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实践与建议_苗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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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苗军【内容简介】碳排放权是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因受限而具有稀缺性,方成为法律权利。最早源于国际法,目前存在物权、新型财产权、特许权的性质争议,但是对其是财产权利基本达成一致,设立担保也有了可行性。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分析了碳排放权担保设立的形式、公示的方式及存在的风险,为碳排放权融资从贷款产品设计、登记机构选择、选择非典型担保、强化碳排放权价值管理等方面提供现实可行方案,推动碳金融的实践。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实践与建议碳排放权的定义碳排放权(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
2、和生活过程中依法取得的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属于生存权的范畴,人呼吸的过程自然而然就会排放二氧化碳,生产的过程亦同样如此。过去,温室气体并未对人类产生重大的侵害,这个时候碳排放权人人需要,人人免费拥有,并不具有稀缺性,尚不能成为法律权利。随着经济发展,温室气体已然无法通过自身净化解决,气候问题成为全人类的问题。因此,人们开始协议限制碳的排放,此时,人们不再可以随意无限排放二氧化碳,对特定主体的限制导致其不能排放超过规定额度。对于受限主体而言,碳排放开始受到具体限制,具有稀缺性和交换价值导致其成为法律界定之权利。碳排放权的性质碳排放权最早源于国际法的规定,京都议定书 要求各
3、国限制排放二氧化碳成为其主要渊源。对碳排放权的性质认定决定了其归属和定性,决定了其是否可以担保以及如何设立担保,直接影响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一)国外性质认定目前,美国法律不认可碳排放权配额是财产权利,而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碳排放权是财产权。在碳排放权交易最为成功的欧洲,则较为含糊,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财产权利,让各国进行认定,欧盟各国也未形成统一的认定。(二)国内法律性质争议1.物权说物权说是目前最主流的观点。一方面认为碳排放权拥有物权客体很多特点。1同时,也拥有确定、可支配、可交易的特征。2碳排放权配额在经过政府确权为配额后,权利人可以通过权利凭证确定权利客体,可以交易、使用,具有了物权
4、的特征。另外一方面,通过物权化可以最大地发挥其环保功效。学界主流虽然对物权说比较认可,但是对其到底是何种物权却莫衷一是。3存在准物权和准用益物权的争论,实际上是在物权的细分上是否需要继续分类的问题,准物权认为其来源于行政许可,准用益物权认为其基于对环境权这一基础权利。也有人认为这种区分没有实际意义,虽然碳排放权拥有特许授予、基础权利等差异,但是这些都不会对设立担保等用益物权构成实质阻碍。42.新型财产权说【关 键 词】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融资作者单位:绵阳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GREEN FINANCE绿色金融75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023年第3期新型财产权说认为其虽然具有了
5、物权的特征,但是由于其来源于行政许可、基础权利不常见等,应当划分为新型财产权。由于具有强烈的公法特征,认定为新型财产较为合适。3.特许权说有人认为,碳排放权的产生及运行都带有公法属性,将其划分为物权均无法准确反映其特征。由于其产生源于获得行政特许,宜认定为特许物权。5特许权认为其还有一个优势是在对其进行回收、调整时不需要依据物权法律进行补偿,美国不确认其财产属性正是源于此。不论对碳排放权如何认定其性质,但是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均认为其具有财产属性。如徐海燕、李莉认为碳排放数量确定、需求不断变动,因此会产生交易价值,可以将其认定为财产权是确定无疑。6笔者倾向于认同其作为准物权的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特
6、许属性的特征。至于准物权的下位属性倾向于认同为用益物权,虽然有人认为其政府无偿分配的现状不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但是基于目前最成功的欧洲的碳排放权交易进程,付费将会逐步成为常态。碳排放权融资的可行性通过上述分析,对于碳排放权性质虽存在争议,但是其具有财产权利是得到一致认可的,因此在其上设定担保进行融资也有了法律基础。(一)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物权法定是物权法律的核心,近年来随着新型权利的涌现,出现了一定的缓和迹象。民法典 中对于抵质押范围的规定相较于之前罗列式的封闭法定,现在改为兜底授权法律、行政法规的开放式法定,范围更大、也更开放;另一方面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担保合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担保方式进行
7、兜底。因此,不能完全因为物权法定来否定碳排放担保的合法性。(二)民法典法理上的认同在 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也提出对于碳排放等新型财产权利,要求使用绿色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可参考用益物权进行判决,为碳排放权担保的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三)监管部门的支持2021年7月14日,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负责人叶燕斐指出碳排放权将作为有效的抵质押品,为融资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从银保监局、人行、金融监管局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机构都明显给与了支持。这也是实现我国向世界承诺的力争在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因此整体上政策支持是可以预期的。(四)法院等司法界探索2021年9月1
8、5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联合举办了“碳排放权确权中的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与会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内的法律专家一致认为目前可推定碳排放权可抵质押。2022年 1月,福建省高院公布的2021年度十佳执行案件中出现了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法院通过冻结未使用碳排放权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碳排放权配额的执行及担保均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五)担保的形式选择1.法律未禁止质押民法典对于动产质权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对于权利质押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兜底规定,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可以转让,不属于禁止的范围,只是目前还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2.不宜设立抵押一方面是碳
