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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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重要提示】 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四、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择附加) 《责任免除事项》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二、国家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职业分类不同的影响》 投保当时依照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不同,投保人所应交付的保险费也不同。因此保险期间 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退保的损失》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七条 如实告知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条 失踪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三条 职业、职务或工种的变更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批注 第十九条 释义 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索引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释一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投保当时依照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释二不同,投保人所应交付的保险费也不同。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释三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本合同所记载的时日为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四,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份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一款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 于医院释五治疗的,本公司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释六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被保险人如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途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则本公司仅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释七,给付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导致被保险人须于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八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九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释十、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释十一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释十二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十三;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十四、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十五或探险活动释十六;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十七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二、国家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本合同未满期保险费释十八。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本公司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释十九后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投保人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本公司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退保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本合同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释二十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在符合第四条“保险责任”的情形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的,应提供遗体火化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5、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正本及清单;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四、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住院证明。但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一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保险事故不需要调查的 1、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释二十一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二、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1、调查后,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调查后,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一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于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调查确有困难或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应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职业、职务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减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次日起,按其差额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次日起,按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超过投保当时本公司可以接受的职业分类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未依第三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超过投保当时本公司可以接受的职业分类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填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形式申请,经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前款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投保人提出申请;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形式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释义 本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二、职业分类:指本公司依国内各种职业分类所制定出适用于本合同的职业分类表。 三、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四、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五、医院: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二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投保本合同时,投保书上载明的投保人住所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七、实际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实际天数。实际住院日数的计算包含住院及出院当日在内。 八、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 九、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十、饮酒后驾驶:指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二十毫克,但未达八十毫克的情形。 十一、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十二、艾滋病(AIDS):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十三、艾滋病病毒(HIV):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十四、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五、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六、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七、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八、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十九、手续费:指本公司对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二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一、工作日: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 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索引】 保险合同构成文件 第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九条 投保年龄 第二条 失踪处理 第十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金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 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四条 职业、职务、工种的变更 第十三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 年龄错误处理 第十四条 意外医疗住院日额保险金 第四条 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条款 第五条 保险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第七条 保险名词释义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第八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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