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省思与完善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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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3 6 卷第3 期广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2023Vol.36No.3侦查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省思与完善进路党德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摘要 录音录像制度具有规范侦查行为、证明侦查程序的正当性、防止冤假错案的积极作用。录音录像的多元价值属性衍生出过程性与结果性共生互补的证据能力,但目前我国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限制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为消除立法空白所造成的弊端,首先应肯定录音录像制度的多重功能,因应司法实践中规范侦查活动、保证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证明事实等多角度需求。在此基础上,完善司法机关调取录音录像制度,规范录音
2、录像资料移送制度,赋予被追诉人调取录音录像之权利,合理构建被追诉人申请救济的方式,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西西安7 10 0 2 1)关键词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中图分类号JD92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 0 9 6-40 48(2 0 2 3)0 3-0 0 55-0 9D0I:10.19736/ki.gxjcxyxb.2023.0306一、引言自2 0 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围绕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迅速发展。到2 0 18 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设置专门条文规定、以独立化的制度形式正式确立了录音录像制度。在确认和吸收近
3、年来录音录像制度司法实践的可行经验和学术研究有益成果的基础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的解释中明确“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立法明确规定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所具有的证明力、多元性、规范性和适用性的同时,构建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的相关程序和保障机制的框架。从当前立法规范和学术探究的方向来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规范和研究视角多聚焦于价值基础与伦理根据、录音录像与司法审判的对应关系等维度,但是多数研究缺乏实践数据和全局性视角,忽略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对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有关问题的论理与反思。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
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了框架宣言式规定,但关于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和制度运行机制缺乏明确的论述,且呈现出叠床架屋与零敲碎打之特征。尤其重要的是,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收稿日期:2 0 2 3-0 2-2 8作者简介:党德强(19 7 3 一),男,陕西渭南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公安法律文书、执法语言的教学及研究。55党德强实践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运用、调取移送缺乏统一标准,未能体现这一制度设计之初的美好期许。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服务于制度目的,每项制度在不同的目标导引下都会呈现差异化的发展轨迹 4 5-5。明确科学的制度目的,有利于在制度预
5、期的方向上规范社会生活,模糊的制度目的则会阻碍制度的发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亦是如此。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细化和延伸,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简单的表征论题,它与刑事司法的本源价值、指向逻辑及运行样态密切相关。为了实现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应从实际和应然两个维度进行论理,阐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最大程度地推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系统中的发展。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历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纠问式侦查模式,抑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对抗式侦查模式,长期以来,各国侦查讯问活动都是在比较隐秘、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因为这样才更容易获取被追诉人的供述。但随着现代司法的进步,人们逐
6、渐发现,侦查讯问活动的封闭性容易产生侦查讯问中的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威慢利诱等现象,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导致错误侦查和冤假错案。为规范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取证行为,消除侦查讯问活动封闭性带来的弊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运而生。英国是最先探索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国家。20世纪8 0 年代,英国就率先制定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在相关执行规则中规定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规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出现不准确记录审问所用的言语和审问期间的不法行为,以达到预防错案、完善司法之目的。而在美国,虽然其国内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表现出针锋相对的两种态度,但一些州已经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很快得到了原
7、审法院、上侦查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省思与完善进路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和学界的大力支持。支持者认为,以同步录音录像来真实反映审讯活动可以有效防止虚假供述,加强对司法的有效管理,改善公众和警察之间的关系。截至2 0 2 1 年,美国已有2 5个州明确要求审讯时录音录像。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审讯可视化俨然成为刑事政策中最为重要的政治性话题。比如,日本警察厅在2 0 0 7 年颁布了关于警察侦查程序的审讯正当化指南,细化侦查人员侦讯过程的相关程序。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则颁布了关于监督犯罪嫌疑人审讯正当化的规则,规范侦察机关审讯活动,细化工作流程。之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逐渐成为讯问正当化改革大潮中的重