9、排放权的使用会导致其价值减损,而通常抵押不影响使用,质押因为交付导致转移占有,不允许使用,为了实现担保的功能,不宜设立抵押。实践中,许多碳排放权抵质押也体现为对碳排放权配额的冻结,实质上也体现了质押的效果。从担保权能看,若不进行配额冻结,权利人可随意交易使用碳排放权配额,抵押将不具有任何担保的意义,即使担保合同进行约定并公示,对权利人不具有实质约束,将导致碳排放权担保的作用形同虚设,也就不会有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碳排放权担保设立的初衷也将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的对象一般是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而质押对象则可以是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显然是无形资产,也不适宜进行抵押。综上,基于碳
10、排放权的本身特征和抵质押的构造要求,碳排放权都适合进行质押。我国碳排放权融资的实践(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历史76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我国2011年开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21年7月16日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快车道,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 178,789,350 吨,累计成交额 76.61 亿元,成交均价42.85 元/吨。通过上述交易数据可见,碳排放权配额的交易量逐步上升,在 2021 年 12 月 17 日当周达到顶峰,交易规模达5367万吨,日均交易超过1000万吨,主
11、要原因在年底清缴结算需求增加,交易量其后逐步下降。交易价格逐步下跌后上升,在2021年11月19日达到低点,当周交易均价36.52元/吨,由最初的54.14元下降了17.62元/吨,下降幅度达32.55%,当然,目前交易时间不长,长期变化还有待观察。由于发改委2017年3月14日开始暂缓受理自愿减排备案申请,且此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暂时无法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目前只能用于冲抵应清缴配额,抵消比例不超过 5%排放量,根据交易量较大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数据统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偶有发生,交易价格则难以获取。(二)我国碳排放权融资
12、的具体实践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基本上是由国际分配到国家,再由国家分配到个人,最终分配到不同的个人或组织。通过碳排放权配额等外在表征从而让碳排放权受限的主体进行占有,在不同的经济实体间进行交易、使用、收益等。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碳排放权是指受限主体之间的可交易的碳排放权,主要为碳排放权配额(CEA)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排放权配额是指生态环境部依法核发的碳排放权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指依据相关规定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1.CCER和 CEA的区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碳排放权配额(CEA)的主要区别如下:(1)签发部门:前者
13、为发改委签发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后者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碳排放权配额(CEA)。(2)主体:前者一般为拥有 CCER 的企业,范围可大于后者,后者则为纳入的重点排放名单的单位,20192020年的单位数量为2225家,主要为电力企业。时间2011年10月29日2012年6月13日2014年12月10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7月16日进程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试点碳排放交易机制(试点城市包括北上广深和重庆、天津、湖北7个)。国家发改委发发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发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环
14、境部发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发布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交易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交所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具体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启动。表1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进程图1碳排放权配额周成交量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单位:吨)图2碳排放权配额周成交均价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单位:元)GREEN FINANCE绿色金融77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023年第3期(3)评估基础:碳排放权的配偶评估可以根据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直接评估,
15、而对于CCER的评估一方面价格难以获取,另一方面还存在各地差异等问题。(4)风险:配额主要要关注价格波动的风险,目前虽已开始公开交易,价格波动仍然较大。而 CCER 的风险除价格波动外,更多的在于项目实施、认证的风险。目前,碳排放权配额质押相对风险和管理难度更小,更适合进行贷款融资。2.碳排放权融资的案例2014年 9月,兴业银行发放国内首笔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贷款。2021年7月16日碳交易正式启动后,碳排放权融资也迅猛发展。根据网上部分检索案例如表2。通过表 2数据分析可见我国目前碳排放权融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在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数量骤增2021 年 7 月 16 日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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