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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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充分 发挥验工计价在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 规范验工计价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 办法》等有 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内、外工程项目的验工计 价管理。若境外工程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本办法时,子(分) 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 进行修订,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 中已完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基层单位的验工计价分为对上和对下两个层次。一 是按照对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提出并完成验工计价 的过程,统称为对上验工计价(以下称:计量)。二是基层单位按 签订的内部合约、劳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合同的施工方完成的 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并按规定的程序完善签认手续后形成支 付和记账凭证的过程,统称对下验工计价。 价款调整、结算、风险包干费(暂定金)等条款,并做好出图前 的设计优化,加强施工图数量复核,编制施工图量差核算清单, 确定计量依据,足额计算招标概算投资。 1 .合同清单内工程。按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单价或总价进行计 量。合同约定由风险包干费(或暂定金)支付的项目,应及时收 集、整理现场资料,完备会议纪录(要)和业主、设计单位、监理 工程师、地方政府等关联方的签字手续,按合同约定及时上报业主 批复后计量,风险包干费(或暂定金)要足额计回。 2. 合同清单外工程。依据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可调整 价款的,应及时上报申请资料,待批复后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 用项后及时办理当期已完工程计量。 3. 索赔事项。按合同约定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索赔意向、索 赔申请,跟踪索赔数量确认、额外费用清单审核、费用索赔申请 表审批,待业主批复后及时办理当期计量。 4.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 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及时办理末次计量和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合同总价下 的节点式计量方式;计量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 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 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执行总承包合同约定。依据总承包合同 约定可调整价款的,应及时上报申请资料,待批复后 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后及时办理当期已完工程计量,补 充合同计量纳入节点计量范围。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及时办理末次计量和工程竣工结算 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主的计量一般采用月、季度、年度和末次验 工计价四种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报表格式、审批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必须遵照执行。 1•月计量:一般要求承包人在月末25日前,按照合同约定 的计量方法,编制、报送当月已完合格工程计量表及相关资料。 2. 季度计量:一般要求承包人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按照 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编制、报送季度已完合格工程计量表及相关资 料。 3. 年度计量:特指每年的第四季度计量。 4. 末次计量:末次计量一般与工程竣工结算同时进行,按照合 同约定的计量方法,编制、报送末次计量表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准 变更设计的工程,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三条 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 格证明文件办理计量手续;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 验收记录按规定办理计量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业主计量批复后,认真核对批复的子目、数量、 单价、合价、开累等数据,查找漏计、少计、错计等内容及其原 因,并录入业主计量批复台帐。同时,要依据合同寻找计量突破口, 确保清单、图纸、变更等全部实现计量。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基层单位必须加大待批复 的变更、索赔、调差等审批跟踪力度,确保工程竣工结算额最佳。 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上报公司经 济管理部存档。 第四章对下验工计价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作为对下验工计价的责任主体,各部 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对下(即:所 属施工单位,包括自有成建制施工队、架子队、劳务队等)验工计 价申请资料的验工和计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各 自对对下验工计价的相关结论负完全责任;严禁超计价(超计量)。 第二十七条所属施工单位是对下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将完成的、检验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细目、数 量及内部合约、劳务合同(所属各施工单位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合 同,下同)单价等内容按统一表式(详见附件1、附件2)填写 对下验工计价申请资料并完善手续后提交基层单位计划部门, 基层单位在对下验工计价中的科目、数量均在公司掌控范围,不 得超出核定的责任总成本中的工程数量,不能随意增加科目。