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业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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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名词解释(1) 1. 地产: 地产指土地财产,是土地的经济形态,即在一定土地所有制关系下作为财产的土地。 2. 毛地: 毛地主要指城市中需要拆迁而尚未拆迁的土地。 3. 生地: 生地指可能为房地产开发与经常活动所利用,但尚未开发的农地和荒地。 4. 飞地: 又称插花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处于他人土地范围内。 5. 炒地皮: 对到手土地使用权的转售。以法定最低投入惊醒开发为前提。涉外房地产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我中国占有、使用或经营房地产。晒地皮一般是指:土地投机商对某土地预期地价呈上涨定势的评估无疑的前提下,买下地皮(即土地使用权)到地价到达预期价位才出售吸利,以霍地囤集土地的高利润的行为。后者为短期倒卖。 6. 挖顶: 通常指承租房屋的住户在搬家退租时,将不易拆除的装修及不便带走的家具等作价的抵级新的承租房使用。 7. 绝卖: 指房屋典期届满后,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以致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一般指典当期满不赎,逾期10或30 年的成绝卖。对有绝卖条件的典当关系,双方同意回赎的,允许回赎。 8. 一级市场: 房地产一般市场是指新建住房的买卖市场,市场主体是住宅开放商、营造商和具名。居民通过一级市场购得住房的产权,使住房的产权首先从法律上达到确认。 9. 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住房私有权出售、出租等交易市场。市场的主体是住房产权的所有者和住房消费者。目前椰油房地产三级市场之说,一般指房产出租市场。严格讲,归于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概念之内。 10. CBD: 即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中央商务区),许多国际大都市都形成了相当规模的CBD,如纽约的曼哈顿、东京的新宿、香港的中环,现在,北京的CBD确定在西起东大桥路,东至西大望路,南至通惠河,北至朝阳北路的区域内。CBD应具备一下特定:现代城市商务中心,汇聚世界众多指明企业,经济、金融、商业高度集中,众多最好的写字楼、商务酒店和娱乐中心,最完善便利的交通,最快捷的通讯与昂贵的地价。 11. 五证: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也不必记住这么多。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因为如果开放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开放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在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菜呢概念与客户签署正式的《预售契约》。在此提醒一下购房者,签合同前看清楚您所有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提放开发商“偷梁换柱”。 12. 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13.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 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15. 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由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16. 不可售公房: 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可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及时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17. 已购公房: 又称售后公房,就是购买的公有住房。 18. 单位产权房: 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房、系统房。 19. 廉租房: 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 20. 私房: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供欧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 21. 安居房: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市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4m2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22.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定。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 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中包括免去土地出让金关键的全部。消减了大市政配套等用的50%,并且优先享受银行贷款,其成本略低于趋同商品房,并且规定了较低的固定利润率如我国目前规定为30%,故又称为经济实用房。 23. 集资房: 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贷款、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与部分减免。 24. 全民单位自管公房: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自己直接管理的房屋。 25. 集体单位自管公房: 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26. 二手房: 二手房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为“二手”。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又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裕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27. 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期间的商品房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区称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而在成都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 28. 现房: 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在成都是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29. 外销房: 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 30. 内销房 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31. 准现房: 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32. 共同共有房产: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3. 平价房: 平价房是指成本加上3%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34. 共有房产: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有权。 35. 尾房: 尾房又称扫尾房。它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屋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上,一般就进入了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所有销售的房产,一般称为尾房。开发商经过正常的销售后剩下的少量没有竞争力的房子,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采供不足,或是楼层不佳,位处两级,其中一层大多不带小花园且遮挡较严重。 36. 烂尾房: 是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购求形式,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烂尾”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房产推出销售的时候,而是随着项目不断推进,一步步显现。 37.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为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集地。 38.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70 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9.居住组团: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0.配建设施: 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性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41.公共活动中心: 是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42.酒店式公寓: 酒店式服务公寓的概念,始于1994年,意为“酒店式的服务,公寓式的管理,”市场定位很高。酒店式服务公寓式目前在北京尚不多见的物业类型。它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与传统的酒店想不,酒店式服务公寓在硬件配套设施上毫不逊色,而服务就更胜一筹了。所谓酒店式服务公寓是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除了提供传统酒店的各项服务外,更重要的是向住客提供家庭式的居住布局、家居式服务,真正实现宾至如归的感觉。其最大的特点是要比传统的酒店更多了家的味道。由于它吸收了传统酒店与传统公寓的长处,因此,备受商务人士的青睐。与传统酒店的区别酒店式服务公寓与传统酒店的本质区别在于,这种楼盘可将每个单元出售给个体买房者,由于拥有产权的业主居住或委托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所以从本质上说,它是拥有私家产权的酒店。 建筑知识: 43.建筑知识: 建筑小品指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统称。 44.