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策略及风险防范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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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策略及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增值税改革是对宏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政策。2015年,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入占全国营业税收入的比例为31.6%(6104亿元),建筑业营业税收入占比为26.6%(5136亿元),金融业营业税收入占比为23.6%(4561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此次增值税扩围将对国家经济产生自营改增实施以来最大的影响。 在全世界160多个实施增值税或相似税种的国家中,中国将成为增值税税基范围最广的国家。与国际通行增值税税制相比,我国增值税体系将独树一帜,就金融业而言,增值税将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包括利息收入);而在房地产业,增值税不仅将适用于B2B(企业对企业)或B2C(企业对个人)的交易,同时也将适用于C2C(个人对个人)的交易,这些处理方式在其他增值税国家均不存在先例。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和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 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 政策细则解读 2016年3月24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36号文”),公布了尚未营改增的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预售房地产项目征管一览表 纳税人类型 不动产性质 计税方法 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 计算依据 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 简易计税 主管 国税 机关 预收款÷(1+5%) 3% 一般计税 预收款÷(1+11%) 新项目 预收款÷(1+11%) 小规模 纳税人 老项目 新项目 预收款÷(1+5%) 纳税人类型 不动产性质 计税方法 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 征收率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 简易计税 主管 国税 机关 5% 全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 11% 差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新项目 11% 差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小规模 纳税人 老项目 新项目 5% 全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2、征税范围 a、税目分类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增值税应税行为被分为三个大类: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其中,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这次新增的两个大类。每个大类会再作细分,例如销售服务细分为七个类别: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其中,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是这次新增的分类。 1.销售不动产税——税率11%【投资、入股、捐赠】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再延续执行,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2.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担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批准 性质 发票 本金——普通发票 售后性回租 融资租赁 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常融资租赁 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缴税款及纳税地点 纳 税 地 点 不 动 产 位 置 纳 税 人 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 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 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 其他个人 所有不动产 纳税申报 —— —— 除其他个人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 —— 无需预缴 纳税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 预缴税款 纳税申报 3.建筑服务——税率11%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造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限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除此以外,36号文对部分原有分类也进行了调整(例如,原归入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被归入销售无形资产大类)。 各税目的注释也在原有的营改增试点规定和营业税规定的基础上做了扩充——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注释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更加宽泛的定义,连锁经营权、会员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等资产的出售也被明确纳入增值税范畴。 c.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规定以下为不征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符合相关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税率和征收率 36号文规定了6%、11%和17%三挡税率以及零税率,具体适用如下所示。 征收率一般为3%,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6%: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 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特定跨境应税行为。 销售服务 试点行业 细分行业 税率 交通运输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含期租、程租)、航空运输服务(湿租“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新增):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约) 11% 研发技术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探勘服务、“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业技术服务(新增)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新增) 6% 文化创意 设计服务(动漫设计3%)、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网游设计 6% 物流辅助 航空服务(航空培训)、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船舶代理服务(3%)、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快递)(3%) 6% 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3%)、远洋运输光租、航空运输干租 17% 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新增) 11% 鉴证咨询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翻译服务)、咨询服务(含培训) 基础电信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6% 邮政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11% 销售服务 行业 细分行业 税率 建筑服务(新增) 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 11% 金融服务(新增) 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人寿、财产)、金融商品转让 商务辅助服务(新增) 企业管理、经纪代理、人力资源、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新增) 其他现代服务 6%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行业 细分行业 税率 销售无形资产(新增) 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6%(除销售土地使用权为11%) 自然资源使用权(含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 销售不动产(新增) 建筑物: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 11% 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营业税税目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在字面上较窄,仅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因此,对于一些新兴类型无形资产的销售(例如网络域名、会员资格等)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实践中往往颇多争议。有鉴于此,这次的营改增方案新增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分类,并对该类别下的无形资产作了相当宽泛的列举,这将使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得到较大的扩展。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财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建筑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就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含材料的价格),按建筑工程服务试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计税方法 a.销售额 纳税人的销售额通常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但36号文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可以从全部价款中扣除特定项目以确定销售额,例如: b.兼营和混合销售 36号文延续了106号文有关兼营业务的规定,即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与此同时,36号文对混合销售作出了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或以前述经营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c.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106号文原有规定的基础之上,36号文新增了如下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 1、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中,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按下面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净值*适用税率 新取得不动产的进项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融资注入的不动产。 不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注入的不动产 3、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 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1点和第2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特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d.建筑服务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不动产特殊规定 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和政策过滤的需要,36号文对不动产的销售和租赁作出了不少特殊规定,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这些规定包括: 不动产销售 1)一般规则: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若该不动产不属于自建不动产,则纳税人在计算预缴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过渡原则: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若该不动产不属于自建不动产,则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五节 发票开具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差额征税的项目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7号) 备注: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视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一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简易办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申报期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营改增历程 各试点地区的执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 2012年9月1日起——北京 2012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1月1日起——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推行 1、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2016年5月1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不动产)、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等各个领域,相应废止营业税制度,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总方案落地:税负只减不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类管理 登记标准: 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人民币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决定以下事项: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3%、11%或6%,为生产经营进行的采购可抵扣进项税,否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采购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但未按要求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建筑业会成为什么样滴“人”? 1、房地产多数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2、建筑业多数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合并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税2012、9号】 房地产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 销项税额: 房地产建筑业务的主要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11%) 销售额: 一般方法: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的计算相对繁琐,是企业支付分包、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务款项时所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包含的税款。 营改增应对整体思路 一、整体应对原则 领导须关注 其他部门参与 项目部最重要 财务部牵头 二、改善内部控制 发票管理 合同管理 采购管理 预算管理 三、梳理业务流程 企业组织架构 挂靠业务杜绝 业务模式:EPC等 潜规则:结算中的材料 四、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 整体营改增意识 发票管理试运行 营业税梳理 内部控制修改等 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查账必查票 查案必查票 查税必查票 发票比现钞更重要! 其一:发票额比钞票面额更大 其二:发票会过期失效 第一节 发票违法责任 2.1增值税现金18个税种中,唯一在刑法中规定的税种: 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此为新刑法修正案,在2011年2月25日前最高刑可为死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节 发票规定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2.2.2建筑业实务中存在“虚开”的情形: 预算 卖发票 实际 1000万 920万 差:80万 材料 发票 材料 建筑企业 供应商 开票企业 款项 货物 发票 建筑企业 供应商 款项 购买汽车 发票—材料 建筑企业 业主 业主关联企业 款项 合同或服务 发票 建筑企业 业主 资质借用企业 合同 款项 发票 干活 建筑企业 业主 挂靠企业 合同 款项 发票 干活 建筑企业 业主 挂靠企业 款项 款项 开票企业 买发票 利润部分—发票 2.3.4 180天管理 付款 出纳 认证失败 退回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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