增 加任何一个科目、变更任何工程数量,都要根据变更文件进行申 报。在对下验工计价时,工程数量的审核由工程部进行验工数量 的录入,并提交安质环保部审核、安质环保部审核完成后提交计划 部审核。工程数量审核流程完成后,由计划部形成对下验工计价单。 第二十八条对下验工计价的依据 1. 双方签订的内部合约、劳务合同、补充合同; 2. 相关部门核定完成的《已完合格工程数量计算申报表》; 3. 安全质量部门质量验收合格的实物工程数量表,以及安全施 工措施落实和奖罚情况; 4. 计日工审批表; 5. 已获业主批复同意变更、索赔、调差的文件或资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下验工计价的时间规定 1 .基层单位无论业主计量与否,原则上每月必须对下进行验 工计价。 2. 对下验工计价的统计时段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 所属单位上报验工计价报表的时间为当月28日前。 4. 基层单位最晚于下月5日前完成对下验工计价的审批手 续,并提供给财务部门。 5. 基层单位各业务部门在下月8日前完成相关台帐的数据 录入和更新工作。 6. 末次对下验工计价,基层单位在所属单位提交申报表(详见 附件1、附件2、附件5)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并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经济管理部审批;部门在收到上报资料后, 立即安排审批的取证和核实工作,以最快速度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对下验工计价的工作流程 1•月对下验工计价工作流程 所属施工队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计算申报表》一工程部 现场核实实物工作量一安质环保部进行现场质量检查验收f计划 部门根据合同、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编制对下验工计价表一各相关部 门和分管领导在对下验工计价表上会签一提交项目经理审签f由计 划部门返回施工队(负责人签认)、并送达财务等相关部门一相 关部门完成相关台帐的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 2. 末次对下验工计价和竣工结算工作流程 所属施工队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计算申报表》一工程部 现场核实实物工作量一安质环保部进行现场质量检查验收一计划 部门根据合同、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编制对下验工计价表一各部门和 分管领导在对下验工计价表上会签一提交项目经理核签一报公司 经济管理部一公司经济管理部进行取证和核实一出具审批报告一公 司分管领导签字后一返回基层单位一基层单位与施工队办理末次验 工计价和竣工结算手续(施工队负责人签认)一相关部门完成 相关台帐的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下验工计价的相关规定 1. 合同清单内工程验工计价 (1)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对下验工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 (或核定的责任单价、一般不得超出上级下达的指导限价)或总 价、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按月对下验工计价;严格按技术交底书据实 核定数量和土石比例,总量严禁突破设计数量。 (2)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合同约定专款专用,按实际发生单 独对下验工计价,但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额,没有约定(由基层 单位承担或不需要投入)的不予验工、计价。 (3)杜绝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项目不验工、计价情况的发 生,以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2. 合同清单外工程对下验工计价 (1)合同清单外零星工程,必须严格办理《合同外工程审 定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据合同约定可调整价款的内容,按已 完合格工程数量及时办理当期计价。合同中有适用的单价,按合同 单价计价;合同中有类似工程单价的可参照类似单价计价;合同中 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的单价,以基层单位核定的单价计价,计价前 必须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2)材料价格波动增减费用的计价。依据国家和相关政策 规定、同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可按政策和规定调整价差,按基层单 位实际结转平均价格(落地价)与成本预算编制期价格(落地价) 的单价差,计算已完工程限额消耗材料的价差计价。 (3)变更在没有得到业主最终批复时,已完合格工程按合 同内工程项目单价的50%进行预验工和计价,待业主最终批复后 办理末次对下验工计价或完工结算时进行调整计价。铁路工程的II类变更按风险费包干的相关规定执行。 (4)索赔费用只有在得到业主最终批复后,办理末次对下 验工计价或完工结算时进行计价或结算。 (5)计日工计价:计日工进行单独验工计价,其结果在施 工队伍月结算表中显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得计价计日 工。现场发生的合同外的计日工,必须办理《计日工审批表》并完 善相关手续后当期计价;计日工完成的内容属于其他施工队合同范围 的,当期等额扣减相关施工队的计价。基层单位必须严格管控计日工 的数量发生。 (6)不可抗力增加费用的计价。属保险范围内的依据理赔 额计价;属保险范围外的依据合同约定,以基层单位核定批复的单 价(费用)计价。 (7)合同清单外工程需进行调整责任成本预算的,上报公 司经济管理部审核、批复后,及时调整项目责任预算总额。 3. 质量保证金、尾工款等计价规定 (1)上期对下验工计价少计、错计、多计在计价表中及时 进行调整。 (2)业主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扣除的尾工款、质量保证金等 在计价表中直接扣除。 (3)其他各项奖、罚和扣款、所属施工队之间的往来费用 等,每月由相关部门协助财务部门编制统计表,经相关负责人确认 后作为支付和记账依据。 (4) 尾工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按合同约定和程序以及 业主返还的相同原则办理计价手续。 