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活动方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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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活动方案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农村公路“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为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回头看”活动,总结2011年以来开展“质量年”活动取得的成效,在推广先进施工方法和管理经验的同时,查找差距,积极整改,弥补不足,迎头赶上。全面提高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水平,为下一步的质量管理理清思路。确保既定的项目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三年内分别达到87%、88%和89%,主要质量指标(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的目标。 三、活动内容 (一)范围。2011—2011年以来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渡改桥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时间安排:从2011年5月20日开始至2011年8月10日结束。其中:2011年5月20日至6月15日为质量调查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7月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7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0日为汇总总结阶段。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回头看”活动,并制订活动方案实施细则,对各县(区)质量年“回头看”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县(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各县区“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全市“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次“回头看”活动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县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回头看”活动。组织农村公路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参建单位(不少于总体参建单位的30%),对2011年以来的新建和改建工程进行实体质量调查,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拿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三)各级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排,对落实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化质量管理责任和工作目标等方面进行总结,并督促和汇总相关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质量年”总结。施工单位从严格履行合同,加强施工质量,做好技术交底,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控制方面做出总结;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安排,从履行监理职责,加强监理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方面进行总结;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安排,从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设计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体现节约、环保、安全、实用设计原则方面做出总结。 五、各阶段活动安排 (一)质量调查阶段 1、各县区对本辖区内2011年以来修建的工程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路面病害情况(如裂缝和坑槽)、路基及附属设施情况(如路肩培护和排水设施、交通标志等)、桥梁病害情况(附表1-7),认真填写汇总后,写出县区质量调查总结,于6月15日前以县为单位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2、市交通运输局将在6月15日至6月30日对各县区质量调查情况进行抽查、总结,并于7月1日前将汇总表(表7)及质量调查阶段总结材料上报省厅。 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调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是否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等。要求各参建单位写出总结材料并汇总。 (二)自查自纠阶段 各县区根据质量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深入分析,找出症结所在,确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整改措施。 (三)整改提高阶段 1、各县区根据前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掌握的情况、制定的整改措施,确定工作重点,对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暂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整改到位,同时将质量管理好的做法予以推广应用,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2、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区的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抽查,督导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检查整改的效果。 (四)汇总总结阶段 市交通运输局从质量意识、实体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群众满意等方面对我市本次质量“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及时上报省厅。 六、活动方式 (一)道路病害情况调查; (二)质量管理问卷调查; (三)先进经验现场会; (四)全面总结和重点督导相结合; (五)交流推广成熟经验。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动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回头看”活动是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真正把农村公路建成惠民工程的重要保证,是农村公路从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必经阶段,涉及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各个层面。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次活动的开展(详见附件)。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次活动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本次回头看活动取得圆满成效。 (二)实事求是,认真剖析。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对纳入活动范围内每一个2011年以来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都要认真检查,同时要对三年来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客观规律,认真查找质量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 (三)找准方向,全面提高。要把思想统一到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这一重要目的上来,一方面要推广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查找问题,向先进县区和先进项目学习。狠抓质量管理,促进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全面提高。 第二篇: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 (粤交基[2006]4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文)以及《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XX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 第三篇: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 370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XX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所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指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监督小组。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终身负责。“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县(区)农村公路监督小组在市质监站的委托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监督工作。 第九条 省、市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须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简称“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十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质监站培训、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2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应配备交通工具、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尺子等检测设备。混凝土芯样送市质监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 监督经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监督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省交通厅每年安排农村公路专项监督费用补助地方,市质监站的监督费用为每年40~50万元。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的监督补助按在建农村公路里程计算,每公里300元,总数不低于20000元。 第四章 职责任务 3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二)指导各市质监站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制订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配合XX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办公室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四)县道、重要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隧道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要项目的具体监督业务。 (五)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质量抽检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质监站报告农村公路质 4量动态; (六)在抽检的基础上,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作为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受市质监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乡、村道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受理项目监督及项目开工许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许可审核工作; (三)负责原材料取样送检,以及混凝土路面取芯送检工作; (四)配合市质监站完成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五)参与受监的农村公路的乡、村道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六)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办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工程类别向当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 质量评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市质量监督机构完成。 (一)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评定; (二)工程质量评定内容。根据市质监站XX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三)无论是市质监站监督还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的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由市质监站完成质量的评定,出具竣工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可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道和乡道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按《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质监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监督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监督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模版]XX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69号)精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我市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为抓好此项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方针,坚持“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原则,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实现农村公路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夯实农村公路发展基础,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活动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质量年活动,实现“五个明显”的目标,即质量意识明显增强,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建设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力争全部平均质量抽检项目总体合格率在2007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中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范围。2008—2010年全市农村公路新建改造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渡改桥工程,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省安排的通畅工程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新改工程和新农村示范点道路改造工程。 (二)参加单位。参加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 (三)时间安排。本次活动自2008年5月开始,至2011年3月结束。主要分为组织动员、具体实施、总结评比三个阶段进行。其中,2008年5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为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为总结评比阶段。 (四)质量年活动各阶段主要任务 组织动员阶段。制定并下发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展质量年活动宣传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体和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开展质量年活动的目标要求及重要意义。各建设单位开工前召开质量动员大会,对全体参建人员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氛围。 具体实施阶段。按照省质量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分解措施,落实责任,组织质量检查,公布质量状况,逐年对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有关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等。 总结评比阶段。市政府全面总结本次活动经验,评估本次活动成效,对质量管理优秀、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劢;对质量管理差、整改不得力的施工单位提出批评并列入黑名单报省政府,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得农村公路建设。 四、有关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郭保红(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治邦(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崔海龙(市交通局副局长) 林涛(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 鲁正兰(市建设局副局长) 陈日新(市林业局副局长) 何世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潘德超(XX市公路局副局长) 李骥(田独镇镇长) 陈向奋(海棠湾镇镇长) 吴天直(凤凰镇镇长) 冯永杰(崖城镇镇长) 蒲慧芳(天涯镇镇长) 董朝周(育才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崔海龙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和责任,制定活动工作安排,督查质量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宣传质量年活动成效。负责向市政府报送质量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建议。 (二)健全质保体系,确保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有效的“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和监督单位抽检、群众参与监督、建设单位监督、督导组过程监控、市交通局及所属相关单位巡查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2、提高设计质量。每项工程都必须在省内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农村公路设计要按照节约、环保、安全和实用的设计原则,合理选择使用年限,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要求。 3、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每项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发现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虚报工程数量的,拖延合同工期、施工组织混乱的,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材料不合格的都可进行举报。建设单位还要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 (三)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严格管理 1、落实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对每次工程通过招投标选择质量信誉好、有农村公路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2、引进监理机制。通过招投标选择有从业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开展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监理程序进行工程监理,关键部位的施工设专人旁站,认真负责地进行各项技术指标的检验,并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及存档工作。 3、规范建设过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按规范切实做好工程自检工作。 4、严把质量验收关。对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XX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做好质量认定工作,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也要参照《XX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5、加强质量检查和督导。建设单位领导应每月不少于两次到各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分管工程的技术人员要每天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要求施工单位现场改正,对质量问题严重的施工单位应勒令其停工。同时,建设单位要主动与通畅工程督导员进行联系,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资金拔付要严格合格计量拔付制度,对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予计量。 6、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遂道工程设定至少1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施工合同额5%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五篇:xx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xx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XX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XX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我XX县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具体为我市的通乡油路、通畅工程、路网改造、通达工程、建制村路面硬化及路基改造工程、自然村公路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凡在我XX县区范围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单位等所有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xx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设xx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局),各县(市)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级交运局)及成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级质监站)。 市交通质监局是受市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质监站是受县级交运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县(市)区、管委会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组织监督实施。 市交通质监局、县级质监站分别隶属于市交运局XX县区级交运局。在业务方面,市交通质监局受市交运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县级质监站受县级交运局及市交通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级交运局要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成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经市交通质监局培训、考核、认证,实行执证上岗。 第七条 市交通质监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接受省质监局的业务指导,在市交运局领导下,对县级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四)负责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五)监督检查受监督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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