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国家与文明》读后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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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国家与文明》读后感 本学期的开设了《宪法学》的专业课,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所以学习宪法学对我们普通公民来说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老师的推荐下,我在学习宪法学课程的同时阅读了日本明治大学教授大沼保昭所著的《人权、国家与文明》。此书全称是《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到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书的内容包括动摇国际秩序的三个相克和文明相容方法的必要性、国际社会中的自然权思想、人权能超过主权吗,不干涉内政原则与“普遍性价值”之间的相克等。虽然我学识粗浅,但无疑从这本书中获益匪浅。同时我也渐渐领悟法学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法学理念的创新,精神的卓越,能使民主更趋进步,亦促使社会更尊人权,从而使我们的国家更加强盛,人民更为幸福。 人权,这一美妙的字眼越来越多地被赋予了意识形态的色彩。西方大国利用人权来为其霸权政治作正当性辩解,发展中国家,为应对西方大国的人权攻势,从实用主义出发提出了"主权高于人权"的观点来与"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对抗。西文大国极力主张人权的普遍性,而发展中国家却强调建立在文化相对主义基础上的人权的特殊性。在当今世界上,"人权的神圣名义,无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一个事物"。"人权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这本书针对欧美中心的人权主义,提出文明协商和文明相容的人权观,并强调应该取代唯一正确的那种普遍主义人权概念,开放拓展人权讨论的话语空间;作者同时敦促亚洲各国,尤其是中国,应该有力地介入“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打破欧美的中心指导作用。 人权这一概念,从洛克等人提出自然权利的概念发展到现在,几番波折,现在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人权越来越多的成为了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不同的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在谈论着人权,但是他们口中的人权或者人权的标准和价值则是千人千面,人们总是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而从自身出发去谈论人权。这种形式下人权的发展不是和谐的,而是对抗的;不是良性的,而是急功近利的。这种表面上的欣欣向荣背后,隐藏着的是人权的堕落。人权在其思想萌发以及发展的初期,并不具有普遍性,欧美国家目前所强调的人权固有的普遍性,不过是一种托词罢了。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人权的普遍性的价值。大沼保昭教授对人权发展的历史,得出的结论是:“某种观念只要具有作为理念的普遍化可能性,那么,即使它曾经是一种拥护受限定主体利益的意识形态,也依然具有超越这些主体的个别利益而发展成普遍性理念的历史性活力”。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主体的普遍性和概念本身的普遍化,在现代社会是得到承认的,而普遍的人权标准也是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的,那么,所谓的“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之争就不应该成为东西方之间或者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人权对抗的冲突点。真正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就人权问题形成对抗的原因主要是在于目前欧美中心主义的所谓的普遍人权标准,其实并不具有正统性。 大沼保昭所提出的“文明相容的人权观”,就是对于达到一种真正具有正统性的普遍人权标准的途径的探索。文明相容的过程,也可以逐步消除人权自身的对抗性特征。人权的理论源头“自然权利”和“人的权利”诞生于个体与教会、王权等共同体的斗争之中,因此人权也不免带有一种对抗的意味。文明相容的途径能够有效的是现在一国主权之下,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就人权事务的和谐共存。毕竟,不干涉原则在国际社会中是主流,而联合国对于大规模侵害人权事件进行干涉只是例外,因此,人权的保障和发展主要还是要靠国家的推动。个人与国家的和谐关系,能够使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接受人权的概念,从而保证人权健康而持续的发展。另外,在文明相容的过程中,吸收不同文明的特点,将为人权的理论增加新的内涵,比如和谐权的提出就是儒教文明与人权相容的成果。文明相容与和谐人权是一种手段和目标的关系,通过一种文明相容的过程,最终达到人权标准形成过程的和谐,人权发展的和谐和人权历史的和谐,这种和谐人权才是真正的普遍人权,能够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 从孔子的“大同世界”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人类对于一种美好世界的追求,从未停止。从洛克的“自然权利”到《世界人权宣言》再到以7个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为基准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人权的普遍化为各个不同的文明提供了一条共同的达到理想世界的道路。人权对于个人,是到达一种由尊严的生活的手段,而对于国家,人权就应该是目的本身。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论是“正义”还是“仁”,各种文明对于善的诉求都应该被吸收进人权的框架之内。这种文明相容的视角,为人权的发展和人权标准的制定实施带来了一种新的途径的同时,也为人权本身的评价带来了一种新的标准,那就是和谐。文明相容的目标,就在于达成一种和谐的人权。以和谐包容多样的文明,以和谐化解人权本身的对抗,以和谐消除发展中国家对于人权的疑虑,这样的人权和人权标准,才能真正的维持我们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实现对于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能够来临的梦想;不辜负使子孙后代免予那些对人权无视和侮蔑的野蛮暴行的寄托,相信在一种和谐人权标准的评价和努力之下,人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目标终能实现。 第二篇:人权公约读后感《人权公约》读后感—病态的社会 如果说实现共产主义是全中国人民的最高理想的话,那么《人权公约》的完全履行就是全世界人民的最高理想。 自由、平等、权利和尊严,这是我对公约思想的总概括。公约用几千字描述了人从出生到死亡,不论经商行乞甚至犯罪等都应享有当政者提供的保障人权服务,给人类提供了一个太平天国式的国度向往,给各个政府提供了行动发向,和平不难建立,只要你用心去做。但为什么我说这很难实现呢。利益,一切的斗争都跟利益分不开,大到国家的利益小到自己的私心,人类的进化源于斗争啊,所以只要有利益存在,公约的内容就不会完全实现。有目共睹的是世界上有些国家确实做的好,可是我国呢,很差,我想这不单单是国情拖的后腿,而是执政者行政不力拖得后腿。 第一条 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写这篇文章时,正好在看一本小说,葛水平的《官煤》。人性,在地底掘出的黑色黄金面前一步步堕落,生存、贫穷、罪恶、扭曲、情欲、死亡,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血淋淋的欺诈压迫,没有了灵魂的生命也就成为了官商们香艳迷离、声色犬马生活的铺路石,低贱的呼吸,怀着菲薄的希望,仍向往成为基石,但一切都被黑暗所吞噬。生活是一种极为可怕的苦欲。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在车、房、钱、权至上的现在社会,生命变的无足轻重,从09的云南灭门惨案到近期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无不透露着人们生命意识的浅薄。你骂我一句,我就撞死你;你记我车牌,我就捅死你,是谁举起了那把杀人的刀。就是尊严和权利的不平等造成的,说白了就是特权的烂使。官二代、军二代、富二代杀人可以逍遥发外—指不受该有的法律惩罚,而平民仍是一命抵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人生而平等的前提。现在社会的最大失误是执政者对法律的不尊重,是对权利的滥用,要达到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就必须在法律上平等,依法治国也要保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因为人民才是时代的拥有者。看到宪法上的人人平等我总会嗤之以鼻,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都不遵守法律,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行为当然会造成政府的公信力丧失了。 如果说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那么执政者就决定了历史的走向。执政者廉洁奉公,如唐宗,则百姓安居乐业,路不拾遗;若浮华奢侈,像晋朝,则贪污腐败,百姓苦不堪言,自有五胡乱华、八王挣霸;若穷兵黩武,似隋炀帝,则民不聊生,祸乱四起,哪来万世基业。所以有个优秀的执政者,强于十个武装师;有套优秀的行政系统,胜于城管千千万万。希望我国的当家能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加以优化,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如果说贪污是个大问题,很难办,那没关系,我的意见是朱元璋的杀法和宋朝的高薪法或者是清朝的养廉银制度:我相信读过历史的人都懂得,朱元璋时期的官是最难当的,胡蓝谋逆案大杀开国功臣、空信案大杀举印官和惩贪案,这些都是惨无人道的,但唯一让人稍稍乐道的是便是惩贪了。