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对下验工计价: (1)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 已完工程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项目; (3) 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 工程; (4) 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5)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6) 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5. 基层单位计划部门依据工程部和安质环保部签认的《已 完合格工程数量申报表》及施工队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合同约 定的规则进行核定和编制《对下验工计价表》,报经部门负责人审 核、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作为财务部门付款和记账的依 据,也是基层单位审定拨付施工队工程进度款的唯一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下付款的程序及规定 1. 对下付款,必须坚持先计价、后付款,不计价、不付款的原 则。施工中应随时掌握施工队伍劳务人员、材料采购和设备来源情 况,付款必须执行“三代”制度。 2. 严禁向施工队支付任何性质的预付款或借款,确因特殊情况 处理紧急事件需要临时借款时,必须经项目经理、书记、总会 (或财务负责人)、计划负责人共同签字后财务方可办理,且在 当期验工计价款支付时及时扣回,否则按挪用资金追究当事人责任。 3. 中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已验工计价总额的85%;余 款待末次对下验工计价或工程完工结算经公司纪检监察部、经济管理部 审批后,按合同和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支付。 4. 对涉及基层单位供应的物资、设备扣款、奖罚等款项,每 月由相关部门协助财务部门编制统计表,经相关负责人确认后作为 支付和记账依据。 5. 财务部门根据对下验工计价(或完工结算)表支付时,必 须扣拨以下费用: (1)按合同约定应扣留的质量保修金、尾工款; (2)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队承担的所有费用; (3)由施工队原因造成的工程以外的事故或纠纷的处理费 用; (4)合同没有约定或虽然属于合同内但由其他施工队完成 的工程项目,基层单位职能部门或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认为该工程 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应当扣回的费用; (5)超耗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扣回或处罚;对偷工减料形 成的材料节余应全部扣回,施工队同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报表 第三十三条 报表应按信息化要求的全部格式完整、正规填 报,附件资料规范,签字手续齐全,达到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报表报送方式及时间 1. 计量表 基层单位计量表,于业主批复后的10日内,将数据录入信 息化管理系统中。 2. 对下验工计价表 为了便于对末次对下验工计价和完工结算的审批和中期验 工计价的监控,规定: (1)纳入信息化系统的基层单位,对下验工计价每月月底 前录入信息化系统,打印系统内表格,相关部门会签,项目经理 审批;工程数量申报使用附件2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申报表)中 表格。 (2)未纳入信息化系统的基层单位,对下验工计价使用附 件1 (对下验工计价表)和附件2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申报表)。 (3)末次对下验工计价使用附件1 (对下验工计价表)、附 件2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申报表)和附表5 (末次对下验工计价 (完工结算)审批表)。 (4)本办法后附表格,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十五条各基层单位均应按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的格 式,建立健全计量和对下验工计价统计台账,以便对其进行严格管 控。 第六章问责制度 第五条 参与项目验工的各部(室),在验工、计价时,务必 进行合同条款的学习,对合同单价已隐含的工作内容如何进行验 工及在验工单中如何显示这些已经隐含在合同单价中的工作细 目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导致重复验工计价和施工队伍无理取闹, 从而达到防止效益流失和降低管理风险的目的。 第六条 验工计价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以合同为依据"原则。基层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按集团公司和公司统一的合同范本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履行签订 和审核手续,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未签订合同的不允许进场施工;合同 履约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的,应按程序进行补充、完善。严禁对 未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自然人)进行验工计价。 2. 坚持“合法、诚信"的原则。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 根据施工图设计和规范(或施工技术交底)按实际完成且质量合 格的工程数量进行验工,根据合同约定的(或经济管理部核定的 责任)单价进行计价。 3. 坚持“定期、合规"的原则。定期、及时按规定程序和流程 进行验工计价,是基层单位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工作要求,是严格 控制量、价的基本手段,也是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和防止项目效益流失 的有效方法。 4. 坚持“先验工、后计价,未计价、不拨款"的原则。真实反 映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情况,禁止虚假验工计价。严禁对未验工计价 的单位和个人拨付任何性质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计量和对下验工计价是责任成本管理的重要 基础工作,是项目增收、节支的有效手段,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必 须增强合同管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制度办事,不断规范计量和验 工计价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对下验工计价的问责制度 1. 