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以上海市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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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4 卷 第 1 期2023 年 1 月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 24 No 1Jan.2023法学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兰跃军 孙丽娟摘 要 近年来,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和被害人人数都呈上升趋势。有关部门从制度层面、司法层面、社会层面采取了防范措施,但是,实践中面临许多困境。据此,适当借鉴域外做法,应当从被害预防、犯罪预防和制度供给三个方面改革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体系,主要包括:防范性侵害教育进家庭、学校、企业、社区,防范未成
2、年人被性侵害风险;对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从严惩处,通过对罪犯信息的登记和公示、电子监管、从业限制等,避免再犯。同时,加大制度供给,织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网,加强被害后救助补偿,延长追诉时效期限,切实加强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关键词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被害预防;犯罪预防中图分类号 D924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101(2023)01-0087-11收稿日期 2022-10-25DOI 10 19669/j issn 1009-5101 2023 01 010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研究”(22FFXB033
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 兰跃军,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纪检监察学、被害人学研究(上海 200444);孙丽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从事检察学、未成年人司法研究。(上海 201908)。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 34 条明确规定了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权利。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快速发展,2021 年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然而,实践中,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现状依然不容乐观,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最高人民
4、检察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20 年,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同比仍有超过 10%的增幅,这说明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存在许多漏洞。本文拟通过对上海市 2018 至 2022 年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及社会管理中发现的痛点进行深刻分析,且适当借鉴域外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研究完善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体系,以期对上海乃至全国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所裨益。78该白皮书显示,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 15 365 人、猥亵儿童犯罪 5 880 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 1 461 人,同比分别上升 1
5、9%、14 75%和 12 21%。一一、性性侵侵害害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犯犯罪罪的的界界定定及及特特点点虽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但是,在我国“性侵”或“性侵害”还不是一个法定概念。除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27 条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首次使用“性侵”一词,刑法 其他条文没有使用“性侵”或“性侵害”这一术语。研究构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体系,首先必须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 34 条根据犯罪行为将涉及儿童的性犯罪形式分为三种,第一种属于性虐待行为,后两种属于性剥削行为。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或性侵犯罪、性侵害犯罪,
6、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1 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和性同意年龄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被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 1 条规定,凡是 18 周岁以下的人,都称为“儿童”。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未满 18 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我国 民法典 第 17 条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2 条也是如此界定。这是因为,未满 18 周岁的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成为犯罪侵害对象,需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且由于未成年人对性方面的知识尚未完全成熟,即使她们在自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亦属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我国 刑法 第 236 条第 2 款规定,凡是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都构成强奸
7、罪,依法从重处罚。其中,14 周岁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它是法律拟制的个人在法律上能够对性行为做出有效同意的最低年龄。成年人之间发生性行为,只要双方合意,就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及反抗能力等方面都不及成年人,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心智、身体并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加以适当限制。在刑法层面,与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对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奸淫行为的,都认定为强奸罪,特殊情况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又对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决权做出限制,即对该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
8、看88兰跃军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即:“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1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2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3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其中,第 1 种是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非法的性活动,第 2 种是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第 3种是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2006 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性侵害”一词,其第 41 条后半句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这里的“
9、性侵害”等同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4 条规定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宣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序言中重申确认了这一点。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确立的 14 周岁性同意年龄,是以女性的“发育程度”为依据的,它来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北京、天津两市法院的办案体会。这从一开始就错了。参见赵合俊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 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免于性侵害的视角(妇女研究论丛2015 年第 3 期)。性自主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属于人身权利范畴,具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个人在性领域自主支配的积极的
10、性自治权,二是免受他人非法性侵害的消极的性自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 条重申了该规定。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她发生性关系,无论她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2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犯罪的总称,它主要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和身心健康权。我国 刑法 规定的性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十余种。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11、部、司法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 惩治性侵意见),第 1 条明确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它们也是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常见的罪名。(二)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笔者对上海市 20182022 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五年间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比件数、被害人数均有一定幅度上升。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它们具有以下五个共同特点。第一,熟人作案现象
12、突出。熟人是指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父母朋友等人。据统计,35 1%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亲属、邻居、教育、训练等关系。特别是学校老师、近亲属甚至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这类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对此类案件应当予以严惩。个别涉校园性侵害案件经媒体曝光,舆情沸腾,严重影响教师职业群体的社会公信力。第二,被害人年龄低龄化,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占大多数。据统计,70%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为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年龄最小的仅为 3 岁。低龄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弱,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12 周岁至 13 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刚进入青春期,性生
