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千金”悬赏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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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专论Aug2023GraduateLawReview2023年0 8 月Vol.38NO.研究生法学第3 8 卷第1 期“一错千金”悬赏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姚明斌*摘要 请求权基础的界定,应区别于蕴含相应规范内容的法条,具体的法条只有在体系中基于其规范目的作解释和整合,方能还原出支撑具体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对于悬赏报酬请求权而言,民法典第499条引致了已经成立并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后者才是请求权的实质来源。相应地,“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的争议,不仅具有理论说明价值,对于民法典第499条的体系化适用也有实践意义。在“一错千金”悬赏案中,应以不特定相对人之通常理解的客观视角,判断悬赏要约
2、的成立与内容,确定特定行为完成的标准。完成特定行为并非义务,而是悬赏要约对特定行为人生效的条件,故特定行为未完成时也不涉及悬赏人的履行抗辩权问题,悬赏合同也不同于典型的实践合同。即使悬赏人发布悬赏微博时并无悬赏真意且未想到他人会当真,此戏情节也不会影响悬赏合同的效力。虽然悬赏报酬债务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但若悬赏人在遭遇首次主张时明确拒绝履行,则其并无未届期抗辩权。关键词悬赏广告请求权基础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合同说”引言:民法典第499条的请求权基础定位2021年,甲为了推广自已新出版的专著,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含有悬赏内容的微博,内容为“郑重承诺凡挑出拙作1 个错者,即奖励1 0 0 0
3、元。请 A、B、C 三位老师为我见证!”乙得知微博内容后,核校该书发现1 7 0 余处错误,遂通过微博私信联系告知甲,并要求其支付奖金1 7 万余元,却遭甲拒绝。甲回复称,发布微博只是为了推广自己的专著,自己并没有真想悬赏的意思,也没想到乙会当真。之后,甲还删除了前述微博。乙遂起诉要求甲支付奖金。以民法典为规范适用背景,本案中乙向甲请求支付奖金的核心法条依据,当属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关于悬赏广告的理论构成,历来有“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之争,2 但该争议对*姚明斌,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2 0
4、 1 6 2 0)。本文系2 0 2 1 年度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21SG50)、2 0 2 1 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2 1 HZK001)、华东政法大学第二届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培育项目(2 0 2 3-Y J S D X-0 0 6)的阶段性成果。1本设例的现实案件原型为“白某与张某悬赏广告纠纷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 0 1 7)京0 1 0 5 民初第2 995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 0 1 8)京0 3 民终1 1 6 3 7 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石岩、黄硕:作家新书“一错千金”悬赏广告引纠纷,载人民法院报2 0 1 8 年7 月1 0 日
5、0 3 版。为了便于凸显民法典的适用及相关教义学原理的展开,设例对细节作了调整和改编,故本文的分析不必然完全对应于该原型案件,特此说明。2】相关整理,参见张家骥:我国民法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 期,第1 0 6 页以下;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3、4。民法典施行后特别主张“单方行为说”的观点,可参见杨3366姚明斌:错千金”悬赏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于民法典第499条的适用是否具有实质意义,抑或仅具有理论说明价值,自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角度,应该有所澄清。笔者认
6、为,请求权基础之界定,应区别于蕴含相应规范内容的法律条文,具体的法条只有在体系中基于其规范目的作解释和整合,方能还原出支撑具体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民法典第499条所规定的报酬支付请求权,毫无疑问是基于悬赏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而只有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故第499条作为“法条”,其背后的“规范”预设是,已经成立一个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相应地,民法典第499条所蕴含的规范内容应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基于该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请求其支付。准此,与其说悬赏报酬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499条,不如说第499条引致了已经
7、成立并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后者才是悬赏报酬请求权的实质来源。从“规范”而非“法条”的角度理解请求权基础,有助于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明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前提。以民法典第499条为例,生活事实上的悬赏举动,如果在规范上仅构成要约邀请,3 则即使在法条文义上符合第499条的表述,也应剔除出其适用范围。而对悬赏法律行为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合同说”,在“已经成立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这一规范预设下,决定了该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规范前提会有所不同:依“单方行为说”,悬赏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以特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生效环节自然也不考虑其意思表示瑕疵;依“合同说”,特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乃悬赏法律行
8、为的成立要件,其意思表示无瑕疵乃悬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而,“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的不同见解,并非仅具有理论说明价值,对于适用民法典第499条时应调动哪些规范资源,也有决定性意义。本文采“合同说”,以悬赏广告为要约,以完成特定行为作为悬赏人发布之悬赏要约的特别生效要件,特定行为人在悬赏要约生效后,响应悬赏的意思表示为承诺。4 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分析框架下,须进一步检视该悬赏合同的报酬请求权是否已产生、是否未消灭、是否可实行。其中请求权是否已产生,分别涉及是否满足积极发生要件、是否满足消极发生要件(即不存在权利障碍抗辩事由);请求权是否未消灭,涉及权利消灭抗辩事由;请求权是否可实行,涉及对