各职能部门不按规定对对下验工计价资料进行现场验收、 核定和签认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对具体经办人罚 款300元/次。 2. 在签认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计划部门对下进行验工计价 的,对计划负责人罚款800元/次;对具体经办人罚款400元/ 次。 3. 中期发生对施工队超验工计价(或重复验工计价)的必须 在下期扣回;同时,视管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 /次的罚款、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500元/次的罚 款;项目经理审批事实成立的对其处以1000—2000元/次的罚 款。对于无法挽回的损失,除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外,并按集团公司 《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局集团财发〔2008) 72号)等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未经公司经济管理部审批同意,擅自超责任成本预算(变 更设计图责任成本预算)数量,或超合同单价对下验工、计价的, 对项目经理、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1500元/次的罚款;对计划负责人处以800—1200元/次的罚款;直接 经办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5. 对未办理《计日工审批表》而进行对下验工计价或不按规定 签认计日工的,视管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 次的罚款、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500元/次的罚款; 对计划负责人处以800-1800元/次的罚款;项目经理审批事实 成立的对其处以1000—2000元/次的罚款。对于无法挽回的损 失,除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外,并按集团公司《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 尚(局集团财发〔2008) 7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计量工作的问责制度 1. 各职能部门不按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计量资料的,对计划 负责人罚款800元/次;其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对具体 经办人罚款300兀/次。 2. 对不能及时提供业主、设计、监理工程师等单位签证资料而 影响计量资料上报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500打次;对具体经办人罚款300元/次。 3. 在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资料完整情况下,计划部门不能及时申 报计量资料的,对计划负责人罚款800元/次;对具体经办人 罚款400元/次。 4. 对错报、漏报、少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的,视管理责任对 相关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次的罚款、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人处以500—1500元/次的罚款;对计划负责人处以800—1800 元/次的罚款;相关领导审批事实成立的对其处以1000—2000元 /次的罚款。对于无法挽回的损失,除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外,并按 集团公司《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局集团财发〔2008) 72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对不积极配合计量、变更索赔、调概补差、投资检算、概算 清理等工作的,视管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 次的罚款、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500元/次的罚款; 对计划负责人处以800-1800元/次的罚款;项目经理审批事实 成立的对其处以1000—2000元/次的罚款。对于无法挽回的损 失,除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外,并按集团公司《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 芯(局集团财发〔2008) 7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报表问责制度 1. 各基层单位应固定一名业务全面、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 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业务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2. 对不按时录入计量、对下验工计价和统计报表数据的,对单 位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对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表负 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次、800元/次、600元/次和500元/次的 罚款;并在年度责任成本考核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扣1分/次、项。 3. 对录入数据出现不认真、逻辑关系错误、前后不一致、与 其他业务报表数据不统一、签字手续不完善等情况发生时,对单位处 以5000元/次的罚款;对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表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次、800元/次和600元/次的罚款;并 在年度责任成本考核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扣1分/次、项。 第四十条 对在数据录入工作中不作为的计划业务人员和 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或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力资 源部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基层单位处以2000- 20000元/次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1. 