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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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促进小麦生产发展,使种植小麦的农户在遭受本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小麦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小麦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小麦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小麦)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认)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进行赔偿。 第四条 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免除责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小麦出苗起,至保险小麦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的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 小麦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为以下两个档次。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 单位: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200 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 5 2 500 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 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防火及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 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以村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和遭受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小麦发生责任损失后,被保险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小麦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 小麦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越冬期—抽穗前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损失,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小麦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小麦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小麦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自行消失。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不得擅自解除本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促进玉米生产发展,使种植玉米的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玉米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播种的玉米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 4、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雹灾、风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玉米出苗起,至保险玉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 玉米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为以下两个档次。,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 单位: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300 雹灾、涝灾、风灾 6 2 400 雹灾、涝灾、风灾 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消雹工作。 第十条 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玉米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投保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玉米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 玉米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小喇叭口至大喇叭口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灌浆期至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玉米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玉米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赔偿金额相应减少。玉米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六条 玉米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不需要测产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确认后,签署保险损失确认书;对需要测产的,在玉米收获前15日内,参照相邻未受灾玉米进行测产确定;对已经收获完毕的地块不予赔付。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赔偿权利的,其权利自行消失。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及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稳定棉花生产,保障棉农种植的棉花因遭受雹灾及涝灾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棉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棉花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棉花(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棉花)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棉花出苗起,至保险棉花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 棉花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为下列表格投保档次。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 单位: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600 雹灾、涝灾 1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 发生灾害后,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保险人接到村委会报案,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棉花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 棉花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最高赔偿标准 苗 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蕾 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花铃期至霜降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棉花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棉花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计算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棉花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棉花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棉花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棉花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棉花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实灾情,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消失。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及保险人不得无故解除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塑料大棚蔬菜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塑料大棚及棚内种植的蔬菜(以下简称“棚内蔬菜”)均可列入本保险标的范围: 1、塑料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 2、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块的塑料大棚及棚内蔬菜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塑料大棚棚体损毁及由此而引起的棚内蔬菜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风灾、雪灾、雹灾及冰凌造成的棚体损毁导致棚内蔬菜冻害; 3、卷帘机及大棚薄膜被盗。 免除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 2、被保险人及雇用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过失行为; 3、光照不足造成冻害; 4、塑料大棚的自然损毁; 5、他人故意行为。 保险期限 第四条 保险期限6个月。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期满续保需另办保险手续。 保险金额 第五条 塑料大棚:保险金额按棚体的主要材料分项,以当地市场价格确定。每亩分项保险金额为:塑料大棚棚膜800元;覆膜300元;草毡及拉绳800元;骨架1400元;墙体800元;棚内蔬菜:保险金额1600元;盗抢险责任金额:300元,其中卷帘机电机200元;保险金额合计6000元。 保险费 第六条 参保塑料大棚蔬菜的农户每亩支付100元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受灾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合同规定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或危险程度加大时,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并接受保险人的防灾建议,积极做好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的防灾防损工作。 第十一条 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做到: 1、采取必要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2、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投保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有关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勘查,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由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的20天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塑料大棚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额上限为准。参保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则按实际种植面积赔偿。 塑料大棚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赔付后,塑料大棚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和分项保险金额赔偿。当保险塑料大棚面积小于实际塑料大棚面积,且无法区分为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棚内蔬菜 (一)全部损失 发生全部损失时,根据保险棚内蔬菜面积,按本条款第五条所规定和《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进行赔偿。 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 保险棚内蔬菜发生全部损失,赔偿金额达到每亩最高保险金额的,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损失程度按本条款第五条规定标准及《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计算赔偿。当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为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的比例赔偿。 当保险棚内蔬菜保险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则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棚内蔬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时,棚内蔬菜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表1 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苗床期 分苗到定植 定植到开花 开花到果实成型 果实成型到采收 每采收1%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元) 保险金额×10% 保险金额×30% 保险金额×50% 保险金额×70% 保险金额×100% 保险金额减少一个百分点 三、卷帘机电机和覆膜发生盗抢责任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单项保险金额为限。但5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发生的覆膜盗抢责任除外。 第十四条 塑料大棚及棚内蔬菜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的,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及受灾情况等方面的书面情况。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协助办理保险的单位代办申请赔偿事宜。