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市易法与官药局流变新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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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2 3年7月第4 8卷 第4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H e b e i U n i v e r s i t y(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J u l.2 0 2 3V o l.4 8 N o.4王安石市易法与官药局流变新探杨小敏(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 5 0 0 5 1)摘 要:两宋时期是古代官药局的初创期和蜕变期。王安石推行的市易法是官药局创置、发展、流变过程中尤为关键的制度链条。首先,官药局的创置,缘起于市易务卖药所垄断销售太医局熟药的
2、争议。神宗就此诏令市易务卖药所改隶并重组太医局,统筹太医局熟药的制售机构资源,力图实现平价营利与慈善惠民的双重目标。其次,官药局的运行及发展,是市易法实施后专卖制度在医药领域的实践拓展。北宋中后期,地方上的市易抵当监官也是地方药局的主要负责人。再次,市易抵当机构在市易法被废除后依然在央地之间官药的统购分销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官药局在北宋末到南宋的流变,根源于官药营利与惠民之间的矛盾难以调解。徽宗在崇宁至政和年间围绕太医局进行的再造,结果也适得其反。这最终导致南宋中后期依靠地方力量捐助或另筹资金重新开设的地方药局,不再具有“官”的职能特点,而是蜕变为以赠药和义诊为主的慈善医疗机构。关键词:市易法
3、;王安石;官药局;流变中图分类号:K 2 4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5-6 3 7 8(2 0 2 3)0 4-0 0 4 5-1 0D O I:1 0.3 9 6 9/j.i s s n.1 0 0 5-6 3 7 8.2 0 2 3.0 4.0 0 6一、引 言中国历史上的官药局创置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历经南宋、金、元发展变化,后在明代走向衰落。两宋时期是官药局的初创期和蜕变期,一直颇受学者关注。早在2 0世纪4 0年代,医史学家范行准就对两宋官药局及局方发展进行了专门阐释1。后来随着中国史研究领域不断拓展,2 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跨学科研究逐步兴起,有关宋代官药局的
4、考察也越来越丰富。近年来,相关研究成果在以往综合性 收稿日期:2 0 2 2-1 0-2 0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元时期北方药材市场变迁研究”(HB 2 2 L S 0 0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宋代货币比价研究”(2 2 B Z S 0 3 5)作者简介:杨小敏(1 9 7 9),女,河北定州人,博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宋史、医疗社会史。主要成果如傅维康 宋代的“卖药所”和“医药和剂局”,中国科技史料1 9 8 6年第4期;张庆 宋代的药局与药肆,文史知识1 9 9 1年第5期;史继刚 宋代药局建设与药品经营管理,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