非业主原因,计量不及时的; 2. 对下验工计价不及时或签证资料不全而办理对下验工计 价的; 3. 计量和对下验工计价内业资料整理、归档不到位,管理台账 建立不全、更新不及时的; 4. 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下验工计价时超合同计价、重复验 工计价及计日工签证无序、违规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问责制度由公司经济管理部牵头根据检查、考 核和日常记录等情况,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报公司责任成本管理领 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所有处罚款项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用于奖励造 价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中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发公司以前制定的《验工计价》制度 或相关办法全部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解释。 5. 坚持“合同内与合同外规则一致”的原则。对合同外的项 目、工作细目的验工计价,与合同内的验工程序、内容、单价计算 原则必须一致;且未包含在原合同中的项目必须办理确认手续后签 订补充合同;然后根据技术交底组织施工,验收质量合格后按原合 同和补充合同进行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工程 项目承包合同范围内以及实施过程中变更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通 过现场验工、办理计价、完善手续后才能形成支付依据和记账凭证。 第八条基层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及年度 产值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完成的所有合格工程数量和价款等均须 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 第九条 基层单位依据与业主、所属单位(责任中心、施工 队伍)签订的合同,以合同清单和责任成本预算为纲,严格管控 收、支两条线,制定责任成本目标,逐级抓好落实,确保项目综合 收益指标的全面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验工计价管理必须成立组织,统一领导,分工合作, 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工作由责任成本管理领导小 组负责,日常工作由经济管理部负责管理。 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对自管项目、集团公司委托公司代管项 目的对下末次验工计价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和批复。定期、及时完 成集团公司要求上报的各种验工计价报表和资料。 公司按规定分别收集、汇总基层单位的计量、对下验工计价 成果,建立验工计价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验工计价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分管施 工的项目副经理、三总师、计划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成,日常工作由计划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审 核、分别在验工计价单上签认,完成对业主计量、所属施工单位 的对下验工计价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经济管理部职责 1 .定期收集基层单位计量报表,掌握已完合同内、合同外的工 程进度和计量、二次经营以及收入等情况。 2. 指导基层单位按验工计价管理程序定期、及时办理对下验工 计价。 3. 按程序和规定审核、批复基层单位末次对下验工计价和竣工 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对下验工计价的项目或工程细目是否为合同约定 的内容,是否有拆分工作细目重复计价项。 (2)工程数量的审核:办理验工的工程量是否按照设计要 求、技术规范和技术交底全部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实际完成是否 准确。 (3)审核计价单价是否是合同单价或核定的责任成本单价;是否超劳务指导限价。 (4)审核计日工(包括计日工工费、计日工材料费、计日 工机械使用费)是否有违规签认(如:施工队伍有义务承担环水 文保、文明施工、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现场转场等所发生的费用, 同时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示);手续是否完善。 (5)审核大小临工程的数量和单价是否属实和合规。 (6)审核合同外验工、计价的数量和单价是否符合规定、 手续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实事求是; (7)审核是否有超出验工计价工作内容的项目(如:超耗 材料扣款、各种奖励和罚款、所属施工队之间的往来费用应直接由财 务处理的); (8)审核是否有重复计价、超实际发生计价和对不合格工 程进行计价的情况; (9)审核各职能部门的签认手续是否完备、领导是否签认; (10)审核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4. 定期收集、汇总基层单位计量、对下验工计价成果,及时更 新和完善验工计价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各部门职责 1. 工程部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设计图)进行审核,分别建 立工程数量计量台帐、对下验工计价台帐;以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细目 建立工程量计量台帐、以对下验工计价细目(责任预算核 定的单价细目)建立工程数量对下验工计价台帐;依据合同办理计 量工程数量的签认工作、负责组织对下上报的验工计价单中的工 程数量进行现场验工,经相关责任人完善签字手续后移交计划部门; 对项目的工程数量负责进行严格管控,防止对上少计、对下超计 和重复计算工程数量造成效益流失的现象发生。相关责任人承担完 全责任。 2. 安质环保部 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负责风险源识别和鉴定,组织相关部 门制定安全措施投入计划,建立安全措施投入管理台帐、安全质量事 故管理台账。