8、要政策被纳人到日本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早并不是用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而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侦查人员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所适用。作为早期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同时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这些文件成为我国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早期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文件制定的本源目的是基于职务犯罪特点、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性等,从职务犯罪证据收集、起诉等角度出发,试图借助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加强讯问规范化,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后期的公诉和
9、审判阶段翻供。2 0 1 2 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式以基本法和独立设置条文的形式在法律规定层面予以确立。在刑事诉讼法中,依据不同情形区分了适用强制录音录像的情形与任意录音录像的情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则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犯罪嫌疑人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同时规定要循序渐进地扩大适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达到对所有刑事案件都能做到同步录音录像。上述文件的颁布和一系列措施的有效实施,为我国同步录562023年第3 6 卷第3 期广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10、Police College音录像制度走向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实践经验和政策保障,也推动录音录像制度逐渐成为促进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初步试点到不断深化和细化,已逐渐从粗糙走向完善,由模糊趋于清晰 4 。但反观十年间录音录像制度的发源、萌芽和逐步普及,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仍不够完善。具体而言,当前涉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相关具体规范略显粗疏,在实务操作层面有着较多的模糊地带,不完全符合立法预期,同时有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以及录音录像自身的证据能力等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然省思理论有时候是苍白无力的,但
11、实践却丰富而真实。如果能将视角从法律理论投向司法实践,通过实证分析,借助现实中具有典型价值的司法案例来探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不足之处,然后以理论总结出实践规律,在实践与理论持续对话的基础上适当修正现有理论,将有助于实现理论创新与论理进步。为探究和审视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然状态,本文采取“语篇分析法”,运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以“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随机抽取了8 0 0 份判例,这些判例能够从整体上折射出同步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样态。以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视角进行省察不难看出,我国该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
12、面。(一)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不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前通用的证据分类规则,刑事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8 种。作为时代的产物,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具有独立的证据属性?如果具有证据属性,是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由2023Vol.36于法律规定阙如,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纵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近2 0 年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承认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已经成为共识,立法者的态度也从初期的否定转变至部分的肯定。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的初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3、、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认为录音录像旨在“证明讯问合法性”,并不能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所以无须每个案件的录音录像都随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相关的批复中表明态度,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属于证据材料。而到了2 0 1 7 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提出录音录像能够成为定案的证据材料。在2 0 2 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同步录音录像明确为证明讯问程序合法的证据。可以看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走过
14、了由单一向多元的发展历程。值得学界注意的是,虽然同步录音录像当前已经被承认其诉讼证据身份,但其毕竟并不同于其他证据材料,在实务中并不绝对被要求随案移送。司法实践中,只有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所质疑时,公诉机关才会向审判机关提交讯问录音录像证据。此种做法导致同步录音录像名义上具备证据资格,但实质上无证据之实,可发挥自身作用的空间有限。到底应将同步录音录像归因于何种证据,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混沌的多元化样态。在上述随机抽取的8 0 0 份案例中,同步录音录像被认为有独立证据资格并被定位为“视听资料”的有2 9 7 例,比如在(2 0 1 9)桂0 7 刑初4 0 号判例中表述为:“(
15、六)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证实各被告人讯问期间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所做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被定位为“电子证据”的有3 1 例,比如在(2 0 2 0)鄂0116刑初2 5 8 号判例中被表述为:“电子证据:微No.357党德强信截图;办案说明;现场监控录像资料、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等”。将录音录像作为侦控阶段证实侦查活动合法的证据的,共有1 6 8 份判例,主要是在辩护律师和被追诉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后调取。另有少量案例中将录音录像作为书证对待。区分证据种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证据属性不清必然会导致证据收集方式、举证方式、收集与固定的要求不同,
