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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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新时代,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法,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将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自始至终始终保持与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谋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篇三】 《国家监察法》给予纪检人太多期待,我们既期待把公权力装进制度笼子,同时又要防范监察权的恣意和膨胀,防止侵犯被调查人和其他关联人的权益,我们的意见建议或许足以影响将来一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为此委局机关召开座谈会,组织干部集中学习草案,大家各抒意见畅所欲言,总体来看,草案体例规范,立法严谨,在今后的反腐败中势必发挥重大作用,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毕竟刚开始,立法工作也要经历一个探索、实践、成熟的过程,经过反复讨论提出几点可行性的意见建议,有干部提出:部分条款文字表述可以简化,如:草案第46条“通缉一年内不能到案”,去掉“能”,改为“在通缉一年内不到案”,表意会更清晰;有干部提出部分条款表述语言不规范,既然是反腐败立法,就要用法言法语,尤其涉及职务犯罪的条款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表述保持一致,如:草案第18条“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应修改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理由是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向人民法院指控的专有名词不适合监察机关,而移送公诉后会有两种情形: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虽说通常多数是提起公诉,不起诉是少数,但作为反腐败立法涉及一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必须严谨;还有干部提出在立法依据上加入宪法根据等等,总之委局机关干部精神振奋,面对即将到来的监察体制改革充满了期待和信心,机关上下掀起了热议草案的浪潮。 【篇四】 2018上半年,监察法在众人的瞩目中诞生。这是部什么法。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法、督查法更是守护法,有了它,公职人员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使得公职人员心中有敬畏,恪守法律法规。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也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规范了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是公权力监督利器。 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将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这6类对象涵盖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现了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监察职能。 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反腐倡廉、建设清廉中国,人人有责,监察法,公职人员的守护法。 【篇五】 监察法草案体系完备充实、内容科学合理,充分反映了党的十八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精神。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宪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地位,监察法草案的提交审议,宪法专门增加一节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制定监察法是为了现实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有助于促进所有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公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现在的现状是部分不是党员的干部的小贪小腐,既构不成法律规定的犯罪,又追究不了纪律责任,在“微腐败”比较突出的农村,随着监察委的成立,不是党员的干部都成了监察委的监督对象,“微腐败”必将得到不留死角、全覆盖的整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将得到不断的提升。国家监察立法有助于解决反腐败权力过于分散问题,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能够解决行政监察和纪律检查的错位现象,实现党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能够将监督、调查、处置等措施手段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监察法的出台,为纪检干部的培训提供了素材,纪检干部要学好“政治课”、“专业课”、“纪律课”、,有效促进‘纪法融合’。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增强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能力。作为基层的纪检监察干部,以后不但要执纪,还要执法,要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纪意识,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职权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责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更实的作风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为人民谋利益。 【篇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潮。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认真深入地学习了《监察法》,下面就个人学习情况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检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篇七】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才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谋“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通过学习《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州、县的各项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好干部,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篇八】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监察法无论是立法过程还是法律实施,都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和高度重视,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立法全过程,反过来,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监察法立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广泛征求意见,科学民主立法。“监察法从最初的酝酿到诞生,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基础上不断走向成熟。”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诸多细节之处的修改充分反映出监察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的立法向世人昭示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路径。监察法是监察工作的基石、是监察制度的遵循,而立法与改革的有序衔接,不仅有利于监察工作开展,更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程。 【篇九】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这既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 【篇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同时为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充分认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产生重大深远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历史意义。 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这迫切要求探索出一条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升反腐败机构的权威,集中反腐败的力量,丰富反腐败的手段措施,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客观需要。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的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这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以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为契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为一级地方党委,我们要将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将学习宪法、监察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树牢宪法意识和法治信仰,成为宪法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宪法和监察法,全面掌握监察法的规定与内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作为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监察法权威,自觉成为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要把宪法、监察法体现的法治精神和制度安排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中去,加快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的保障。 【十一】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的关键举措,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察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察法的出台,是对老百姓正风反腐心声的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剑指贪污腐败的一把利器,充分展现了中央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特别是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既体现了党对基层干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重视,也是对基层治理的有效监督,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某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十二】 2018年3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的确立,为国家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局党委按照县纪委安排,召开了《监察法》学习动员会,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百尺之室,焚于突隙。监督无禁区无例外。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无死角,不能存有监察的空白区域,筑好篱笆,否则就是“牛栏关猫”。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打通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是民心所向。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监察法》开启了依法反腐新征程。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伐,严格执行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使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夺取新胜利。 第18页 共1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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