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集合6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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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集合 6 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增资入股;(二)股权受让;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20%;(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 15 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 2 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第五章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篇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1010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企业拥有 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 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括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适时检查企业执行情况;(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四)组织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需要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融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其主要职责是:(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二)制定并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风险防范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四)负责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招投标、预决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第五条(产权代表职责)在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六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七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三)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类型的投资.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九条(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其投入规模和品种组合应当与自身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在资金闲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高评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非经授权或批准,原则上不从事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业务.第十条(监管方式)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一)按国家、市、区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上报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将相关文件抄送区国资委.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投资任务,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二)不属于第一款所述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1、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20%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为准;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3、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于非主业项目;4、企业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10%的非控股性质的股权投资、产权市场收购;5、其他需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三)不属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管理规程)(一)列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围),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报批或者报备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核准的请示,或关于备案的报告;2、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等等;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5、企业近期财务报表;6、其他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职权,对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或者备案管理.1、对于实行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 15 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四)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4、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切实做好市场考察和调研分析,科学论证、合理选择投资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包括第十条所述的报告项目、审核项目、备案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如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和本地区方针政策,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需要指导的事项.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在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管理,企业根据区国资委反馈结果实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投资分析报告)区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二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三)区国资委可视情况需要,要求部分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第十五条(对子公司投资的管理)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所出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融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发行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第十七条(融资原则)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二)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三)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四)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第十八条(融资决策原则)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控制金融风险.第十九条(监管方式)区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1、企业(或其子公司)单笔额度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单笔额度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20%的融资事项;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融资事项;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重要权益为抵押的融资事项;4、其他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审批的融资事项.(二)不在前款所述审批范围内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二十条(管理规程)(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融资事项,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融资事项作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二)申报材料 1、融资项目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2、资金提供方(或证券承销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3、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4、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三)1、对于需要审批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在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事项,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 15 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第二十一条(审批原则)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三)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六)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加强考核)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融资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参照本办法予以监督管理.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及时向出资单位报告项目情况,按照出资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企业负责的政府实事项目等特殊投资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融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企业按区人民政府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区国资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篇 3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 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 元至1000 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 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篇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投资管理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1。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2、500 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3、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4、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投资各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根据前期研究的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部提出项目意向,经审核同意,可与投资合作者签署合资(作)意向书;-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会同投资合作者,联合草拟合同文本及合资公司章程,并呈报规划部。规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章程进行评审,会签公司合资(作)项目合同审定表,并呈报主管规划的副总裁批准。-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2、规划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需求、公司资金来源、中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5、每月 28 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 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四章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2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合同章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第十八条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2。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 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2、每月 28 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 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篇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第八条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 50%(含 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行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 50%(不含 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九条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十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肌。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 50%以上(不含 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 30%低于 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 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持股单位名称、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家股股利收缴、国家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家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第三章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六条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第十七条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十八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第十九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第二十条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一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第二十二条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第二十三条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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