5、学社会科学版)1 9 9 4年第2期;张文、卢渝宁 宋代官办医疗救济,经济社会史评论(第4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 0 0 8年;郭文佳 宋代地方医疗机构与疾病救治,求索2 0 0 8年第8期;杨芳、潘荣华 南宋地方文献中的官药局考述,中国地方志2 0 0 9 年5 期。主要成果如朱德明 南宋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研究,史林2 0 1 0年第1期;黄敦为 徘徊于营利与慈善之间 论惠民药局的兴起与没落(1 0 7 21 6 4 4),2 0 1 1年台北政治大学历史所硕士学位论文;刘淑芬 唐、宋时期僧人、国家和医疗的关系 从药方洞到惠民局,从医疗看中国史,北京:中华书局2 0 1 2年,第1
6、 4 9-2 0 6页;陈国灿、陈雪瑶 民生为重:宋代城市的官方医疗救助,探索与争鸣2 0 1 6年第3期;杜菁、梁永宣、孟永亮 探析宋代药局的急救及惠民作用,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 0 1 6年第4期;刘辉 宋代官药局药材来源考,中医药文化2 0 2 1年第2期;焦堃 宋代官药局源流再考 兼论理学思潮对其性质嬗变的影响,齐鲁学刊2 0 2 1年3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3年第4期著述的基础上,着重阐释宋代官药局的发展脉络及嬗变历程,不断发掘官药局问题在中国古代医疗史、社会保障史、思想文化史等领域的研究价值。然而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已有研究在讨论市易法对官药局流变的影响方
7、面尚有未尽之意。加之官药局相关机构纷繁复杂、几经变化,学者们至今仍有认识分歧,值得系统探究以补疏漏。从总体上讲,宋神宗创置官药局的初衷是为了应对市易法争议,整合太医局熟药品的制作与出售两方面机构资源,拓展政府专卖制度的实践领域,维护国家权力在成药流通中的主导地位。王安石推行市易法,是官药局得以创建及运行的政策基础。官药局相关机构的隶属变化,不只是国家医药机构的专门事务,更与社会经济变革联系紧密。范家伟认为,北宋官药局实际上就是王安石变法的产物,熙丰变法下设置的卖药所只是配合市易法而出现2。不过这里提及的卖药所,是指北宋官药局前身机构之一的“市易务卖药所”。范氏所言似有混淆官药局前身机构与正式机
8、构之嫌。韩毅指出,由市易务卖药所与太医局原有的熟药库、合药所合并组成的“太医局熟药所”,才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官药局3。他简明强调了北宋官药局前身机构的组成部分,却无暇对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变化进行阐释。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甚至视“熟药库合药所”为太医局一个下属机构名称4。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太医局改制前的职能性质和内部机构关系,恐为不当。那么,北宋官药局的前身机构之间存在哪些联系?市易机构在官药局运行中的作用如何?南宋官药局的性质为何发生变化?解释这些官药局创置及发展的基础性问题,需要我们着重考虑官药局背后市易法施行的政策环境,在社会经济史研究视域下重新探析国家制度变革对社会医药活动及药品
9、流通的决策影响。市易法的宗旨和经营模式是官药局创置、运行以及嬗变的前提。在诸新法中,市易法制定时间长、实施争议大,尤为复杂。从熙宁三年(1 0 7 0)陕西沿边设立市易务,熙宁五年(1 0 7 2)颁行市易法,到元丰八年(1 0 8 5)州府县镇市易务罢废,仅留在京抵当机构,市易法正式实施1 4年,发展了官营商业、借贷业,推行了政府承包制,对北宋中后期乃至南宋初年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深远。市易法的宗旨是由政府管理市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商业方面的统治权力,竭力把从前归于豪商富贾的利权收归政府5。政府通过“结保赊请”“契书金银抵当”“贸迁物货”等具体经营方式实现对市场的控制,打击同贵族、官僚有