建筑面积: 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45.使用面积: 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提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的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计算使用面积十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46.公用面积: 住宅的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 47.实用面积: 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48. 居住面积: 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提供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一般作为衡量居住水平的面积指标。 49. 计租面积: 作为计算房租的面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作为统一归定,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包括扩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闭合式按一半计算),壁橱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50. 容积率: 容积率是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土地上,有4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4。 51. 得房率: 得房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队面积之比。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队面积+分摊得公用建筑队面积。 52. 开间: 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 53. 进深: 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栋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开间。 54. 套内面积: 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使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55. 公摊面积: 商品房公摊得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56. 竣工面积: 竣工面积是指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的竣工应是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建筑。 57. 辅助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包括国道、厨房、卫生间、曾所、起居室、储藏室等。 58. 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5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栋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论证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买农机分摊系数。 60. 销售面积: 销售面积是指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61.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在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地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度程度。 62. 绿化率: 绿化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对购房者而言,绿化率高为好。 63.绿地率: 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64. 建筑层高: 层高是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65. 净高: 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66.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建筑物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去整栋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67. 标准层: 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68. 阳台: 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 69. 平台: 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70. 走廊: 是指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71. 地下室: 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72. 半地下室: 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73. 玄关: 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对室内就不能一览无余。玄关一般与厅相连,由于功能不同,需调度装饰手段加以分割就是自己人回家,也要有一块放雨伞、挂雨衣、换鞋、放包的地方。平时,玄关也是接受邮件、简单会客的场所。 74. 隔断: 是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75. 过道: 是指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76. 居住区用地: 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77. 住宅用地: 是指住宅建筑基地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78. 其他用地: 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79. 公共服务实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80. 道路用地: 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1. 公共绿地: 是指满足规定的日常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82. 道路红线: 是指城市道路 含居住区级道路 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83.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84. 复式住宅: 是受跃层式住宅启发而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性住宅。这类住宅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 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储藏用,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地板。因此复式住宅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又实用的特点,特别适合子孙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居住,既满足了隔代人的相对独立,又达到了相互照应的目的。 85. 跃层式住宅: 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住宅建筑形式。这类住宅的特点是,内部空间借鉴了欧美小二楼独住宅的设计手法,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连接。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二层合一的采光面,即使朝向不好,也可通过增大采光面积弥补,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 86. 低层房屋: 小于等于10米,1—3层。 87. 多层房屋: 介于10米—24米之间,4—8层。 88. 小高层房屋: 8—12、13层。 89. 高层房屋: 15—24层,大于24米。 90. 超高层: 24层以上。 其他知识: 91. 均价: 是指将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均价一般不是销售价,但也有例外,前段时期某高层物业推出的“不计楼层、朝向,以2800/m2统一价销售”,即以均价作销售价,也不失为引人瞩目的营销策略。 92. 基价: 基价也叫基础价,是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价一般以基价为基数增减楼层,朝向差价后而得出。 93. 住房公积金: 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的制度。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其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2)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地的人民政府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3)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建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包括其本户成员及其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以支付购、建、大建住房费用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可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筹资建设住房机制,加快住房建设速度,解决住房问题。 94. 市场比较法: 是选择实例与委托评估房地产在交易时间接近,交易情况无反常,非故意压低或抬高成交价格,房屋的地点相近,房屋结构、朝向、户型、使用功能、新旧程度相似,可将他们的差别进行指数调整,让成交实例与委托评估房地产的状况达成一致,进行房产比较后,测算出该房产的评估价。 95. 物业管理: 是指专业化的机构受业主和使用人委托,依照合同和契约,以经营方式统一管理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为业主和承租人提供全方位服务,是物业发挥其使用价值,并使物业尽可能地保值、增值。 96. 