发生盗抢责任,被保险人应及时报案,并委托村委会及乡(镇)派出所出具被盗证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西瓜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所种植的生长正常的西瓜,均可按照本条款,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雹灾、涝灾、风灾及重大病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三条 保险西瓜的责任期限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西瓜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每亩保险费50元。 第五条 被保险人种植的西瓜在同一地块的,必须全部投保,并一次交清保险费,中途不得退保。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险西瓜遭受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要加强灾后西瓜的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抗灾救灾措施,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时,应将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已经出售西瓜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协助做好勘查定损工作。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核损理赔专家,组成勘查小组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公司核实受灾面积,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签字后10天内进行赔偿。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西瓜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后,保险公司根据西瓜不同生长期、实际损失程度和受灾面积计算赔款。 第十条 如果发生一次以上赔款,有效保险金额逐次递减,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已采摘过的瓜地受灾后,出售的西瓜要按照比例从保险金额中剔除。 第十一条 开花至果实形成以前的地块,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事故,经实地勘查后,在有效保险金额的50%以内酌情赔付。 第十二条 成熟度在60%以下的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70%计算赔付。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70%。 第十三条 成熟度在60%以上的西瓜,因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100%计算赔付。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80%。 第十四条 受损的西瓜若有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残值大小由双方商议而定。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受灾的实际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追回多付的赔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苹果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应用当地普遍采用的生产技术措施,树龄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生长正常的果园,均可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低温冻害、雹灾、风灾及暴雨造成的投保苹果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 4、被保险人管理不善。 5、已采收的果实。 第四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率为4%。保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亩3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1000元;每亩2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800元;每亩1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500元。其对应的保费分别为:每亩120元,每亩80元,每亩40元。投保时,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果树面积、位置及树龄等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亩数 应交保费=投保亩数×每亩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一次交清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和赔偿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最迟不超过48小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赔付办法 1、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 其中:低温冻害责任赔偿=低温冻害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 2、部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其中:低温冻害责任赔款=低温冻害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发生全部损失,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部分损失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若出险后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勘查,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出示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协议)、分户清单。 第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要及时组织核损理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后,10天内履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损失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赔偿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协同未参加保险的农户冒名顶替,申请索赔,欺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的,视为投保人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蜜桃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保障果农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解除生产后顾之忧,特举办蜜桃保险。 保险条件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以下称被保险人)种植的经营管理正常的蜜桃,均可依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际种植亩数,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因八级以上大风(含八级)、暴雨、龙卷风、冰雹或低温冻害造成保险蜜桃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 第四条 出现下列原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或其家属以及其雇用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市场销售价格跌落所导致的损失。 4、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责任期限以保单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中途不退保。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分为两个档次: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费50元/亩;保险金额1500元/亩,保费75元/亩。保险费率均为5%。投保时,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蜜桃种植面积、位置及树龄等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签定保险单的同时,被保险人按照规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必须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蜜桃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勘查,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签字后10日内负责赔偿。 第十条 保险蜜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阶段赔付表按下列规定赔付: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和赔付比率表赔付,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部分损失:每次损失程度在5%(含)以下时,不予赔付;每次损失程度超过5%时,其超过的部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损失程度和赔付比率表赔付。部分损失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其有效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扣除赔付金额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保险蜜桃亩数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时,保险人按保险亩数与实际种植亩数的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保险蜜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落地果(剔除自然落果)的损失,树上的部分损失不予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蜜桃遭受保险责任损失后,凡有残值的应根据可食用程度和市场价格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必须如实申报损失,如有隐瞒事实或欺骗行为,保险人拒绝赔付;如赔款已经支付,必须如数归还保险人。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蜜桃保险分阶段赔付比率表 比率 时期 计赔价格比率 4月20日—6月30日 60% 7月1日—7月15日 80% 7月16日—10月10日 100% 山东省政策性奶牛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省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 3、畜龄在2.5-7周岁之间; 4、奶牛品种以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2、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3、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 4、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 5、创伤性网胃炎和创伤性心包炎; 6、中毒、互斗、触电、摔跌; 7、显性乳腺炎。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违法、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2、冻、饿、中暑、走失、被盗。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4、在观察期内患保险责任中所列疾病; 5、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6、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7、保险奶牛没有配有政府规定的耳标进行标识; 8、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保险奶牛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损失; 3、为救治保险奶牛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从保险单生效日起五日内为疾病观察期。被保险奶牛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检查合格的奶牛,续保时可免除观察期。 第八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饲养地点,则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按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的五至七成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自保三成至五成。保险金额和保险成数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数字为准。 第十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率为5%。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奶牛饲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工作,做好配种、妊娠等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奶牛的耳标,不得涂改、毁坏、撕损,若发现掉落、裂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承保条件的奶牛数量有新的增加时,应补交相应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救治,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奶牛。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后,尸体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死亡奶牛有残值,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死亡奶牛的变价收入的保险成数后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当奶牛的保险金额高于当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赔偿金额=(市场价格-变价收入)×保险成数; 2、当奶牛的保险金额低于当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变价收入)×保险成数。 如果对病死的奶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掩埋,则不扣残值。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配妊证明或生产证明、事故证明书(两位具有政府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师出具的正式合法的诊疗记录、死亡证明,气象、消防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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