10、密切联系的商业资本。其中“结保赊请”“契书金银抵当”是由商人赊贷市易本钱进行买卖,政府追求市易本钱营利。“贸迁物货”则是由市易务收买商人货物,允许商人折合官府的各种物品,政府不收取过多利钱6。参照市易务经营模式,商人在官药局创置以前便可以通过“贸迁物货”法,赊购或折合获得官府的熟药产品。二、官药局的前身机构及市易务卖药所北宋官药局不是政府公开出售熟药的第一个具体机构,而是集制药、售药机构合一的国家体制首创。官药局正式运行以前,负责政府熟药制作、出售的具体机构就已经分别存在于旧太医局和市易务之中。市易法实施四年后,市易务“卖药所”、太医局“熟药库”“合药所”,最终合并为太医局“合卖药所”(“熟药
11、所”)。“官药局”7一词作为国家制药、售药机构的统称,也随之出现。64北宋第一个公开出售熟药的国家机构是市易务卖药所,详见下文。(一)官药局的前身机构熙宁九年(1 0 7 6)五月神宗下令改制太医局,三个前身机构正式合并,组成了新太医局隶属的制售官药统一机构:五月,诏中书礼房修 太医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太医局更不隶太常寺,别置提举一员,判局二员。其判局选差知医事者充。十四日,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诸处取索俵散药等,及所减人吏,并隶合卖药所。本所仍改入太医局,以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勾合卖太医局药。8 职官二二之三七,第3 6 3 5-3 6 3 6页这次改制进行
12、了两项变动,标志着官药局正式创置。一是重新修订太医局章程,把“市易务卖药所”从市易务剥离出去,改隶入太医局,即“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二是罢去旧太医局内部机构“熟药库合药所”(熟药库、合药所),相关事宜及人员改并入“合卖药所”,仍隶属于太医局,但由光禄寺丞、三班奉职监管。从此,市易务所属机构“卖药所”和旧太医局内部机构“熟药库”“合药所”,三者改并为“合卖药所”,即中国古代最早集制药、售药功能为一的中央官药局,时亦称“太医局熟药所”:(元丰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言:“(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 五 千 余 缗,计 倍 息。”诏 监 官 光 禄 寺 丞 程 公 孙、
13、殿 直 朱 道 济 减 磨 勘 三 年,依 条 给赏。8 职官二七之一二,第3 7 1 5页可见,北宋官药局(“太医局熟药所”)于熙宁九年五月正式创立,六月正式运行。开局第一年运行良好,第二年考核监官光禄寺丞、殿直(原三班奉职)并赐赏。从机构来源和人员配置来看,太医局改制以前,市易务卖药所和旧太医局熟药库、合药所三个前身机构,实际上处于制售分离的待整合状态。官药局的创置不限于太医局的内部整改,而是变法过程中相关机构及人员共同参与的机构革新。就变法进程而言,官药局创置于市易法实施前期,市易务卖药所的经营方式植入太医局后,起初运行良好。(二)市易务卖药所的争议市易务卖药所简称“卖药所”,是最早公开
14、出售官制熟药的政府机构。其具体成立时间不详,大抵设置于熙宁五年(1 0 7 2)三月京城市易务9 卷2 3 1,第5 6 2 2-5 6 2 3页成立之后,至熙宁九年(1 0 7 6)五月其改隶太医局以前。市易机构经营方式问题在熙宁六年(1 0 7 3)东京果子行一事和熙宁七年(1 0 7 4)神宗“根究市易务违法案”8 食货三七之二十,第6 8 1 6页中相继暴露。在此环境下,熙宁九年(1 0 7 6)围绕市易务卖药所的争议也集中显现。市易务卖药所从参与生药买卖向垄断官制熟药发展,是导致争议积聚和最终暴露的核心原因。市易务的主要经营方式是以赊贷、赊购或折合官物等方式控制商品流通。表面上看商户