智能化小区: 是利用现代化4C(即计算机、通讯及网络、自控、IC卡)技术,通过有效的传输网络,将多元信息服务于管理、物业管理与安防、住宅智能化系统集成,为住宅小区的服务于管理提供高科技的智能化手段,以实现快捷告辞奥德炒至服务与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家居环境。智能化市一项跨行业、多学科的技术工程,需要建筑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网络产品供应商的通力协作。真正意义的智能化社区,确实可为居住者提供诸多方便。 97. 房地产投资泡沫: 房地产投资泡沫一般规律,房地产投资增长率应与房地产消费增长率相适应,力求平衡购求关系。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起飞阶段,百业待兴,房地产投资增长率略大于消费增长率,形成供略大于求的市场局面,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刺激经济增长是有利的。只有当房地产投资过度膨胀,商品房严重滞销,造成还贷困难,连带引起金融危机时,才形成泡沫经济破灭。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的泰国就是一例。 房地产专业解释名词(2) 1.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土地使 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出让方与受让方那个(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的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4.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有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5.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竟投者纶番报价,最后出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6. 框架结构住宅: 是指以钢筋混泥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套利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住宅。 7. 砖混住宅结构: 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是指一种统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异型粘土砖、空心砖等。“混”是指由钢筋、水泥、沙石、水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钢筋混凝土配料,包括楼板、过梁、楼梯、阳台、排檐。这些配件与砖做的承重墙相结合,可以称为砖混结构住宅,由于抗震的要求,砖混住宅一般在5层、6层以下。 8.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9.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0.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11. 总登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 统一的权属登记。 12. 初始登记: 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13.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财经等原因致使其全数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4.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放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5.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6.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住址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17. 房屋权属证书: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18. 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证书。 19.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公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 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20. 他项权利: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等的管理。 21. 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22. 业主: 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23. 业主会: 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24. 在管物业: 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25. 在管物业建筑面积: 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在管物业范围内的配套建筑的建筑面积)。 26.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集地。 27.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 是指报告期内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房屋建筑面积×100% 28. 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29. 房屋及设备维护人员: 是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30. 保洁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31. 保安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 务管理的人员。 32. 绿化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剪修、养护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33. 其他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服务人员。 34. 房屋修缮: 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35. 房屋完好率: 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0% 36. 危房率: 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设面积×100% 37. 翻修工程: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38. 大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39. 中修工程: 是指凡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0. 小修工程: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登记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 程。 41. 综合维修工程: 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42. 房屋修缮投资: 是指对房屋进行各项修缮的投资。 43.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44. 保修期: 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公共维修基金额: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45. 公用部分: 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6. 公用设施设备: 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假牙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7. 商品房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8. 房改房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9. 房地产开发经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50. 房屋建设: 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51. 本年完成投资: 是指从本年1月1日期直奔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52. 商品住宅: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53. 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设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54. 房屋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桩)的日期为准。 55. 竣工房屋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56. 实际销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政事)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57. 预售面积: 是指报告期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58. 空置面积: 是指报告期未已竣工的可代销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59.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 2. 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用建筑面积 = 全幢建筑面积 - 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计算: 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 正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 整栋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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