月度结算书》(附件1)、《分包工程月度结算单》(附件2)、《分包(分供)进度工程结算表(合同内)》(附件3)、《分包(分供)进度工程结算表(合同外)》(附件4)、《月度工程完工确认单》(附件5)、《分包月度甲供材消耗量对比表》(附件6)、《分包合同外项目价格评审表》(附件9)、《分包月结月清告知书》(附件10)(只需第一次进行上报)、《分包月结月清询证函》(附件11),并于每月20日之前将扫描件上报给合约法务部,,各项目于每月 25 日前将签字齐全的原件上报给合约法务部审核 2. 合约法务部于5日内审核完毕,并保留分包(分供)工程月度结算书原件,并将复印件分别交财务部及项目部存档使用。 3. 工程任务单必须符合现场形象进度,不得续保产值。月度结算(含合同外洽商、签证)需后附签字齐全的工作任务单及项目经理、项目部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结算意见,方可进行结算。 4. 每份结算书合同外洽商、签证上报日期为上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超期不予补报。 5. 编制依据 (1) 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施工范围内施工图等; (2) 经项目部相关部门签字审核的月度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材料消耗、各类扣款、奖罚款等资料; (3) 分包编制的月结算资料。 6. 各分包单位在每月报送工程计量的同时将上上月发生的已签证工作内容上报,其中包括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合同外零星用工、零星机械台班签证。项目商务需对已签证单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会同项目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对合同外项目需上报《分包合同外项目价格评审表》(附件9),经分公司审核确认后再同分包进行结算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 分供月度结算 1. 项目商务物资部每月 20 日上报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前编制《项目入库汇总表》(附件8)、《物资采购对账单》(附件7),分供商签字盖章确认, 项目部门责任签字,《 分包月度甲供材消耗量对比表》(附件6)项目相关部门签字, 各项目务必于每月 25 日前将签字齐全的原件上报给合约法务部,作为与分供商的月预结算及货款支付的凭证; 2. 物资入库单及过磅单凭证汇总齐全,作为《项目入库汇总表》、《物资采购对账单》附件,上报项目财务部; 3. 编制依据 (1) 分供合同、补充协议等 (2) 物资入库单、过磅单、送货小票等。 4. 项目部每月更新填报《物资采购对账单台帐》上报合约法务部 第六条 分包分供最终结算分包分供完成合同 1. 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项目部应依据合同约定时间与分包分供进行工程结算,及时上报分公司审核。最终结算办理期限:合同约定结算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结算,未约定结算时间的,分包分供合同履约完后 3 个月内。 2. 报审资料应包括《工程分包合同报结单》(附件14)(项目表必须有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单》(附件12)、《工程分包初审结算单》(附件15)(必须有分包签字,原件一式 2 份)、《甲供材消耗量对比表》(附件16)、《工程量审核对比评审表》(附件17)、《分包工程收支对比表》(附件18); 3. 3、分供合同结算应由申请单位(项目部)填写《分供合同结算单》(附件21)、《分供合同结算明细表》(附件22),附有申请单位初期谈判后,由分供商签字盖章的《分供合同结算汇总表》(附件23),上报合约法务部,并附分包分供结算相关资料(注:以上表格所有空格及签字必须填写齐全)。 4. 项目上报分包分供结算时,首先对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符合性”评审,填写《分包结算项目部评审表》(附件19),检查上报的资料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5. 分公司合约法务部接到结算报审单后,首先登记台帐,然后组织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与合约法务部会签。 6. 分公司各部门会签完成后,由分公司合约法务部进行审核。专项分包、分供结算审核周期为14个工作日,劳务、扩大劳务分包分供结算审核周期为28个工作日。 7. 分包/分供结算审核完成后,出具《工程分包/分供项目结算审核表》(附件13),在审核说明中详细记录审核情况及审减金额、保修年限和保修金,并注明劳务管理费是否在审定金额中扣除。《工程分包/分供项目结算审核表》完成后发财务部、项目部。 8. 分包工程交(竣)工保修期结束后,分包保修金的结算应扣除分公司项目管理部提供的分包保修期发生的保修费用。 第四章 分包签证管理 第七条 分包签证是指对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施工工作内容的确认。分包签证仅限于零星发生、数额较小(相对与合同额)、该事件持续时间短且对合同条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时签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 分包索赔内容严禁以签证的形式进行结算。 第八条 有效分包签证的必要内容 1. 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2. 签证提交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工程指令等、包括口头指令) ; 3. 签证/索赔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 现场责任工程师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及现场负责人(工区经理)对上述事实的审核,每份签证单上述责任人同时签认方视为有效; 5. 商务人员对上述费用归属进行划定、说明该项签证的收入情况及具体费用计算明细,商务经理对前述事实进行审核并说明; 6. 项目经理对该项签证的审定; 7. 对于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的签证,项目部需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班子成员签字); 第九条 分包签证的提交时限 分包签证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并经项目部各级人员签字并经分公司合约法务部审核后方可计入当月月结,超出签证时限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不予计量。 第十条 分包签证的支付 分包签证按照“一事一议,月结月清”的原则,进行计量及支付。当月发生的有效签证若当月15日之前上报,并经合约法务部审核后计入当月月结算书中,按审核后金额计入当月月结算书,并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比例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签证资料保存 项目部须设置专人负责项目分包签证的资料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台帐等。