9、抗请求权的实体法抗辩权。在法律行为作为请求权基础实质来源的情形,请求权发生阶段是否满足积极发生要件,涉及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检视;是否满足消极发生要件,涉及已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否不存在效力障碍事由的检视。5 下文先分别检视本案悬赏报酬请求权的积极发生要件、消极发生要件,再检视其消灭抗辩和可能遭遇的实体法抗辩权。一、悬赏报酬请求权积极发生要件之检视立新:悬赏广告的单方允诺之债属性之辨,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第5 3 页以下;朱广新:悬赏应征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载中州学刊2 0 2 3 年第5 期,第7 5 页以下。3参见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
10、赏广告)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2 1。4采此构造的核心理由有三:其一,符合悬赏人通常的自治预设其二,尊重了特定行为人进入悬赏关系的意愿;其三,体系上能够更好地协调与无因管理等规范的关系。详细论证,可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一一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 0 2 1 年第3 期,第1 1 6 页以下;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7、8、42。5由此可见,明确“已经成立且有效的法律行为”乃请求权基础的实质规范来源,意味着
11、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也是请求权基础规范部分要件的问题。只不过,基于民法典第1 3 6 条第1 款“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效力障碍事由作为消极发生要件而非积极发生要件,在诉讼攻防结构中表现为权利障碍抗辩,其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于被请求人。故更进一步的规范解释是,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其规范基础是“已经成立且不存在效力障碍事由的法律行为”,而诉讼攻防结构中的权利障碍抗辩,在实体法视角也属于请求权基础的要件内容,而非独立于请求权基础的内容。34期第3 8 卷第研究生法学悬赏报酬请求权的积极发生要件,系已经成立一个悬赏法律行为。在“合同说”下,
12、悬赏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就是合意,6 即要约和承诺之间达成合致。7 进一步,须分别检视悬赏要约、承诺这两端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问题。(一)悬赏要约之成立与生效1.悬赏要约之成立悬赏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成立首先须存在一项外部表示,并已发出。8 而依通常见解,在内部主观方面尚至少须具备行为人的行为意思。(1)悬赏要约的外部表示民法典第47 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悬赏人的表示举动,是否具备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了一经同意即受约束的意思,需要确定一个判断的基准,此乃意思表
13、示解释的作业。9 民法典第1 42 条根据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设置了不同的解释基准,对于悬赏广告而言,虽然发布时尚不确定最终是否会有人完成特定行为以及具体为谁,但就其中的内容,理应以不特定多数人所处群体的通常理解为准,而非单纯以悬赏人的主观意思为准。因此,应将悬赏要约界定为有相对人但相对人不特定的意思表示,对其作意思表示解释应遵循民法典第142条第1 款的规定。1 0 本案中,甲的悬赏微博声明了愿意承担支付奖金的义务,相关特定行为的内容为挑错,奖金额度为1 个错1 0 0 0 元,依外部不特定人的通常理解,已经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即具备表示价值。而微博同时“”三人为其见证,也足以让外部不
14、特定人通常理解为其愿意受法律拘束,即具备法律拘束意思。1 2 故本案存在一项悬赏要约的外部表示。民法典第499条虽然表述了“公开方式声明”,但其规范意义只是在于辅助理解悬赏广告相对人不特定这一核心特征,1 3 而非发出形式的特别要求。悬赏要约的发出问题,在于为悬赏要约的生效提供规范前提,也可以为行为能力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等规则的适用确定准据时点。1 4甲的微博表明其系终局、确定地在表达自已的意思意愿,已经构成悬赏要约的发出。虽然属于有相对6现行法对于悬赏广告并未规定特别的形式要求,依事理亦很难想象有约定的特别形式要求,故悬赏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仅有合意即可。但特定行为人的承诺意思表示,是否存在
15、要物的特别要求,详见下文。7民法典第47 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逻辑上悬赏法律行为之合意也可能以“要约一一承诺”以外的方式达致。但以“要约一一承诺”分析悬赏人的悬赏意思表示和特定行为人的响应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若无悬赏意思表示的生效,他人不应享有相与为合意的资格,更符合“要约一一承诺”的模式。8参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2 0 2 2 年重排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9年版,第3 45 页。9意思表示解释的功能不仅在于确定意思表示之内容为何,更在于先行界定是否存在一项意思表示。参见朱晓喆: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载法治研究2 0 1 7 年第3 期,
16、第49-5 0 页;杨代雄:民法典第1 42 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载东方法学2 0 2 0 年第5 期,第96 页。10有观点一方面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民法典第1 3 8 条规定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又认为“判断应征人是否完成特定行为时,应根据悬赏广告对特定行为的描述或说明进行客观判断”(参见朱广新:悬赏应征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载中州学刊2 0 2 3 年第5 期,第7 5 页以下),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看似有所矛盾。11表示价值(Erklarungswert)不同于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价值之有无与内容通常取决于理性相对人的客观应然理解,效果意思之有无与内容则取决于
17、表意人的主观实然状况。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3 5 0 页(区分了表意人内心的“效力意思”和“表示上之效力意思”)。另可参见 德】赫尔穆特科勒:德国民法总论,刘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2 0 9页以下。12】法律拘束意思(Rechtsbindungswille)不同于表意人内心的表示意识。法律拘束意思之有无通常取决于理性相对人的客观应然理解,表示意识之有无则取决于表意人的主观实然状况。参见 德 赫尔穆特科勒:德国民法总论,刘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1 0 7 页。13参见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
18、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1 7。14参见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2 94-2 95 页。3566姚明斌:错千金”悬赏案的计求权基础分析人的意思表示,但由于相对人并不特定,故悬赏要约发出的判断,不以向正确相对人运动为必要(2)悬赏人的行为意思行为意思的判断取决于表意人主观实际上是否自觉、自愿实施表示举动。1 5 本案中,即使甲内心欠缺悬赏的真意,但只要其在发布微博时是自觉、自愿而为,即已经具备行为意思。2.悬赏要约之生效(1)悬赏要约生效条件之成就合同说”下,由于悬赏人仅有意使完成特定行为者取得承诺资格,故若无特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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