13、理逐渐发育,对性产生好奇心,易通过网络交友等方式结识异性朋友,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自愿型”强奸。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家长疏于监管、结交不良朋友等原因,社会交往关系复杂,极易遭受社会人员性侵害。第三,作案地点隐蔽。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发地点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中的占28 9%,宾馆、娱乐场所的占 25 4%,反映出一些未成年人家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被害人独自在外留宿,随意进入 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甚至出现了伺机性侵害醉酒未成年人的“捡尸”犯罪。而发生于陌生关系中的性侵害案件,作案地点以公共场所的监管死角为主,如居民小区、餐厅包厢、游泳池水下、商场消防通道等,作案具有偶发性、短暂性
14、的特点。第四,作案手段多样,网络交友成为性侵害重要“媒介”。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手段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引诱、欺骗,利用被害人失去意识,利用被害人无性自卫能力等。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与网络有了越来越密切的关联,被害人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或网络游戏被犯罪嫌疑人搭识,相约见面或者视频聊天进而遭受性侵害,这种情况在 13 周岁左右的女童身上尤为突出。这个年龄段正处于青春期,比较叛逆,对爱情有懵懂之心,又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被社会人员利用,以恋爱之名发生性侵害。第五,案发情形因被害人年龄不同差异较大。性侵害案件多由未成年人家长报案而案发,98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由于性侵害
15、未成年人的数据过于敏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严格保密,不便具体公开。案例中利用被害人失去意识是指利用被害人醉酒后失去意识或者在被害人饮料中下迷药使其失去意识的情况。案例中利用被害人无性自卫能力是指被害人经鉴定系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的情况。且大部分均在获知侵害后立即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具体而言,低龄未成年人多因身体不适或接受家长性教育时主动告知,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判断自身遭受性侵害并立即主动告知家长,反映出低龄未成年人的预防性侵害教育有所加强。而发生在校园、宾馆等场所的性侵害犯罪案件,存在学校刻意隐瞒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不核查身份的情况,也是
16、导致案发迟延的重要原因。二二、性性侵侵害害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犯犯罪罪防防范范体体系系的的实实施施现现状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状,上海市有关部门从制度层面、司法层面和社会层面推动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一)制度层面惩治性侵意见 对性侵害犯罪实行“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严惩性侵害幼女、校园性侵害等行为。2014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由专门检察官办理。2018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指出,对于遭受性侵害的儿童,检察机关可以给予救助。201
17、8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管理、预防性侵害和未成年人保护,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提出这项工作要“没完没了地抓下去”。随后,全国检察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建立起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工作制度。2020 年5 月7 日,中央九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强制报告意见),明确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报告主体、报告义务和相应责任。2020 年 5 月 29 日,上海市 16 家单位会签并出台 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健全完善了与未成年人亲密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20
18、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文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吸纳了上海经验,进一步筑起了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防火墙。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民法典 第 191 条再次确认,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起计算。同时,第1183 条明确赋予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75 条第 2 款将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为特定类型的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
19、偿预留了空间。2021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二)司法层面主要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1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相关领域堵漏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教师监管、资质审核、场所安全等方面均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整治工作。通过运用09兰跃军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
20、、中国共青团。支持起诉等监督职能,引导、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向教育培训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维护了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创建首个省级层面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对因业务关系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人员,在入职时进行有无性侵犯罪前科的审查。截至 2021 年 10 月,上海市已对 60 余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对 45 人不予录用或辞退。13 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青浦、闵行、徐汇检察院与区委政法委等多家单位会签文件,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出台强制报告制度。而强制报告制度
21、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落实。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校园性侵害案件制发督促监督部门严肃问责,涉案小学校长、党委书记因隐瞒不报分别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为 9 级,真正将强制报告制度做成刚性,让它长出“牙齿”,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强势保护。4 大力推进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市公安局会签 关于进一步规范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规范“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工作。上海市至今共建立 23 个“一站式”场所,实现全市覆盖,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取证、保护工作有了固定的场所,督促公安机关更加规范地办理该类案件。(三)
22、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整合资源落实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被害人,第一时间制发法律援助联系函,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心理受到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为其聘请心理咨询师和专业社工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治疗,所需费用由检察机关落实。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开通未成年人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2 提升未成年人和家长的自我保护能力针对未成年人,通过制作手册、PPT 课件、微电影等形式,传授未成年人个体安全与自我保护的技能,提高未成年人辨识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针对家长,围绕如何陪同孩子健康成长,通过
23、教育平台在各个家长学校里普及预防知识,培养家长防范性侵害案件的警觉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妇联强化母亲在防范性侵害案件中的积极作用,2切实提高家庭保护力度。此外,在充分考虑被害人家长需求和情绪的情况下,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家庭教育指导,防范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性侵害。3 形成法治宣传矩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一号检察建议”,通过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向全区100 多所中小学、幼儿园赠送宣传海报、视频光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将防范性侵害未成19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2019 年 1 月,一起因培训机构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引发的侵权索赔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4、。4 名被害儿童的家长认为培训机构用人“失察”,向该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分别支付4 名被害儿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 万元,并当场赔礼道歉。参见新浪新闻4 名学生遭老师猥亵 培训机构各赔 4 万元抚慰金,网址为:https:news sina com cn/o/2019-08-26/doc-ihytcitn1966769 shtml。年人教育渗透至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各阶段。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未检干警等受聘担任区内 21 所高中、职校的“法治副校长”,党组书记、检察长带头开设法治讲堂,结合典型案例解读高中
25、生容易遇到的所谓“爱情”中的“坑”,引导高中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检察官以 青春修炼手册 为主题,为青春期的初中学生进行法治宣讲,帮助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抵制网络不良诱惑,增强自我性保护意识;与团区委合作,将小学生自我保护课程配送进政府实事项目“爱心暑托班”,通过六堂系列课程,为小学生宣讲性侵害防范知识,提高低龄学生明辨是非、应对性侵害的能力。主动联系街道、居委会,将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知识融入暑期安全教育,结合办案实践,为社区青少年讲解“如何辨别性侵害、如何避免遭遇性侵害、万一遇到性侵害如何应对”等实用技巧。联合小学开展“我是小小检察官”职业体验活动,邀请 2 批40 名小学生走进检察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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