依据合同和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所属单位已完工程量 进行质量检测,对已完合格工程数量进行签认并承担完全责任;协 助工程部监控工程总数量;并对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质量管 理奖罚进行签证。 3. 物资部门(工程部) 按物资管理相关办法规定,负责物资集中招标采购、比质比 价采购,建立物资采购合同及收、发、存管理台帐;负责提供可调 差材料的原始统计资料等;依据合同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已完工程的 物资实际消耗(费用)的签证,并根据工程部提供的物资应耗量计 算节超费用;经相关责任人完善签字手续后移交计划部门上报计量、 财务部门扣拨超耗费用等;相关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4. 设备部门(工程部) 按设备管理相关办法规定,负责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建立自 有设备、租赁设备管理台账,建立单机(单车)核算台帐。依据 合同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已完工程的设备台班消耗分别对自有、租 赁费用进行签证,经相关责任人完善签字手续后移交计划部门、 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 综合办公室 负责征地、拆迁日常管理,建立征地、拆迁管理台账。依据 合同负责办理永久、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及补偿的签证, 经相关责任人完善签字手续后移交计划部门、财务部门;相关责任 人承担完全责任。 6. 计划部门(计划财务部) 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主要包括计量和对下验工计 价的项目、变更、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有关的合同条款及规则。 依据合同约定,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供的签证资料,编制计量和对 下验工计价表,并对编制的结果负责。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字, 提交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计量报业主批复,对下验工计价转财务 部门作为付款和记账凭证(末次对下验工计价按规定报审);并 及时录入和更新计量和对下验工计价管理台帐。 7. 财务部门 依据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按批复的计量、对下验 工计价报表建立收、支管理台账;根据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编制资金 预算经会议研究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所属单位拨付工程 款时须扣除预付款、借款、材料转账款、代扣款、质量保证金及预留金等款项;严禁超计价拨款、不计价就拨款。 第三章计量 第十五条计量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业主有关规定办理。 基层单位应在约定的时点对已完工程和费用、经现场监理检验合 格并签证后,向业主提出计量申请并协助业主完成批复手续后交 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六条计量的依据 1. 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 2.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 3. 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 业主下达的投资计划; 5. 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 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 其他有关指令和文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计量按与业主合同计量条款的约定或计量管理 办法,由基层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 备各种签认手续,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编制 报送计量表,并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各项工程价款及时足 额得到批复。 第十八条 实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进行计量,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 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量。同时,认真研读承包合 同有关变更、计量、价款调整、结算等条款,并做好出图前的设计 优化;仔细复核单位工程数量和工程量清单核算工作,确保当期发 生足额计回,杜绝差、错、漏现象发生。 1. 合同清单内工程。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当期已完工程的计量, 杜绝合同清单内工程完工未计量现象发生。 2. 合同清单外工程。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量差核算、变更设计 批复等手续,核算合同外工程量清单;洽商合同外项目计量单价, 或采用清单项目单价、或采用类似清单项目单价、或增补单价; 及时办理当期已完工程计量,杜绝合同清单外工程完工久拖未计 量现象发生。 3. 零星项目(计日工)。业主要求完成的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基 层单位要及时提出签证,内容至少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 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在发生当期及时向业主签证,待业主签 证后及时向业主提出计量。 4. 索赔事项。按合同约定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索赔意向、索 赔申请,跟踪索赔数量确认、额外费用清单审核、费用索赔申请 表审批,待业主批复后及时办理当期计量。 5.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 款调整内容、变更设计文件及索赔事项等,及时办理末次计量和工程 竣工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对采用合同总价下 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了解。认真研读承包合同有关变更、计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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