在朱眼里,官是替自己打工的,领工资养的活家人就行,贪必杀,且颁布了一条法规,举报者有奖即下级举报上级,便给于所举者位置,上级督办不力,给予撤职等重罚,平民举报赏银,当然这一切都是在核实情况下,对非法举报者则是杀,表明了自己惩贪的信心和决心,这就是防贪的第一境界:让贪污者不敢贪,从法律上阻止。但那时朱给一个县官一个月的工资只有7.5石,那年头知县还兼任很多职务,他既是县长,还是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财政局长、税务局长、工商局长、县施工队队长。一个知县管这么多事,打赏下面的小吏是免不了的,要不谁心甘情愿给你干活。所以官员待遇过低,朱元璋肃贪手法过于急躁也是不恰当的。宋朝给官员的待遇很高,同样是县官,宋朝大县(万户以上)县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 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所以在宋朝贪污是不可想像的,这便是防贪第二境界:让贪念从字典上消失,没有贪的必要。如果嫌支出太大,也可以学雍正给点养廉银。第三境界便是从思想上阻止贪念发芽,加强教育,弘扬清正,倡导廉政。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看到这条我就想起了最近很流行的复古热—探求民国时期的学术和科学成就。民国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学术群体和大量学术著作。其中,不少是确立新学术范式的开山之作。例如,学术史上最为称道的“三史”(以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为代表的哲学史体例;以梁启超的《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钱穆的《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为代表的学术史体例;以侯外庐的《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史》为代表的思想史体例)即是典型。再如,胡适的博士论文《先秦名学史》就是中国论述逻辑学和哲学方法的开山之作。又如,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就是以关注生活、时代、社会为特色的唯物史观学派的开山之作。其他如现代考古学学术群体及其丰硕的学术成果,像顾颉刚为代表的“古史辨”等都是典型代表。民国的大家之多我想于持证者的开明之处有关。蔡元培大骂吴佩孚,吴照给教育经费;鲁迅写文骂国民党贪污腐败、无所作为,照拿稿费;张作霖每赴学校必谨慎,不敢铺张,所以用郎咸平的话说这就是执政者给大学或者是学术的独立的人格。国民政府时期强化对社会教育发展的重视,形成了由中央到省再到市县一级的统一的行政体系,为其提供经济上的扶持和法律上的保障,其规模、组织更加完备,教育内容更为广泛,对近代中国社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所以才能百花齐放,万家争鸣。 费解的是为什么我们从小学到大学都要学政治,而且内容都是歌颂。这种思想上的强迫统一,怎么可能让受教育者不反感。所以给大学独立人格的首先要做的就是,取消四大红色课,代之哲学课、逻辑课等等。要恢复民国时期的繁荣,我想当务之急是政府放权给学校,同时允许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提高教育经费的透明度,鼓励发言,达到真正学术自由,给南科大一个机会,给中国未来一个机会。 我想公约的制定是从真正从人的角度出发的,强调最多的也莫过于平等了,每个人都应享有共同的待遇,无论你是欧洲的贵族还是非洲的难民。就像法国哲学家帕斯卡说的那样:人只是一棵芦苇,自然界最脆弱的,但是一棵运用思想的芦苇。要摧毁他,无须全宇宙都武装起来,一股气,一滴水,都能够致他死命。但是在宇宙摧毁他时,人依然比摧毁者高贵,因为他知道自己死,知道宇宙比他占便宜;而宇宙却毫不知道。文学是个魔鬼,写到此处我内心对这个社会的不满越来越浓烈,尽管我没遇到,但我仿佛身临其境,在网络化的社会,信息是大家的,不良信息也随之充斥着各个角落,看到这些又无能为力,或许这就是老师要我们看公约的目地之一吧,就像犯罪者念圣经在主面前忏悔一样,为的是净化那颗污浊不堪的心吧。 最后以莎士比亚的名言结尾。人们往往用至诚的外表和虔诚的行动,来掩饰一颗魔鬼般的内心。 第三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0一二年六月北京目录导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四、人权教育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实施和监督导言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积极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人权状况持续改善。坚持将保障人权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多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覆盖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不断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将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应该看到,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2012-2015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简称《行动计划》),明确2012-2015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推进原则。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全面推进原则。将各项人权作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原则。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依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权对话、合作和交流。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予以公布。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一)工作权利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2012-2015年,年均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修改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15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 ——改善劳动条件。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劳动定额标准管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实施安全生产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到2015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以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均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以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均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以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均明显下降。公开安全生产信息。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继续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指标。 ——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到2015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7%左右。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施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2011-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程,对2.4万个村整村推进。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异地扶贫搬迁。继续在边境地区、地方病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地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开展扶贫开发试点。继续开展科技扶贫,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大力发展贫困山区林业,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力争实现贫困农户一户一项增收项目。 ——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加快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十二五”期间改造林业棚户区(危旧房)81.53万户。——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继续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农村危房改造长效机制。2012-2015年,累计帮助500万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法规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均等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制定和修改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制定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的规章。