16、同步录音录像能否被侦查机关随案移送取决于其是否属于证据,是否有资格进人庭审程序。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来说,证据归属引起的差异具体呈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诉讼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方法问题。具体而言,非法言词类证据一般采取绝对强制排除方式,非法实物类证据则具有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空间。如果将同步录音录像定位为被告人陈述,那么按照言辞证据所适用的“绝对排除”规则,有中断或者明显剪辑痕迹、因所谓故障导致的声音或者画面有问题的录音录像,其所承载的被告人供述,应当被绝对排除。如果将同步录音录像定位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实物类证据,当出现瑕疵或故障引发的其他问题时,其并不能被绝对排除,而是可以由侦查机
17、关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予以补正,亦允许法院决定是否排除。另一方面,录音录像的证据归属可以引起辩护人阅卷权问题。倘若将同步录音录像定位为被告人的供述,那么其作为言辞类证据材料,一般需要随案移送,也可以提供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览、复制。但倘若同步录音录像被定位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一般性证据,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需要全部随案移送,只有在法庭审判需要时才可以调取,正常情况下,辩护律师无法阅览。(二)同步录音录像调取移送标准不清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总是处于与其他事物的特定联系之中,某一事物只有在与其他事物共存共生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其自身特性才能充分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侦查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省思与完善进路移送案件适用范畴区分为“应当型”和“可以型”两种。对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对无期徒刑、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则“应当”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那些“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就可能无法证明其全部讯问过程是合法的。同时,在录音录像未被侦查机关随案卷移送的情况下,被追诉方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行使阅卷权的实现就要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范畴;二是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
19、有必要调取。正是由于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如何利用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方面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导致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行使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上受到阻碍。尤其是受“可以型”录音录像规定的限制,很难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之应然证成(一)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分析1.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之辩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虽然有学者认为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监督讯问的手段或工作材料。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和争论,学界逐渐倾向于承认其证据资格。但是,如上所述,司法实务部门和学界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性质判断的见解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公安部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20、中提出,录音录像制度在“规范办案执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中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据此可以断定录音录像制度的最初目的为“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发生”,其仅仅是一种侦查机关自证清白的程序性证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录音录像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维护程序正义,非法582023年第3 6 卷第3 期广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证据排除规则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因而法官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考虑更多的是被追诉人供述的
21、真实性,而不是证据取得的非法性。上述两种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性质判断的学术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方面,单一地将同步录音录像视作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学术观点溯源于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具有一定的法文化传统层面的合理性。任何法律制度的演进都不是以自身内在特性或外在环境为条件的无意识成长,而是为解决人类社会特定问题的有意识努力8。不管是英美法系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大陆法系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无论是纠问式侦查模式,还是对抗式侦讯模式,绝对秘密式的侦讯环境都容易产生刑讯逼供,进而导致冤假错案,这也成为司法界共同的担忧。因此,在2 0 世纪8 0 年代,各国就开始
22、对侦查机关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有益探索,以此保证侦查讯问过程的规范性。从这种本源设计出发,同步录音录像首先追求的是讯问过程的规范。但是,诉讼视域下,需要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材料原本就具有多重性,不仅应涵摄程序性事实,还应涵盖实体性事实及材料。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明讯问主体程序合法规范的同时,也承担着固定被追诉人口供的重要功能,与讯问笔录相辅相成,相互印证。质言之,两大法系国家立法均承认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性证据的性质和证据能力。以大陆法系的日本为例,从2 0 世纪8 0 年代开始,学界和实务界就提倡以审讯程序的正当化为目的的“讯问可视化论 5 2。同时开展加强刑事辩护的司法改革,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
23、制度改革助推下,最终实现了讯问录音录像的制度化。纵观其发展历程,日本的录音录像制度构想发端之初,主要是保证讯问程序正当合法,规范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到后期才发展成为记录被追诉人供述的载体,录音录像资料逐渐成为自白任意性和可靠性的判断资料。录音录像不仅使讯问过程的事后监督成为可能,也具有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化意义。2023Vol.36另一方面,将录音录像的核心价值定位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未摆脱“重实体、轻程序”的栓楷。法官考虑更多的是是否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是取证的非法性9。这就有意无意地将这一司法制度所包含的程序适用、被追诉人权利知悉、陈述固定等内容割裂开来。从相关试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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