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司法实证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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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聚焦楚天法治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司法实证研究周江江(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各种各样的商标侵权案件,常用的正向混淆理论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侵权案件,反向混淆理论成为解决此类案件新的辅助手段.但由于反向混淆理论本身的内涵特征,导致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司法裁判出现过的典型性案例,引出目前反向混淆司法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法律解读.然后介绍了国外商标反向混淆的司法保护经验,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司法保护的具体建议.【关键词】反
2、向混淆;司法现状;域外经验;完善建议一、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司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现状背景介绍从早期的“冰点”案、“蓝色 风 暴”案、到 年 的“G ”案、“非诚勿扰”案、“奥普”案、“新百伦”案、“MK”案,再至 年底落下帷幕的“M I KA米家”案与“亚马逊通AWS”案。当前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关于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裁判方式已相当明晰,而关于反向混淆侵害的构成要件及其规制途径也论述颇多。通过对典型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法院关于反向混淆侵害的裁判方式,一般都是采用正向混淆的判定标准来认定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在赔偿数额认定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但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毕竟是不同的,各级
3、法院在认定时不能盲目套用。同时,应根据反向混淆的内涵特点制定出反向混淆的赔偿标准。典型案例统计笔者用表格的形式列出了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司法审判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如表。表关于商标反向混淆司法判例的相关案例统计案件名称前商标使用人(一审原告)后商标使用人(一审被告)一审法院及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及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及裁判结果“蓝色风暴”案蓝野酒业公司百事可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构成商标侵权“非诚勿扰”案金阿欢江苏卫视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构成商标侵权再审高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一、二审判决“奥普”案某新能源公司奥普卫厨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二审高院支
4、持一审裁判最高法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新百伦”案周某伦新百伦公司一审判决赔偿原告 万二审判决赔偿原告 万(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表的分析,我们大体能够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认定要素不统一、缺乏规制商标反向混淆的统一标准。就“蓝色风暴”案、“非诚勿扰”案的裁判结果而言,一审、二审法官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一审都是根据正向混淆的判定原则,以被告企业并不能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判决其不构成侵权;而二审法官则推翻了一审法官判断,重新认定造成了混淆事实。“新百伦”案一审法院则认定被告的近似商品使用行为,构成了商标法规定所要求的商品使用活动范围。但被告新百伦却并没有符合法律标准地使用自
5、己的企业名字,因此,构成了与相关消费者混淆的事实,并具有了明显的主观故意特征,不但有损于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还对正常市场竞争社会秩序构成了妨碍。据此,责成被告企业及时停止侵害,并依法停止商标使用行为。可以看出,一、二审法官的审判尺度的不同,也反映出了针对反向混淆情形的存在,因为当时相关立法还未具体规制该如何解决这类案件。包括对“奥普”案的审理结果,我们也能够看到地方法院与最高法的审理结果也完全不一样。由于当前并专题聚焦 楚天法治无规范性文本对反向混淆的判断要求进行明确,从而在审判实务上无章可循。第二,赔偿标准存在不统一。从“新百伦”案的审理结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 万,而二审法院却
6、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 万。一审法院认为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受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期内的所获得利益来加以确定。尽管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一审人民法院已确定的该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而表示了肯定,但对于这种特别重大的索赔金额及其对索赔范围的具体认定范围,却始终不予肯定。二审法官也指出,被告新百伦集团之所以能获益很多,主要是因其卓越的产品品质和对商品的精心宣传,而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但是,被告所获得的实际收益并非全部来自其对原告商品的侵权行为。同时,原告也并无权利请求以自己的商标,或者使用其商标而带来的实际收益或其所获得利润,来进行索赔。若依据一审法庭给出的补偿数额要求来作出损失的补偿实
7、为不当,而且原告在品牌财产价值逐渐增加的过程中,也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贡献。据此,广东省高院在充分考虑了侵权损失者的财产价值前提下,判决被告新百伦有限公司应向指控方承担总计 万元的侵害赔偿金,且应立即停止对知识产权使用的侵权行为。本案中,两级法院对侵害性判定虽没有争执,但一审与二审法官在赔偿标准与索赔金额的确定问题上却产生了较大差别,这是引起广泛争论的焦点。裁决结果之所以出现很大的不同,主要还是由于我国商标立法并没有明确涉及反向混淆问题的救济与解决方案。面对这一全新的知识产权侵犯形式,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公平合理地兼顾效益来处理,变得尤为重要。如果依据一审法院的做法,仅仅单纯地按受害人获得收益的 来
8、进行补偿,完全没有顾及被告具体是因何而得利和被告使用时的主观因素,违背了公正原理和价值最大化原理。近年来,商标反向混淆这一侵权类型已经大量地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并逐渐得到了我国相应司法适用上的肯定,但在商标侵权判定和损害赔偿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来说,在反向混淆的侵权判定方面,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还未形成明确和统一的判定标准,并存在模糊适用传统商标混淆认定标准的问题;在反向混淆的损害赔偿方面,也存在着损害赔偿机制和赔偿数额不合理的现象。二、我国商标反向混淆司法中出现的问题的法律分析(一)认定要素不统一由于商标反向混淆理论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国外起源也较晚。自 年起,我国才陆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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