所有分包签证基础资料必须保留原件并保存完好,在项目完工后存档备查,项目部相关人员工作关系发生变化时,基础资料应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 分包签证注意事项 (一) 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分包方提出的签证,根据合同,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凡合同价格包干内容,原则上不出现签证。 (二) 分包方提出的签证不允许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应具体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并经生产经理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章 分包分供交(竣)工结算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分包分供交(竣)工结算注意事项 (一) 工程量的审核应进行“四量对比”,即工程中标工程量、预算制造成本工程量、业主结算工程量、项目上报的分包结算工程量。项目上报的分包结算工程量一旦超过前三个工程量中的任意一个时,应写明原因,审核人员应与项目经理部的商务人员进行沟通并写明原因。 (二) 分包结算要求项目部上报工程量计算底稿。土方工程尚需上报开工前的自然地面标高测量资料、项目经理部确认的土方开挖图等支持性资料。以建筑平方米单价结算的劳务合同应附详细的建筑面积计算表。专项分包结算要附工程量计算底稿,并要注明中标量或业主结算量。如超出中标量或业主结算量,要写明原因。 (三) 分包分供结算单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对无填写数据的空白栏目必须划斜线标识,不允许有空白栏目出现;结算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同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计量单位要一致;报结单、结算审核单等中的合同编号,如有补充合同的,要将主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编号一律写齐全。 (四) 某单项施工内容如由多家分包单位施工,应在该单项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同时上报该单项施工内容所有分包单位的结算明细,并做出该单项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汇总表,同业主或监理确认该项的计量进行对比分析(实体工程)。 (五) 劳务合同中的零工结算应按照本细则要求、规范流程填写并完善签字手续,责任工长仅对工作内容、工作起始时间进行确认,,零工签证单应按照规范各式使用A4纸打印,严禁使用不规范的纸张型号书写。零工审核应分工程项目分别建立《零星用工审核记录表》,统计审核工程的零星用工总额及占实体总用工的比例,作为对项目部劳务管理的评价依据。 (六) 注浆等隐蔽工程结算时,需上报注浆工作记录表,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在结算中说明配合比、注浆压力、计算公式及附计算书等。 (七) 自拌混凝土工程,进行砂、石等材料结算时,要提供混凝土配合比单,混凝土总量及计算公式附计算书等。 (八) 按业主审定金额收取管理费的分包工程结算,要提供业主审批结算单等相关依据。 (九) 对于项目上丢失赔偿的周转材料,要归属到责任单位,结算时从相应责任单位中扣除。 (十) 零星材料结算时,要明确并注明零星材料使用的工程部位,要仔细查阅零星材料是否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中,并在预结和结算资料中注明 (十一) 若商务人员调动工作,后续办理分包分供结算的人员在上报结算资料的同时应附《结算工作交接单》。 (十二) 分供合同结算需提供出入库明细汇总表,并经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物资部经理签字确认,作为最终的结算支持性资料。 (十三) 物资合同结算金额不允许超过合同总价,如超过需提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金额不允许超过原合同总价的 20%,如超过须原物资采购组织单位重新实施采购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 1:分包(分供)工程月度结算书(封面) (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2:分包工程月度结算单(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3:分包(分供)进度工程结算表(合同内) (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4:分包(分供)进度工程结算表(合同外) (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5:月度工程完工确认单(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6: 分包月度甲供材消耗量对比表(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7: 物资采购对账单--表式: WZGL-30(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8: 项目入库汇总表--表式: WZGL-39(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9: 分包合同外项目价格评审表(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10: 分包月结月清告知书(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11: 分包月结月清询证函(月结月清附件) 附件 12: 工程分包项目结算审核单(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13: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单(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14:工程分包合同报结单(项目)(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15:工程分包初审结算单(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16:甲供材消耗量对比表(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17:工程量审核对比评审表(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18:分包工程收支对比表(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19:分包结算审核项(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20:物资采购对账单台账--表式: WZGL-31 (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21:分供合同结算单--表式: WZGL-32(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22:分供合同结算明细表--表式: WZGL-33(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23:分供合同结算汇总表--表式: WZGL-34(最终结算附件) 附件 24:分供合同结算台帐--表式: WZGL-35(最终结算附件)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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