15、赊买获得的是货物,本质上却是赊贷了以货物为载体的市易本钱1 0。为了实现本钱营利,市易务收购的货物往往是商人乐意赊买的民间市场必需品或畅销品,于是开始涉及水果、药材生料在内的初级产品买卖。例如熙宁六年(1 0 7 3),神宗与王安石最早围绕东京果子行“结保赊请”买卖水果这类初级产品产生了分歧。文彦博认为市易务收购的货物繁杂,以“遣官监卖果实,有损国体,敛民怨”9 卷2 4 2,第5 8 9 3页等原因质疑市易法。面对神宗的担忧,王安石说明市易法的宗旨是既可以使百姓免于“诸司科配、州县官私烦扰”,也能使商户的滞销货物“收蓄变转”“折博收买”8 食货三七之一五,第6 8 1 2页。王安石还对此强调
16、市易务只是间接参与了水果买卖,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即“贩者比旧皆得见钱,行人比旧所费十减八九,宫中又得美实立法有害与否,不当为其细而废也”8 食货三七之一六至一七,第6 8 1 3-6 8 1 4页。于是,神宗选择继续支持市易法,还下令三司诸司库务所需科买物品从此均由市易务收买。74杨小敏:王安石市易法与官药局流变新探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3年第4期然而,在处理完东京果子行一事后不到一年时间,市易务“贸迁物货”的经营方式逐步出现官府强买强卖问题而被质疑。市易务承包购买上贡清单的物品中时常包括果木及药材之类的货物,如甘草、枣木、乌梅、槐花、荔枝、龙眼等8 食货三四之三九,第6
17、7 5 2页。这些生药在满足上贡需求后,便可以通过市易务卖药所赊卖给商人,即商人赊购或折合官物进行买卖的“贸迁物货”经营方式。熙宁七年三月曾布奉命调查市易法,指出市易务存在强迫商人“必买于市易”“挟官府而为兼并”9 卷2 5 1,第6 1 3 4页等问题。这在变法中掀起更大波澜,也导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一年后王安石再次拜相,因为疲于应对反对派攻击而难以推出新的应对举措。市易务卖药所赊卖上贡药材的垄断行为,最终在专卖太医局熟药的问题上集中显露出来。熙宁九年四月,围绕市易务卖药所“零卖熟药”的争议,可以说是两年前曾布“根究市易务违法案”关注点的升级。因为市易务卖药所“零卖熟药”不再是间接参与商品流
18、通,而是直接利用太医局熟药产品实行榷买专卖。具体争议如下:上批:“零卖熟药宜罢,恐太伤鄙细,四方观望,有损国体。他事更有类此者,亦与指挥。”时太医局卖熟药,而市易司出钱买之,复使零卖,故降是诏。已而执政进呈不行。9 卷2 7 4,第6 7 0 4页神宗在这次争议中表面上看担忧的是市易务收购货物(太医局熟药)太“鄙细”,“有损国体”。实际上,此次争议中旧太医局与市易务的机构联系,比之前东京果子行一事更为复杂。当时太医局尚未改制,旧太医局不具备直接对外出售熟药的职能基础(下文另议)。市易务收购的熟药不同于以往从各类市场上购得的生药,而是委托太医局直供的官物。也就是说,旧太医局的“卖熟药”活动仅是相
19、对于“市易司出钱买之”而言。旧太医局配合推行市易法,专门制作、储存熟药以供市易务卖药所统购之需。这些官制熟药只能经由市易务批量购买,再赊卖给商户,才能实现对外流通意义上的“复使零卖”。因此在官药局创置以前,市易务卖药所是政府允许公开出售太医局熟药的唯一合法渠道。然而,市易务卖药所垄断销售社会上颇具盛名的太医局熟药,被认为公然抵牾了皇帝体恤民疾的仁爱之名,即“有损国体”。争议之下,旧太医局与市易务卖药所之间的制售关系难以为继。神宗为了实现平价营利和仁爱惠民的双重目标,诏令市易务卖药所改隶太医局,期望以此缓和市易务卖药所与民争利的质疑,力图通过整合市易务和旧太医局的制售资源,继续维护政府专卖制度在
20、变法中的统治力和影响力。从这一层面上看,市易务卖药所本身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的直接产物。但整个官药局体制的创置,则是宋神宗为了统筹加强太医局熟药的制售管理、力图承担政府营利与慈善双重任务的综合考量结果。三、“熟药库合药所”及三大医药机构职能联系与市易务卖药所比较,旧太医局虽然早已设有制药、储药机构,却不具备直接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熟药的职能基础。这从太医局熟药库的机构定位,以及太医局改制以前三大医药机构的相互联系中可见一斑。(一)“熟药库合药所”辨析“熟药库合药所”不是太医局下属的一个机构名称,而是其中两个分别负责储存和制作熟药的并列机构。如上引文,熙宁九年五月神宗具体是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
