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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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 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2007 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2005年)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7.《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2.《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1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 14.《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9 煤气系统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检查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检查组长: 组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一般要求 1.1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5条 1.2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5条 1.3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7条 1.4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8条 1.5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8条 1.6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9条 1.7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0条 1.8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1条 1.9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2条 1.10 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3条 1.11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4条 1.12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4.15条 2、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1 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1条 2.2 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2条 2.3 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3条 2.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4条 2.5 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5条 2.6 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应少于3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1.6条 2.7 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8 高炉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高炉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9 料钟炉: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0 ——无料钟炉: ——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1 高炉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2 高炉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3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1条 2.14 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2条 2.15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6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7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8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19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20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3条 2.21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2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3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4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5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4条 2.26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7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8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29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0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1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5条 2.32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3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4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5 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2.6条 2.36 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的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3.3条 3、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3.1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1条 3.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2条 3.3 新建焦化厂的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1.3条 3.4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1条 3.5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2条 3.6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0m;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2.3条 3.7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8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9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0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1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2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3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4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5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6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7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1条 3.18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19 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20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21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3.2条 3.22 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2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4.4条 4、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4.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1.1条 4.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1.2条 4.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1.3条 4.4 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条 4.5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2条 4.6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3条 4.7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4条 4.8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5条 4.9 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5条 4.10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5条 4.11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6条 4.12 活动烟罩的升低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7条 4.13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8条 4.14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0条 4.15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1条 4.16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1条 4.17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2.11条 4.18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5.6.3条 5、湿式柜 5.1 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煤 气 柜 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1 5.2 湿式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 5.3 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1 5.4 湿式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并应遵守7.4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2 5.5 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2 5.6 湿式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3 5.7 湿式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4 5.8 湿式柜的水封在寒冷地带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5 5.9 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2 5.10 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3 5.11 湿式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7 5.12 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 50058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8 5.13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0.1.2 6、干式柜 6.1 新建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1.1 6.2 煤 气 柜 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1.1 6.3 干式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并应遵守7.4的有关规定。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2 6.4 煤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3 6.5 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2 6.6 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3 6.7 干式煤气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7 6.8 煤气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 50058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8 6.9 稀油密封型干式柜的上部可设预备油箱:油封供油泵的油箱应设蒸汽加热管,密封油在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底部油沟应设油水位观察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2 6.10 干式柜应设内、外部电梯,供检修及检查时载人用。电梯应设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升降异常灯。电梯内部应设安全开关、安全扣和联络电话。 干式柜一般应设有内部电梯供检修和保养活塞用。电梯应设有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 速装置。还应设救护提升装置;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干式柜外部楼梯的入口处应设门。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3 6.11 布帘式柜应设调平装置,活塞水平测量装置及紧急放散装置.用于LDG回收时,柜前宜设事故放散塔。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并与柜入口阀,事故放散塔的入口阀,炼钢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开启装置联锁。柜区操作室应设有与转炉煤气回收设施间的声光信号和电话设施。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4 6.12 控制室内除设9. 1.2.4规定的各种仪表外,还应设活塞升降速度、煤气出入口阀、煤气放散阀的状态和开度等测定仪,及各种阀的开、关和故障信号装置以及与活塞上部操作人员联系的通信设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5 6.13 干式柜除生产照明外还应设事故照明、检修照明、楼梯及过道照明、各种检测仪表照明以及外部升降机上、下出入口照明。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6 6.14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0.1.2 7、煤气管道 7.1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1.1条 7.2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1.2条 7.3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1.3条 7.4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6.2.2的规定。 一氧化碳(C0)含量较高的,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1条 7.5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一—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 ——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2条 7.6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的有关规定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3条 7.7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4条 7.8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5条 7.9 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6条 7.10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 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7.11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7条 7.12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7条 7.13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8条 7.1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10条 7.15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沟内除敷设共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禁止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内工作前,应先检查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200mm; ——应防止沟内积水。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9条 7.16 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11条 7.17 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8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12条 7.18 热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防止由于热应力引起的焊缝破裂,必要时,管道设计应有自动补偿能力或增设管道补偿器。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13条 7.19 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2.1.14条 7.20 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3.1条 7.21 应定期测定煤气管道管壁厚度,建立管道防腐档案。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3.3条 7.22 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等于或大于105Pa(1.02×105mmH2O)应进行强度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计算压力小于105Pa(1.02×104mmH2O),可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4.1条 7.23 煤气管道可采用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并应做生产性模拟试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4.3条 7.24 煤气管道的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道系统施工完毕; ——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经检查合格后,试验前不得涂漆和保温; ——试验前应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 ——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在正常情况下,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可整体进行试验; ——用多次全开、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插板、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检查水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测量水封、排水器水位高度,并把结果与设计资料相比较,记入文件中。 ——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杂物,放掉水封里的水,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检查完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关闭人孔后,才能开始试验; ——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不应带压修理,测试数据全部作废,待正常后重新试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4.4条 7.25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计算压力的1.15倍。 ——埋地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1.5倍。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4.5条 7.26 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空煤气管道经过检查,符合本规程6.4.4的规定后,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如下: 加压机前的室外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但不小于2×104Pa;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1.5×104Pa,但不小于3×104Pa;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外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2×104Pa;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内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3×104Pa;常压高炉[炉顶压力小于3×104Pa]的煤气管道(包括净化区域内的管道)为5×104Pa,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为炉顶工作压力的1.0倍,减压阀组后的净煤气总管为5×104Pa;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4.6条 7.27 转炉煤气抽气机前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 ——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允许泄漏率标准应遵守表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6.4.6条 7.28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第5.4.3条 7.29 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第5.4.3条 7.30 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第5.4.3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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