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到2015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5年,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较2010年新增6000万人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数达到13.2亿人。提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到201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 ——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到201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到201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提高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科学制定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达到1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水平。到2015年,全国城乡低保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左右,实现应保尽保。逐步降低或者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推广医疗救助诊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模式。修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四)健康权利 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权利。 ——制定精神卫生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 ——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到201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到2015年,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落实现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标准,到2015年提高至40元以上。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多项服务。提倡无偿献血,保障血液安全。提高居民急救服务的可及性。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加强艾滋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的新发感染和病死率。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加强乘坐铁路等大众交通工具的旅客传染病防治工作。构建口岸重大疫情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监测和携病原体检测。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到50%以上。加强主要慢性病及高风险人群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管理,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5%和50%,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规范管理率均不低于40%。在全国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对重点癌症的早诊早治。 ——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络覆盖设区市和90%以上的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0%左右,每年解决6000万左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召回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快速查处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海南、西藏、青海和新疆四省(自治区)90%以上的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95%以上的家庭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有效控制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0%以上。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90%以上。 ——研究制定中医药法和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健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确保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设区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设区市、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五)受教育权利 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9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行教师在区域内流动,重点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资源配置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努力满足农村学龄儿童的寄宿需要。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城乡学前教育网络。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扶持建设紧贴产业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的专业,建设既有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又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师资队伍。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文化权利 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加强文化立法。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社会免费开放。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覆盖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全国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入户率达到50%。农村流动银幕达到5万块,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活动。 ——推动文化覆盖和科技普及。到2015年,实现人均年拥有图书5.8册,期刊3.1册,千人拥有日报达到100份,万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1.3个,国民综合阅读率达到80%。加快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工程建设。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公民科学素质基准,推进科普场馆建设,启动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加快互联网建设。到2015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45%。互联网固定宽带接入端口超过3.7亿个,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位/秒以上,农村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4兆位/秒以上,实现2亿家庭光纤到户覆盖。建设宽带无线城市。逐步提高农村网络覆盖和应用普及水平。 (七)环境权利 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权利。 ——修改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减轻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进一步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逐步恢复部分水域水生态。加大生态良好湖泊保护力度。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改善大气质量。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238.0万吨、2046.2万吨。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 ——推进生态建设。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在15%左右,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1000万公顷以上。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0万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村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强化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的环境监管。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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