21、诸处取索药等及所减吏人,并隶合卖药所,仍改为太医局,以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勾,合卖太医局药”。此处标点显然应在熟药库合药所之间添加顿号。因为从语义上看,“并隶”一词是指两个机构。熟药库、合药所作为旧太医84局的两个下属机构,合并入新机构“合卖药所”。此后两者仍由两个部门分别派遣官员(光禄寺丞、三班奉职)予以监管。参照相应机构主要职能来看,光禄寺丞应是监管熟药制作,三班奉职则是监管储存保管。“熟药库”一词未见于宋代以前记载,宋代明确记载也仅见以上引文一条。当时一般库务司名单中没有显示“熟药库”的存在,光禄寺、太府寺、京城诸司库务的隶属机构中也均不见该名称1 1 卷1 8 9志第1 4
22、 2,第4 6 9 2页。且在开封内诸司中,皇城司有“生料库、果子库、香药库”等;殿中省有“后苑、御膳所、御厨”等;东库“主管翰林医官局、太医局”等1 2 卷9,第1 5 8-1 5 9页。当时殿中省管辖后苑、御膳所等机构物资,东库(左藏东库)主管翰林医官局和太医局用药所需,也均未提及“熟药库”。这就从反面说明熟药库与其他机构关联甚少,最大可能是属于旧太医局的内部机构,从而文献史料中少有单独记载。“熟药库”的称谓类似于以往“药库”,应当是用于储存太医局熟药的专门机构。“药库”之名起源于唐代,是为收治普通宫人的“患坊”提供药物储备的专门机构。当时太医署“掌医疗之法岁给药以防民疾。凡陵寝庙皆储以药
23、,尚药、太常医各一人受之。宫人患坊有药库,监门莅出给”1 3 卷4 8志第3 8,第1 2 4 5-1 2 4 6页。也就是说,唐代各陵、寝、庙都各自储备日常用药。普通宫人患病后则去“患坊”取药,坊中药物储存于“药库”。北宋前期,皇帝格外重视医药事业,不仅在内廷设御药院,还在外朝将唐代太医署分化为翰林医官院和太医局。这三大医药机构的药物储存方式差别很大,具有互补式的职能联系。(二)三大医药机构的职能联系御药院职能特殊,配置有单独的“后苑东门药库”(简称东门药库)。东门药库大体于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 0 1 4)“建后苑东门”1 1 卷8 5志第3 8,第2 0 9 8页并稳定下来。其职能宗旨类
24、似于唐代陵寝庙的药物储存机构,主要服务于内廷,与后苑御弓箭库、作坊物料库、内茶纸库等机构并置。御药院隶属于内侍省,主要负责御前供奉,需要翰林医官院派人共同祗应御前所需1 1 卷1 8 9志第1 4 2,第4 6 6 6-4 6 6 7页。熙宁以后,太府寺下辖左藏库、布库、香 药 库 等 机 构,负 责 外 朝 物 资 机 构 有 皇 城 司、殿 中 省、左 藏 东 库 等,均 不 列“后 苑 东 门 药库”1 1 卷1 8 9志第1 4 2,第4 6 9 2页。可见东门药库是御药院的专属机构,不列于外朝。东门药库作为保障内廷所需的储备机构,其中药物偶有用作赏赐,不会直接对外流通。如神宗时“诸路
25、冬夏岁赐药尽计直,及降方书下转运司,就合赐之”9 卷2 4 2,第5 8 9 4页。“降方书”的机构地位高于转运司,即应出自御药院。毕竟御药院的职能宗旨是完全围绕君主展开,其收集医方、采集生药、配伍药品、赏赐臣僚等一系列活动,也都是为了强化帝王形象及调和君臣关系。但因人员场地有限,御药院往往需要太医局配合制剂或代为制作1 4。御药院选择赐方、赐钱而非直接赐药的方式,既是为了保障统治集团内部用药所需,也便于在遥远的地方彰显皇恩。翰林医官院,主要负责朝廷医药事宜及医官差遣工作,未见其配有专属药库及合药机构。翰林医官院承袭旧制,“掌供奉医药及承诏视疗众疾之事”1 5 卷5 5职官考九,第1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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